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观视角下的社会保障费改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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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探析

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探析

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探析
社会保障费改税是指将目前存在的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改为由国家征收的税费,以提高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此项政策在我国的出台,将会对企业、个人和国家三个主体产生影响。

首先,社会保障费改税将对企业造成影响。

现行企业社保费的计算方式是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根据一定的缴费比例进行计算。

而若将社保费改为税费,企业的成本将不再是按照工资总额进行计算,而是按照企业税收来计算。

这样将会使得存在较大的工资支出的企业税负增大,而对那些工资支出相对较小的企业则会降低其负担。

因此,对于那些有劳动密集型或管理层工资支出较大的企业,社保费改税将会增加它们的负担。

其次,社会保障费改税将对个人产生影响。

社保费改税后,个人的社会保障支出将会从原来的企业缴纳变成了由每位工薪阶层个人缴纳。

因此,个人的社保支出将会增加,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则会有所减少。

因此,对于那些高收入工薪阶层来说,这将会造成较大的负担。

而对那些低收入阶层,由于他们的税负较低,因此对他们而言,负担将会相对较小。

最后,对国家而言,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推行,一方面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另一方面,由于社保费改税后社保支出需要每位工薪阶层个人缴纳,因此国家将不再需要为那些未缴纳社保费的人群来提供社会保障。

这将会为国家减轻一定的财政负担,使其保证社会保障费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费改税在我国推行的背景下,将对企业、个人和国家三个主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对于政府而言,在推行这项政策的同时,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政策的公平、合理和可持续性,来实现对于我国社会保障的长期发展和改革。

关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若干思考

关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若干思考

关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若干思考社会保障费改为税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社会保障费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的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用于支付社会保障的各项福利。

这种费用的征收方式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现行的社会保障费是基于工资的缴费,雇主和雇员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社保费用,但是对于很多以劳动力为主要生产资料的企业来说,员工的工资并不是唯一的成本,还有很多其他费用需要支付。

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税收,按照企业的营业额或利润来征收,将更加合理和公平。

社会保障费改税能够提高征收效率。

目前,社会保障费的征收由相关部门负责,需要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然后由企业将社保费用上缴至相关部门。

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管理成本。

而如果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税收征收,只需要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将税金上缴至税务部门,将会简化流程和减少管理成本,提高征收效率。

社会保障费改税能够增加税收的稳定性。

社会保障费主要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较大。

在经济增长时期,企业利润增加,社会保障费的征收也会相应增加;而在经济下行时期,企业利润减少,社会保障费的征收也会相应减少。

这种波动性给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的压力。

而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税收征收,可以实现与企业的利润挂钩,增加税收的稳定性,为社会保障提供更为可靠的资金来源。

社会保障费改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优势。

如何平衡税收征收和社会保障福利的关系,如何确保社会保障费转移税收的过程平稳和可持续,都需要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只有在合理的政策制定和良好的实施下,才能实现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目标,为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为可靠的支持。

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分析与制度设计

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分析与制度设计

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分析与制度设计一、社会保障基金税与费的比较分析税与费都属于财政性资金,都是为了实现政府的职能而筹集的资金。

税的缴纳者从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中获得的收益与其缴纳的税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是无偿的,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收入无需直接偿还给原纳税人,可由国家统筹安排使用;而费的缴纳者应从公共部门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中直接受益,其缴纳费用数量与受益程度之间基本上存在着一对一的对称的关系,在缴费者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有偿交换”的关系,具有一定的返还性质。

因此无偿性是税与费的重要区别之一。

税收要纳入国家预算,统一安排支出;而收费是强调通过收费者本人的支出需要来为当事人提供对等的服务,费是未纳入财政预算的财政性资金。

具体到社会保障税与费可以从两个视角分析其关系:1.各单位的利益视角目前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是流转税,而纵观发达国家的税收构成,占主导地位的并非流转税,而是所得税。

从这一角度出发,为了使我国的税制结构可以与国际接轨,我国应逐步提升个人所得税的地位,进行社会保障基金的费税改革,而通过缴纳社会保障税来改变我国的税制结构是重要一步,并且改成税收后,就有了法律的强制,那么拖延缴费的现象也就不会出现了,因此财政部门是支持费改税工作的。

