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变频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变频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一、标识的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变频器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
变频器是指采用变频器技术改变电机工作电源频率,以控制电机速度的电气传动设备。
二、标识的样式和尺寸1. 标识的样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采用图案、文字、数字等元素进行设计,要求简洁明了,易于识别。
2. 标识的尺寸应根据产品的大小和实际情况而定,但最小尺寸不得小于规定的标准尺寸。
三、标识的标注要求1. 标识应标注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型号规格、制造商名称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标注。
2. 标识应清晰可见,易于阅读,不得有模糊、残缺等现象。
3. 标识应固定在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不得随意移动或更改。
四、标识的检验和认证1. 生产商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所生产的变频器产品进行能源效率检验和认证。
2. 检验和认证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检验和认证。
3. 检验和认证机构应对所出具的检验和认证结果负责,并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整改或处罚。
五、标识的监督和管理1. 国家相关部门应对变频器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标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应对变频器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标准或虚假标注的产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3. 行业协会和组织应对变频器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自律和规范,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标识的申请和审批1. 生产商应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变频器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技术文件。
2. 国家相关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准,符合标准的产品方可使用能源效率标识。
3. 对于未通过审核的产品,国家相关部门应告知生产商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生产商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
七、标识的使用和保护1. 生产商应正确使用能源效率标识,确保与实际产品相符,不误导消费者。
2. 生产商应保护能源效率标识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仿冒或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至十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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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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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八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九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至十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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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批)。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正式实施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正
式实施
钟树
【期刊名称】《建筑节能》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2013年6月1日,变频空调能效的新国标《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正式实施。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变频空调产品执行的是1级至5级能效等级制,这是我国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首个全国性的变频空调能效等级标准。
根据新国标,当前市面上销售的产品中,贴有能效标识3级、4级、5级高能耗的空调产品将从6月起退市。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新标准,
【总页数】1页(P12-12)
【作者】钟树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DB31/355-2005变速(变频)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摘录)
2.《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解读
3.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冷水机组和房间空气调节器等3个产品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国家标准简介
4.GB12021.3-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将于
今年6月1日起实施5.GB12021.3-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于2010年6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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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2016年版)

GB 12021.2-2015 家用电冰箱耗电 量限定值及能效 等级
2016 年 10 月 1 日
CEL 002 房间空气调 —2016 节器
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 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 14000 W 及以下,气候类型为 T1 的空气调 节器。不适用于移动式、转速可控 型、多联式空调机组。
2016 年 10 月 1 日
1
适用于额定电压 220 V、频率 50 Hz
CEL 005 —2016
普通照明用 自镇流荧光 灯
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 3 W~60 W, 采用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在家庭 GB 19044-2013 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 普通照明用自镇 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且不 流荧光灯能效限 可拆卸的自镇流荧光灯。本规则不 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3611 的规定。
2016 年 10 月 1 日
3
CEL 010 —2016
转速可控型 房间空气调 节器
