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评审和发布办法(doc5)(1)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关于发布和推广第二十届全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关于发布和推广第二十届全二十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管审[2022]3号【发布部门】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发布日期】2022.12.20【实施日期】2022.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创新成果的通知(国管审【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联合会,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和中国500强企业,各成果创造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企业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驱动,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和中小企业司共同主办,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简称全国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了第二十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申报、推荐与审定工作,共收到并受理企业申报成果424项。
经过组织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1/2机构、企业团体有关专家初审、预审,在媒体进行公示,并由全国审委会会议终审,有196项成果被审定为“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其中一等27项、二等169项,现予公布(名单详见附件)。
本届成果反映了我国各种类型、不同规模企业在深化改革、创新管理中的最新实践和成功经验,涉及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主要领域,体现了当前企业管理现代化发展趋势。
主要内容包括:以企业为主体打通创新链,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探索两化深度融合的方式和路径,培育企业在信息化环境下的新型能力;强化“走出去”的战略管理和过程控制,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聚焦细分市场走专、精、特、新道路,发展小而强的领军企业;以战略为导向整合内外部资源,提升企业整体竞争优势;重视管理者队伍建设和新生代员工培训、培养,激发企业各类人才活力;探索产供销全过程和上2/2。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 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办法

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引导电力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探索企业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与时俱进,实现管理现代化,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并指导做好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审查、鉴定、推荐、推广应用工作,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成果的评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发[1986]59号)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的《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在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组织、方法和手段等方面进行改进与创新,并经过实践证明,有明显的作用和效果的管理模式、方法等。
2成果评审着重于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经营机制,资本经营、集团经营,战略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以及应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等现代手段进行管理,成效显著,水平较高的成果。
第二章评审范围第三条成果的创造单位,主要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会员单位;各电力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全国电力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四条成果应具有:1、创新性,即符合管理科学原理,能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应用国内外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引进国外最新先进管理技术在国内首次应用获得成功;32、实践性,即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法规,体现国家指导企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并经实践检验,且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3、效益性,即工作效率高,经济效益显著。
(效益计算参照执行中企联《申报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第四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中电联是成果评审的领导机构。
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评审和发布办法

附件三: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评审和发布办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改革函[2003]62 号)精神、比照国家对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暨进一步组织做好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国资改发[2004]2 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提出的具有改进、创新因素,有明显作用和效果的办法和措施。
其主要要求:一是具有创新性,即符合管理科学原理,能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结构、功能明显优于原来采取的管理办法,并达到或超过北京市或国内先进水平的创造发明;应用北京市或国内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国外先进管理技术与企业实际结合进行创造性应用。
二是具有实践性,即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技术政策、法规、体现国家和北京市指导企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
三是具有效益性,即工作效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显着。
二、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的内容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和北京市切实加强企业科学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委、办、局提出的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的重点。
同时要结合企业所面临的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可持续发展等经营环境的变化;有针对性选择成果主题,突出重点和难点。
例如:坚持可持续发展,大力开展资源节约与生态型企业建设,实施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管理;加强技术创新管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战略管理、品牌管理;以市场导向,解决企业改革、产业结构调整所面临的难点、重点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等实行人本管理;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严格成本控制;推进信息化建设,实施精细化管理、现代物流配送管理;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等。
申报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效益计算方法