2.税与费自身在社会保障方面表现视角第一,两者的覆盖范围不一样,很显然因为税具有强制性,所以它的覆盖面更广,这更符合社会保障保障全体公民利益的要求。

第二,费比较灵活但刚性不足,但正是由于费的灵活性,可根据各地的不同需要各自定收,且费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主决定;而税的税率是固定的,所以较费更不容易挪用,从开征到上缴都是透明的。

第三,与税相对应的是现收现付制,而与费相对应的是基金积累制。

一方面,在人口老龄化日趋明显的今天,基金积累制可以更好的应对人口老龄化,从这一角度讲,社会保障基金应以费的方式收取。

但做成个人账户的形式,若不能实现个人账户的增值,不但是一种资源浪费,而且是一种资金的贬值。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 “费”改“税”的问题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 “费”改“税”的问题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问题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加大,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这个问题上取得了极大的成就,可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的弊病日益显现。

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由之路。

本文将浅要的探讨一下社会保障”费”改”税”是促进社会公平与经济发展的良好之路。

关键词:社会保障费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点之一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形式是以费的形式存在,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力度的缺乏,难以适应我国进入老龄化时期庞大社会保障费用开支的需要,更难以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可持续发展道路提供坚实可靠的基础。

我们需要法律的保障,需要一个更加公开、公平的收费方式,减少体制带来的资金浪费。

社会保险基金的税费改革是国际社会的潮流之一,2008年,8月15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国务院正在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 准备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社保费改税的问题会在草案中提出解决的方案。

”这表明,国家高层主管部门已经关注此事而其提上了议程。

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1986年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实行统筹管理,企业出钱,国家管理,个人只出一小部分钱。

在缴费制度上,它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为计量基础,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的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统筹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

目前我国规定的缴费率为40 .6%,其中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1%,企业负担29.6%。

具体地说,个人按其工资收入的80%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收入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为2%,企业承担6%;个人承担其工资收入1%的失业保险费,企业按2%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

此外,企业还要承担1%的工伤保险费和6%的生育保险费。

筹资问题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不同的时期采用不同的筹资方式,之前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以传统费收方式进行的,而其社会保险制度的弊端已逐渐显露出来,特别是建议税改费的呼声越来越高。

我国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问题1. 背景介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由国家建立和维护,以保障公民基本社会保障权益为目标的制度体系。

其中,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一直是一个重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行社会保障的“费改税”政策,以优化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本文将对我国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问题展开讨论。

2. “费改税”的定义和意义“费改税”是指将原本由部分社会保障项目所征收的费用转为由政府通过税收渠道筹集。

传统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

而通过“费改税”,将其转变为由税收预算支出的方式进行筹集,以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障形态。

“费改税”政策的实施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2.1 统一公共财政体系通过“费改税”,使社会保障费用被纳入国家预算支出范畴,实现了社会保障和公共财政的统一。

这有助于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了费用过高或重复征收的情况。

2.2 优化社会保障筹资机制“费改税”可以优化社会保障的筹资机制,减少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通过税收渠道,将社会保障费用的征收方式更加公平合理,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压力。

2.3 提高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效率“费改税”政策可以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

通过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可以减少浪费和滥用现象,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3. “费改税”政策的实施情况自2018年以来,我国相继实施了一系列“费改税”政策。

其中,最重要的举措是取消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划分,将其纳入税收渠道筹集。

在实施“费改税”政策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资金的平稳过渡和社会保障的顺利进行。

其中包括:•增加财政补贴:政府为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平稳过渡,对于受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财政补贴,确保其正常参保和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加强监管和审计:政府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杜绝滥用和浪费。

我国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问题(1)

我国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问题(1)

我国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问题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越来越高。

然而,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近年来频发的“费改税”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费改税”的概念、背景和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更好地理解我国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概念解析“费改税”,即将原本属于特定目的的收费项目转为一般税收的行为。

在我国社会保障中,通常是指将原本属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特定收费项目转为税收征收的行为。

