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档案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宁政规字〔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8日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反映真实面貌、富有地方特色的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体系,科学划定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本地区档案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市档案馆是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政府直属的国家综合档案馆,是永久保管全市各类重要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中心,是政务公开信息查询服务场所。
第三条南京市档案馆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本着维护历史真实面貌,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方便社会各界利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属于南京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列入档案收集范围的各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南京市档案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
第五条南京市档案馆依法收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和实物,以及有助于了解或补充档案内容的各种重要书刊资料。
其中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均包括纸质档案和内容对应的原生电子档案或数字化的副本;照片档案包括纸质照片和数码照片;音像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音视频光盘等;实物包括纪念品、外交礼品、奖状、各类证书、样品、印章、字画等。
南京人民援助约翰·拉贝的档案鉴证

专题:国家公祭南京人民援助约翰·拉贝的档案鉴证季红军(南京市档案馆,江苏南京,210019)摘 要:档案是最真实的历史鉴证。
文章以南京市档案馆所藏档案为基础,梳理了约翰·拉贝回国后经历坎坷的历史背景及南京人民援助拉贝的历史经过,展现了中华民族的大爱美德。
关键词:南京人民;约翰·拉贝;南京大屠杀;援助拉贝约翰·拉贝(1882—1950),德国汉堡人,1908年来华,自1911年起先后担任德国西门子公司驻北京、天津、南京代表处代表,到1938年回国,在中国生活了近30年,与中国人民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1937年12月,日军发动了惨无人道的南京大屠杀,面对日军暴行,拉贝联合十多位国际友人发起建立南京安全区,并担任安全区国际委员会主席,最终成功挽救了25万中国百姓的性命,被称为“洋菩萨”。
拉贝以特殊的方式保护南京民众,并记录下日本侵略者的残暴行径,彰显了人道精神。
在南京市档案馆所藏档案中,有几份珍贵的档案,记录了南京人民战后救助拉贝的情况,从这些珍贵档案中,既能看到在南京大屠杀期间拉贝保护中国难民的仁风义举,也折射出中华民族知恩图报的大爱美德。
一、 援助约翰·拉贝的历史背景1937年7月7日,日军制造了震惊中外的“七七事变”,标志着日本全面侵华的开始。
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少外国人争相撤离中国,德国政府也多次召唤拉贝回国,但是他始终拒绝,决意留在南京。
他在日记中写道:“今天,善待了我30年之久的东道国遭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富人们逃走了,穷人们不得不留下来,他们不知道该到哪里去,他们没有钱逃走,他们不是正面临着被集体屠杀的危险吗?我们难道不应该设法帮助他们吗?”[1]在南京大屠杀事件中,拉贝竭尽全力保护中国民众,直至1938年4月回到自己的家乡。
回国后,他多次在公开场合发表演讲,揭露日军在南京的残酷暴行。
后来,由于没有听从政府召唤等原因,拉贝受到当局迫害,被纳粹分子长期软禁,记录着南京大屠杀真相的《拉贝日记》也一并被没收。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国家专业档案馆,是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和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的收集、存储与利用中心。
其基本职能是:接收和管理全市重要的、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对全市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开展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的利用与咨询服务;汇编、出版有关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研究和探讨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战略;负责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为南京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信息资源。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成立于1980年,是我国最早成立的城建档案馆之一。
1963年7月南京市城建局设立档案小组,至1965年6月南京市编委批准南京市城建局增设档案室,编制9人。
1978年南京市城建局撤消,南京市规划局成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划归规划局资料情报室。
1979年10月经南京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南京市基本建设技术档案室,1980年11月经南京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南京市基本建设档案馆,隶属于南京市规划局,编制12人。
1986年经南京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编制23人。
1997年经南京市编制委员会批准,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增挂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001年晋升国家一级城市建设档案馆。
先后获得全国城建档案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城建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南京市行风评议先进集体、南京市城建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标兵、南京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
2000年12月投资2800万元建设的新馆开馆,标志着我馆跨入新世纪。
本馆新馆库面积6500平方米,六层全框架结构,安装有中央空调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视系统等。
设有办公室、库房、展览陈列厅、多功能厅、会议室、健身房等。
库房面积2800平方米,荷载一吨,双面六层档案密集架710节(7300延长米)、底图柜档案柜近百组,采用温控型自动除湿系统,档案珍品库采用气体灭火装置。
构建了档案馆内部局域网和外网,配备了计算机、服务器等20余台,索贝21非线性编辑系统、索尼VO高带系列编辑机,索尼P190、BCTACAM 摄像机,尼康D2H、F90、F90X和哈苏503C像机,IKM35mm大型缩微机、美能达16mm缩微机、美能达阅读复印机以及工程复印机等设备。
南京市档案馆资料目录

