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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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公民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权利和义务伴随着每个公民的一生,从其出生到其死亡,每一个人都拥有自己所有的权利和所应尽的义务。但是,并不是每个中国人都了解应该如何正确的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既然如此,本文有就拥有了它的作用,不是没有用的东西,说不定它就是知道人们的路灯。

如果要了解权利和义务的正确行使和履行方法,那首要的就是了解权利和义务。权利

(1) 权势和货财

《荀子?劝学》:“君子知夫不全不粹之不足以为美也……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羣众不能移也。”

《后汉书?董卓传》:“稍争权利,更相杀害。”

明方孝孺《崔浩》:“弃三万户而不受,辞权利而不居,可谓无欲矣。”

(2) 法律用语。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或者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

权利通常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也

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因此,权利有着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之分。

义务

1依照身份、地位或职业,由命令或习俗责成的工作、行为、服务或职务 2在道德或伦理上的一般强制的应尽责任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权利和自由,主要有:

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 宗教信仰自由。

5 人身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人格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 通信自由。

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9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10 受教育的权利。

11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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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4、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

5、计划生育。

6、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

的义务。

我国的公民拥有如此多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该如何正确的行使和履行,这个问题不是三两句就能简简单单的回答出来的,那么我现在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应该如何正确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性质是由国家性质和社会制度决定的,它具有鲜明的

阶级性.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资本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本质的区别,其特点是: 1 公民权利的广泛性.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为绝大多数的公民享有,如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在总人口中比重日益扩大,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极少数.其次,表现在权利内容的广泛性.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同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权利的狭隘性相比较,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 公民权利的真实性.我国公民权利的真实性,首先表现它的可行性. 根据我国实际,凡是规定的权利,都可以办到,凡是不具备条件的就不写进宪法或法律,体现了原则和实践的统一.其次,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宪法作了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证措施规定.如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除授权性规范外,还有禁止性的规范,而且又有刑法加以具体化.相反,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则是虚伪的,有很大的欺骗性,其原则和实践往往是脱节的.

3 我国公民权利的平等性或公平性.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说任何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一律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违法和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任何资本主义根本办不到的.

4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我国宪法还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国,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的,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公民权利和义务是脱节的,分离的.我国公民利益和义务的一致性,正是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肖志军案例权利与义务分析

2007年11月21日下午,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就此案例,我们可以从患者李丽云、患者家属或称为关系人肖志军、医院方三方进行分析。

今天,我们从权利与义务角度进行剖析。

以下分析基于此法条。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首先,对于患者李丽云而言,在她还没有昏迷之前,作出不进行剖腹产的决定。行使了"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自己“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的权利。之后不久,由于病情恶化,患者本人陷入昏迷,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其权利与义务转移到相关家属及关系人的身上。

然后,对于肖志军,就算他不是李丽云的家属也至少是关系人,最起码他是孩子的父亲,因而肖志军无论是否是李丽云严格意义上的丈夫,他都在患者本人昏迷无法行使其权利时,享有权利签字决定是否对李丽云进行剖腹产手术。然而,法律赋予肖志军的这种权利,与其说是权利,更像是一种义务。因为,面对签与不签的选择,肖志军只能选择签。不然,他将面对的不只是各种批判与不解的舆论,甚至是刑事杀人罪。

肖志军对李丽云负有扶助义务是毫无疑问的。同时,在医院已经开通绿色急救通道,做好一切手术准备的时候,肖志军此时不签字的不作为行为是导致李丽云无法得到救助因而死亡的直接的和惟一的原因。同时,在当时医院、病友,尤其是警察的反复劝说和解释的情况下,肖志军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起码应该认识到自己不签字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李丽云的死亡。但是,就在这种李丽云最需要他的时候,肖志军却选择了逃避,并最终间接造成了李丽云的死亡。

从医院的角度来说,救死扶伤的确是医院的法定职责,但是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同样是医院必须履行的义务。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以任何借口要求医院违反法律法规的明文禁止性规定,反过来说医院不能因为遵守法律而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在