背景分析国家政策调整我国政府近年来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开放政策,其中包括了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调整和完善。

旨在实现社会保障的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

而“费改税”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

需要改革的现有问题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养老保险体系的缺陷、住房公积金运作不顺利等。

而通过“费改税”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和改进。

影响分析财政收支平衡问题通过费改税,原本属于特定收费项目的资金将转入到一般公共财政中,这可能对财政收支平衡产生一定的影响。

需要政府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和收入结构,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平衡运作。

政府管理问题费改税后,原本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管的社会保障资金将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这对政府的管理能力和监管效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政府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公众参与和知情权问题费改税后,原本属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变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收,这可能会引起公众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关注。

公众对社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也受到关注。

政府需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对策建议完善法律法规针对“费改税”问题,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

加强政府监管和内部管理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和内部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防止滥用和浪费。

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对社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增强公众的参与感和信任度。

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研析

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研析
长期 以来 ,对 于 社会 保 障 的 筹资 方式 ,在 我 国一 直存 在 着激 烈 的税 费 之争 。 国 内的大 量 文献 要 么是 对 费改 税 问题 的肯 定 与补
充 。要 么就 是对 该 提议 的批判 与 修 正 。对社会 保 障缴 款 应该 是 沿 用“ ” 费 的形 式 , 是 变革 为 “ ” 还 税 的形 式 , 目前 观点不 一 。 文首 先 本
二 、 实 行 社 会 保 障 缴 款 的 定 位 是 税 还 是 费

但是 , 以郭席 四 、 崇祯 为代 程 表 的国 内学者 认 为 , 目前的 缴 费 这 一 筹 资 方式 存 在 诸 多 弊 端 , 无 法 适应 现 代社 会保 障制 度资 金 筹 集 的需 要 。 们认 为 , 他 缴费 方式 导
机制 定位 在“ ” 。 税 上 其 二 ,以郑 秉 文为 代表 的少 数学 者则 认 为 , 费改 税并 不 是 当 “ 今各 国社 会保 障 体制 改革 的潮 流 所在 。一直 以来 认为 ‘ 改税 ’ 费 是 国际 潮 流 的说 法 与事 实 不 符 . 起
码有失 偏颇 。 而且 在 目前 阶段下 , 我 国实行 社保 费 改税 不符 合 当前
人 账户 结合 的模 式 。它坚 持 效 率 优 先 、兼顾 公 平 的原 则 。也 就 是 说, 社会 保 障缴 款 。 直 以来 在 我 一 国都 是 以规 费 的方 式来 加 以 管理
的。
够 的资金 。 因此 , 他们 明确 指 出 , 解 决社 会保 障基 金筹 资 困难 的关 键 是 :应尽 快 由 目前 的 缴费 方式 过 渡到 征收 社会保 障 税 。

会 保 障税 的强 制性 和 规范 性 特征
有利 于加 强社 会保 障基金 的征 收 力度 ; 次 , 会保 障税 有 利 于对 其 社 社 会保 障 基金 实行 收 支两 条 线预

关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若干思考

关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若干思考

关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若干思考近年来,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议题日益引起人们关注。

社会保障费改税是指将原先通过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等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改由一定比例的税收来承担的一种制度举措。

这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因此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深入思考。

首先,社会保障费改税可以提高保障效益。

通过将社会保障费改由税收来承担,可以实现保障资金的统筹和集中管理。

这样一来,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将减小,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合理,保障金的使用效益也将进一步提升。

此外,社会保障费改税还可以避免保险费率的过高,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因此,在推进社会保障费改税时,我们需要慎重考虑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首先,政府需要建立合理的财政安排,确保税收的稳定增长,避免给企业和个人带来过于沉重的负担。

其次,政府需要加强对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和完善,在提高保障效益的同时,逐步减轻个人和企业的负担。

另外,社会保障费改税也需要配套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支持。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税收制度,确保税收的透明、公平与合理。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税收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滥用和挥霍。

其次,应当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众的认知和理解。

只有通过公众的积极参与和理性监督,才能保障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公正与合理。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费改税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

