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三个平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工作流程和运作模式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工作流程和运作模式作者:宝胜来源:《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8年第13期我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占用大量耕地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出台,既有效保障了城镇化过程中建设用地的供应,也有益于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为促进我国土地资源尤其是建设用地资源城乡间的合理布置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工作流程根据目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地区常用的做法,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管理可概括为“边建边拆,先用后补”,即项目批准后同步实施建新区块的建设和拆旧区块的复垦,待拆旧区复垦通过验收后归还上级部门下达的周转指标。
相较于“边建边拆,先用后补”,还存在一种“先拆后建,先补后用”的管理方式。
要求项目报批时同时将拆旧区块和建新区块组件报批,可以对拆旧区块单独立项并实施,待有合适建新项目后报批建新地块;也有部分地区在项目报批时就确定了拆旧区块和建新区块,但要求将拆旧地块拆除实施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才能进行建新区土地的出让建设工作。
这些方式都是“先拆后建,先补后用”的具体应用。
尽管具体的管理方式会有差异,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总体流程是相似的,主要分为五个阶段,如图1所示:(1)编制土地整理开发总体方案。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工作地图,通过测算不同地区农村宅基地可挖掘的潜力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重点区域,编制可行的土地整理开发总体方案。
(2)选择项目区,包括拆旧区和建新区。
依据土地整理开发总体方案选择项目成熟的拆旧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用地需求选择合适的建新区,编制具体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
(3)国土资源部门报批。
上级部门审查下级国土部门上报的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后,下达周转指标,批准拆旧区复垦及建新地块的农转用及征收。
(4)增减挂钩项目具体实施。
包括项目批准后,拆旧地块的拆除复垦工作、农民安置区建设及城镇周边新增建设用地的出让建设工作。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不断缩减农村用地,增加城市建设用地,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断增加、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针对有群众提出的关于农村社区化建设问题,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玉明指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在争议中前进,在摸索中开展”。
我市处于平原地区,农村人口基数大,这一试点工作虽然已进行了3年左右,但由于过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试点工作暂不能全面开展。
李玉明介绍,通过增减挂钩试点,我市已节约80余万亩土地,这足够菏泽未来几十年的发展用地,为菏泽未来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土地保障。
据悉,挂钩项目区的旧房拆迁、新居选址、户型设计、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安置补偿等方面严格按规定程序听证、论证、公示,要征得95%以上的村民同意。
土地整治推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科长孙久科介绍,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这项制度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耕地占补平衡在数量质量要求上严格立足“占一补一”,对于确因自然条件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实行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通过增加一定的面积,达到占补耕地的产能综合平衡。
孙久科指出,土地整治是补充耕地的主要渠道。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主要通过土地整治工程的实施,因地制宜,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等多种方式,使新补充与被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匹配,整治后田块更加平整,灌排设施更加完善,路网林网更加科学便利,田块集中连片程度提高,生产能力增强,耕地质量有提高。
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整理/记者郭卫东。
简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

简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作者:邹建强来源:《经营者》2018年第10期摘要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逐步实现,我国的城乡发展取得了突出的成就。
但是在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占用了大量的耕地。
针对问题的出现,国家也采取了相关的政策,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本文旨在分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逐步完善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
关键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内涵及其作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是国家为解决城乡建设用地问题而颁布实施的城乡政策之一。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是国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从而达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有利于通过增减平衡,控制一个区域的建设用地总体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最终保护农村地区的耕地。
[1]二、“增减挂钩”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一)城乡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增减挂钩”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城乡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已经成为阻碍农村发展的关键因素。
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城市的发展必然要占用大量的农村土地资源,这项政策的实施推动了城市化进程,但农村的发展处于被动地位,占用耕地之后,要安置居民,农村用地变成了国家用地,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导致城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
城乡利益冲突问题造成了更多的社会问题,所以解决城乡利益冲突是“增减挂钩”政策实施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耕地质量的问题在“增减挂钩”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实施的要求是保证农村的耕地面积不会减少,质量不会降低。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运作原理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量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量之间挂钩的政策措施,旨在促进土地利用的合理化,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这一政策措施为城乡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对于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运作原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的基本原理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目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目的是通过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指标,对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进行挂钩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通过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可以实现城乡土地增减相衔接,避免盲目扩张和恶性竞争,规范土地利用行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原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原则主要包括结构调整、择地分户和补偿保护等原则。
