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雷尔曼-修辞学与逻辑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邏輯學與修辭學

[比]佩雷爾曼(Chaim Perelman)

過去的50年中,我們看到了邏輯的範圍由語形學擴展到語義學和語用學。但仍然存在問題:如何從邏輯到達修辭?換言之,在形式系統的研究與文體(style)及修辭手段的研究之間是否存在著一種關係?

作為邏輯學家,我對人們在價值問題上看法不一這個事實很感興趣。從經驗的邏輯實證主義的觀點來看,這種不一致是由於價值判斷的主觀性所致,因而它們不能得到證實。但我不能接受這個結論。這便提出了一個問題:是否有價值判斷的邏輯?價值判斷能否通過推理加以證明?

舉個簡單的例子,在這次會議之初,鮑亨斯基神甫將他關於邏輯的定義限制於對形式推理的研究,而排除了所有其他的邏輯概念。他這是在隱含地做出一個價值判斷。他是僅僅斷言邏輯應以這種方式定義而未給出任何理由呢?還是試圖證明他的定義是合理的,亦即:他的定義較其他可選擇的闡述方式更為可取呢?這裡就涉及一個關於選擇的問題的例子。我們解決這個問題並不是靠任意的、主觀的決斷,而是根據其合理性。當必須在兩種對立的方法論或定義之間進行選擇時,人們不僅將這種推理方式用於法律和哲學,而且也用於科學。

因此,我著手研究價值判斷的邏輯。我的研究很像弗雷格在一個世紀前所做的那樣,是依據經驗來進行的。但是弗雷格分析了數學的演繹方法,而我則考察人們如何證明合理的選擇。經過幾年的工作,我得出一個令人失望的結論:價值判斷的邏輯根本不存在。後來,我意識到了作為邏輯學家的我完全忽略了的某種東西:除了那些在形式邏輯中研究的推理工具外,還有其他的推理工具,即亞

里士多德稱之為辯證推理的工具。但我傾向於稱其為論辯推理(argumentative reasoning)。人們往往忘記亞里士多德不僅是他稱為分析推理的形式邏輯的奠基人,而且也是辯證推理的奠基人。他專門在《修辭學》、《論辯篇》和《辯謬篇》中談到了辯證推理。

當我探究的結果憑其自身開始構成一個領域時,也就到了為其擇名之時。最自然的選擇是修辭學和辯證法,這是亞里士多德有關辯證推理研究的兩個主要分支(他是分別在《修辭學》和《論辯篇》中對它們進行討論的)。選擇修辭學似乎更為周全,因為黑格爾和馬克思曾在一種十分不同的意義上使用“辯證法”。此外,聽眾這一概念完全未出現於《論辯篇》,它僅是在《修辭學》中起明顯作用。我認為這一概念對理解論辯推理至關重要。

當我著手研究這一問題的歷史時,我注意到,亞里土多德對分析推理和辯證推理所做的重要區分在中世紀和文藝復興時期卻被莫名其妙地遺忘了。這兩起推理形式都被統稱為辯證法。但是有些邏輯學家強調形式邏輯。而其他的邏輯學則側重於修辭學。例如,鮑亨斯基教授提到的瓦拉的三卷本論文集《論創意的辯證法》,其中“創意”是修辭學的主要成分(其他成分有佈局、演說術、記憶和動作)。在修辭學的傳統方面,其他重要的邏輯學家還有斯特姆和阿格里科拉。

在拉姆斯之前,辯證法一直表現為缺乏統一性。拉姆斯是16世紀著名的法國邏輯學家,死於聖巴塞洛繆節的大屠殺。拉姆斯將辯證法理解為是對全部推理形式的研究。因而在他的雄心勃勃的著作裡,既包括了分析推理也包括了辯證推理,兩者之間並未劃定任何界限。他將“修辭學”這一術語專門用於嚴格說來不能稱為推理的那些勸說性交際成份(演說術、記憶和動作),並把這些問題留給了他的朋友O•塔隆。塔隆是在修飾語言的藝術這一狹窄的意義上理解修辭學的。因此從塔隆的時代以後,修辭學不過被看作是研究文學形式和語言表達方式的。這樣,它作為哲學的一個分支就逐漸消失了。

相比之下,在亞里士多德的分析法基礎上擴展的現代邏輯卻蒸蒸日上。然而,亞里土多德所講的辯證推理的學問又怎麼樣呢?並且,我試圖在“修辭學”的名稱下予以復興的那種學問又怎樣呢?

