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坑分局东莞市东坑镇“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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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东府〔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东府〔2020〕8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登记范围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

我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时限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权属、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等权属和自然状况。

确权登记工作于2020年12月全面展开,如本通告结束时间与上级部门关于此项工作结束时间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的通知为准。

三、登记方法(一)权籍调查。

为确保本次“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工作顺利开展,需进行前置权籍调查工作。

调查期间,调查作业人员佩戴统一制作工作证到各单位、各户进行现状土地房屋调查,核查每幢房屋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情况,并同步开展资料收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3•【字号】东府[2006]11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6〕1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本市户籍原农(居)民(以下简称“村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区)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区)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东府令第80号)及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村(或社区,含村民小组,下同)必须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50%以上用于所属村民的社会保障(以下简称“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和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按照宗地标定地价的10%计算;土地使用权出租或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以签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收入或投资分红的10%计算。

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必须达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50%以上,具体比例可由各村自行确定。

第五条各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开设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土地收益社保专户),实行专户管理,账目设置须细分到各村(居)民小组。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2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2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7日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有效保障农民集体及农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2010年第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1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受委托实施原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核)的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等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并将拟征收土地报批材料的组织、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及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职权委托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东府办〔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6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8日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为做好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督促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管好用好全市自然资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全面、公正、合理、科学评估各镇街(园区)的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成效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指导各镇街(园区)合理配置和严格管理自然资源,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构建依法用地及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秩序。

二、考核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三、考核方式考核工作主要采取书面考核方式。

具体由市政府组织,市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考核数据收集、计分及评定工作。

四、考核内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包括耕地保护考核(权重30%)、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权重20%)、土地执法监察考核(权重15%)、“三旧”改造考核(权重15%)、重大项目用地服务考核(权重10%)及土地收储考核(权重10%)等6项考核。

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总得分(总分100分)=耕地保护考核得分×30%+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得分×20%+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得分×15%+“三旧”改造考核得分×15%+重大项目用地服务考核得分×10%+土地收储考核得分×10%。

东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方案

东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方案

东发〔2007〕24号关于印发东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镇府各办公室、各村(社区)、各单位:《东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已经镇委、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坑镇人民政府二00七年八月七日东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为重点解决我镇规划面临的农民公寓建设、廉租房用地、六个控制片区建设(两个生活区、两个商业区和两个综合区)、角社电子信息产业园、两个增容变电站建设、工业园区配套服务区建设、旧村改造以及“四整四聚”用地整合等问题,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建设用地供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现就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立足全镇经济发展宏观布局的战略调整,以有效保障建设用地供给为总体目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同步发展。

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按“严格控制、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实际操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城镇进圈、工业进园、民宅进区”三进的集约用地原则,重新整合土地资源,实施“四整四聚”、空间管制和双线管制。

二、规划原则(一)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对耕地的占用。

(二)坚持集约节约用地为核心,以人为本设定建设总量,严格控制建设增量和规模。

(三)坚持统筹区域发展,保障各业用地,优化城乡发展格局。

(四)坚持机制创新,整合农地资源,做好耕地折抵。

整合建设用地资源,拓展发展建设腾挪空间。

(五)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工作目标(一)增强规划可操作性。

以《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大纲》和《东莞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分配方案》所确定的我镇土地利用指标为基础依据,将镇重点发展的基础项目和各村发展计划在空间上落实。

由镇政府统一调配,重点解决近期规划的重大项目用地问题。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的通知-东府[2009]4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的通知-东府[2009]4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的通知(东府〔2009〕4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业经2009年4月13日召开的今年第9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十五日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明晰已建房屋产权,盘活存量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已经建成而相关手续不全的违法建筑,兼顾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有序发展的要求,采取灵活措施与变通办法,为其补办所缺手续,明确土地和房屋产权,以有效破解企业融资、上市、资产重组等过程中的具体障碍。

二、工作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是逐步健全的,对在此之前已经出现的既成事实,要按照当时特定的客观条件与历史环境,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历史问题历史解决,立足现实采取对策。

在补办房地产权手续过程中,对于经营性项目,市核心区、镇中心区的已建项目以及未建成区的项目,要从严把关。

(二)依法行政,用足政策。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范围(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二、具体要求(一)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东府令80号发布日期:2005-9-2执行日期:2005-10-1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二○○五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的;(二)经依法批准的;(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四)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含本数,下同)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第七条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含农民公寓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用地(含农民公寓住房)。

第八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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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坑分局东莞市东坑镇“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东莞市东坑镇“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东莞市莞城街道创业社区莞太大道120号金马大厦八楼806-809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06月1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申请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441900-28-202005-280148-0001
项目名称:东莞市东坑镇“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项目
预算金额:3,585,177.50
最高限价(如有):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标的名称:东坑镇“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
2、标的数量:1批
3、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4、其他:无
合同履行期限:2020年06月16日至 2020年08月30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1. 对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扶持
1.1.1. 根据财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及《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1.
2.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日期: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8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东莞市莞城街道创业社区莞太大道120号金马大厦八楼806-809室
方式:现场购买
售价(元):15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年06月1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东莞市莞城街道创业社区莞太大道120号金马大厦八楼806-809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凡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标人须在采购结果公示前应自行通过东莞市政府采购网(略)或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略)进行建档入库,已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入库(企业身份为“政府采购类”)的除外。

入库路径:1.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2.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信息登记-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

操作详情详见东莞市政府采购网〉重要通告〉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建档入库的通知。

投标人须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略)平台供应商注册栏目进行操作,如遇到相关注册问题,按“办事指南”相关事项处理,请参加本项目投标且尚未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务必于本项目采购结果公示前完成注册登记。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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