结构调整原则是指根据城乡建设用地总量规划和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比例。
择地分户原则是指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选址分户,防止过度开发。
补偿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减少的,要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置流失土地农民。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运作机制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评价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率、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等指标。
通过这些指标的综合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的有序增减。
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执行程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确定增减挂钩比例、统筹规划、拆迁安置、用地取得等程序。
在确定增减挂钩比例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和土地资源承载力,合理确定增减比例。
在统筹规划过程中,要制定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增减挂钩目标。
在拆迁安置和用地取得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障农民利益,确保土地利用过程合法、规范。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对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几点思考对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几点思考为贯彻中央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部署要求,国土资源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保障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以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思路。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模式,是对近年来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中所采用的一种新的土地整理、利用和管理模式。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方面是建设用地的挂钩——即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必须以相当规模的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为前提条件,以盘活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式,为工业化、城镇化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有效控制。
另一方面是耕地的挂钩。
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对城镇建设占用耕地的有效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现城乡统筹中“保护耕地与保障建设”的双赢。
从本质上讲,增减挂钩是建设用地的整理,是土地利用结构布局的调整和优化,也是城乡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具体来说,就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等规划,按照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的要求,引导农村居民点适当集中建设,同时开展对旧村庄的复垦还耕,在保证农村必要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将节约的土地用于城镇建设,实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平衡,耕地占用与复垦相平衡,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优化。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一项有利于保护耕地、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抓手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突破口。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增减挂钩资金是指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各项资金,包括拆旧补偿费用、建新安置费用、土地复垦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资金来源增减挂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耕地开垦费;3、土地出让收入;4、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5、社会资本投入;6、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增减挂钩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以下支出:1、拆旧区农村居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安置补助等费用;2、拆旧区土地复垦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等)和不可预见费;3、建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设施建设;4、农民集中安置区的建设费用,包括住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5、与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评估等费用;6、经批准的其他与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增减挂钩资金年度预算。
年度预算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规模、资金来源、资金支出预算等内容。
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情况,合理安排资金,并将预算下达给项目实施单位。
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思考
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思考发布时间:2021-11-26T03:38:55.214Z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第18期(下)作者:刘慧玲[导读] 我国土地资源丰富,但是人均耕地面积少,且土地资源利用不够科学合理,造成我国大量土地资源浪费的现状。
刘慧玲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徐州市 221700摘要:我国土地资源丰富,但是人均耕地面积少,且土地资源利用不够科学合理,造成我国大量土地资源浪费的现状。
政府推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既有利于缓解城市和各类园区建设用地压力,又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
文章通过分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概念、必要性和实行模式的设计,希望能为改善我国土地资源分配现状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必要性;模式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概述1.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意义住房和商业发展需要占用大量耕地作为建设用地资源,致使耕地面积快速减少,城市建设和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越发凸显。
