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超出报销范围部分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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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住院由谁出

关于工伤住院由谁出

关于工伤住院由谁出
工伤住院相关费用的支付责任一般由以下三个方面来承担:企业、劳动者本人以及社会保险。

首先,企业是工伤住院费用的主要承担者。

根据《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对于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企业要承担医疗救治和康复费用,并在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的情况下,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抚恤金。

企业会将工伤发生后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投保费用纳入其成本中,为员工购买相应的保险,以应对潜在的工伤住院费用支出。

其次,劳动者本人也需要承担一部分工伤住院费用。

一方面,根据《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比例在10%以内。

另一方面,如果劳动
者在住院期间选择高级医疗服务或超出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也需要由劳动者本人承担。

最后,社会保险也是支持工伤住院费用的重要来源之一。

在中国,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

其中,工伤保险是劳动者遭受工伤或患职业病时提供的社会救济措施,其保险资金由企业和劳动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共同组成。

通过工伤保险,劳动者可以在工伤住院期间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

总而言之,工伤住院费用的支付责任由企业、劳动者本人以及社会保险共同承担。

企业作为劳动者的雇主,承担着主要的责任,应当为员工投保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必要的
医疗救治和康复费用。

劳动者本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并在选择高级医疗服务时也需要自付费用。

社会保险作为对工伤住院费用的支持来源,在劳动者遭受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可以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

工伤认定后医疗费由谁来进行承担

工伤认定后医疗费由谁来进行承担

Actually it is just in an idea when feel oneself can achieve and cannot achiev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工伤认定后医疗费由谁来进行承担工伤住院费用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支付。

由于工伤治疗限定了药品目录等,超范围用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一般情况下,不能报销的部分都是超范围的用药。

在工作过程当中,如果不小心遭受到了人身伤害的话,那么肯定第一时间需要到医院进行治疗。

在后期过程当中才会陆续的进行工伤认定或者伤残能力鉴定等一系列的工伤索赔事宜。

所以说在这个过程当中,肯定少不了要花费一些必需的医疗费用。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工伤认定后医疗费由谁来进行承担?一、工伤认定后医疗费由谁来进行承担?工伤住院费用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支付。

由于工伤治疗限定了药品目录等,超范围用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一般情况下,不能报销的部分都是超范围的用药。

但是你只要能证明属于抢救和治疗需要用药,不是本人或者家属自行做主用药,可以由医院出具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工单位给予报销。

二、工伤的赔偿项目包括哪些?(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医疗费有一部分不能报销,这部分是由单位还是个人负担呢

工伤保险医疗费有一部分不能报销,这部分是由单位还是个人负担呢

⼯伤保险医疗费有⼀部分不能报销,这部分是由单位还是个⼈负担呢咨询:⼯伤保险医疗费有⼀部分不能报销,这部分该谁负担?单位还是个⼈?答复:参保职⼯发⽣⼯伤,应当在⼯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烟台市⼯伤保险“三个⽬录”规定的范围⽤药和诊疗,超出⽬录的药品和诊疗项⽬要征得⼯伤职⼯本⼈或家属的同意,超出“三个⽬录”的费⽤,⼯伤保险基⾦不予⽀付,应由⼯伤职⼯本⼈承担。

未征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擅⾃使⽤⽬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的,超出“三个⽬录”的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咨询:我是芝罘区单位退休的,患多种慢性病。

请问怎样办理慢性病申请?慢性病门诊看病报销多少钱?办理需要多长时间?答复:参保⼈员患有慢性病的,符合《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细则》认定标准的,可携带本⼈半年内有效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医院病案室盖章确认)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经就医的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员或科主任填写《烟台市城镇职⼯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申请表》(下简称《认定申请表》),由医院医保办盖章确认后,参保职⼯或家属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本⼈的⾝份证或医疗保险证;2、《认定申请表》;3、本⼈半年内有效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4、慢性病的相关检查证明。

5、两张近期⼀⼨彩⾊照⽚。

由于不了解您具体的参保情况,以及慢性病情况,您可以拨打芝罘区或烟台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电话进⾏详细咨询。

咨询:家属因病办了⼤病统筹,每⽉要上医院开两盒阿那曲唑⽚,价格是374元,只能报销270.22元,报销⽐例仅为72.2%,不是报纸上宣传的85%,这是为什么?答复: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版)的通知》(烟⼈社发[2010]57号)第四条规定:《药品⽬录》属基本医疗保险⽀付时区分甲、⼄类。

使⽤甲类药品发⽣的费⽤,直接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付;使⽤⼄类药品发⽣的费⽤,先由参保患者⾃付规定的⽐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付。

工伤医疗待遇外费用的承担由谁承担?