令我極為感興趣的問題是,如何把勸說性論說一方面與修辭學(在拉姆斯和塔隆的意義上使用這一術語)聯繫起來;另一方面與形式邏輯聯繫起來。顯然,拉姆斯在斷言修辭手段僅是作修飾而用,並不具有推理的特徵這點上是錯誤的。事實上它們是壓縮的論證.這就是修辭手段被用作有效的勸說方法的原因。勸說性論說與形式邏輯的聯繫又怎樣呢?一個辯證論證可被評價為有力或軟弱、恰當或不恰當,但卻不具有無可爭議性或自明性。無可爭議性或自明性乃是分析論證的特徵。而且在形式邏輯中,必須消除任何引起爭議的東西,這就必需發明人工語言。人工語言具有處理符號和構成完好定義的語句的形式規則。

在這一簡短介紹之後,我將提出自己關於“新修辭學”的思想。

在弗雷格、羅素和那些受過數學訓練的邏輯學家的影響下,將邏輯歸結為形式邏輯變得十分普遍。這種看法導致了對廣大的非證明的推理領域的忽視,這些推理使我們能在一系列的觀點中,選擇看上去最完善、最能令人接受和最合理的觀點。它是一個與爭論、批評及各類辯護有關的推理的廣泛領域。我們試圖依據這種推理,通過在商討過程中為某一論點尋找支持和否定的理由來說通和勸服個人或集體。因此,我們應當以被認為是論辯理論的修辭學來努力完善被看作是證明理論的形式邏輯,以彌補上述歸結的有害影響,這樣做是不會令人感到意外的。

讓我們迅速地考察一下標誌二者區別的特徵。建立一個形式邏輯系統的基本條件是必需預先排除任何只有靠解釋的力量或者裁決方能解決的困難。這就是為什麼形式邏輯的“語言”必須從一開始就排除任何歧義性的緣故。當說到“X=X”

或者“P→P”時,我們並非在陳述一個自然規律,而不過是斷言在每一個這樣的命題中,必須以相同的值替換符號“X”和“P” ,因為它們不能得到兩種解釋。

當涉及自然語言時,這一條件並非必需滿足。人們假定相同的詞具有相同的意思,但是相反情況的證明也是可接受的。因此,當只有以導致不一致、繁瑣或不可接受為代價才能保持單義性時,背離這一假定似乎是正常的。

通常很難令人相信一個有理智的人斷言某種我們一眼就看出矛盾的東西。當赫拉克利特說“我們兩次踏進又不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時,我們試圖通過對“同一條河流”的兩種不同的解釋來避免明顯的矛盾。當聽到像“戰爭就是戰爭”這樣一個命題時,我們知道遇到的是一個“擬重言式”,其目的在於為在和平時期會令人感到震驚的一種行為辯護。倘若我們將此命題僅僅考慮為是對同一律的運用,就不會有上述的結論。帕斯卡在他的《思想錄》中告訴我們:“如果上帝的真話在字面上是假的,則它在心靈中是真的”。他這樣說是敦促我們為維護聖經條文的真理性而去尋求它的一種新的解釋。

在自然語言中,符號的單義性不像在人工語言中那樣是在所有情況下都要求的一個條件。作為結果,符號的重新解釋總是可能的。這阻止了我們依據一個形式的標準斷然決定一個命題的真假。法學和神學提供了大量的實例,由於種種原因,一個法律條文或者一個宗教條文的字面解釋是不能令人接受的。

一個形式邏輯的系統包括演繹規則,這些規則使一種性質(真、概率、模態)從前提傳遞到結論成為可能。但前提具有所提到的性質的保證何在呢?古典邏輯學家相信自明性是公理的真理性的保證,而公理被看作是一門科學的原則。但是亞里士多德已經指出(《論辯篇》,101),當對話者拒絕把這些原則當作真理時,為了說服他,求助於論辯是必不可少的。這使我能夠強調論辯與證明推理之間的區別:一個形式的、邏輯的或數學的系統能獨立於任何人的同意而發展,但論辯只有考慮去堅持(ad-herencce to)一給定的命題時才能進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