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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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XX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XX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和《XX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升协商调解能力和工作质效,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XX 实践,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XX特色的全过程、全链条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机制。

坚持人民至上、源头治理、创新发展、灵活高效,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在争议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一)深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1、采取“请进来” “走出去”相结合、“线上” “线下” 相结合、“订单式”“靶向式”相结合等方式,常态长效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提升企业法治观念和依法规范用工能力。

(责任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开展)2、健全调解仲裁机构与就业服务机构联动机制,推行“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模式,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帮扶、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以保就业、稳就业的实际成效预防争议发生。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劳动保护、劳动合同、解雇等方面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解决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而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和谐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实施过程中,各方参与调解应基于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一方进行调解。

2. 公平公正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3. 快速高效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应当以快速高效为目标,尽快解决争议,减少争议对双方的影响。

4. 和解原则,调解的目的在于促成双方和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具体步骤。

1. 接受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调解申请,双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调解会议,调解委员会将双方邀请至调解会议,听取双方陈述,了解争议情况。

3. 调解协商,在调解会议上,调解人员将协助双方进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4. 签订协议,如双方达成和解,应当签订调解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

5. 履行监督,调解协议签订后,调解委员会将对双方履行协议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执行。

四、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1. 调解人员的培训,调解委员会应对调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

2. 调解程序的公开透明,劳动争议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双方有权了解调解的程序和结果。

3.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在调解过程中能够维护自身权益。

五、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效果评估。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调解成功率、调解效率、调解结果的满意度等指标,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实施方案的效果。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计划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计划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计划
1.确定争议双方的主要诉求和争议点。

了解双方的意见和利益,并进行客观的分析和
评估。

2.与双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了解双方的观点和需求。

倾听双方的心声,努力理解他
们的问题和困难。

3.整理和归纳双方的观点和需求,明确双方的主要诉求,并协调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4.制定调解方案,对双方的主要诉求进行妥协和平衡。

在确保双方公平合理的基础上
尽量满足双方的需求。

5.与双方就调解方案进行沟通和协商,解释调解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争取双方的
理解和支持。

6.通过调解会议或面谈,协助双方就调解方案进行讨论和达成共识。

引导双方以和平、理性和合作的方式解决争议。

7.跟踪和监督双方对调解方案的执行情况,确保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并解决在执
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8.定期评估和总结工作效果,收集双方的反馈和意见,不断改进和提升劳动争议调解
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9.与相关部门和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最新的劳动争议处理政策和法规,及时咨询
和寻求专业支持。

10.加强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沟通和互动,提高双方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认知和理解,促进更好的劳动关系和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琼人社发〔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10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政法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2023年11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实现各类调解联动融合,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27年,基本实现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体系健全、多元联动融合、队伍建设增强、管理制度完善、基础保障有力,协商调解平台“有场所、有设备、有调解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标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案件量在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 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 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人社部门在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 社会治理机制,预防和妥善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法 院在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人社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法律援助及人民调解作用,工会组织集体协商、支持引导作用,推动建立完善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各部门和社会组织多元共治的工作机制。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优化法律援助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建立健 全法律援助联动机制,会同人社部门,实现法律援助案件信息交互,人社部门提供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信息,司法 行政部门提前做好审核准备,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效。加强劳动法治宣传,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强化劳动者维权法 律服务。深入开展各项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强化协同,创新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适时进行工作通报。各有关部门要结 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切实加强人社、政法、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与稳就业、农民工服 务保障、根治欠薪、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等工作的统筹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和谐氛围。各部门要通过官网、媒体大力推送反映和宣传报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作 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梳理总结本地区在支持企业生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经验做法,积极营造构建和 谐劳动关系氛围。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和谐关系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有效推进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解决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协商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 自愿原则:协商调解工作的参与各方应自愿参与,没有强制性要求。

3. 快捷高效原则:协商调解应及时展开,尽快解决争议,确保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转。

