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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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充侦查完毕移送 审查起诉 后 , 民检察 院重新计 算审查起诉 人
期限 ;如果 自行侦查 ,不能增加时 限,只能 在审查起诉 期 限
对于补充侦查 的条件 未做 出规 定 。我 国 《 民检察 院刑 事 人 诉讼规则》 ( 以下简称 《 则》 规 )对 “ 犯罪事实 清楚” “ 、 证 据不足”的标准分别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将补充侦查 的条
案犯罪嫌疑人”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
( 以下简称 “ 公安侦查部 门” )和人 民检察 院审查起诉部门对
补充侦查的条件各有 自己的看法,导致对案件证据是否符合
起诉条件 、具 体案件如何定性Fra bibliotek方 面的理解存在分歧 。 2 .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规定存 在局限
笔者认为 ,司法解释对补 充侦 查条件和重新立案 侦查 条件 的
( )立法方 面存在 的局 限 一
1 .我 国刑事证据立法不够完善
目 前我国未对证据单独立法,我国 《 刑诉法》 对刑事 证据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刑诉法》规定 ,认定和确定犯罪
嫌疑人 、被 告人有 罪时应 达 到 的证 明要求 为 “ 罪事 实 清 犯 楚 .证据 确实充 分 ” ,存 疑 不起 诉 的 条件 为 “ 据 不 足 ” 证 ,
阶段补充侦查在立法方面存在 的局 限和司法 实践中存在的问 题人手 ,建议 我国立法 机关及司法机关采取相应 的对策。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存在 问题
根据 《 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
补充侦查 的条件包 括 “ 漏罪行 、遗漏 同案 犯罪 嫌 疑人 ” 遗 , 重新立案侦查 的条件 是 “ 的犯罪事实 ” 新 ,两 者之问并 无本 质 区别 。人 民检察 院对未经退 回公 安机 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 件 ,在审查起诉 中发现新 的犯 罪事 实 ,只能 补充侦查 ,如果 退 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每次 补充 侦查 的期限为一个 月 ,补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研究——以程序流转为视角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研究——以程序流转为视角

退 人 查 数
( ) 人
86 4 40 7
一退 后 次 查
55 9 35 3
二 退 后 次 查
11 6 7 4
退 后 诉 查 起
76 5 49 0
占查 数 退 总 的
比例 ( ) %
8. 93 6 8. 7 2 O
起 诉 人 数( ) 起 诉 人 数 ( ) 总人 数 ( ) 人 人 人
以程序流转为视角
董 薇
摘 要:审查起诉 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现 实中运用十分普遍。其适用效果关乎 司法资源使用和刑 事程序流转的效率。但其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的情况并不十分吻合 。从公开发表的调研数据和实地访 谈 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看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有其合理性,但 实践 中被异化 的情形也大量存在 。异化 的 原 因超越 了制度本身,案件的分流环节是 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关键 词:退 回补充侦 查 审 查起 诉 司法制 度 中 图分 类号 :D9 8 1 文 献标志码 :B 文章 编号 :17— 00 20) 40 5—6 62 12 (09 0— 1 10
成职 责 ,应 当不会 出现退 回补 充侦查 的情况 。退回补 充侦 查只适用 于没 有完成 原侦查 任务 、部分 事实、
收 稿 日期 :2 0 -52 0 90 .3 作者简介:董薇 ( 95 ),女,黑龙江黑河人 ,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 改革研究中心 工作人员 ,主要研 究刑 18 . 事 诉 讼 、 司法 制 度 ,成 都 ,6 0 6 。 10 4 ① 补 充 侦 查 制 度包 括 审 查 批 捕 阶 段 的补 充 侦 查 和 刑 事 审 判 阶段 的补 充 侦 查 , 本 文 讨论 的是 审 查 起诉 阶段 的补 充 侦 查 。 ② 陈光 中、徐静村 :《 刑事诉讼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2 0 0 2年版 ,第 2 5页。 4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惩罚犯罪、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尚未完善,笔者就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及内容(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出检察人员参加。

”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这里的侦查活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1、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具体是指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侦查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活动所进行的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进行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使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以及时立案,使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关于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若干思考[摘要]对补充侦查来说,科学的实体条件规定以及严格细致的程序规范将使得退回补充侦查的启动和运行走向良性循环。