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 闭转速可控型电动压缩机,额定制 冷量在 14000 W 及以下,气候类型 为 T1 的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 器。不适用于移动式空调器、多联 式空调机组、风管式空调器。
GB 21455-2013 转速可控型房间 空气调节器能效 限定值及能效等 级
2016 年 10 月 1 日
GB 21454-2008
CEL 011 —2016
多联式空调 (热泵)机 组
适用于气候类型为 T1 的多联式空调 多联式空调(热 (热泵)机组。不适用于双制冷循 泵)机组能效限 环系统和多制冷循环系统的机组。 定值及能源效率
2016 年 10 月 1 日
2016 年 1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至十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五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六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九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批)。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编制说…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编写说明根据2011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计划,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等单位承担了起草“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的计划任务。
有关编写说明情况如下:一、任务来源2011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计划。
二、编写规则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编写规则。
三、引用文献JJF 1059-199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 1071-2000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261.1-2010 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7725-2004 房间空气调节器GB 21455-2008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7790-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四、几点说明1、计量要求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能源法》,国家对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管理,由生产者和进口商向标识备案管理授权机构备案的方式管理,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能源效率标识上应标注制冷量、制冷季节耗电量、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和能源效率等级等内容,而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是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依据,为确定能源效率等级标注的准确与否,就必须对制冷量(2cr φ)、制冷消耗功率(2c P )、中间制冷量(crm φ)和中间制冷消耗功率(cm P )进行测量,计算获得制冷季节制冷量(CSTE)、制冷季节能源消耗量(CSTE)和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并根据测量结果判断所标注的能源效率等级是否正确。
所以本规则从能源效率标识标注、能源消耗量(制冷量、制冷消耗功率、制冷季节耗电量和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和能源效率等级三个方面对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提出计量要求。
关于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发布)

关于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5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单位: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公告)规定,2005年3月1日起将对家用电冰箱(以下简称冰箱)和房间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空调)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
为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加强冰箱、空调能效标识的实施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办法》和71号公告,充分认识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能效标识是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
实施能效标识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节能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企业节能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产品能效水平的有效途径;是规范产品市场,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的迫切需求;是提高我国用能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客观要求,对提高耗能设备能源效率,提高消费者的节能意识,加快建设节能型社会,缓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能源约束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和71号公告,提高对开展能效标识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广泛开展能效标识宣传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宣传实施能效标识的重要性,加强能效标识知识的普及和教育,不断扩大能效标识的市场影响;要立足广大消费者,采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丰富多彩的宣传资料、贴近群众和生活的宣传渠道,使千家万户熟悉标识样式,能够看懂、了解标识的信息;要对相关行业、生产商、销售商开展专题培训,使其熟悉能效标识制度,提高其自律能力。
三、建立健全能效标识备案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号公告,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作为授权机构,承担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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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EL——010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1总则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转速可控型电动压缩机,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空调器)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所指的转速可控型包括采用交流变频、直流调速或其它改变压缩机转速的方式。
