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城建档案整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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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90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最新版)(1)

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最新版)(1)

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城建档案的整理工作,根据《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城建档案的整理及接收进馆工作。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组卷归档工作,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收集和组卷归档工作,并对上述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汇总和统一编号编目。

第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整理组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整理组卷后及时向总包单位移交。

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六条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一)归档的工程文件应当为原件。

(二)工程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工程文件应当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五)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应当为A4幅面(297mm×210mm),图纸应当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六)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当是新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七)所有竣工图均应当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并签署完备。

竣工图章应当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八)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的,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城建档案整理及归档要求

城建档案整理及归档要求

云南新迪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城建档案整理及归档要求一、监理档案整理及归档内容城建档案立卷以建设单位为主,根据工程规模分为大中型工程和小型工程,结合昆明市档案工作指南的标准目录进行组卷。

1、小型建筑工程的监理档案由施工单位整理后交业统一归档,项目监理部提供给施工单位以下资料:(1)工程监理合同;(2)各类报审表;(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其它应归档的文件。

(5)2、大中型建筑工程监理档案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部分别整理后交业主统一归档,项目监理部提供给施工单位以下资料:(1)各类报审表;(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3)其它应归档的文件。

项目监理部应整理以下资料:(1)工程监理合同;(2)监理规划(含细则);(3)监理大纲;(4)索赔报批表;(5)监理通知;(6)会议纪要;(7)监理月报;(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9)竣工移交证明书;(10)工程监理总结;(11)其它应归档的文件。

3、市政工程监理档案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部分别整理后交业主统一归档,项目监理部提供给施工单位以下资料:(1)工程监理合同;(2)监理规划(含细则);(3)监理大纲;(4)监理通知;(5)会议纪要;(6)审核签证资料;(7)工程质量评定资料;(8)工程款支付文件;(9)工程验收记录;(10)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11)工程监理总结;(12)其它应归档的文件。

二、监理档案整理要求1、遵循文件自然形成规律;2、保持档案内部衔接紧密,排列科学系统;3、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4、卷内文件有文字内容的要求面面编号,使用铅笔,每卷单独编号,页码从“1”开始,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合备考表不编号;5、不应有重份文件;6、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原件含义详见后“四-3”);7、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与工程实际相符合;8、文件字迹清楚、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完备;9、文件图幅规格为A4(297×210)纸,并采用能长期保存的韧性大、耐久性强的纸张;10、交昆明市档案馆的资料不要求装订,装在资料袋或档案盒中,案卷封面写明名称、内容和编制单位及编制人等;11、目录每卷一张,不需要总目录,使用档案馆统一提供的“卷内目录”,不必另行打印,将本卷内容直接填写在“卷内目录”中,其它空着便可。

城建档案馆规章制度

城建档案馆规章制度

城建档案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建档案馆是承担城市建设档案保管、管理和利用工作的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各类与城市建设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城市建设提供有效支持。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宗旨是:服务城市建设事业,弘扬城建文化,促进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推广和利用。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的管理原则是:规范性、科学性、全面性、及时性、便捷性。

第六条城建档案馆遵循“先审定、后采集;先规范、后整理;先传统、后现代;先存档、后利用”的工作思路,全力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七条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市建设方面的档案收集工作,要求各单位按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将工作中产生的档案资料交由档案馆保管。

第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工作中产生的档案资料全部留存,不得私自销毁或转移。

第九条档案馆对收到的档案资料应及时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登记入库,做好标识和分类工作。

第十条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通知发文单位,要求重新整理或补充。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十一条档案馆应组建专业人员组成整理小组,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整理小组应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用途和时效性,制定整理方案,确保档案资料的整齐、清晰和便于查找。

第十三条档案整理工作应注重档案资料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不得随意篡改或删除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对于密级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十五条档案馆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六条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私自移动或外借,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档案资料应有定期的检查和保护措施,如出现损坏或灭失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进行补救措施。