这些对补充侦查进行规范的制度的作用就是使制度内成员共同遵守其办事规则,从而更好更可检验性地完成工作。

因此,很需要我们为补充侦查设置相应的制度和约束规范。

[关键词]补充侦查;机制;完善退回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也必须以公正合理为依据,遵循权力范围法定和权力措施成比例原则。

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不仅要能保证事实的公正,而且还要保障其权力遵循程序和法治的要求。

就制度层面而言,要实现这一权力的公正和合理行使,一方面,要在实体条件上下功夫,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退回补充侦查权行使程序的规范。

一、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够诉的和不起诉的之外,才需要补充侦查。

关于够诉的标准,《刑事诉讼规则》第279条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即证据充足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从《刑事诉讼规则》所设定的起诉标准来看,公诉机关并不必等到案件中的所有问题都查清楚后再起诉,只要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查清,就可以提起公诉。

在数罪的情况下,查清一个起诉一个。

所以,在部分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并不一定要进行补充侦查。

关于不起诉,《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加了证据不足不起诉,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补充侦查。

证据不足的,该放就放。

[1]当然,这种不起诉有严格的证据条件和程序条件限制:《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证据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匮毽圈重:竺竺坠!f叁整!圭塾盒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殷凤斌胡光嵌摘要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保障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该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本文剖析了这些制度缺陷,并提出了相应得改革和完善方案。

关键词补充侦查公诉权公诉质量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3202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保障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提高和保障公诉案件质量。

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将侦查的遗漏予以弥补,及时发现证据和合法性上的问题并将其解决在庭审之前,避免审判阶段的起诉失败,最终提高公诉质量。

二是弥补公诉不能引导侦查的不足。

可以整合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权力和资源优势,共同提高侦查以及公诉质量、促进侦查效益。

三是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充实证据。

有助于检察机关后续的公诉工作,也给审判阶段的审判甚至辩护带来便利,收集和调取的证据越充分、对侦查、公诉、审判和辩护就越有利。

四是增加检察机关的证据材料调取权,有利于提高效率、行使对侦查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既规定了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也增加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权力,使得检察机关发现缺少应当由侦查机关调取或出具证据时,无须一律退回补充侦查,可以在自己的办案期限内完成证据调查和补充侦查,有利于提高效率和缩短办案时间。

另外,这种证据材料的调取在客观上也在督促和监督着职权行使,可以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内容。

一、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缺陷(一)法律条文无约束性规定,造成退回补充侦查过多,利用退补借时间退回补充侦查本应只适用于原侦查工作没有做好导致部分事实和情节不清和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是刑事诉讼的非常规手段,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都要退回补充侦查。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证据不足时,检察机关有两种方法:一是退回补充侦查:二是自行补充侦查。

退补侦查的原因有哪些?

退补侦查的原因有哪些?

Happiness held in your hands should be simple and transparen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退补侦查的原因有哪些?导读:退补侦查的原因一般是因为证据不足够而要得新进行侦查,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一、退补侦查的原因有哪些?证据不足够而要退回公安部门进行侦查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刑事诉讼法》第137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应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法》第43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分别对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后者还赋予人民检察院就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对侦查活动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因此,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或有其他程序违法或不完备的地方纳入退回补充侦查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这里侦查程序违法或不完备应理解为“侦查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具体可有两种情况:①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②主要证据的搜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搜集证据。

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

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

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摘要:补充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过程中,机关或者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程序方面等问题,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

XX关键词:补充侦查刑事诉讼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充分、全面地收集证据,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某2021年度共受理案件237件,审查起诉过程中退回补充侦查16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7。

9%,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32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3.5%;2021年度共受理案件145件,审查起诉过程中退回补充侦查113案,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7。

9%,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22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5.2%。

2021年1—9月份,受理案件158件,退回补充侦查86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4。

4%,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1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2%。

三个年度中,自侦案件退查的比例最高,占所受理自侦案件总数的80%以上,具体案件种类的退回补充侦查情况见下表:XX从表中可以看出,除自侦案件外,故意伤害、抢劫等型犯罪退补率较高,其次是盗窃、等财产类犯罪,其他案件也占一定的比例.下面就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原因及改进完善的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XX一、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三个年度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我们发现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率居高不下通过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退回补充侦查的使用率居高不下,而且非常频繁。

自侦案件更是如此,三个年度中自侦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率都在80%以上。

许多原本事实简单的案件,也需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方可查清,达到起诉条件,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浪费了司法**,也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二)存在将退补期限变相延长为侦查期限的现象XX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在一个月内补充完毕。

