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与夫妻财产制度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众所周知,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种财产归属制度,主要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制和共同财产制。
在我国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自由化、离婚率上升的今天,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不仅关乎夫妻个人利益,还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实践的规范以及社会文明的提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推进妇女地位提高、性别平等的大背景下形成的。
早在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就明确了婚姻财产应该实行夫妻共同所有的原则。
2003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更进一步扩大了夫妻财产的范畴,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双方没有就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离婚时,夫妻的所有共同财产都会被平分。
但是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一)婚前财产没有明确划分。
在我国婚姻家庭实践中,许多夫妻在婚前就拥有了一定的财产,如婚前收入、婚前房屋等,但是在离婚时,由于没有明确划分婚前财产,而这些财产的归属成为了一大争议点。
(二)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影响较大。
夫妻离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需要进行平分处理。
但是,这样做对于子女抚养的权益是有一定影响的,一些父母在离婚后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经济资源来争夺共同财产,导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暂时被忽略。
(三)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歧义。
在具体的实践中,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一起劳动所得、家庭开销等,占比可以根据贡献程度来划分;有人认为只有双方一起开办的工作、生意、房产等才算共同财产。
(四)完整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目前制定了夫妻财产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财产划分标准依旧存在许多的模糊和不明确的地方,尤其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同性婚姻、财产较大的夫妻等,如何平等、公正地分配财产仍然面临挑战。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
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缺乏总则性条款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律应有一个总则性的一般规定。
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总则中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如遇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难以正确处理。
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对财产所采取的管理方式和分配原则。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比如,中国有实行“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两种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存在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和分配方面的问题,确保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得到保护。
同时,夫妻财产制度也为夫妻的经济生活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和保障。
夫妻共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无论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还是来自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夫妻共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共同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确保夫妻共同努力所得到的收入和财产能够公平地分配。
然而,夫妻共有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共有制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双重支配权和支配义务,可能导致财产管理和决策上的冲突和纷争。
其次,夫妻共有制无法确保个人财产的保护,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因为夫妻共有制而被另一方侵占。
最后,夫妻共有制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的复杂和困难。
另一种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独有制。
夫妻独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无论是结婚前已有的财产还是婚后自己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
在夫妻独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夫妻独有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独立经济能力,避免了财产管理和分配上的冲突和纷争。
然而,夫妻独有制也有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的不平等,一方的经济地位强势可能会对另一方产生影响。
其次,夫妻独有制在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财产分配上可能会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最后,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上的不平等和争议。
基于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分离原则”。
该制度将夫妻双方结婚前已有的财产和婚后个人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文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
本文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
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
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范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
[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此制度上的立法,首先从本国的基本情况出发,同时考虑人民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和接受程度,选择性地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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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究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首先,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概述,包括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接着,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财产纠纷、法律适用不一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包括强化法律保障、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完善财产分割机制等。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1)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制:夫妻各自婚前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财产纠纷较多: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夫妻财产纠纷层出不穷。
