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立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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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材料指引大全活着的法律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应当提交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明具体诉讼请求已经仲裁,非经过仲裁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

6、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购买当年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证明。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发票等等。

刘月芳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

刘月芳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

刘月芳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3【案件字号】(2019)浙行终11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管征刘家库徐亮亮【审理法官】管征刘家库徐亮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月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刘金伟【当事人】刘月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刘金伟【当事人-个人】刘月芳刘金伟【当事人-公司】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锋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锋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锋【代理律所】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月芳【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刘金伟【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调取证据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0 20:15:17刘月芳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行终1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月芳,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汪华良,台州市黄岩区安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行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包顺富,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玲萍,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锋,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金伟,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刘月芳诉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协议一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浙10行初88号行政判决。

赖某诉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赖某诉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赖某诉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
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文章属性
•【案由】行政协议
•【审理程序】二审
正文
赖某诉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基本案情】
赖某之母郭某芬与辛某为再婚夫妻,涉案房屋登记在郭某芬和辛某名下。

2012年,郭某芬去世,但未留下遗嘱。

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赖某所有,但需辛某百年之后办理过户手续。

后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其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辛某签订了被征收人为辛某与郭某芬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辛某选择产权置换并获得剩余房屋面积的货币补偿及相关奖励。

赖某以其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述协议,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涉案协议中的被征收人为赖某;辛某对赖某所有的安置房享有居住权至其百年时止,赖某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时一并办理辛某居住权登记手续。

辛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考虑到辛某与赖某系继父女关系,双方亲情尚在的实际情况,认真听取了辛某和赖某的诉求,向双方释明案件法律关系,促成二人就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利益的分配达成调解。

后辛某、赖某与房屋征收
部门签订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赖某重新签订被征收人为赖某的补偿协议,赖某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时一并办理辛某的居住权登记手续,辛某可在安置房中居住至百年时止。

拆迁协议纠纷诉讼请求写法

拆迁协议纠纷诉讼请求写法

一、拆迁协议纠纷诉讼请求怎么写(一)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经房屋主管部门裁决限期拆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人应作为案件原告,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

(三)关于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

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令被拆迁人搬迁至安置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决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被拆迁人仍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关于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一般表现为无权签订、显失公平、违背意志自由等。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但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协议纠纷诉讼请求怎么写二、拆迁单位准备安置房吗把红本拿出来,根据规划情况,在拆迁前,一切谈判都会进行。

目前很多小产权的是不算在规划保护区域内的。

这是值得一提的乱想。

所谓的无红本小产权,说是成本低,房价低,为人们一个专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一套房子,而却毫无保障。

不动产权证也有可能性是被强制拆迁,但是连属红本都没有,从何说起自己的购得的合法房产。

三、商业承租拆迁时是否直接补偿承租人一般情况下,拆迁人直接与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协商洽谈,并不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导致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护。

有些承租人以为只要拒不搬迁,强硬到底,拆迁人就奈何不得,其实,这种作法并不可取。

因为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即有权对房屋实施拆迁,如承租人拒不配合,可能会面临强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答-地方司法规范
第一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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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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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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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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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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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

20、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目录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一小额诉讼的范围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五小额诉讼判决须知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指引一诉讼风险提示二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三起诉须知四管辖须知五举证须知六保全须知七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八诉讼代理须知九涉外民事诉讼须知十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十一诉讼费缴费须知十二诉讼费速算公式十三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十四诉讼费退费须知十五特殊程序诉讼须知(二)破产案件立案须知(三)督促程序案件须知(四)公示催告案件须知十六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八)合伙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上诉须知十八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十九民事案件判后答疑须知二十判后答疑流程图二十一诉讼期间提示二十二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审限的计算第三部分刑事诉讼指引一刑事自诉案件须知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三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须知四刑事案件申诉须知第四部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指引一行政诉讼须知二行政诉讼上诉须知三行政赔偿诉讼须知四司法赔偿须知第五部分执行指引一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二主动执行告知书三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须知四申请先予执行须知附件一诉前联调指引一什么是诉前联调二诉前联调有什么好处三诉前联调流程图四诉前联调范围五诉前联调程序六诉前联调与司法确认七诉前联调文书样式附件二常用诉讼文书样式一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民事起诉状(二)民事答辩状(三)民事反诉状(四)民事上诉状(五)民事撤诉申请书(六)民事再审申请书(七)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八)诉讼保全申请书(九)财产保全担保书(十)公示催告申请书(十一)公示催告程序票据记载事项确认书(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十三)授权委托书二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刑事自诉状(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刑事上诉状(四)刑事申诉书三行政诉讼文书样式(一)行政起诉状(二)行政上诉状四国家赔偿诉讼文书样式国家赔偿申请书五执行程序文书样式(一)执行申请书(二)先予执行申请书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一小额诉讼的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立案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下列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借款、买卖、租赁、借用、承揽、农村土地承包、储蓄存款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发通〔2007〕36号,2007年7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发通〔2007〕36号(2007年7月26日)附件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四章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第四节被拆迁房屋安置标准第五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第五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第六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四节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第七章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行政复议第三节拆迁诉讼第四节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 制订目的为提高律师承办房屋拆迁业务的服务水平,指导律师办理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拆迁业务操作流程和经验,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服务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非强制性规定。

