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总纲-2023最新

生了编制生态环境规划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等四级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综合规划、生态环境区域规划等生态环 境规划编制。 乡镇、新区等其他行政单元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生态环境专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相关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注:生态环境综合规划包括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的五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中长期生态环境保护战 略规划。
3.3 生态环境专项规划 specific plan for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对污染治理、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修复、应对气候变化、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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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野生动植物等进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破坏。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有修改] 3.10
应对气候变化 climate change response 按照“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要求,通过 实施一系列战略、措施和行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 [来源:《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有修改] 3.11 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moder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system 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由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 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等构建的环境治理体系,现代环境治 理体系是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制度保障。 [来源:《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有修改]
环保局职能职责及内设科室岗位职责

环保局职能职责及内设科室岗位职责环保局职能职责及内设科室岗位职责一、职能职责及局班子成员任务分工(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市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
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3.负责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
组织制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控制指标和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
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参与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
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5.负责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受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正式发布

新 成 立 的 海 洋 生 态 环 境 司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司 分 别 整 合 了原 国 家 海 洋 局和 国家 发 展 和 改 革委 员 会 Ag#N关 职 能 ,此 外 ,生 态 环 境部 还 增 设 了 固体 废物 与化 学 品 司 。
生 态 环 境 部 职 能 配 置 、 内设 机 构 、人 员 编制 规 定 正 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布
生 态 环 境 部 三定 方 案 于 近 日印 发 。 生 态 环 境 部 整 合 了 环 境保 护 M A9职 责 ,国家 发 展 和 改 革委 员会 的 应 对 气 候 变 化和 减 排 职 责 ,国土 资 源 部 的 监 督 防止 地 下 水 污 染 职 责 ,水 利 部 的 编 制 水功 能 区划 、 排 污 口设 置 管 理 、 流 域 水 环境 保 护 职 责 ,农业 部 的 监 督 指导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治理职责 ,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 ,国务院南 水 北 调 工程 建 设 委 员 会 办公 室 的南 水 北 调 工程 项 目 区环 境保 护 职 责 。
2018.9中国 农 药 7
生 态 环 境部 内设机 构 (一 )办公 厅 (二 )中央 生 态环 境 保 护 督察 办 公 室 (三 )综 合 司 (四 )法规 与 标 准司 (五 )行 政 体 制与 人 事 司 (六 )科 技 与 财务 司 (七 )自然 生 态 保 护 司 (生物 多 样 性 保 护 办 公 室 、
国 家生 物 安 全 管理 办 公 室 ) (八 )水 生态 环 境 司 (九 )海 洋生 态 环 境 司 (十 )大 气 环 境 司 (京 津 冀 及周 边 地 区 大 气环 境 管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设置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设立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批复》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设置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是市生态环境局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县处级。
二、主要职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具体范围包括:生态环境部门污染防治、排污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海洋部门海洋、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执法权;自然资源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水利部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三)负责全市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情况等开展执法工作。
(四)负责对污染源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执法工作。
(五)负责对核技术、射线装置利用等电离辐射单位开展执法工作。
(六)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等情况开展执法工作,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开展执法工作。
(七)负责海洋和海岛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负责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国家安全生态安全知识百问答题

国家安全生态安全知识百问答题1、什么是生态安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生态文明建设是什么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内涵是指一国具有较为稳定的、完整的、不受或少受威胁的、能够支撑国家生存发展的生态系统:外延是指维护这一系统的能力,以及应对周边区域性和全球性生态问题的能力。
维护生态安全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一脉相承的。
维护生态安全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是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达到的基本目标,是我们必须守住的基本底线,是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
2、为什么要维护生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
”纵观世界发展史,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生态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更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事关国家兴衰和民族存亡。
3、当前维护生态安全面临哪些挑战?传统产业所占比重较高,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尚未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能源结构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艰巨,资源环境对发展的压力越来越大。
森林、草原、荒漠、河湖、湿地和生物多样性受到的胁迫依然严重,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压力仍然很大。
4、为维护生态安全,我们做了哪些工作?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完善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体制机制,坚持不懈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深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高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促进了我国生态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升。
5、我国在维护生态安全方面制定了哪些法律制度?经过长期发展,我国维护生态安全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聚焦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以种类区分的自然资源单行法律。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

附件1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规范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全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以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海域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市级及市级以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对全国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设立、晋(降)级、调整、整合和退出实施监督,建立会签审查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监控。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设立、晋(降)级、调整、整合和退出实施监督,建立会签审查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监控。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7•【字号】晋市政办[2003]146号•【施行日期】200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3]146号)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晋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晋政函[2003]144号)和省编办《关于成立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编办[2003)75号),同意在晋城市政府办公厅增挂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现制定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国家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宣传工作,确定年度执法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园林绿化,主要是道路、广场、游园、绿地、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城市道路、桥涵、河道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环境包括大气和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集贸市场、商场、门店等规定场地以外乱摆摊点、无照和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停存车场点以外乱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对向市区河道内倾倒垃圾、超标排放废弃物、擅自挖掘河道和破坏河堤及河道内设罚障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