(2)法律适用不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3)财产分割机制不完善: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机制不够合理,可能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强化法律保障: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原则,减少纠纷发生。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建立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机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五、结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护夫妻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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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析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涉及到夫妻双方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探讨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夫妻约定财产等制度的具体内容,并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夫妻财产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因此,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1.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2.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的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3.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体现了夫妻双方的自愿原则,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容易引发纠纷。
2.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空白,如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3.夫妻财产制度的司法解释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细化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提高法律的操作性,减少纠纷的发生。
2.填补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空白,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3.加强对夫妻财产制度司法解释的完善,确保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更加公正、合理。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文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文摘要: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财产关系中的夫妻特有财产制,是2001年《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
对夫妻特有财产制的范围的理解和特有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区分,对于理解夫妻财产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夫妻特有财产遗嘱遗赠遗嘱继承夫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身份关系,但是,这种关系所体现的财产内容却被世界各国的婚姻立法所重视。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婚姻法中都规定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重要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
我国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仅仅规定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
经过21年的理论与实践证明,这两种财产制度越来越跟不上我国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跟不上人们观念的更新,日益呈现出诸多缺陷。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行了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特有财产制度。
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而言的,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相互依存的一种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限制和补充。
所谓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一方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特有财产制,就是在夫妻婚后基于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由夫妻各自保留一定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相应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为了更好地理解我国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我们应该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这也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二是特有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夫妻财产“AA制”)的区别。
一、特有财产的范围按照特有财产的概念我们会知道我国特有财产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法定的特有财产,一部分是约定的特有财产。
夫妻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8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就是说依物权法关于所有权取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应属个人财产。
婚姻家庭法论文
关于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会,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
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
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
(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二、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论文
摘要:关键词:•第一部分婚姻与夫妻财产10-12一、婚姻10婚姻的定义: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重点强调两性、配偶身份,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我们今天实施的婚姻制度,是人类经过数拾万年的进化、演变甚至斗争发展而来的,它大致经历了这样五个发展的阶段。
一、杂婚时期:在远古时期,没有任何规范性的婚姻制度,生活在一起的原始部落,是一个劳动、生活单位同时也是繁殖机构。
群体内的杂乱性交是猿人繁殖后代的根本方式,部落内成年女子都是成年男子的“妻子”,反之成年男子也是所有成年女子的“丈夫”。
因而在当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之间发生性行为是无法避免的,也是正常的。
