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14•【文号】劳社部发[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
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事端。
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指导,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努力减少争议的发生要把预防劳动争议摆到重要位置,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方案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方案1.引言1.1 概述劳动人事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劳动条件等方面发生纠纷或争议的情况。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我国积极推行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劳动人事争议的类型和程度也日益复杂和多样化,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刻不容缓。
本方案旨在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提出一系列具体举措和方法以应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通过加强协商和调解,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解决争议,促进双方和谐共赢。
在本方案中,将首先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其次提出进一步加强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然后,详细探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关键步骤与方法。
最后,总结本方案的关键要点并对未来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提出展望。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我们将促进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和准确性。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解决渠道,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文章的组织方式和内容安排的框架。
一个良好的结构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主题,使文章内容更加有条理、连贯。
本文的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旨在引入文章主题,为读者提供对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概述和背景。
它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要点。
首先,在概述部分,我们可以简要介绍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
可以提到近年来劳动纠纷频发、劳动关系紧张等情况,以及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必要性。
其次,文章结构部分需要说明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
可以提到该文的大纲并对其进行简要介绍。
可以使用类似于"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探讨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方案"的句子进行说明。
最后,在目的部分,需要明确阐述本文的写作目的。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综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联关于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综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联关于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办,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公布日期】2016.05.14•【字号】内司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5.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综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联关于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内司发〔2016〕12号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号),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健全调解组织,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基础保障,提升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能力,发挥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大局稳定。
在开展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协作联动原则。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社部门和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的专业性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二)平等自愿原则。
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愿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当事人需求,提供便捷服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依法调解原则。
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规范程序,受理、调解劳动争议,确保调解工作合法、有效。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人社部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加强裁审衔接工作,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合法公正及时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从全国来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还没有在各地区普遍建立,已建立的也还不够完善,裁审工作中仍然存在争议受理范围不够一致、法律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程序衔接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降低了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有关要求,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09•【文号】人社部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认真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能力,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重要任务(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社会管理中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多发,社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问题。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手段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领域,是社会管理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各项利益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是新时期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家邮政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

国家邮政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调解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邮工办[2007]3号
【发布部门】国家邮政工会
【发布日期】2007.07.10
【实施日期】2007.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国家邮政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
干意见》的通知
(邮工办[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工会,集团公司直属机关工会,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总工发[2007]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大力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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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8.23•【文号】司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8.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自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委政法委,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天津市企业联合会/天津市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津人社局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人社局市委政法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2023年7月17日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以下简称协商调解)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扛起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矛盾风险的政治责任,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强化风险防控,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力量联动融合,前移关口、下沉重心,加强争议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高协商调解能力,提升争议调处质效,全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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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和《工会法》,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为目标,整合各方资源,发挥部门优势,创新工作载体,实现劳动争议“五级联动”调处机制与人民调解机制、工会维权机制有机衔接,全面形成企事业单位自行调解、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织调解、工会组织调解、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法律援助诉前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健全调解网络体系,夯实调解工作基础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要按照原湖州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五级联动”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及上级精神,在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村(社区)和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事业单位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通过业务培训和行政推动,逐步扩大调解组织覆盖面和增强调解员队伍力量。
2012年年底前,力争90%以上的乡镇(街道)、6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60%以上的事业单位和已建立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平台的村(社区)建立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建立人民调解服务窗口,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体系,为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夯实基础。
探索建立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一庭一室一中心”调解工作格局。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市总工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
市人力社保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联合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中心,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指导与协调工作,牌子增挂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在市总工会派驻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与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合署办公,主要承担宣传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工作职责。
三、部门联动开展调解工作,积极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基层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要发挥主导作用,充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调解劳动人事争议。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案前、案中、案后的各个处理环节。
通过委托调解,引导当事人到基层调解组织或派出庭先行调解。
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确认调解协议申请的,应当及时受理,对合法的调解协议应出具仲裁调解书。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过程中强化司法调解职能,对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纠纷工作加强业务指导,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支持下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对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原调解员参加庭审旁听,案件办结后及时将判决或调解结果通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等特点,运用人民调解的方法积极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将劳动人事争议纳入调解范围,主动受理或接受委托,积极调解本地区的劳动人事争议,对调处不成或拒绝调解的案件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当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处理。
各级工会组织要利用工会覆盖面广、贴近劳动者的特点,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建立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程序和调解制度,接受建议调解和委托调解,依法规范开展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并及时反馈委托调解情况。
乡镇(街道)、村(社区)调解组织要利用人脉关系广、熟悉当事人家庭背景等特点,通过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快速达成调解协议。
积极探索劳动争议和解建议书试点,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重视抓好争议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主动协调解决劳动(聘用)合同履行及规章制度执行等方面的问题,提高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四、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推进调解工作常态化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要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完善调解工作机制。
通过制定调解组织工作规则,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职责、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纪律和权利义务,建立长效机制。
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做到年初有目标,年中有督查,年底有考核,通过考核通报表彰成绩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
要建立统计分析和上报制度,掌握基层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情况。
各基层调解组织要建立调解台帐,每月上报统计报表,每季上报统计分析报告。
二是落实责任,实行岗位责任制。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小事不出企、大事不出村、难事不出乡、急事不过夜”。
对重点案件实行包案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限期办理,提高办案效率。
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重大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调解员,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三是定期交流,促进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各部门都要培育调解工作先进典型,从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员队伍建设到调解工作开展,都要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调解工作。
要定期开展调解工作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剖析典型案件,对案件处理进行点评,推动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五、明确部门调解工作职责,努力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基层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开展调解工作,支持协助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载体;联合工会组织、司法行政等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规范已建调解组织的调解行为;建立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牵头,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共同参与的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加强对各类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政策业务、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培训,提高调解员队伍业务水平;加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做好调解与仲裁、审判的相互衔接;积极引导当事人到基层调解组织或派出庭先行调解,把争议化解在基层。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人民调解指导管理职能,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劳动争议服务窗口,积极发展规模以上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功能的人民调解组织,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实壮大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制度,为困难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引导困难群众通过调解途径及时实现维权愿望;指导规范律师和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引导律师通过调解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司法行政部门重点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促进工会组织建设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网络和职能等资源,支持、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权,引导劳动者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劳动争议;做好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积极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利用工会组织遍布各类企业、贴近劳动者的优势,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落实民主管理和职工保障等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