2. 概念界定2.1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2.2 农村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案例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例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例为题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城市都面临着房屋拆迁的问题。

而由此而引发的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简要介绍一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的案例,以便我们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的实际情况。

案例背景:某市区进行城市更新工程,需要拆迁一些老旧的房屋,以便建设新的商业街。

其中,A先生是一位拆迁户,与城市更新局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合同。

合同约定了A先生的拆迁补偿金额、搬迁安置等相关事项。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出现了纠纷。

纠纷争议:A先生认为,合同约定的拆迁补偿金额过低,无法满足自己的搬迁需求;同时,城市更新局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导致他的正常生活受到了不小的影响。

因此,A先生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协商合同并获得应有的补偿。

法院判决:该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城市更新局确实存在过低的拆迁补偿问题,并且未按时支付拆迁补偿费用,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判决城市更新局按照新的评估结果重新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要求城市更新局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拆迁补偿费用。

案例启示:这起案件反映了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对于拆迁户来说,签订合同时应理性思考,确保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能够满足个人的搬迁需求,并且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拆迁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保持充分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咨询相关法律事务,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而对于城市更新局等相关部门来说,应充分尊重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拆迁补偿金额,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支付补偿费用。

同时,城市更新局也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拆迁户的搬迁安置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对于法院来说,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审理,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或者判决,并确保判决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是一个常见但复杂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相关当事人应当如何理性对待合同,及时沟通解决问题,并且相关部门和法院应做到依法处理,确保公平公正。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追加第三人申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追加第三人申请摘要:一、背景介绍二、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概述三、追加第三人的法律规定四、申请追加第三人的程序五、案例分析六、总结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在这些案件中,有时涉及多个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追加第三人成为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环节。

本文旨在对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追加第三人的申请进行详细解析。

二、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概述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通常涉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导致民事主体间的权益纠纷。

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需要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以便更公正地解决问题。

三、追加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加第三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或被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申请将原本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加入诉讼。

追加第三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第三人须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第三人须在诉讼开始后、判决前提出申请;3.申请人须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4.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追加第三人的必要时,可以决定追加。

四、申请追加第三人的程序申请追加第三人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出申请:原告或被告向法院提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2.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追加第三人的条件;3.通知第三人:如果法院决定追加第三人,将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4.第三人答辩:第三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进行答辩,维护自己的权益;5.法院审理:在追加第三人后,法院继续审理案件,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五、案例分析案例:某市一拆迁项目涉及甲、乙、丙三个拆迁人,乙、丙与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

后乙、丙认为甲未按照合同履行补偿义务,将甲诉至法院。

甲认为丙作为第三人,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补偿责任。

证据指引规则列表

证据指引规则列表民事诉讼举证指引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一、证据种类及特征1、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有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证据应当内容真实、取得方式合法并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否则将不予采纳。

二、举证要求3、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指引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指引一、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生效后未满二年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的申请再审主体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一)证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新证据”指:1、判决后才出现的足以证明原判决、裁破产案件的立案指引破产案件的立案指南一、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破产案件的立案流程:立案庭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备——移送民二庭听证审查——决定是否立案——通知申请人。

三、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指引(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指南(中级人民法院)一、法院受理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我院受理下列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申诉和申请再审立案指引申诉和申请再审立案指南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1、原审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3、拟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4、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6、民事一审案件立案指引(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指引(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审案件是指争议标的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传统民事案件、商事合同、房地产纠纷等案件,或期货合同纠纷案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及涉外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申请破产还债案件,且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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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立案指引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

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证明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

如被拆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被拆的时间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会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被拆迁人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申明等);
4、证明房屋被拆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拆迁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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