其 他 验收不合格项,检测不合格项,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根据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工程概况表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
开工报告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验收记录
施土
工建
文
部 轴线、标高复测验收记录
件分
原材料、构配件、器具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
原材料、构配件、器具进场复试报告汇总表
原材料、构配件、器具进场复试报告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报告汇总表
装配式室内给水排水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建筑电气工程概况表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电气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 记录
施
建筑电气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工
文
件
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
建 筑 材料、设备现场抽样检测报告汇总表 电 气 部 材料、设备现场抽样检测报告 分
原件
招 投 直接发包文件 标
原件
勘察、设计、施工(总包、桩基)、监理、项目管 理合同
原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或免审证明文件 图审机构出具的电子件 及纸质原件
审
批 证 专业深化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图审机构出具的电子件 及纸质原件
照
审查施工图
图审部门出具的电子件
第 1 页,共 22 页
工
给
水 排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概况表
第 9 页,共 22 页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

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所属各级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馆藏档案的查阅利用行为,有效保护和充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属各级综合档案馆开放与利用馆藏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馆藏档案开放,是指对馆藏档案进行鉴定划控后,将无需保密的馆藏档案取消利用限制,利用馆内服务平台和档案馆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向社会开放。
本办法所称的馆藏档案利用,是指对馆藏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等。
第四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开放、利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馆藏档案的开放和利用遵循合法、便捷和维护档案安全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馆藏档案的开放与利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档案的开放第六条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开放的涉密馆藏档案进行解密审查,未经解密审查的馆藏档案不予开放。
第七条档案馆馆藏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馆藏档案,以及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馆藏档案,可以随时开放。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国家重大利益的馆藏档案,以及涉及公民非国家公职行为信息的馆藏档案、企业商业信息的馆藏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0年内不开放。
受赠档案依捐赠协议开放。
非法定原因,捐赠档案的最长保密期为自捐赠日起50年。
第八条档案馆开放馆藏档案,必要时,应当征得馆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馆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开放。
第九条档案馆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广播、档案信息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通告开放馆藏档案的信息。
下关区档案馆接收档案、资料时间安排一览表

下关区档案馆接收档案、资料时间安排一览表
下关区进馆档案、资料情况调查表
填表说明:
1、已进馆档案资料不在统计之列;
2、“起止年”指目前在本单位保管应进馆档案资料的起始年和终止年;
3、“盒数”指应进馆档案装盒后的盒数;
4、“长度”指各案卷脊宽长度之和,单位用厘米;
5、实物档案只统计获省级(含)以上部门颁发的,要注明种类(锦旗、奖杯、牌匾等)、颁发日期、奖项内容;
6、此表请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本人交来,以便与上次进馆档案编号、检索工具格式的衔接。
档案交接文据。
南京市档案馆方志馆空调系统设计

0
≤50
≤50
表 2 空调冷热负荷汇总表
序号
区域名称
1
B2 层空调区、B1 层及
L1 ~ L2 层(12 454 m2 )
2
L3 ~ L7 层档案库区(13 320 m2 )
4
全楼合计(33 450 m2)
3
L7 ~ L9 层办公、
技术用房区(7 675 m2 )
冷负荷指标 空调热负荷
空调
冷负荷 / kW
就要合理划分可以利用地源热泵机组作为冷热源的空调区
域ꎮ 根据详细计算ꎬ本工程冷热负荷见表 2ꎮ
2 ) 因档案库区需要 满 足 全 年 24 h 不 间 断 恒 温 恒 湿
要求ꎬ使用时间与其他区域不一致ꎬ根 据 表 2 情 况ꎬ最 终
选定地下 2 层空调区域、地下 1 层 ~ 地 上 2 层 公 共 区 域
40
35
30
50 ± 5
50 ± 5
14 ± 1
40 ± 5
14 ± 1
40 ± 5
25
27
23 ± 2
20
18
20 ± 2
50 ± 5
60
60
55 ± 5
12
35
16 ± 2
16 ± 2
30
35
22 ± 2
18 ± 2
16
0. 6
14
20
0. 1
10
5
30
0. 05
—
—
25
0. 5
50 ± 5
30
属于一类高层建筑( 见图 1) ꎮ
图1
南京市档案馆、方志馆实景图
2 室内设计参数
室内设计参数见表 1ꎮ
民国时期南京城墙管理研究——基于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分析