本案中,救人与守法是一对矛盾,如果说它们不应该成为矛盾的话,那是规则本身的问题,至少不是医院应该承担责任的理由。

然而,却有人喊出了“制度是冷的,血是热的”如此激进的看法。从道德的角度看,此说法确实让人乐于接受。但是,作为一个理性的法律人,我们应做的不只是振臂呼喊,更多的应该是理性的法律分析。是的,医院负责人在接到主治医生的报告时,以“家属不签字”为由作出了不抢救的决定,延误了抢救时间,间接导致病人死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于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医院认为家属不签字,院方就无权动手术。这种机械、片面理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做法是错误的,而且产生了严重后果。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道义责任。

最后,肖志军和医院没有法律责任。但医院负有道义责任。就法律而言,“家属不签字不能手术”决不是立法的精神,法律的原意是为了保证患者知情权,为了防止医院背着家人乱做手术,但法律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医生有权决定手术。医院有能力救两条人命但他们没有做,医院放弃了自己的权力,放弃了自己的人道责任,也基本上避开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在最后一刻他们不会忘记让肖志军签下了“后果自负”的字据,也许肖志军愚昧、固执甚至狡诈,但最“聪明”的还是医院,他们甚至叫来了110。医院的周密考虑本身就是道德的悲哀。在医院周密考虑的背后,是医院与病患之间赤裸裸冷冰冰的法律关系。肖志军太偏执,李丽云的悲剧色彩太重,但它却有着广泛的代表性。虽然很难有人像他那样偏执,但是仔细想想,医疗过程中又有多少人内心心甘情愿爽快地接受医生的建议呢,肖志军对医院的怀疑是有道理的,这是生活经验告诉他的,在这个社会里,到处有关于小病大看、无病乱看、医生开大处方的传闻,本应该充满温情与爱的医患关系在中国成了赤裸裸冷冰冰的法律关系,谁也不相信谁,谁也不相信良知。肖志军不相信医院,医院也不相信肖志军,肖志军害怕上当受骗,医院害怕承担责任。医院一定

要肖志军签字,肖志军一定不要签字,签字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法律责任,意味着

为打官司留下证据~是的,双方交涉的焦点是“你愿不愿意给我留下证据,”是

阿,证据太重要了,遍地都是医患官司,双方都把对方当成敌人时刻提防着,这样

的现实难道不正是中国的独特国情吗,

通过对上一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权利的不好好行使以及义务的乱用都不

仅仅危害了自己,同时也会对他人造成影响,纳闷到底该如何正确的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务呢,一下就"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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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的几个观点:

(一)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义务。

这就是说,虽然公民之间在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受教

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都一律平等。

第二,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法律保护。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保

证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又制定了《义务教育法》,其中规

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不容许滥用权利。宪法第51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

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的权利和自由的界限就是

别人的权利和自由。同时,权利是不能超出社会经济和由经济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的。”

这说明国家在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权力与义务的统一性,首先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离的。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从法律关系上讲,权利与义务是同时产生相对应而存在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其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更加自觉地履行公民的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又能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公民享有和行使11权利创造更多条件。

2(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权利与义务统—的原则,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一,公民要认真行使公民权利。第二,公民要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应尽的责任。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只想享有权利,不愿履行义务,或者想少尽义务而多享受权利,都是错误的。

总之,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也不存在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公民,只有把认真行使公民权利和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态度。

(三)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1(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原则的前提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所以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为公民着想,依法保护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同"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样,公民也应该为国家着想,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那么公民应如何贯彻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1)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首先,国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维护了国家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国家利益要靠法制来维护,公民要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在法制轨道上行使公民的权利,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才能维护国家利益。违反法律,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会失去自己的权利。

(2)公民在履行义务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会产生矛盾。

国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公民个人利益往往又表现为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如果一定时期,国家政策向国家利益倾斜多了,照顾了公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就会影响公民当前利益的满足。国家工作的安排、政策的制定要做到统筹兼顾。但作为公民个人要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必要时,还应牺牲个人利益来保证国家利益。

(四)要自觉履行义务。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于在我国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这就确立了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地位,就保证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和统一,从而就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离。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义务,也就是实践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五)遵守国家法律,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的社会主义法治作贡献。只有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才能在特殊的时候辨别该怎样正确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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