工伤医疗待遇外费用的承担由谁承担?

工伤医疗待遇外费用的承担由谁承担?工伤医疗待遇外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员工在涉及到工伤医疗情况的,可以根据交纳的工伤保险来进行合法的报销,但在工伤医疗待遇外的费用应当同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

一、工伤医疗待遇外费用的承担由谁承担?工伤医疗待遇外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为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药费在医保范围内,应该从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并没有规定医保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由谁承担,但根据法理来说,应该是用人单位承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

那么,治疗工伤的医疗费超出医保范围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医疗费超额部分由单位承担

工伤医疗费超额部分由单位承担

工伤医疗费超额部分由单位承担【案情回放】陈某于2010年11月25日入职广州某装修材料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公司依法为陈某购买了社保。

2012年3月16日,陈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工地的三楼掉下来,摔成骨折,经治疗花费25630元医药费,而且都由陈某自己垫付。

公司依法为其向相关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向社保部门申请报销工伤待遇。

2011年6月14日经社保部门核准,陈某的医药费中20300元属于社保支付范围,而剩余的5330元不属于社保支付范围。

陈某认为,自已因工受伤,社保不予报销的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而公司认为,自己依法为陈某购买了工伤保险,由于陈某不按规定治疗,造成社保不予报销的费用应当由陈某承担。

请问谁的观点正确?【律师说法】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郑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发生工伤产生的医药费中,超出社保报销范围的部分由谁承担。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公司认为,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工伤医药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社保支付。

对于不符合相关社保报销项目的,由于是工伤者未按相关规定使用药物造成的,工伤者存在过错,且法律未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对于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应当由工伤者自己承担。

郑律师分析说,对于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理由是:第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该规定很明确的点明了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该法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超出工伤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应由谁承担的情况下,从工伤立法目的完全可以推断出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医药费谁承担

工伤医药费谁承担

工伤医药费谁承担
工伤医疗费在我国的承担责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伤保险制度下的工伤医疗费用责任,二是一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下的工伤医疗费用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制度下,工伤医疗费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工伤保险基金是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所形成的资金池,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康复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规定,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而具体的报销比例由工伤认定结果决定。

如果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伤医疗费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承担。

如果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为非工伤,那么工伤医疗费将由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和个人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

具体来说,个人账户中有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劳动者可以先从个人账户中报销,如果个人账户余额不足,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其次,在一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下,工伤医疗费用的承担责任也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险法》,一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下的工伤医疗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承担的。

与工伤保险制度相比,一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下的工伤医疗费用承担比例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的承担比例由各地的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总结来说,无论是工伤保险制度下还是一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下,工伤医疗费用的主要责任承担者都是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所形成的资金池,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等。

具体的承担比例和报销标准由工伤认定结果和当地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工伤的医保报销归谁

工伤的医保报销归谁

工伤的医保报销归谁工伤的医保报销归属于职工的医保单位。

具体来说,工伤医保是一种特殊的医疗保险,适用于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的职工。

工伤医保的报销由职工所在的医保单位负责处理和承担。

首先,工伤医保报销由职工所在的医保单位负责处理。

在职工遭受工伤后,需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医保单位报告,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医保单位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工伤进行认定,确定是否符合工伤保险的赔偿条件。

一旦工伤认定通过,职工就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其次,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由医保单位承担。

医保单位会根据工伤认定的等级和伤残程度,按照相应的比例报销工伤医疗费用。

一般情况下,工伤医保覆盖范围较广,可以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相关费用。

职工只需要按照医保规定的程序进行就医,出具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费用清单,然后向医保单位申请报销。

医保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合理的费用会得到全额或部分的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医保报销并不是自动进行的,职工需要积极主动向医保单位提供相关的材料和申请。

此外,工伤医保报销的比例和范围也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和规定有所差异。

因此,职工在使用工伤医疗保险前,应该对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进行了解,以便更好地享受工伤医疗保险的待遇。

总之,工伤的医保报销归属于职工的医保单位,由医保单位负责处理和承担。

职工在遭受工伤后,应及时向医保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一旦工伤认定通过,职工就可以按照医保规定的方式进行医疗并申请费用报销。