本规则不适用于移动式空调器、定速式空调器、多联式空调机组和带风管式的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109毫米,宽度最小为66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2)产品规格型号;(3)能源效率等级;(4)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W·h/W·h);(5)额定制冷量(W);(6)制冷季节耗电量(kW·h)(按照全年制冷运行1136小时计算);(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3.1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制冷量和制冷季节耗电量的试验方法参照GB/T 7725,具体内容见附件2。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4.1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参照GB/T 7725的要求编制,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 21455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4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额定制冷量和制冷季节耗电量应依据GB 21455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额定制冷量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GB 21455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套空调器均应粘贴标识。
5.5 标识应粘贴在空调器室内机正面明显部位。
5.6粘贴在空调器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
型号不同但制冷系统结构相同、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额定制冷量和制冷季节耗电量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4),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010)58811738。
附件1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样式与规格注:标识样式以二级为例,实际标识等级按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确定。
请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1号)。
附件2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试验方法1.1 试验条件1.1.1 制冷量的试验装置详见附录A。
1.1.2 试验工况见表1规定,试验允许误差见表2规定。
1.1.3 测量仪表和仪表准确度要求见附录B。
注:1)在空调器制冷运行试验中,空气冷却冷凝器没有冷凝水蒸发时,湿球温度条件可不做要求。
1.2 试验要求1.2.1 此试验方法只适用于气候类型为T1的空调器。
1.2.2 应按照制造厂的安装说明和所提供的附件,将被测空调器安装在试验房间内,空调器所有试验均按铭牌上的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进行,另有规定不受此限。
空调器在启动或停止的负荷变动外,电源电压的变动为±2%,频率的变动为额定频率的±1%1.2.3 除按规定方式,试验需要的装置和仪器的连接外,对空调器不得更改。
1.2.4 试验进行时可以改变空调器风机转速和系统阻力,其试验结果应按标准大气压修正大气压力。
1.2.5 分体式空调器室内机组与室外机组的连接管,应使用制造厂规定或7.5m为测试的管长,两者取小值,作为空调器部件的连接管不应切断管子进行试验。
除设计要求外,一般应将一半管长置于室外侧环境进行试验,其管径、安装、绝缘保温、抽空排气、充注制冷剂等应符合制造厂要求。
1.3 试验方法1.3.1 制冷量试验1)额定制冷量按附录A方法进行试验,空调器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连续稳定运行1h后进行测试。
注:此时压机转速应是生产厂标定额定制冷量时设定的转速。
2)额定中间制冷量按附录A方法进行试验,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空调器达到额定制冷量的1/2±0.1kW时,压缩机电机所处转速下连续稳定运行1h后进行测试。
注:上述各试验中压缩机转速设定等可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
1.3.2 制冷消耗功率试验按1.3.1方法进行额定制冷量、额定中间制冷量的同时,测定空调器的输入功率。
1.3.3 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季节耗电量(CSTE)、季节制冷量(CSTL)的计算。
变频空调器制冷计算时所用性能参数见表3,制冷季节需要制冷的各温度发生时间见表4,房间热负荷与制冷能力的关系见图1:试验项目制冷量制冷消耗功率额定制冷Фcr2a(额定制冷量)Фcr2(实测制冷量)P c2a(额定制冷消耗功率)P c2(实测制冷消耗功率)Фcrm(实测中间制冷量)P cm(实测中间制冷消耗功率)低温制冷Фcr2 (29)=1.077Фcr2(计算值)P c2 (29)=0.914P c2(计算值)Фcrm (29) = 1.077Фcrm(计算值)P cm (29) = 0.914P cm(计算值)温度区分(j)123456789101112131415温度(℃)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合计时间(h)54 96 97 113 98 96 110 107 105 94 76 61 22 5 2 1136图1 建筑负荷与制冷能力(变频型)………………………………..(E.1-2)…………………(E.1-2-1)式中:P clm(t j) ——制冷温度为t j时,空调器在额定中间制冷能力以下,对应房间热负荷的能力保持连续可变运行时所需消耗的电量(Wh),用式E.1-2-5、式E.1-2-13计算;∑∑∑+++=KkjcjcmjclmtPtPtPCSTE1121151322)()()(CSTECSTLSEER=P cm2(t j ) ——制冷时温度为t j 时,空调器额定中间制冷能力与额定制冷能力之间,对应房间热负荷的能力连续可变运行时所需消耗的电量(Wh ),用式E.1-2-16计算;P c2(t j ) ——制冷时温度为t j 时,空调器以额定制冷能力运行的耗电量(Wh ),用式E.1-2-21计算;t k ——最靠近t c 的温度为t k 。
…………………… (E.1-2-2)………………………………… (E.1-2-3)式中:Фcr2a ——空调器的额定制冷量的标示值;Фcr2(t j ) ——空调器制冷运行中,在温度t j 时以额定制冷量对应房间所需的热量运行时的制冷量,即对应室外温度t b 以上时的房间热负荷的制冷量;n j ——制冷季节中制冷的各温度下工作时间,由表4确定,j =1,2,….14,15。
制冷计算时所需温度点(制冷能力与房间热负荷达到均衡时的温度)t a 、t b 、t c 及其计算,其中:t a =23℃<t c <t b =35℃…………………(E.1-2-4)式中:t c ——房间热负荷与额定中间制冷能力达到均衡时的温度;t b ——房间热负荷与额定制冷能力达到均衡时的温度,即 t b =35℃; t a ——房间热负荷为0的温度,即 t a =23℃; Фcrm 、Фcrm(29) ——见表3。
1.3.3.1 空调器在额定中间制冷能力以下(t j ≤t c )连续可变运行时的计算:…………………………………….(E.1-2-5)式中:P clm (t j ) ——见E.1-2-1式符号说明;BL c (t j ) ——温度tj 时的房间热负荷; n j ——见E.1-2-3式符号说明; ——空调器在温度(t j )以中间制冷能力以下对应与房间热负荷运行时的EER 的计算值,用下式计算:……………..(E.1-2-6) 式中:E cm (t a ) ——空调器在 t a =23℃时,以中间能力运行时的EER ;E cm (t c ) ——空调器在温度t c ℃时,以中间制冷能力运行时的EER 。
……………………………………..(E.1-2-7)……………….(E.1-2-8)式中:Фcrm (t a ) ——空调器在温度t a 时,以中间制冷能力运行的制冷量(W );Фcrm(29) ——空调器在低温制冷时,以中间制冷能力运行的制冷量(W ),见表3;29352335293535233523)29(2)29(2--+---⨯+-⨯+=crm crm a cr crm crm a cr crm c t ΦΦΦΦΦΦΦ)()()(jclm j j c j clm t E n t BL t P ⨯=233523)(2--=j acr j c t t BL Φ)()()()()(a j ac a cm c cm acm j clm t t t t t E t E t E t E ---+= )()()(a cm acrm a cm t P t t E Φ=)35(2935)()29(a crmcrm crm a crm t t ---+=ΦΦΦΦjj cr j j c n t n t BL CSTL ⨯+⨯=∑∑15132121)()(Φ)(jclm t EФcrm ——空调器按1.3.1的2)方法试验时的中间制冷量(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