申报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效益计算方法为规范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效益(简称成果效益)的计量口径和方法,便于界定、测算、汇总和比较,并通过成果效益的计算逐步把管理创新所创造的效益,从企业的总体效益中分离并相对独立地量化出来,以展现管理也是重要生产力,进一步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我国企业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根据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简称《办法》),特制定本计算方法。
一、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所取得的效益,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部分。
经济效益是指企业实施该项成果后产生的效益扣减实施该项成果所投入的费用而得出的效益。
社会效益是指企业实施该项成果产生的生态效益、创造就业机会、支持公益事业、为推进我国企业管理现代化提供示范等。
二、成果效益必须是该成果所创造的直接效益。
不能把非成果作用而产生的效益计入成果效益,也不能重复计算。
成果效益必须是经过科学测算真实反映的成果效益量。
三、本方法主要适用于成果经济效益的计算。
凡能计算经济效益的成果,在申报时都应依据本方法进行计算;不能计算经济效益的成果,如成果效益主要体现在社会效益方面,可采用定性方法评价;如采用本计算方法难以表达成果效益,可根据其效益性原则另用别的公式测算,但申报时必须附详细资料。
四、成果经济效益主要计算方法1.单项因素直接测定法(按英语缩写为MTP)“MTP”是成果实施后在成果效益计算年度内实测效益(效率)数据与该成果实施前一年度的实际或定额进行对比的差量,折算为价值量,再扣减成果实施所需费用后而得出的成果效益。
“MTP”只适用于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单项成果,如节约投入材料项目的工、料、管理费、资金、工程费等;增加产出项目的产值、销售收入等;提高市场占有率项目的新增利润数等。
“MTP”的通用计算公式为:nE m=(Q1-Q0) r - (∑C a + I ) -Fa=1E m:按“MTP”方法计算出的单项成果经济效益,以现行价格计算的价值量表示。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

附件2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为了鼓励和引导我国企业强化创新驱动,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并总结和推广管理创新经验,指导做好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和发布工作,经中国企业联合会、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和中小企业司研究,现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是指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各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
它必须同时符合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效益性和示范性五项要求:一是具有创新性,即在实践中率先发现和总结出某些管理领域的规律,并得到国内外公认;或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论、方法、手段和经验,在实践中进行创造性应用;或借鉴国内其它企业管理创新经验,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发展;或企业针对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所进行的有益探索。
二是具有科学性,即管理创新成果内容符合管理学基本原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反映企业管理的一般规律.三是具有实践性,即反映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已进行的成功实践,且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四是具有效益性,即经过科学评估、测定与计算,证明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是具有示范性,即管理创新经验具有可操作性和推广应用价值,对其他企业改善内部管理有一定借鉴作用。
二、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的内容要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和新科技革命的发展趋势,着重反映企业管理面临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具有行业一流、国内领先水平。
同时,注意比照已审定和发布的成果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成果主题,突出创新点和示范作用。
对于选题较好且材料需进一步提炼的成果,也可在正式申报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与成果承办单位进行沟通。
三、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限额推荐、专家审定原则.成果申报单位包括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个行业、各种所有制、各种规模的企业.大型企业集团所属的分公司(或相同性质的生产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可作为创造单位申报。
管理创新成果奖励管理办法