这种杂乱的性行为自然而然形成了杂婚。
《吕氏春秋.恃君览》中说:”昔太古常无群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二、群婚时期:指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
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由血缘婚发展而来。
一般实行于不同胞族、氏族之间。
群婚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
是原始人处于居无定所的蒙昧时期的一种婚姻形式。
它又分三个阶段:1、某一原始群落中所有男人不论是否近亲和年龄差异,同时是另一群落中所有女人的丈夫;反之,这一群落所有女人又同时是另一群落所有男人的妻子。
2、某一原始群落的兄弟(包括亲兄弟和远房兄弟)是另一原始群落的姐妹(包括近亲和远房)的共同丈夫。
反之亦然。
3、是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将妻子的兄弟和丈夫的姐妹除外而互为夫妻的一种特定婚姻关系。
三、多偶时期:多偶婚是建立在几个兄弟及其妻子之间或几个姊妹及其丈夫之间的群婚制度基础之上的。
这里所说的“兄弟”,包括堂兄弟、再从兄弟、三从兄弟;姊妹也包括堂姊妹、再从姊妹、三从姊妹和彼此都视为姊妹的关系更远的姊妹:这是一种排斥血缘婚兄妹基础上而允许其他两组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群婚,较之血缘婚前进一步。
因此也称作多偶婚或伙婚。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范本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范本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不仅关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更关系到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长期立法和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范本,以期为婚姻家庭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法定财产制:保障家庭稳定与公平法定财产制是指在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体现了夫妻地位平等、共同生活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家庭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种处理权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财产管理,还体现在重大财产处分上。
为维护家庭利益,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又避免了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
二、约定财产制:尊重意思自治与财产权益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的制度。
约定财产制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我国法律充分认可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即可按照约定处理共同财产。
这种约定财产制有利于解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降低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
同时,约定财产制也符合现代社会个人财产权益保护的要求,体现了夫妻地位平等的原则。
三、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维护夫妻独立性与权益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留各自独立的财产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将一方或双方的特定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一制度既维护了夫妻的独立性,又保障了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实践中,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降低财产纠纷的发生。
四、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 强化法律宣传,提高夫妻财产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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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与夫妻财产制度论文论文关键词:离婚自由;障碍;分别财产制论文摘要:在离婚人群中,有许多经历痛苦磨难的人员,而导致他们离婚痛苦的原因即他们离婚自由权受到限制的主要原因是夫妻财产制度,因此,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经过完善可以作为我国的比较好的可行的法定财产制度,同时允许约定财产制度的存在,以确保人民的离婚自由,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离婚率逐年上升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据统计从2002年以来,中国离婚率一直呈现持续走高之势。
2005年办理离婚手续的有178.5万对,比上年增加12万对。
与离婚率上升相随的是离婚对许多当事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不仅来源于离婚本身,更主要是来源于离婚过程的持久。
究其原因,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是离婚自由主要的障碍,比如双方共有住房的分割和离婚后的生活问题,因此,在新的经济体制和人们价值观与行为方式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探索一种有效夫妻财产制度来确保人们的离婚自由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离婚自由的界定与意义(一)离婚自由的界定“自由”这一概念源自于西方文化,在罗马法中,自由的定义是:“凡得以实现其意志之权力而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是为自由”。
自由在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本文要讨论的离婚自由是指以协议的方式而进行的离婚自由。
(二)离婚自由的意义婚姻制度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具有两面性,它可以给人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极大地提升个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它也可以使生活痛苦,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犯罪,破坏社会秩序。
据2006年8月12日的《羊城晚报》报道:横跨十余省市访问5000多对夫妇的婚姻调查报告将在京发布,结果出人意料,近25%的夫妇选择了对自己的爱人说“不”。
再看看激情犯罪,很多激情犯罪都发生在夫妻之间,中国的杀人案件中有60%是因为婚姻问题、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酒桌上吵架等引起,而引发犯罪的原因就是不幸的婚姻不能及时解脱。
因此提倡离婚自由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是意义深远的事。
正如列宁所说:“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
”二离婚自由的障碍(一)离婚自由的一般障碍协议离婚的主要障碍是由于双方中的某一方能从婚姻中获得某种利益,这些利益其实就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即人们从婚姻中获得的利益越多,人们要摆脱婚姻就越难。
就其对离婚自由限制作用的大小而言,可以分为根本性或主要障碍与一般性障碍,一般性障碍包括:1、人身利益夫妻人身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姓名权、同居权、忠实权、住所商定权、日常家事代理权、计划生育权。
其中同居权是人身权利中主要的权利,也是婚姻缔结的基础和动力,而且也是婚姻能够维系的条件之一,但在离婚时又成为了一种障碍。
2、为了子女的利益对于有子女的夫妻而言,即使双方没有感情也不离婚,大多数人的理由就是为了孩子的感受,在他们看来,婚姻家庭的价值就是能为孩子提供一个成长的环境。
其实,他们不知道只有和谐与幸福的家庭才能够提供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因为不和谐的家庭给子女的心理造成负面影响的比率要超过离异的家庭,统计分析结果表明,父母经常吵架家庭孩子的心理问题检出率为31.68%,离婚家庭的为30.30%,和睦家庭的为18.88%。
所以说,那些说为了孩子而维系破碎的家庭的夫妻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自以为是的行为。
