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发布指导意见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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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路径初探

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路径初探

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路径初探作者:许世兰石磊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7期摘要:提升刑事办案质效是基层检察机关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

在实践中,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不到位,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工作开展质量不高且具有较大随意性,加之部分基层检察官司法理念落后、综合素质不高等,严重制约了刑事办案質效的提升。

基层检察机关需深入落实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工作,提高办案检察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刑事办案质效。

关键词:刑事检察办案质效路径一、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的重要性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1]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提出,“人民检察院怎样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水平的需求,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要做的文章”[2]。

作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主力军,基层检察机关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立足检察职能,以求极致的态度把每一个案件办准、办好,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层检察机关刑事办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不到位1.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开展不规范,阻力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2年第01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落实中央司法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积极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经验基础上,结合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重点任务,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求,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

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明确责任分工,依法规范开展侦查活动和检察监督工作。

在充分尊重侦查规律、监督需要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为公安机关依法及时高效开展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提供保障。

《意见》分别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协作配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了14项具体任务,并就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设立作出规定,明确该办公室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设立,负责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相关机制的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和咨询指导等,为相关制度机制在办案实践中切实有效落地落实提供平台机制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开拓创新、坚持问题导向,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成果,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对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制度机制的健全完善。

补充侦查法律规定(3篇)

补充侦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侦查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查明案件事实、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关键步骤。

补充侦查作为侦查程序的一部分,对于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补充侦查的规定较为详细,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本文将对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补充侦查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补充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侦查工作未能充分进行,或者侦查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需要重新进行侦查或者对原侦查工作进行补充的情况。

(二)特征1. 必要性:补充侦查是在原侦查工作未能充分进行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的情况下进行的,具有必要性。

2. 法律性:补充侦查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

3. 时效性:补充侦查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4. 独立性:补充侦查应当独立于原侦查工作,不得受原侦查工作的影响。

三、补充侦查的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补充调查取证:在原侦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取得足够的证据,需要重新调查取证。

2. 补充鉴定:在原侦查过程中,由于鉴定结论不明确或者鉴定结论有误,需要重新进行鉴定。

3. 补充侦查措施:在原侦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未能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需要重新采取侦查措施。

4. 补充侦查程序:在原侦查过程中,由于程序违法或者程序不当,需要重新进行侦查程序。

四、补充侦查的程序(一)启动程序1. 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2.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补充侦查条件的,应当同意侦查机关的申请。

(二)侦查程序1. 侦查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重新进行调查取证、鉴定或者采取其他侦查措施。

2. 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

(三)终结程序1. 侦查机关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后,应当将侦查结果报告人民检察院。

2.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工作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批准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

检察院补充侦查法律规定(3篇)

检察院补充侦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检察院作为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依法监督、提起公诉、支持诉讼等重要职责。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确保案件事实的清楚、证据的确实、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权利。

本文将围绕检察院补充侦查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程序规定、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并将补充侦查的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决定补充侦查。

”三、补充侦查的范围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决定补充侦查。

2. 对被告人的认定有争议的案件对于被告人身份、年龄、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等事实有争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补充侦查。

3. 案件涉及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案件涉及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决定补充侦查。

四、补充侦查的程序1. 提出补充侦查申请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补充侦查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将补充侦查申请书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3. 实施补充侦查经审查批准后,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4. 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及时将收集的证据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

5. 审查、认定证据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五、补充侦查的法律效力1. 补充侦查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过程中,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7.1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经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7日印发执行。

为促进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现对《补充规定》解读如下:《补充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过程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和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对于打击犯罪、规范执法、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立案追诉标准(一)》执行近十年来,立法和司法实际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刑法修正案(七)至刑法修正案(九)等相继出台,修改了相关刑法条文,需要根据新规定对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二是《立案追诉标准(一)》下发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有所增加,对积累了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治安案件,有必要明确立案追诉标准。

为及时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规范司法办案,2016年初,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启动《补充规定》研究制定工作。

6月,起草了初稿,征求了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中央军委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最高法研究室的意见。

7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3篇)

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补充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存在瑕疵,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对原有侦查活动进行补充、完善的一种侦查活动。

刑事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其中对刑事补充侦查的范围、程序、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补充侦查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刑事补充侦查的具体程序、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刑事补充侦查的范围1.证据不足:在侦查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2.证据存在瑕疵: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证人证言或者鉴定意见、勘验意见等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查明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4.案件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5.其他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

四、刑事补充侦查的程序1.启动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报请负责人批准。

(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侦查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补充侦查决定书》的要求,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询问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调取、收集、固定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检查等。

从刑辩律师的角度看《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从刑辩律师的角度看《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从刑辩律师的角度看《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刑事诉讼,特别是对刑事辩护领域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注:本文由靖霖广州律师事务所集体创作一、明确了检察机关在补查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 ◆◆侦查能力薄弱,一直是刑事检察的短板。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行使退回补充侦查权的随意性较大,刚性不足,导致退查工作常常处于“退而不查”的状态,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权的权威性不足。

《指导意见》明确了补充侦查权和退回补充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的法定权力,检察机关在用好补查权、规范补查行为、强化了检察机关在补查工作中的主导地位、适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同时,还需要克服检察机关自身惰性、对公安机关的依赖性,在加强自行侦查方面有所建树。

《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二、纠正了一些司法陋习◆ ◆ ◆◆以前,无必要的退查、要求不明确的退查,比较普遍。

《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了补查的基本原则和补查提纲的基本要求,对于规范补查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收。

实践中确实存在公安机关报捕,但是检察院不收案的情况。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接收。

实践中也确实存在检察机关不批捕后,即使公安机关补充了证据材料,检察机关不接受二次报捕。

三、变相确认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退查后,可做撤案处理◆ ◆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案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公安机关认为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未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该规定虽有突破刑事诉讼法之嫌,但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制度作者:彭瑜来源:《青年生活》2018年第12期摘要:补充侦查作为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机关广泛使用,这项制度是对初次侦查的补救措施,该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保证案件质量、保障公诉活动。

然而,实践当中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制不但导致了检察机关参与侦查、引导侦查,失去了“中立性”,而且补充侦查制度被滥用引发了超期羁押、律师阅卷权受限等问题,直接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应引发我们对补充侦查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律结合补充侦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补充侦查指的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要求,在原有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基础之上,就原有案件未侦查结束的部分案件事实及情节进一步继续侦查、补充证据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一、我国补充侦查制度所遇困境补充侦查对于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达到刑事侦查目的和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这些问题与不足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侵害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加以明晰和阐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补充侦查的范围被任意扩大补充侦查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一经决定即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审查起诉活动即暂时停止,重新恢复侦查活动,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将被延长。

因此,退回补充侦查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而不得任意适用。

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是为了延长侦查机关办案期限而退回补充侦查,以及检察机关无法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作出起诉决定时,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从而达到延长审查起诉时间的目的。

更严重也是最为普遍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借时间”现象常见,补充侦查成为延长办案期限的常见手段,最终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人权公约明确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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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发布指导意见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就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提出了要求。

比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之前和补充侦查过程中,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补充侦查的相关情况,加强当面沟通、协作配合,共同确保案件质量。

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加强沟通,及时就取证方向、落实补证要求等达成一致意见。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协作要求或者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调。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

包括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有条件自行侦查的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要求,自行侦查具有可行性的等四种情形。

意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公安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排除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意见对调取有关证据材料作出明确规定。

具有证据存在书写不规范、漏填、错填等瑕疵缺少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材料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并移送,以提高办案效率。

意见还明确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情形,规定了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的六种情形,并就案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如何处理,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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