福田汽车集团管理制度—————————————★——————————————管理创新成果奖励管理办法FTOP.10002.14.0-20062006年10月11日发布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 目的为贯彻公司“高质量、低成本、全球化”的经营方针,鼓励创新,促进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的培育、总结、提升和推广,展示企业创新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申报管理创新成果的组织、评审、申报、奖励。
3 术语管理创新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提出的具有改进、创新因素,有明显作用和效果的办法和措施。
4 管理创新成果的管理机构4.1评审委员会主任:王金玉副主任:张夕勇、余东华执行副主任:杨国涛成员:王向银、王美臣、赵维纯、周亮、邬学斌、吴越俊、赵景光、张彬、黄鹤龄、杨秀森职责:管理创新成果的终评、预算审批及相关事宜决策。
4.2管理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主任:杨国涛成员:杨秀森、王维职责:管理创新成果的初评,申报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
5 工作流程5.1每年2月份为管理创新成果申报时间,具体申报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5.2综合管理部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并报公司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
5.3每年4月底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
5.4北京厂区的申报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申报及奖励工作,京外事业部综合管理部负责所在单位管理创新成果申报工作,相关申报项目及奖励工作需报评审委员会备案。
5.5各地申报流程及相关事宜登录企业管理创新网(/)查询属地承办单位联系方式咨询。
6 职能职责:6.1综合管理部6.1.1负责管理创新成果项目申报的相关工作的牵头。
6.1.2负责申报项目的初评、验收及把关工作。
6.1.3负责组织公司管理创新成果评审会议的召开。
6.1.4负责管理创新成果申报及相关工作的协调。
6.1.5负责管理创新成果项目预算制订、审批、执行,申报完成后相关费用的分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5日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持续发展潜力大,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京开展实体化经营并经本市认定或确认,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或具有城市发展战略意义的企业。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总部。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总资产2亿美元以上(含)、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其他总部企业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确认。
第五条聚焦更高能级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统筹整合政策服务资源,落实企业“服务包”制度,持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升总部企业整合资源、开拓市场、产业升级、创新创造和经济社会贡献能力。
第六条充分利用“两区”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围绕全球贸易、数字经济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享受产业准入更加开放、数据流动更加安全有序、资金进出更加便利、人才支持幅度更大、税收优惠力度更大、营商环境更优的政策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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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评审和发布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改革函[2003]62号)精神、比照国家对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暨进一步组织做好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国资改发[2004]2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企业制度、管
理理念、管理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提出的具有改进、创新因素,有明显作用和效果的办法和措施。
其主要要求:一是具有创新性,即符合管理科学原理,能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结构、功能明显优于原来采取的管理办法,并达到或超过北京市或国内先进水平的创造发明;应用北京市或国内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国外先进管理技术与企业实际结合进行创造性应用。
二是具有实践性,即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技术政策、法规、体现国家和北京市指导企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
三是具有效益性,即工作效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显著。
二、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的内容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和北京市
切实加强企业科学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委、办、局
提出的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的重点。
同时要结合企业所面临的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可持续发展等经营环境的变化;有针对性选择成果主题,突出重点和难点。
例如:坚持可持续发展,大力开展资源节约与生态型企业建设,实施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管理;加强技术创新管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战略管理、品牌管理;以市场导向,解决企业改革、产业结构调整所面临的难点、重点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等实行人本管理;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严格成本控制;推进信息化建设,实施精细化管理、现代物流配送管理;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等。
三、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创造单位,是在我国和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工业、交通、建筑、商贸、农林、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各行业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联营、股份合作、有限责任、股份有限、私营和港澳台商、外商投资等各种类型的企业。
中央企业、市属企业所属的分公司(或相同性质的生产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可作为创造单位申报。
四、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由企业自愿申报,国家级的由北京市国
资委、北京企业联合会向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推荐。
申报、推荐的成果要经过有专家参加的具有一定权威的鉴定组织确认。
五、企业申报的成果应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数
据,必须经过推荐单位审核认可并盖公章。
属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必须经过科学测定后填写其提高工效的数据。
成果所创造的经济效益计算,按全国统
一制订的计算方法执行。
六、推荐单位对所推荐的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必须以严格的科学
态度,对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现象发生,维护市级成果的严肃性。
同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反对一切不正之风。
七、申报的成果属于集体创造的,可填写主要创造人1-2人,参与创造人原
则上不超过10人。
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人、二等奖不超过8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超过上述限额的人员由本企业自行表彰。
成果参与创造人必须是实际参与本成果的创造实践,并确有贡献的本企业人员,企业外人员均不应列为创造人。
八、评审结果,由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发布。
九、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属北京市级,主要分一等、二等、三等
3个级别。
对获北京市级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北京企业管理创新发布和推广大会上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及宣传推广。
对成果创造人的表彰、奖励可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北京市、行业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企业内部规定执行。
十、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申报、评审、发布和表彰在北京市国资委
领导下,由北京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主办、北京企业联合会承办。
申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
注:“净资产收益率”(序号3)为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值;“总资产报酬率”(序号4)为利润总额与利息支出之和,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资产保值增值率”(序号6)为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与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值。
此外,非工业企业也可按本行业通告的主要指标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