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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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O R U M 财税金融

2011年第11期

(总第92期

国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

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施玉龙1,

2

(1.扬州大学江苏扬州225009

2.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常州213164【摘要】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与人民群众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个方面均有紧密联系,由征缴社会保险费而形成的数额巨大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尤其是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安全,一直都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对象。尽管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旨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但是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现状很不理想,各类社保基金案层出不穷,悄无声息的吞噬着老百姓的“养命钱”。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运作已经较为成熟,相关的法律及文献也很丰富。因此,文章通过分析国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中的共同点,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国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图分类】F 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777(201111-0060-02

【收稿日期】2011-0-01

【作者简介】施玉龙(1975-,男,江苏常州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大学管理学院M P A 研究生,本科,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日益成为社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为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水平,

使社会保险基金良性运行,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旨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形势仍然很严峻,从征缴、增值到支付的全过程中均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漏洞。文章通过分析国外先进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中共通的特点,寻求一些对做好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有效的对策。

二、国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共有的特点

(一强化立法,建立适应各自国情的监管结构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较成功的国家在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时都首重立法,将法律作为监管的依据和行为规范。如英国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美国1935年颁布的《

社会保障法案》、新加坡1955年7月颁布的《中央公积金法》、瑞典1962年实施的《国民保险法》,都为本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在具体监管结构上,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分别建立起行政、

监管或分立或统一的监管结构。英国、瑞典等国监管结构是行政和监管统一的,但其监管部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英国社保基金由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由各相关

机构分级执行。就国民保险和社会救助而言,社会保障部不仅是监管机构也是直接经办单位,从个人保险账

号的管理、

待遇资格的审查到资金的发放,都由社会保障部负责。社会保障部既制定规则,又执行规则,同时还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在瑞典,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统一进行管理,该委员会设在国家社会保险局内。各级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独立、统一的专门网络。

美日等国则实行行政与监管的分立。美国负责监管社保基金的机构包括:劳工部、财政部、社会保障署等,其中,联邦社会保障计划的监管以财政部和社会保障署为主,

劳工部配合;而私有养老计划的监管以劳工部为主,财政部等配合。具体经办部门是社会保障署,在全国有1000多个分支机构,具体从事社保税缴纳情况记载、受益资格认定、资金发放以及咨询等工作。在日本,

监管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监管机构为厚生劳动省;地方监管机构为都道府县的国民年金课负责有关年金的监管工作,

并对所辖市村町进行指导,而保险课则负责健康保险的监管工作。同样,经办机构也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业务中心,负责汇总、处理地方经办机构的参保人资料。地方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事务所(全国共304家,负责参保人加入健康保险和年金的资格认定、

注册、档案记载和保险费收支等方面的工作。(二强化执法,建立既独立又协调的监管机制

社保基金是保障国民福利的重要公共基金,各国都以法律法规来确保基金的安全管理与运营。各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组织各具特色,但都表现出以下特点: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都注重强化执法权威,确保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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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垂直管理,并保证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沟通顺畅。

如英国由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各相关机构分级执行。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该委员会设在国家社会保险局内,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这些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单元,不依附于任何别的部门,并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自上而下的独立垂直体系。

再以美国为例,其监管结构中十分重要的社保基金理事会,由财政部长任理事会主席,劳工部长、卫生部长和社会保障署长为董事,另有两名独立董事,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监管权威,同时加强了各部门协调。社会保障署在1994年克林顿总统改革社保体系时,升级为独立的、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的机构,其做出的规定是全国性的,各州不得与之相抵触。1994年,克林顿总统还创立了常设的“社会保障咨询理事会”(S o c i a l S e c u r i t y A d v i s o r y B o a r d。这是一个跨党派的咨询机构,独立于行政部门,进行整体监督咨询和评估,保证了监管体系的独立、协调。

三、国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监管必须以法制化为基础

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在经历了无法可依的阶段之后,开始从立法的高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改造。

上世纪80年代,随着超级年金计划覆盖范围的扩大,澳大利亚政府开始在超级年金基金业的监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1987年《职业标准和监管办法》中引入了超级年金基金综合操作标准,按法规要求建立了超级年金基金业监管实体———保险和超级年金基金会。并且设置了税收减免、投资、受益标准、成员参与、报告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强了谨慎监管的标准和超级年金行业标准,扩大了保险和超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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