浅析补充侦查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浅析补充侦查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其特征
1 补 充 侦 查 的 概 念 .
补 充 侦 查 指 公 安 机 关 或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在 原 有 侦 查 工 作 基 础 上 , 案 件 中事 实 不 清 . 据 不 够 确 实 充 分 的 部 分 重 新 进 行 就 证 侦查 的诉讼 活动 。
实不 清 ” ,这 是 否 意 味 着 还 包 括 次 要 犯 罪 事 实 不 清 或 其 它 犯 罪 事 实 不 清等 事 实条 件 呢? 者认 为 从 立 法 的本 意来 看 . 充 侦 查 的 事实 作 补 条 件 是 指 主 要 犯 罪 事 实 不 清 。主 要 犯 罪 事 实 , 指 犯 罪 的 基 本 事 实 , 是
三 、 国 目 前 补 充 侦 查 制 度 存 在 的 三 个 问题 我
根 据刑 事诉讼 法 的规定 , 补充 侦查 应在 一个 月 以 内完 毕 . 充侦 补 查 以 二 次 为 限 。这 就 存 在 以 下 问 题 :
1 在 审 查 批 捕 阶 段 及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改 变 管 辖 , 无 论 是 级 别 或 地 . 域 管 辖 , 以 总 数 两 次 为 限 还 是 单 个 计 算 互 不 影 响 ? 我 国 《 事 诉 讼 是 刑 法 》 1 0条 规 定 “ 充 侦 查 以 二 次 为 限 ” 而 第 1 8条 规 定 “ 民 检 第 4 补 , 3 人 察 院 审查 起 诉 的 案 件 . 变 管 辖 的 , 改 变 后 的 人 民检 察 院 收 到 案 件 改 从 之 日起 计 算 审 查 起 诉 期 限 ” 。正 是 基 于 法 律 上 这 两 种 规 定 , 法 实 践 司 中 也 出现 了两 种 不 同 观 点
中图 分类 号 : F 9 D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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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
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江苏徐州董涛 221600)
摘要: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一项重要方式,是针对前期刑事侦查活动可能存在漏洞和缺陷的一种补救性措施。

然而,囿于诸多原因,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在具体适用中却存在问题,很大程度上违背了程序设置的初衷,影响了程序应有效能的发挥。

基于此,笔者对当前退查活动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追溯造成退查泛滥的原因,并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审查起诉;补充侦查;问题;原因;对策
一、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质量不高导致退查数量居高不下。

调查发现,案件侦查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言词证据缺乏系统完整的笔录。

现在不少案卷材料中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往往是在案发时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制作的笔录, 由于当时条件所限,加之值班民警侦查专业素质较低,询问内容缺乏针对性、系统性,甚至前后矛盾。

2.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证明材料滥用电话记录或信函、传真充数的问题。

在办理外来人员犯罪的案件中, 侦查人员在没有得到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犯罪地人民法院出具的前科证明的情况下,为图省事,常常以电话记录或信函、传真来代替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损害了证据的严肃性。

3.关于抓获经过(或称查获经过)的问题。

在实践中,往往是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书写一份抓获经过来代替警察证言,有的写得简单潦草,不能反映案发当时的抓获情况,或者不是抓获行动参与人所写, 甚至有时连抓获经过也没有,难以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

4.关于现场勘查不细、提取物证不到位的问题。

目前群众普遍通过110电话报警,出警的民警有的不是办案的侦查人员,现场保护意识不强,当负责现场勘查的侦查(或称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现场已被破坏,提取不到相关物证,给破案、办案带来了困难。

(二)退查易被侦查、检察机关作为延期手段。

在案情尚未查清、证据明显不足而侦查期限已满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先移送审查起诉,被退查后继续侦查;或者经事前与检察机关协商,在未实质移送案件的情况下,仅办理移送审查起诉手续,而实际上继续侦查;或者在退查中“借用”检察机关办案时间。

(三)退查提纲的引导性、可操作性不强。

退查提纲是以起诉的标准对案件补查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对案件的补查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然而实践中,部分案件的退查提纲过于简单笼统,没有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侦查方向和解决办法,缺乏可操作性,加之侦诉双方缺乏必要沟通,导致对退查事项的理解存在偏差,侦查人员不能很好地领会退查意图,造成补查质量较低。

