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时限一般是多久
刑诉法第122条至166条补充侦查的条例是什么-

刑诉法第122条至166条补充侦查的条例是什么?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国家安全和公民安全。
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对于刑事案件都有特定的规定,使任何情况下都有法可依。
我国刑诉法法条众多,那么,刑诉法第122条至166条关于补充侦查的条例释义是什么呢?小编为大家解答。
1、《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因为法律的该项规定,使得对精神病的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精神病的鉴定结果决定着对一个犯罪嫌疑人生命与财产的生杀予夺,其重要性由此可见。
法条解读: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是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与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可退回公安机关也可自行侦查相比,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公安机关办案时限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办案时限是怎样的针对公安办案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和步骤,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不同的办案期限,同时对于精神病鉴定产生的时间是不计入办案期限的。
公安机关是国家常设机关之一,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处理各种事件等。
对于公安机关办案时,也有相关规定进行管制,其中就有公安机关办案时限。
那么,公安机关办案时限是怎样的呢?小编在下文为您带来详细解答。
一、盘问及刑事强制措施期限1、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留置)及延长时间为24小时/48小时,从带至公安机关后次时起计算,特殊情况经县(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可延长至48小时,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需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和拘传的时间为12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62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为12个月,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宣布期限为7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0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时间期限为6个月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6、公安机关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为24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30日内不能查清,请批准逮捕,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为3日/7日/3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
补充侦查后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The cool breeze blows the maple leaves red, cold words make the strong mat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补充侦查后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经过补充侦查,处理方式可以是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或者因为证据不足撤案,对于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将情况告知检察院后,对当事人无罪释放。
补充侦查的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一、补充侦查后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二、补充侦查的情况有几种?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

Emotional investment is the investment with the least cost and the highest rate of return among all investment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导读:侦查羁押期限和补充侦查是两个概念。
一般来说,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相关期限,一般是在两个月之内,如果情况特殊可以增加。
而补充侦查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调查在进行审查起诉的时候,未通过检察院的审查,可以再次进行侦查调查。
一、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1、一般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
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2、特殊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便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相关问题总结

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相关问题总结一、补充侦查发生原因导致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主要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详见:《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刑诉规则》第267条)。
二、补充侦查发生阶段补充侦查发生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详见:《刑事诉讼法》第68条,《刑诉规则》第101条)。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详见:《刑诉规则》第265条)。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详见:《刑诉规则》第266条)。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详见:《刑诉规则》第267条)。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详见:《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二)项和第166条)。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三、补充侦查时限1、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和法庭审理阶段的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详见:《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款,《刑诉规则》第268条第1款)。
审查批捕阶段退回算补充侦查吗

审查批捕阶段退回算补充侦查吗审查批捕阶段退回算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批捕阶段退回算补充侦查吗审查批捕阶段退回算补充侦查。
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现分为两类如下:(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
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即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但是,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百六十三条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是几次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是几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律中规定是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的,而在侦查结束之后就需要移送给人民检察院,看是否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时检察院就会按照规定对移送的案件作出侦查,要是发现证据不足的话可能会退回补充侦查,那通常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是几次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二、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有几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有几次

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有几次从《刑诉法》第140条中的规定来看,一般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刑事案件,最多只能退回2次。
也就是说如果第三次发现证据还不足的话,那么此时就只能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有几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二、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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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时限一般是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退侦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可以两次,检察院审查也是一个月,也就是说,补充侦查最长时间为四个月。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完毕之后,需要及时的提交给人民检察院,然后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看是否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那一般补充侦查时限是多久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补充侦查时限一般是多久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关于审查批捕阶
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补充侦查的期限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补充侦查的次数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话,此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一般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同时对补充侦查的次数也是有限制的,通常是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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