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14•【文号】劳社部发[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
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事端。
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指导,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努力减少争议的发生要把预防劳动争议摆到重要位置,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
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制度试题及答案

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制度1.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各地仲裁机构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化解争议,调解成功的要现场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引导进入()程序。
(3.0分)A.起诉B.侦查C.仲裁D.判决2.调解工作的法定原则是()。
(3.0分)A.合理B.合法C.诱导D.强制3.()是调解区别于自主协商而彰显独立价值的基础。
(3.0分)A.第三方介入B.意思自治C.当事人自愿D.法律强制4.()是法定三类调解组织之首。
(3.0分)A.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B.城市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C.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D.国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5.在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以专门劳动法院审判为主导模式的国家是()。
(3.0分)A.美国B.德国C.英国D.中国香港6.习总书记对坚持和发展“()”作出重要批示,将其高度概括为“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
(3.0分)A.北京做法B.枫桥经验C.徐州做法D.江汉油田模式7.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2015年6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央综治办联合出台了()。
(3.0分)A.《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B.《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C.《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D.《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8.我国解决纠纷的基本形式是()。
(3.0分)A.以调解为主B.以诉讼为主C.以仲裁为主D.以调解和仲裁为主9.《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统筹协调,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平台统一设置“()”,由当地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负责调解窗口的日常工作。
(3.0分)A.劳动矛盾窗口B.劳动争议窗口C.劳动矛盾调解窗口D.劳动争议调解窗口1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仲裁与诉讼相结合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的是()。
(3.0分)A.美国B.英国C.中国大陆D.中国香港1.《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出台背景包括()。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解读答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解读答案1.针对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提出的措施是()。
(3.0分)A.乡镇街道调解组织配备专职调解员B.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拓展幅度C.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工会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D.聘用兼职仲裁员我的答案:A×答错2.《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3.0分)A.2020年B.2022年C.2027年D.2030年我的答案:A√答对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在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方面提出了三大建议,其中不包括()。
(3.0分)A.简化优化仲裁具体办案程序B.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C.完善仲裁办案制度D.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我的答案:B√答对4.在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方面,中办发60号文件的规定不包括()。
(3.0分)A.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推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B.依托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C.推动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D.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我的答案:D√答对5.《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总体思路中的中心任务是()。
(3.0分)A.推动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B.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提升能力C.提高调解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D.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我的答案:D×答错6.截至2016年5月,我国专职仲裁员队伍中,学历在大专及以上的比例为()。
(3.0分)A.41%B.46.4%C.59%D.95.9%我的答案:D√答对7.在加强调解与仲裁相衔接方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737b2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16.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司法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司法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当前,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集体劳动争议增多,处理难度加大,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中央明确提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更多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将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拓展了调解组织的范围,强化了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要充分认识调解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把调解作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摆在争议处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争议调解体系,推动和促进具有调解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开展调解工作,形成开放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最大限度地将争议通过调解快捷、平稳化解,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基础。
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委政法委,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天津市企业联合会/天津市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津人社局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人社局市委政法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2023年7月17日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以下简称协商调解)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扛起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矛盾风险的政治责任,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强化风险防控,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力量联动融合,前移关口、下沉重心,加强争议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高协商调解能力,提升争议调处质效,全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劳动争议【发文字号】黑人社规[2017]2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17]23号)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一)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
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仲裁讲堂、以案说法、仲裁公开庭、普法送法活动以及推行仲裁建议书和司法建议书等形式,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主动履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聘用)合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重点关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过程中劳动关系调整变化情况,积极开展矛盾纠纷疏导预防,切实建立预警报告及应急处理机制,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要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探索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管理特点的人事争议预防机制。
切实发挥用人单位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用人单位内部和萌芽状态。
(二)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
指导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内部申诉机制和协商回应制度,积极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完善内部协商规则,鼓励和支持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健全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我市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完善多元化解平台。
人社局、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动在诉讼服务中心、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窗口),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等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
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衔接,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建立和完善“调裁审”对接机制,将劳动争议解纷资源和力量派驻到市劳动关系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中欧劳动关系联处中心及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群众提供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援助、仲裁审查、司法确认、财产保全于一体的一站式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服务。
(二)推进纠纷源头治理。
市人社局和总工会要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
市人社局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指导,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各部门单位要发挥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会律师、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人民调解员和法援律师、特邀调解员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中的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现就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集体劳动争议增多,处理难度加大, 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中央明确提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更多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 将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 拓展了调解组织的范围, 强化了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 要充分认识调解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 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的工作方针,把调解作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摆在争议处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争议调解体系,推动和促进具有调解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开展调解工作, 形成开放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 最大限度地将争议通过调解快捷、平稳化解, 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基础。
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 推动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已成立工会的企业一般应设立调解委员会, 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要将工会组建与调解组织建设同步推进。
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积极探索调解组织制度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在大中型企业, 要加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调解组织建设, 设立办事机构、配备得力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发挥调解作用。
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
组,形成企业内部调解工作网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小型企业, 可推举企业和职工共同认可的职工代表负责与企业经营者、职工以及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 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
企业调解组织要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报送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进展等情况。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加强争议预防工作, 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主动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 做到超前防范,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将争议化解在源头。
三、大力推进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建设, 夯实基层化解纠纷的工作基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在乡镇、街道设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是强化基层调解,就近就地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体现。
要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比较集中的地区, 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大力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落实工作经费, 将调解职能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
没有明确调解职能的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要尽快加载调解职能, 通过各种方式充实调解员,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乡镇、街道等基层调解组织, 要积极探索劳动争议和解建议书试点, 引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 充分协商达成和解, 妥善化解劳动争议。
要建立健全由行业(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双方代表组成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根据行业特点有效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当前要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出租车、餐饮服务、建筑业等行业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作用, 拓宽劳动争议调解的渠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法将劳动争议纳入调解范围, 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贴近群众的优势,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 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
要充分发挥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
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的职能作用, 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工
作, 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
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的业务培训, 使人民调解员了解和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掌握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提高调解劳动争议的能力和水平。
要认真研究、摸索和总结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劳动争议的特点、规律, 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其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审判程序的有机衔接,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争议。
五、推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加强人事争议调解是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事业单位要积极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加强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 做到简单争议由事业单位内部调解解决, 复杂争议由单位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切实发挥调解组织预防争议的作用, 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探索有效化解人事争议的长效机制。
六、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及时处置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 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形式, 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 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对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 落实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信息报告制度。
明确职责分工, 排查争议隐患,深入研究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特点,发现重大纠纷苗头,及时研究对策,有针对性地制订应急方案,妥善处理争议案件。
七、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互衔接, 共同做好争议处理工作
调解和仲裁衔接是解决争议的有效工作机制。
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 共同做好争议处理工作, 提高争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乡镇、街道、企业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就近就地解决争议。
仲
裁委员会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经当事人同意, 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调解协议,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
八、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和效能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是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
要拓宽调解员来源,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要通过劳动人事法律知识培训、调解方法和技巧培训、典型案例评析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法律素养。
要加强对调解员的考核和管理,不断健全激励保障措施。
努力建设一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劳动人事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
九、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推动调解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做好与立法机构制定法律、司法审判机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协调;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健全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律师在劳动争议调解代理中的执业行为。
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共同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争议预防和调解制度,引导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提高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
推动乡镇、街道工会和企业代表
组织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及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设立的行业性劳动争
议调解组织建设,有效开展调解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提高认识,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总结、探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