城建档案馆竣工档案归档要求市政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城建档案馆竣工档案归档要求市政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城建档案馆竣工档案归档要求市政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第一部分:工程前期文件材料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1、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方案)及批复文件2、征地、拆迁审批文件3、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图4、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管网综合图)5、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规划方案变更审批文件及附图9、计划任务书及投资计划的通知10、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11、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排水、园林、环保、地震、人防、消防等)审批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12、施工许可证13、验线申请表及附图14、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书15、勘察测绘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16、设计说明书17、其它文件18、工程前期档案材料目录(见附表1)第二部分:施工文件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1、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记录3、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4、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联系单汇总表(见附表2)5、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和复试报告(须一一对应)6、主要原材料及构配件出厂证明及复试报告目录(见附表3)7、施工试验资料:回填压实度表、试块试压报告、钢筋焊接试验报告、桩基检测报告8、施工记录9、测量复核记录(导线点、临时水准点)10、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11、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12、使用功能试验记录13、事故报告14、其它文件不要:工序评定表、水准测量记录、工序交接记录、配合比通知单、施工日志等。

第三部分:竣工验收文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1、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含资料、外观、实测表)①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②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评分表③外观项目评分表④实测项目检查评分表2、工程竣工报告3、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4、工程评价报告(设计单位、勘察单位)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6、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监理单位)7、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9、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站)1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表(备7、8、验1、2、监3)11、决算书及审计文件12、市政工程竣工移交书13、其它文件第四部分: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1、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还有设计院出的CAD版的全套设计图纸的电子光盘2、工程竣工测量图(测绘单位)一、市政工程文件归档的质量要求1、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23•【文号】建设部令第61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发布日期:2001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4日)修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部令第6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城建档案的整理工作[1][1]


二,城建档案整理工作的意义
城建档案工作从狭义上讲是指档案业务工作,一般来说有八个 工作内容: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编研,利用. 收集工作是起点,利用是目的,整理工作是中心环节. 1,整理工作有利于维护和反映城市建设的历史面貌. 2,整理工作有利于加强城建档案的科学管理. 3,整理工作是城建档案提供利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三)案卷的编目
1,编制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2,卷内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3,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4,案卷封面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5,案卷的装订.
1,编制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内文件均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 从"1"开始. (2)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 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3)印刷成册的科技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 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号. (4)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2,卷内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序号: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 (2)文件编号:填写工程文件原有的文号或编号. (3)责任者: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和个人.有多个责任者时, 选择两个主要的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4)文件题名: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 (5)日期:填写文件形成的日期或起止日期.年月日用"."隔开. (6)页次: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列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 写起止页号. (7)备注:填写须注明的事项. (8)卷内目录中所填写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9)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三,城建档案整理工作的原则
遵循城建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城建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安 全保管,保密和提供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建筑工程档案归档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档案归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归档工作流程,提高档案整理、保管、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建筑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应科学合理,保护档案安全完整,确保档案的可查询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章档案管理责任第四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档案管理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接受档案管理培训,提高档案管理能力。

第六条档案管理员应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确保各环节符合规定,防止档案遗失、损坏或篡改。

第七条档案管理员应加强对档案管理业务人员的考核和监督,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领导应关注档案管理工作,制定相应政策,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确保档案管理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档案管理情况,对重要问题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十条建筑工程档案应按照项目阶段进行分类和整理,根据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编制档案目录。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员应对建筑工程档案进行鉴定、装订和编码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辨识性。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对建筑工程档案进行归档存储,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易检索性。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员应及时更新档案目录,并对档案的利用、借阅、复制等进行登记和监控。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档案应按照法定时限保存,超时档案应进行鉴定处理。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员应做好应急备份工作,确保档案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第四章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保守档案管理工作中知悉的项目信息,严禁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档案管理相关培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和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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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城建档案整理质量标准
发布时间:2010-7-30 10:17:05 来源:本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建档案整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国家有关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和业务规范,制定本标准。

一、组卷原则和方法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基础上集中整理组卷,大型市政项目可按工程阶段或文件类型分批整理组卷,分片区开发的房建项目可按备案批次整理组卷。

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以监理合同为单位组卷。

施工文件和竣工图由施工单位以施工合同(含专业分包合同)为单位整理组卷,其中施工技术文件应按工程专业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单元)工程的划分系统编排。

试验报告、大宗原材料合格证等共用文件可集中组卷,也可随主要的工程专业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单元)工程技术资料组卷;共用文件所涉及的其他工程专业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单元)工程技术资料卷在“备注”栏注明。

二、卷内目录的使用
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市档案局发布的印制或下载打印的标准目录,行业和特种工程使用空白国标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可手工填写或打印填写。