通过社会保障费改税,可以提高保障效益,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然而,社会保障费改税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我们平衡各方利益,建立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支持。

只有在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公众的积极参与下,才能实现社会保障费改税的顺利推进和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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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的问题,而能否通过改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政府面临的艰难抉择.1关于社会保障是否应该“费”改“税”的文献综述我国政府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提出要逐步开征社会保障税.自此,社会保障税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许多学者对是否应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但至今仍未取得统一的认识.不少学者通过研究认为,现行的社会保障缴费制度由于存在各种问题,已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龙卓舟指出,社会保险具有的强制发生性的特点决定了它的筹资手段必须是税收,而不是费.[1]赵文平分析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并从多角度探讨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从而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2]对此,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我国不应开征社会保障税或者现阶段不宜开征社会保障税.郑秉文认为社会保障费改税意味着将个人供款与未来待遇的联系割裂开来,因此不宜以社会保障税取代社会保障费.[3]李建平认为我国现行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根本无法统一税负,开征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税.[4]刘亚玮比较了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费的异同点,指出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不宜增开社会保障税.[5]综上,学者们多将“费改税”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如何更好地使用这两种筹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技术层面,而对税费之间的本质区别以及哪种方式更符合当前社会现状的需要这两个问题却探讨不多.2社会保障费和社会保障税的本质区别2.1社会保障费具有私人产品的特征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历史原因,现阶段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出多层次,条块化的制度格局.以最主要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为例,对于占全国人口半数以上的农民多年来一直被排除在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以外,从始至终都没有享受到退休金.直到2009年国务院才出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其融资方式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政府补贴的形式.上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均采用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方式筹集社保资金.其缴费方式具有的显著特点是:在以社会保障缴费的形式筹集资金的情况下,缴费者的缴费数额与未来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比较紧密的精算关系.[6]换句话说,在这种社会保障缴费体制下,缴费者缴费越多,未来领取的退休金越多,缴费越少,未来领取的退休金越少,不缴费则未来就不能领取退休金,可归纳为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不缴功能观视角下的社会保障“费改税”分析李标,余许友,杨新华(阜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阜阳236041)摘要:社会保障具有公平保障每一个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进而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功能,理应作为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而是否将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式由目前的社会保障费更改为社会保障税的争论一直没有平息.功能观视角下,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使得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收入再分配功能,能够体现出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关键词: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税;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基尼系数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3)01-0062-03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资助(2010sk327zd)62--府提供的私人产品,在进行等价有偿交换过程中,购买社会保险的缴费者缴费越多,由政府向其提供的产品就越多,缴费越少,向其提供的产品就越少,对于不缴费者则不向其提供这种产品.社会保障费筹集方式具有的自愿缴费的特点,使得广大的农民和城镇居民中的低收入者由于没有交费或者交费很少,无法获得社会保障或者只得到很少的社会保障.2.2社会保障税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然而,保障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应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而不论其有无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能力.尽管税收的无偿性特征可能与社会保障资金具有的有偿性特征相矛盾,但通过对税收的无偿性进行分析,就会发现税收也是有偿的,从整体而言,社会主义社会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税收具有整体上的有偿性.对于社会保障税来说,这种整体上的有偿性,表现为偿还的非对应性,并不表现为明显的一一对应关系.换句话说,对于某一个具体的纳税人来说其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款与从政府那里获得的社会保障价值不一定对的政府在向纳税人提供社会保障时都做如下安排:将从富人那里征收的较多税款,转移给缴款较少的穷人,力争向富人和穷人提供差别不大的社会保障.这种“劫富济贫”的分配思路体现出社会保障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可见社会保障费改税意味着社会保障由私人产品转换为公共产品,从而使得社会保障制度拥有了收入再分配功能.3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意义认清社会保障费和社会保障税之间的本质区别,将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具有指导性意义.