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流入城市,致使很多农村耕地资源浪费。
实行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增减土地指标挂钩,有利于缓解我国耕地保护的压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促进农村制造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实现大城市卫星城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有利于实现城乡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减少土地资源浪费,提高我国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减缓城乡贫富差距,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总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推出,对于实现统筹城乡土地发展资源、减少城乡发展差距、提高农村居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1.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概念顾名思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是以县级作为建地指标交换范围,在满足国家土地规划要求条件下,把农村利用率不高的建设用地资源重新恢复为耕地,同时将城市或开发园区同等数量的耕地用于组成新的建设项目指标,是土地资源置换的一种新的方式,保证用于建设方面的土地总面积不增加,用于种植粮食作物耕地总面积不减少,实现土地资源合理置换,改善土地资源利用状况,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情况汇报
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情况汇报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情况汇报一、前言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是党中央关于土地保护与利用的重大决策,对于实现“三农”问题的解决、农村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汇报旨在总结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
二、工作概况1.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情况(1)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根据国家要求,我市制定了《耕地保护条例》,对耕地的保护、占补平衡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各级政府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加大对耕地的保护力度,推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2)耕地面积与质量的控制通过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和布局城乡建设用地,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不被侵占,实施“一亩双保”政策,保护农民用地权益。
同时,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进行违法建设活动,加大对耕地质量的监管和管理。
(3)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完成情况按照国家要求,我市制定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定期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占补平衡工作的顺利推进。
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情况(1)政策的实施根据国家要求,我市积极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通过挂钩工作,实现了城市用地的增加和农村用地的减少,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
(2)挂钩指标的完成情况按照国家要求,我市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并定期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经过努力,挂钩指标得到了较好地完成,提高了土地利用的效率,推动了农村现代化建设。
三、存在问题1.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存在的问题(1)部分地区对耕地保护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导致实施不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展缓慢。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侵占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工作不够到位。
(3)对基本农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违法建设活动仍然存在。
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存在的问题(1)部分地区对挂钩制度的理解不到位,导致挂钩工作推进缓慢。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02•【文号】国土资发[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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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三个平衡作者:鲍家伟陈霄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1年第16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始见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随后,国土资源部开展试点。
一些地方的试点经验表明,此项政策如能较好执行,能够解决耕地保护的“动力”、城镇发展的“空间”和农村发展的“资金”三大难题,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但试点过程中也出现了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问题。
一些侵害农民权益的做法经媒体报道后,受到社会的诟病。
2010年底,国务院专门发出《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旨在“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
一、增减挂钩应重视三个平衡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下,实现土地利用从增量供给向存量挖潜转变是必然趋势。
增减挂钩,为存量用地挖潜提供了可行路径。
重视土地、农民心理和资金的三个平衡,不仅能有效维护农民权益,缓解耕地保护的压力,而且还能满足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利益诉求,实现增减挂钩的综合效益最优化。
(一)土地平衡是基础将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地块)整理复垦成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建新区使用,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建新地块),拆旧建新的规模,由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来控制。
通过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土地达到动态平衡,在保障发展用地的同时,又保护了耕地,实现双赢。
(二)农民心理平衡是根本农村宅基地是增减挂钩中拆旧的主要来源。
农民——宅基地的使用者,理应是拆旧的主体,然而,事实证明,在政府主导的这场活动中,极易忽视农民的主体地位,进而侵犯农民的权益。
在保障不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做到农民的心理平衡,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显得至关重要。
(三)资金平衡是关键地方政府作为主导者,较为关心的是增减挂钩的实施,资金投入和筹措能否达到平衡。
在土地财政依然是地方收入主要来源的背景下,建新地块有偿供地所得收入,是政府筹资的主要来源。
通过建新区土地市场的有效运转,达到资金投入和筹措的平衡,甚至有盈余,地方政府才有动力去推动增减挂钩。
另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将所获土地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通过城市支持农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也是政府应该关注的。