4. 保密原则:协商调解内容应保密,不得泄露参与方的信息。

三、工作内容1. 协商调解机构的设立:a. 建立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中心,负责劳动争议的接待、调解、协助解决等工作。

b. 配备专业的调解员,提供专业指导和调解服务。

2. 争议登记与受理:a.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协商调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陈述争议事实、要求和依据,形成争议登记表。

b. 协商调解机构应及时受理申请,制定调解方案,通知相关当事人参与调解。

c. 调解申请受理不受费用限制,避免因费用问题影响双方的合理权益。

3. 调解过程:a. 协商调解机构安排专业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b. 调解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客观地对待争议双方。

c. 调解员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倾听双方诉求,推动达成协议。

4. 协议的达成与履行:a. 如双方在调解中达成协议,协商调解机构应起草调解协议,由双方签署并沉淀为法律文书。

b. 双方达成协议后,应按协议约定履行,遵守协商调解机构的监督。

5. 宣传和培训:a. 加强对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宣传,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知晓率和依从性。

b. 组织相关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四、工作保障1. 经费保障:协商调解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经费由相关部门拨款保障。

2. 法律保障:协商调解工作遵守和依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3. 数据统计和分析:协商调解机构应定期进行劳动争议情况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的实施方案

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的实施方案

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的实施方案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解决矛盾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为了有效解决矛盾纠纷,许多地方建立了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

本文将从调解中心的功能、组织架构、调解程序等方面,提出一个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的实施方案。

1.调节和化解矛盾纠纷。

调解中心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帮助当事人主动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做好记录和档案工作。

调解中心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个矛盾纠纷调解案件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为监督和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1.领导机构。

设立一个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共同组成的指导委员会,负责对调解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3.劳动者代表委员会。

调解中心设立由劳动者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劳动争议的调解和解决。

1.受理和登记。

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调解中心提出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进行登记,确定主要责任方,并通知当事人到中心进行调解。

2.调解会议。

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的时间和地点要求,安排调解会议。

调解员主持会议,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双方意见和要求,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协议签署。

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在调解中心或相关部门进行协议签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4.督促和评估。

调解中心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评估,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根据上述功能、组织架构和调解程序,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的实施方案如下:1.建立调解中心。

政府设立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费支持,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招聘和培训。

2.宣传和推广。

调解中心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矛盾纠纷调解的意义和作用,鼓励当事人主动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3.加强合作和协调。

调解中心要与法院、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紧密合作关系,互相提供信息和支持,共同推进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4.开展培训和教育。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粤人社规[2013]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粤人社规[2013]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10日以粤人社规〔2013〕1号发布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行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下列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各级企业联合会和各级工商联及其商会、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四)乡镇、街道(包括村、居委、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五)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发生人事争议,可以向下列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三)社团组织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四)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调解指导工作制度;(二)指导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三)组织调解员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知识、调解技巧等专业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四)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重大问题,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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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促进三方联动,形成化解争议合力,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AAA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共同研究决定,成立AAA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AAA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联合调解中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联合设立。

联合调解中心设主任一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四名,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及市企业家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另设成员若干,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及市企业家协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实体工作平台,负责提供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联合调解中心,实现劳动关系三方联动,形成共同参与、相互衔接的多元化调解格局,及时、便捷、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
咨询、争议调解、仲裁指导等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体现公共服务职能,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工作原则
(一)协调联动、多方参与的原则。

联合调解中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建立运行,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合力。

(二)自愿调解、依法公正的原则。

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调解程序和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依法处理,公平公正。

(三)服务为先,高效便捷的原则。

发挥调解化解争议灵活高效的优势,把服务理念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全过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

四、工作内容
联合调解中心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辖劳动人事争议立案前的先行调解和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

必要时可以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参与全市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前先行调解和仲裁立案后委托调解工作。

同时,联合调解中心还将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服务。

五、调解人员
联合调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分别派出。

可以从律
师、法律工作者、退休法官、检察官、工会干部、资深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等专业人员中聘任,调解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指南》(DB 37/T 3157—2018)中调解员的有关规定,调解员名单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备案并公示。

六、工作程序
对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则上委托联合调解中心进行仲裁立案前的调解。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出具调解委托书,与联合调解中心做好对接。

联合调解中心收到调解委托书后,应确定调解员并督促其在三日内主动与当事人联系,提前确定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做好调解准备工作。

调解员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要现场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

联合调解中心要完善调解案件登记、调解工作记录等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案件登记,调解终结后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保存五年以上。

七、工作要求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指导、推动本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应当确保所派出的调解员具有开展调解工作所必须的工作能力、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做好对各自调解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接受委托的调解员能够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开展调解工作。

3、联合调解中心调解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4、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突发问题及重大争议隐患,应及时互通信息,并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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