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的决定因素应在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是否需要这种收入再分配功能.改革开放后实行的效率为先的发展思路在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收入分配的贫富差距问题.由表1可以看出,反映社会贫富差距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早已超过0.4的警戒线,并持续攀升至2009年的0.470,表明近年来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增大.日益增大的贫富差距不仅制约了经济的进一年份199819992000200120022003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0.3960.4040.4070.4580.4540.460年份200420052006200720082009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0.4650.4700.4960.4800.4690.470表11998年到2009年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表[7]步发展,同时还危害了社会的稳定.首先,贫富差距持续拉大是导致居民消费倾向下降、消费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一般来说,随着富人收入的快速增长,富人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而穷人却因收入增长幅度较小限制了消费支出,最终导致社会总体消费倾向下降,造成消费需求不足.其次,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会造成社会阶层分化,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危害社会和谐.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会加剧社会阶层的分化,形成处于对立面的富人阶层和穷人阶层,一旦普通民众对当前贫富差距的现状不满,从而诱发仇富心理以及针对富人的犯罪活动,必将危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可见尽快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不仅能够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还能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其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应立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缩小贫富差距,保障财富的公平合理分配.而作为一个现代化市场经济国家,缩小贫富差距的最有效方式就是通过国民收入二次分配中的税收和支出政策等进行收入和财富再分配,对贫困阶层进行救济与社会保障,这不仅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所在,也是保障政治公平和权力的内在要求.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社会保障具有了再分配功能,这一点对于缩小我国持续拉大的收入差距意义重大.尽管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富差距持续拉大的社会现实,但是在我国财政收支政策不能63--资方式必将对贫富差距的持续拉大起到逆向调节的作用.4解决“费改税”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4.1有关农民的纳税人身份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用来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特点决定了社会保障税必须以全体社会成员作为纳税人,因此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税纳税人范围应是毋容置疑的.对此,部分学者存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农民由于收入水平较低,没有能力做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等于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把这部分人口排除在纳税人资格之外,在实践中就会造成人为的“社会排斥”.[8]然而不能因为农民的纳税能力低或者没有纳税能力就认为农民不具有纳税资格从而将农民排除在社会保障覆盖体系之外.社会保障费改税后,政府利用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向全体公民提供普享型的社会保障,即使某个农民因为家庭困难而没有交税仍然应当获得政府提供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事实上正是社会保障费的筹资方式在公民自愿缴费的情况下,才会导致大量的农民因为没有缴费而被“合理合法”地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造成人为的“社会排斥”.4.2关于对财政负担增加的担忧问题少数学者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意味着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由国家负责,这样做会加大政府的财政负担.[9]担心社会保障费改税会加大政府财政负担的观点不能成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理应由政府来提供,费改税后,即使政府承担起社会保障的无限责任,也并不必然加大政府的财政负担.政府只需将征收的社会保障税进行重新分配后以社会保障支出的形式返还给全体纳税人即可.在这一过程中,即使存在少量的社会保障支出资金缺4.3社会保障税的税种归属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保障每一位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不应因地区经济状况的显著差异而明显不同,更何况对社会保障需求更多的往往是经济状况较差的地方.因此社会保障税应作为中央税才更符合社会保障的本质含义,能够有效发挥其收入的再分配功能.但当前我国社保资金统筹层次过低表明距离中央统筹还有很大差距,这种现状也决定了现阶段不宜将社会保障税一开始就作为中央税种来征收,因此可先作为地方税种开征社会保障税.但从长期来看,社会保障税只有成为中央税种才能缩小地区之间的经济水平差距,利于劳动者的合理流动.为此,短期内应尽快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待时机成熟时将其转归为中央税种.———————————————————参考文献:〔1〕龙卓舟.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要求[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3):82—85.〔2〕赵文平.浅议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财会研究,2010(8):23—25.〔3〕郑秉文.从国际发展趋势看我国不宜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J].宏观经济研究,2007(3):17—21.〔4〕李建平.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制度性约束[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7):28—30.〔5〕刘亚玮.理性看待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0(5):20—23.〔6〕〔9〕陆解芬.对我国社会保障税费争论的思考[J].财会研究,2010(2):23—25.〔7〕张超.“十二五”期间我国开征遗产税问题思考[J].预算管理与会计,2011(2):15—18.〔8〕郑秉文.从国际发展趋势看我国不宜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J].宏观经济研究,2007(3):17—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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