史海探迹民国时期南京城墙管理研究——基于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分析吕永明(南京市档案馆,江苏南京,210000)南京明城墙始建于公元1366年,主体部分由宫城、皇城、京城和外郭四重城垣组成,现今仅有京城城墙较为完整地保存下来。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当时的南京市政府根据首都建设需要,加强了城墙管理。
这一时期城墙经历了许多重大历史事件,随着修筑与损毁状况演变,其社会功能不断发生转换。
笔者通过对南京市档案馆已开放的民国时期南京城墙历史档案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拟还原当时南京城墙经历的历史事件和管理状况,为今后城墙研究和保护开发提供参考依据。
一、 馆藏民国南京城墙档案概况南京市档案馆馆藏1927年至1949年民国南京市政府有关城墙档案1200余件,是目前南京城墙史料中最为完整、内容最为丰富的原始档案。
从现有整理编目成果来看,最早的一份文件是1927年11月15日南京市工务局关于拆除旧王府城墙的布告,最晚的是1949年4月19日南京市第四区公所关于市民出入城门应携带身份证的通知;档案内容涉及城墙、城门、城砖的修缮和管理等方面,门类包括政府公文、信函、合同、报表等文书,会计文件,以及地图、工程施工图纸等等,档案类别齐全完整。
二、 1927年至1949年南京城墙的管理状况根据档案产生的时间跨度,关于南京城墙的管理状况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至全面抗战爆发前国内学者研究指出,辛亥革命后南京即出现了大规模拆除明城墙的现象。
[1]1927年到1928年间,南京市政府又拆除了旧王府城墙、神策门至太平门一带城墙,引发社会争论。
[2]此后根据首都建设的需要,政府逐步加强了对城墙的管理。
首先,制定城墙管理办法。
为了制止民间掘取、买卖城砖,1927年11月至12月间,南京市政府连续向社会布告,规定非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取本城四周城砖及附近碎石砖,并颁布《南京特别市市政府工务局取缔买卖城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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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所属的下列单位形成的档案: (1)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形成的具有永 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满20年的档案。 (2)有全市影响的或有代表性的事业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 的满30年的档案。
(3)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或对全市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单位形成的具 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满40年的党政工团档案和传统产品、名优产品档案。
5、市属撤销单位的档案。 6、收集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档案。
1、南京市的革命历史档案;
2、南京市旧政权机关、社会组织形成的全部档案;
3、在南京的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
4、反映南京情况的历代文献资料。
1、著名的民主人士、爱国将领; 2、全国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和知名烈士;
把属于本馆接收范围内的一切对国家 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 体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接收进馆,逐步建立 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南京地方特 色的馆藏体系。
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档案
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 接收或征集同南京有关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
记、声像、谱牒等档案材料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档案
1.党委机构档案 2.群团机构档案 3.政府及综合机构档案4.工况交通机构档案 5.城市建设机构档案 6.财政金融机构档案 7.商业机构档案 8.农林水利机构 档案 9.科教文卫机
第六章 第七章
人物档案(朱启銮、吴琢之、业治铮、夏瑛、胡长龄)
接收或征集同南京有关的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
档单位历史的各种资料
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并视
其情况给予捐赠者适当奖励
1、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市顾问委员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 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查院、市人民政府及其工 作部门、市政协、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以及市一级的临时机构 和市直属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满十年的档案。个别单位的专 业档案需要继续在原单位保管的,经本馆同意,可以推迟移交,但不得超过四 十年。 经协商同意,可以接收或代存市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2、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派出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 满10年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3、属于本市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反映南京地方某项事业或 建设活动,反映南京地方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水平以及南京党政领导活动 情况的档案。
3、世界冠军或全国创造发明一等奖获得者;
4、著名的作家、画家、书法家、音乐家、艺术家、特级 教师、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设计师、 高级农艺师、医师、厨师等。
1、史书、志书、家谱、族谱、传记以及历代 诗文、碑刻拓片;
2、圣旨、诏书、布告、契约、验方;
3、书刊、报纸,各单位编印的文件汇编、年 鉴、大事记、沿革年表、通讯录、职员录、 回忆录等。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档案馆概况 革命历史档案馆(南京学生运动档案资料汇集) 中华民国时期档案
1.南京特别市行政机构档案(1927-1937)2.日伪南京特别市行政机构档案 (1938-1945)3.南京市行政机构档案(1945-1949)4.国民党、社团和慈善机 构档案5.司法警察机构档案6.总理陵园管理委员会档案 7.企业事业单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