工伤医保报销的范围和比例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和规定有所差异,职工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以便更好地享受工伤医疗保险的待遇。

治疗工伤费用在三个目录范围外的费用承担问题

治疗工伤费用在三个目录范围外的费用承担问题

治疗工伤费用在三个目录范围外的费用承担问题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机构在进行治疗时,如确须使用超出三个目录的,必须征得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向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收取,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医疗机构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参保单位未书面告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该职工属因工负伤的,发生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由参保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基金之所以确定工伤保险三个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一方面是界定了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保证工伤职工能得到目前条件下所能提供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另一方面可以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防止个人或医疗服务机构滥用高昂或不必要的药品、治疗项目,保证工伤保险基金能够为所有投保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使有限的工伤保险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用。

但是,按照目前的工伤保险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职工本人还要承担很大比例的费用,对于普通职工来说,这笔钱并不是小数目。

如何解决这个难题,让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不必再担心治疗费用等问题?从已经着手实施改革的城市提出的方案来看,趋势都是让受伤职工本人承担尽可能少的负担。

无锡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中专门提出:“职工发生工伤应按规定进行救治,并在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统筹地区工伤经办机构同意。

如情况紧急,可先救治,后办理转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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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超出报销范围部分由谁承担
案例:
某职工在公司工作时间被机器挤伤,医疗费支出56200元。

该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书。

后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为六级。

公司持医疗费单据到社保部门报销,只拿回30000元。

理由是其余26200元非保险报销范围,不予报销。

故该公司只向职工支付30000元。

职工不服,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承担余下26200元。

公司答辩说,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职工仲裁请求并无法律依据。

职工觉得很冤枉,该当如何?
该部分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理由:
1、《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该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条例,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职工不承担任何医疗费。

目前该条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

2、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这个部门规章虽然已经失效,但其规定精神与上述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一致,仍然是职工不负担医疗费。

3、《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该条例只规定了所需要费用符合目录的,从工伤基金支付,但没有规定不符合目录的,由谁承担。

所以可以认定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法律漏洞。

但绝不能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文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认定职工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前文已述,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尚未完全失效。

4、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也就是说,制定条例首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获得救治,而已存在的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确定的是职工不承担医疗费,那么如果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就可适用与之相同的立法目的的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来作为判案的根据。

否则,就会出现与其立法目的相反的结果。

换句话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可以不承担医疗费,有了以保障职工救治为目的的条例,反而职工还需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这是很滑稽的。

5、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也就是说,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都不变的发给职工,难道医疗费还得职工承担?因为医疗费是职工受伤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工资是间接损失,岂有只赔偿间
接损失不赔偿直接损失之理?类似的还有其他工伤待遇,道理基本相同。

学理上称之谓举重以明轻。

6、如果单位不投保,或者说职工从各种原因考虑,不要求单位投保,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我们现在的判例是单位就得承担职工所有的医疗费。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单位和职工不投保,职工反而受到更大的保障,而如果按工伤保险条例投保了,职工受保障的程度还降低了,这无异于鼓励职工不按照规定投保,这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转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问题。

7、换个角度分析:假设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只是雇佣关系。

按照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所有的法律及相关规定都没有限制什么治疗费的报销范围。

这又出现了矛盾:没有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雇员不需要担心承担因工负伤的治疗费,而受到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职工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治疗费用,这也是不合理的。

8、那么,单位已经投保了,为什么还要承担部分责任呢?还得从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考虑。

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可以看出,制定条例只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不是说免除风险。

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投保就可以不需要承担工伤引起的责任。

相反,前文所述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就是一个很好的反证。

尽管单位投了工伤保险,但原工资福利待遇还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所以说,用人单位投保只是在一定程度下减少风险而非免除责任。

9、那么工伤保险条例为什么要规定这个限制呢?(1)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说明,但作为保险业来说,要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必然要求保险部门承担有限的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是: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也就是说促进工伤预防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目的。

而预防的主体首要是用人单位。

这个道理很明显,用人单位负有职工培训义务,负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义务(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所以,适当地给用人单位以经济上的压力,以引起用人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符合立法目的。

综上所述,从我国劳动保险立法的历史来看,从来都是职工不需要承担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障职工救治才是首要目的,用人单位只是可以分散风险而非免除责任;在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受伤职工间接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单位承担直接损失更符合逻辑;也符合促进工伤预防的立法目的。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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