二、增减挂钩三个平衡的实现路径(一)多目标实施土地的综合平衡1、保持数量平衡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通过空间上的等量调整,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
建新虽占用耕地,但拆旧地块已经复垦为耕地,因而耕地并没有减少;同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也没有增加。
2、提高土地质量将整理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采用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复垦为高质量的耕地,甚至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以此提高耕地质量。
3、合理调整权属拆旧地块原为集体所有,复垦为耕地后,仍为集体所有。
建新地块,用于农民安置的,可继续保持集体所有,或转变为国家所有。
相应地,可供搬迁农民选择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城镇建设的,经政府征收后,变更为国家所有,并可通过招拍挂出让。
增减挂钩,完成了建设用地由集体所有向国有的转变,而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抵押性,显化了土地的资本价值。
4、提升土地价值通过空间调整,将建新地块安排在城镇重点发展区内,区位优势创造了级差地租I,指标的稀缺性和特许权增加了建设用地获取的难度和成本,土地价值必然得到提升,从而间接释放了农村建设用地的潜在价值。
(二)多措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1、提高农民对政策的认知承包地、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是农民最有价值的财产,特别是房屋,往往会花费农民不少积蓄。
当前,外出务工所得虽已成为多数农民的收入来源之一,但一旦这种不稳定的劳务关系解除,承包地能让农民维持生计,宅基地及其上房屋,能给予其稳定居所,体现出明显的保障功能。
因此,让农民离开原居住地,他们往往态度谨慎。
增减挂钩提供了这样一个安排:腾出农民的宅基地,同时设计多种安置模式供农民自愿选择,农民并没有失去居所,新的居住地,只是在空间上和形式上做了调整,综合条件只会比以前更好。
农民搬迁后,还可以继续拥有原有的承包地,甚至原宅基地复垦后的耕地,也归农民集体所有。
其目的就是让农民认知增减挂钩并不会侵犯其自身利益。
2、确保农民对安置补偿的认可腾出宅基地的农民,可自愿选择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
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因不可上市交易,是一种“沉淀资产”。
通过增减挂钩,政府调整出的可用于城镇建设的建设用地指标,招拍挂后能够获得不菲的土地出让收益。
该收益不能简单视为农民宅基地权益的损失,事实上其由三部分构成:农民宅基地的市场化价值、城市土地的区位价格、建设用地指标的稀缺性和特许权。
农民选择货币补偿,就等于放弃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潜在的收益权,以及房屋本身,因而补偿应包括宅基地权益现有价值及资本化后收益权损失的补偿,还有房屋实物的补偿。
房屋置换,有多种形式:异地提供宅基地建房、部分产权房、完全产权房。
政府首先按房屋类型和结构确定有效置换面积,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置换标准,一视同仁,以示公平。
现实中,为了节约出更多的建设用地指标,政府并不热衷异地提供宅基地建房,多为统一规划安置小区,集中安置搬迁农民,让农民上楼成为常态,受利益驱动的这一做法,成为侵犯农民权益的主要根源。
另外,政府就提供部分产权房还是完全产权房,也有所顾虑。
政府一直都在维护农民权益和获取最大土地收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
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是政府和农民博弈的结果,只有大多数农民意见统一,才能确保形成主流认可。
3、让农民对未来生活充满期望持续的收入来源和居有定所,保证农民生产生活水平有提高,是实施增减挂钩的一个目标,也是农民所关切。
当前,农民收入主要有三个来源:农产品收益、劳动力所得、分享城乡土地统筹的增值收益。
搬迁农民的承包地,自己耕种获得农产品收益,或者集中流转规模经营,农民获得土地流转费用;增减挂钩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缓解了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产业得到发展,为当地农民带来就业机会,通过优先吸引搬迁农民就业,能有效增加农民的劳动性收入;具有产权证的安置房,让搬迁农民居有定所,也保证了一份潜在的房屋权益收益。
(三)多途径确保资金平衡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农民搬迁安置和拆旧区整理复垦,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拆旧区拆迁费用,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农民搬迁补助费;二是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费用;三是农民安置区费用,包括安置区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
实践来看,挂钩周转指标归还的3年周期内,前期农民房屋拆迁和安置、土地复垦同步进行,启动资金一般较大,随着过程的推进,资金投入也相应减少,因此在资金筹措上,应尽量与投入保持联动,形成一致步伐。
虽然当前提倡引导部门资金、社会资金、个人资金参与,但政府主导、主要依靠土地出让收入来推动增减挂钩的实施这一现实,在短期内还没有更好的可行方案可以代替。
因而,地方政府在建新地块的选择上,应尽可能安排在地价已经较高,或者升值空间较大区域,用途的设定也倾向于住宅、商业等,这样一来,通过招牌挂,可获得更多的出让收入,增值收益效果明显。
三、政策建议(一)强化增减挂钩的平衡控制当前,“重建新、轻拆旧”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地方单纯追求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忽视拆旧区农村建设用地的复垦,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给土地的平衡带来风险。
因此,一旦纳入试点,必须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只有拆旧区土地完成复垦并通过验收,才能获得周转指标用于建新。
地方政府的不规范操作、媒体的舆论报道,极易引发农民心理的不平衡,进而形成社会问题。
应建立维护农民权益的相关机制,在一些涉及农民利益的关键环节,如农民退出宅基地、农民安置补偿、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防止农民权益受到侵害。
资金平衡与经济发展情况紧密相关,其周期要长于土地平衡周期。
前期农民安置补偿和拆旧区复垦投入较大,这部分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先期垫付,政府后期用建新地块出让所得或向银行抵押所得,用于平衡前期支出。
一旦整体经济环境不佳,建新地块出让或抵押所得会低于预期收益,给地方带来资金平衡风险,如此易引发财政和金融风险。
因而建议设立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启动及全过程的风险防范,同时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
(二)重视增减挂钩的土地权属保护土地权属调整贯穿于整个增减挂钩过程之中,清晰的权属关系,是保证增减挂钩顺利实施的基础。
农民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有了清晰界定的产权,并获得产权证书,农民就有一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凭证。
对于是否参加增减挂钩项目,农民都会权衡利弊得失。
实践中,既有农民自愿选择上楼,也有自愿选择留在原居住地,而选择留下的农民,其权益并没有因为挂钩项目的实施而受到损害。
有了产权凭证,一旦出现纠纷,有据可依,如受到侵犯,还可要求赔偿。
因此,应加快确权颁证,清楚界定农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权属,加强产权保护,从而在增减挂钩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增减挂钩的实施综合且复杂,诸如资金筹措、安置房建设和分配等多个环节,单靠国土部门一家难以有效运转,只能就土地论土地,完成土地平衡,而农民心态平衡和资金平衡,很难实现。
各地经验表明,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其他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能体现最优效率。
(四)增减挂钩应由“政府主导”逐渐向“政府引导”转变处于试点阶段的增减挂钩,政府主导还有必要。
但长远来看,政府权力应逐渐退出,可尝试在政府引导之下,将增减挂钩的操作主体适度交予农民,给予其知情权、参与权,让农民自主决定,并在增减挂钩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鲍家伟,1982年生,湖北麻城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助理研究员。
研究方向:土地规划。
陈霄,1980年生,重庆黔江人,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讲师。
研究方向:土地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