(四)补查缺乏监督,导致退而不查问题突出。

退查事项往往涉及一些取证存在困难、补查需要耗费较大人力、物力、财力等侦查机关不愿触及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的补查活动相对封闭,其
补查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导致一些案件退而不查,退查前后证据基本不变、二次退查案件两次退查内容基本一致,或者侦查机关避重就轻,补查一些无关紧要的材料应付了事,造成一些案件无法顺利诉讼。

二、造成退查案件泛滥的原因分析。

(一)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质量“先天不足”是案件退查比例高的根本原因。

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部分侦查人员业务水平有限,侦查理念存在偏差,在侦查过程中比较重视侦查的结果,忽视法定的侦查程序,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得不依靠后期的补充侦查来弥补缺陷。

(二)检察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是退查手段过度使用的客观原因。

检察院公诉部门案多人少问题比较突出,平均每个公诉人员每年办理的公诉案件数量达 150 件,平均每人每 2 天就要审结 1 个案件。

而自行补充侦查需要占用审查起诉期限,这对于原本办案时间紧张的公诉人来说不是明智之选。

相反,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可以重新计算,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不仅无需耗费自己精力就能查清案件,还可以空余出大量时间来处理其他案件。

(三)退回补充侦查只注重“个案补强”,不注重类案引导。

退查案件类型及退查理由相对集中,首先因为这几类案件较为多发、本身数量较多,但是在这几类案件中经常出现的退查理由却在以后的案件中仍然出现,这说明以往的退回补充侦查只对个案起到了指导作用,并没有引起侦查机关的足够重视,没有发挥普遍的指导作用。

这就直接导致了许多本来不应该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又因为相同或类似
的原因被退回补充侦查,造成退查案件数量持续增高。

例如盗窃案件退查理由集中在赃物价值数额不确定;掩饰非法所得案件退查理由集中在赃物去向不明;走私贩卖毒品案件退查理由集中在缺乏毒品上下线相互辨认记录等。

(四)缺乏与退回补充侦查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没有将退回补充侦查的成效纳入绩效考核中。

破案率和批捕率是侦查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一旦批捕,侦查人员就不再注重证据的完善,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对侦查人员没有直接的制约作用。

因此,侦查人员对补充侦查工作形成了不积极、不主动的态度。

检察机关也没有将退查的成效作为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点,更没有不当退查致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机制,导致任意退查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遏制退查率逐年上升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案件质量流程管理机制,对退查案件实施同步管理。

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开始试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AJ2013案件统计系统,实现所有办案人员网上办案,给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安上“立交桥”、装上“监视器”。

据此,对于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案管部门可以实时查看本院办案部门的案件办理情况,比如通过查阅办案人员制作的阅卷、讯问、讨论笔录,可以清楚看到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分析情况,对照补充侦查条件,可以判定案件是否在实体上需要退查,然后可以在系统内审核退查审批及退查提纲制作规范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办案部门反馈整改,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实现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全过程管理和全方
位监控。

(二)完善侦查机关的考核机制,加强内部监督。

为有效避免“屡退不查、补查不力”的情形,有必要改革现行的侦查机关内部考核机制。

侦查机关内部监察部门应将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数量、退回补充侦查的质量、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列入绩效考核体系,并根据案件被退回的不同情况作相应的处理:
1.如果是因为侦查人员的主观原因造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退查的,则应在业绩考核中对相关负责人员减分。

2.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的退回补充侦查,则应督促原侦查人员按照退补提纲再次进行侦查。

3.避免单纯以案件被退补的数量作为考核业绩好坏的标准而使之走向另一个极端,应作综合考察,促进提高侦查能力。

(三)发挥检察机关的有效职能作用。

1.发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制度的引导作用。

关对于收集、固定证据自认为比较困难的案件,可以向检察机关主动发出通知,邀请检察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出意见;针对重特大、疑难复杂、造成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引导取证而又未收到侦查机关邀请介入的,可以根据自己依法享有的侦查监督权而主动介入到侦查中去,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避免重要证据的灭失,帮助侦查人员确定收集证据的方向,保障后续审查工作的有效进行,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引导作用。

2.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适当提高不起诉案件比例。


察院不起诉权是对侦查权最好的监督。

公诉部门应该充分利用这一职能,对于符合退查条件的案件坚决退查,对退查后侦查机关不予补充侦查而造成疑难案件的,坚持“疑罪从无”,作不起诉处理;对于退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并及时跟进,给予侦查机关必要的压力,从而保障整个司法活动的有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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