3.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我国,“从一而终”的思想根深蒂固,人们常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在现实生活中,当夫妻一谈起离婚,人们往往是考虑尽量维持婚姻,而不考虑他们的婚姻是否破裂。
(二)离婚自由的主要障碍——夫妻财产制度1、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主要有:(1)统一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价定额,转归为夫所拥有,妻保留对估价定额的财产返还请求权。
最初起源于罗马法的有夫权制度,后来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
(2)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如《瑞士民法典》178条规定,“配偶相互问,如在夫妻财产契约中未有另行约定或未受特别财产制支配的,财产之支配应依财产依合并制的规定”;第179条规定,“夫妻财产合并制,系指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
(3)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
它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即无论婚前或婚后财产均归夫妻共有;婚后共有制;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
如我国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也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夫。
如《美国的统一婚姻财产法》第四节,每一方配偶对婚姻财产都享有未分割的二分之一既得利益,第五节配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对下列财产,配偶一方可单独行使管理和处分权,如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方配偶名下的或未在配偶任何一方名下持有的婚姻财产;承保人记载的以一方配偶为收益人的保险单;根据延期就业利益安排,因一方配偶工作而获得的就业权利增值取得权。
2.离婚难的原因应当是夫妻之间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而经济因素又是社会关系的最突出的和最重要的方面。
因为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受到其经济基础的决定。
马克思指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
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社会,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
”所以财产制度的类型和变化不仪影响到夫妻的人身权利的内容,也将对婚姻家庭文化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2)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财产收入差距拉大,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人们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盛行导致了原本应当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模式也受到影响,对物质财产的占有欲望超过了对感情的需要。
许多人正是利用了夫妻财产婚后共同共有制度,通过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来达到不正当占有配偶财产的目的。
结果由于财产上纠缠不清,人们离婚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
3.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制度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制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法定的财产制度,即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度;另一是约定财产制度,即由夫妻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处分和归属做出约定,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某种制度。
它体现的原则是意思自治优先于一般任意性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的归属,就按照法定的共同共有制来确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反之,则排除共同共有制度而实行夫妻约定的财产归属和处理方式。
这种财产制度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说是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保护妇女权益的。
但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就暴露出许多的弊端。
(1)它缔造了许多不纯净的爱情和维系着不和谐的婚姻。
由于实行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对于财产并不是很多的夫妻而言,相互扶养权是导致离婚障碍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文化水平不是很高的社会底层的老百姓,有时候为了生活,宁愿委曲求全也不离婚。
对于夫妻双方或一方财产比较多的人而言,由于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人们在结婚以后就能够占有另一方的财产,或者离婚以后能分得另一方的财产,因此在没有感情的基础上也维持婚姻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获得财产。
甚至有的人在结婚以后故意隐藏自己的收入或少报自己的收入进而变相地掠夺对方的财产。
这一切能够成就的法律基础就是我国的夫妻婚后财产共同共有制度。
(2)它引发了不必要的诉讼,浪费了国家的诉讼资源。
如果没有夫妻的财产分割,很多破碎的家庭也许很容易地协议离婚。
然而,由于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争夺和由于共同共有导致的共同债务的逃避,许多夫妻不得不对簿公堂,增加了法院的审判任务,浪费了国家的财力。
三捧除离婚自由障碍的必然选择——分别财产嗣及其完善前面已述离婚自由受到限制有许多因素,但最根本的因素是夫妻财产制度,因此人们要真正地享受离婚自由,必须要从根本的财产制度着手改革。
分别财产制度是理所当然的选择。
但它的缺陷在于家庭妇女一旦离婚,可能就陷于贫困潦倒的境地。
因此,对于分别财产所有制的完善和变通是必然的。
(一)分别财产制度的必要性1.作为法定的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能有效地抑制人们的功利心理。
作为婚姻的基础,它能极大程度地使人们按自己的意愿行使婚姻自由权即能确保对婚姻的意思表示自愿与真实,这样,人们建立的婚姻也是幸福的,而当人们的婚姻不幸,也能及时地解除婚姻。
:2.分别财产制能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由于财产的分别所有,每个人都会经济独立,减少了相互的依赖性,既能有效地维系家庭的和谐又能追求自己的事业发展将是每个人的选择,因此将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必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由于财产分别所有,人们离婚问题就很容易处理,减少了支出成本。
人们不再为财产的分割而反目成仇,也不必为隐匿共有财产而另起诉讼,更不用为共同债务而纠缠不清。
(二)分别财产制度的可行性1.经济条件夫妻分别财产制度要求生产力水平较高,男女就业机会均等,社会财富相对丰富的经济基础。
在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迅猛,个人财富也极大地增长,教育的发展为女性就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应当说已经具备了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度的经济条件。
2.文化背景中国人在处理夫妻财产问题上,大多数人会趋向于避而不谈,尤其是在热恋中的男女和感情较好的夫妻。
他们认为夫妻的财产分得太清就是不相信对方。
其实这是一种误导,事实上,看看那些开始爱得死去活来的情侣也可能到最后分道扬镳,可能就不再这样认为。
当然我们要提倡夫妻双方在情感上要相互信任,要相互尊重,这是确保幸福婚姻的充分条件,但在财产上区分并不影响情感的发展,正如有时候朋友实行AA制聚会一样并不影响朋友之间的友谊。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交流的频繁,人们会慢慢接受这种财产制度。
:3.社会条件分别财产制度的缺陷在于不能保护全职家庭主妇的利益。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关键要承认家庭主妇劳动的社会价值。
实际上,家务劳动不仅是家庭个人事务,它本身就具有社会意义即承担着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