三、卷内文件的组织排列
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份文件按标准目录“文件题名”栏确定的内容和顺序对号入座,目录所不能涵盖的文件依次排列在各专业卷内目录最后一份文件后的空白各栏,尚不能满足的可使用空白国标卷内目录手工或打印填写。

行业和特种工程按项目归档细则确定的内容和顺序组织排列,排列时应考虑各项管理程序或施工工序之间的联系以及主件和附件之间的联系。

文字资料卷每卷厚度原则上不超过2cm。

四、页号的编排
文字资料以一本为一卷,竣工图以一盒为一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使用打号机以黑色印油打号。

单面书写的文件页号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

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文字资料卷中每卷重号、漏号累计不超过5页(含5页)的,以前正确页号加“-1”、“-2”等的方式改正并在卷内备考表中说明;重号、漏号超过5页的应重新编号,错码应工整地杠改。

竣工图卷不允许出现重号、漏号。

印刷成册、已编页号的文件单独组卷时不必重新编写页号,但封面、封一、序、前言、目录、附图、后记等未与正文统一编写页号的,本卷页号应作调整。

具体为,封面页从“1”开始,封一、
序、前言、目录等正文前各份文件以及正文第1页按文件在册中的顺序加“1-1”、“1-2”等直至正文第2页;册中未编号的附图等文件以前页号加“-1”、“-2”等直至下一页号;后记、编后语、封底等按文件在册中的顺序接正文最后一页编写页号。

五、卷内目录的编制
卷内目录应重点控制“文件题名”栏和“页次”栏,保证文件实体与目录揭示的正确对应。

“页次”栏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

卷内目录的其他栏包括“序号”、“文件编号”、“责任者”、“日期”、“备注”栏的填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的要求,市档案局也将通过业务指导和信息公开渠道告知,但在档案验收及后续工作阶段对上述栏目不做检查。

卷内目录“立卷责任人”栏由立档单位档案员签名。

六、卷内备考表的填写
卷内备考表必须填写和签名,主要说明卷内文件复印件、页号错误等需要说明的情况,其中“立卷人”由立档单位档案员签名,“审核人”由立档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名。

文字资料卷卷内备考表在卷皮上填写和签署,竣工图卷卷内备考表在卷盒上填写和签署。

七、竣工图及竣工图电子文件
竣工图应是新图,采用竖向手风琴式折叠,折叠后的大小为四号图幅,各份图纸应在卷内目录上逐份揭示。

已胶装成册的A3幅面竣工图可不再拆分折叠,编目编号后直接对折装盒。

竣工图电子文件以其相应图纸所在的案卷号加页次命名,并编制Txt、Word或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目录,电子文件目录应符合上传要求。

八、扫描电子文件
扫描电子文件应采用黑白扫描,分辨率不低于200dpi,以TIF、GIF或PDF格式存储。

文件材料必须在整理、编目、编号之后才能进行扫描处理。

各扫描电子文件以其相应纸质文件所在的案卷号加页次命名,并编制Txt、Word或Excel格式的扫描电子文件目录。

扫描电子文件目录应符合上传要求。

九、案卷装订
文字材料采用三孔双棉线装订,装订时须剔除金属物。

印刷成册、已编页号的文件单独组卷时可不装订。

竣工图纸不装订。

十、案卷题名
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主要应包括项目名称;专业名称或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单元)工程名称;工程文件的主要内容或属性。

十一、编制日期
卷盒和卷皮上的“编制日期”栏统一填写本工程的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

十二、档案装具
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

案卷总数量和案卷流水号(“共—卷”栏和“第—卷”栏)应准确统计并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卷盒、卷皮的脊背以及“档号”、“档案馆代号”、“密级”、“保管期限”栏不填写。

“案卷题名”、“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栏应使用黑色墨水笔工整填写或以黑色印油加盖条形章;有条件的,卷皮可整体套打印。

卷皮、卷盒应填写的各栏不允许以打印或手写的字条粘贴。

十三、案卷装盒
应按照案卷流水号依次装盒,并应选用厚度适当的卷盒以保证卷盒装满。

十四、移交书
移交书封面应采用市档案局发布的标准格式,移交单位原则上应加盖单位公章。

移交书所附的各卷卷内目录应与案卷实体中的卷内目录相符。

行业和特种工程应在移交书中提交案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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