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农业法案例word版本 (18页)
2018-2019-杂志文案范例-推荐word版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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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杂志广告文案范文在传统媒体广告发展受到阻碍的今天备受关注,杂志广告刊登在杂志上的广告.杂志可分为专业性杂志、行业性杂志、消费者杂志等.杂志广告文案范文在传统媒体广告发展受到阻碍的今天备受关注,杂志广告刊登在杂志上的广告.杂志可分为专业性杂志、行业性杂志、消费者杂志等.杂志广告文案范文就是对杂志广告文案策划的一个经典案例,助力企业分析广告后进行的报告撰写,对广告行业有着非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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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村村民乙,因与同村村民丙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前来咨询法律问题。
乙与丙原系甲村相邻的两户村民,乙于2010年承包了甲村集体土地100亩,用于种植粮食作物。
2015年,丙因家庭经济困难,向乙提出以每亩1000元的价格租用乙的10亩土地,用于养殖家禽。
乙考虑到丙的实际困难,同意了丙的请求。
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
合同签订后,丙开始养殖家禽,但并未按照约定缴纳租金。
2018年,乙发现丙养殖家禽过程中,对土地造成了严重污染,导致土地无法继续种植粮食作物。
乙要求丙停止养殖并赔偿损失,但丙拒绝赔偿。
乙遂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投诉,但未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
乙无奈之下,前来咨询法律问题。
二、法律问题1. 乙与丙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丙是否应当承担土地污染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关于土地租赁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土地租赁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3)合同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乙与丙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乙与丙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有效。
2. 关于土地污染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丙在养殖家禽过程中,对土地造成了严重污染,导致土地无法继续种植粮食作物。
根据法律规定,丙应当承担土地污染赔偿责任。
四、法律建议1. 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承担土地污染赔偿责任。
2. 乙可以要求丙停止养殖家禽,恢复土地原状。
3. 乙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其依法处理。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主要涉及土地租赁合同效力及土地污染赔偿责任问题。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依法审查合同效力,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畜牧方面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养殖场数量不断增加,但随之而来的是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畜牧方面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养殖行为,减少污染。
本案例以某养殖场非法排放污染物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某养殖场位于我国某县,主要从事生猪养殖。
该养殖场占地面积约100亩,养殖规模达到5000头。
然而,在养殖过程中,该养殖场存在以下问题:1. 未按规定建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粪便和污水直接排放;2. 废气排放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3. 未按规定进行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某县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养殖场确实存在非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于是,环保局依法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法律法规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污染环境。
养殖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环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养殖场排放的粪便和污水属于水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养殖场排放的废气属于大气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养殖场非法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环保局依法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
1. 行政处罚:环保局依法对某养殖场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污染环境的行为。
2. 限期整改:环保局要求某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建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也影响了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依法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案件的处理过程及法律依据。
二、案件简介2019年5月,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草莓中存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经调查,该批发市场从某农场购进草莓,并将部分草莓销售给消费者。
经检测,这些草莓中农药残留量严重超标,达到了国家标准的数倍。
三、案件处理过程1. 调查取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农场和批发市场进行调查。
执法人员查看了农场的生产记录、农药使用记录、草莓样品等证据,并提取了批发市场的销售记录、进货凭证等资料。
2. 查封扣押根据调查结果,执法人员对涉案农场和批发市场的草莓进行了查封扣押,防止不合格草莓流入市场。
3. 审查起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案农场和批发市场进行了审查,认为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将其移送至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 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对涉案农场和批发市场提起公诉,指控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涉案农场和批发市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
”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农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村是我国某省的一个农业村,村民以种植蔬菜、水果等农作物为主要经济来源。
近年来,随着农业技术的不断提高,农药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然而,由于农药使用不当,导致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日益严重。
2019年,甲村村民乙在市场上购买了一些蔬菜,食用后出现中毒症状,经检测发现蔬菜中农药残留严重超标。
此事引起了甲村村民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与当地农业部门的纠纷。
二、案件经过1. 纠纷发生乙在市场上购买了一些蔬菜,回家后食用。
不久,乙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生诊断,乙的食物中毒症状与农药残留有关。
乙认为,这些蔬菜的农药残留超标,导致了他的中毒。
于是,乙将销售这些蔬菜的商家和当地农业部门告上法庭。
2. 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首先,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乙所购买的蔬菜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农药残留严重超标。
其次,法院调查了当地农业部门对农药使用的监管情况,发现农业部门在农药使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3.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乙的代理人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销售蔬菜的商家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2)判令当地农业部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监管。
商家和当地农业部门对乙的诉讼请求进行了答辩。
商家辩称,他们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并非故意为之,而是由于供应商提供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
当地农业部门辩称,他们已尽到监管职责,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是由于农药使用不当所致。
4.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在市场上购买的蔬菜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商家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当地农业部门在农药使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也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商家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万元;(2)当地农业部门对农药使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监管。
三、案例分析1. 农药残留超标问题的法律性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涉及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多个法律领域。
种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19)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XXXX号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农民,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
被告XX种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2018年,李某从被告XX种子公司购买了1000斤玉米种子,用于种植自家的100亩玉米。
2019年秋季,李某发现种植的玉米植株矮小,叶片发黄,产量明显低于往年。
经鉴定,李某种植的玉米品种为“XX1号”,但被告销售的玉米种子并非“XX1号”,而是其他品种的玉米种子。
李某认为被告销售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侵害了他的种子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支付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被告销售的玉米种子是否为“XX1号”?2. 被告是否侵害了李某的种子权?3.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销售的玉米种子并非“XX1号”,而是其他品种的玉米种子,与李某购买种子时的约定不符,存在欺诈行为。
2.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种子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李某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3. 被告应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支付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
综上,XX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XX种子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2. 被告XX种子公司支付李某鉴定费用人民币XX元;3. 被告XX种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种子权侵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种子权的概念:种子权是指种子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的种子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种子权包括品种权、繁殖权、销售权等。
2. 种子权侵权的表现形式:种子权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未经授权生产、繁殖、销售他人品种的种子;(2)伪造、假冒他人品种的种子;(3)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品种的种子;(4)侵害他人品种权的其他行为。
3. 种子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种子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没收违法所得;(5)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等。
三农法律讲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然而,在实际流转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流转双方利益不一致等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频发。
本文将以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0年,我国某省A县农民张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100亩耕地。
2016年,张某因家庭原因,希望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经与村委会协商,张某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同村村民李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承包张某的土地期限为5年,流转费用为每年每亩500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土地荒废。
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土地承包金,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7年,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未支付的承包金。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平等、协商;(二)不得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三)不得损害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李某作为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承包金,构成违约。
张某作为承包方,有权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未支付的承包金。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1.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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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凡例经典范文篇一:《金沙县志》凡例凡例一、本志编纂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实事求是地记载金沙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
二、本志是1997年版《金沙县志》的续志,上限为1993年,下限为201X年。
为反映改革开放以来金沙县发展的全过程,部分事物的记述追溯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始。
与前志有联系的个别事物因事记述到事物的发端。
本志个别图片有限外资料。
三、本志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例兼用,设22篇122章462节。
为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对反映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要事物,增加使用专记形式记述或作升格记述。
本志设《前志补漏》和《勘误》。
四、本志人物篇设人物传、人物名录,坚持“生不立传”原则,立传人物是对金沙有一定影响,事迹比较突出的已故人物,排列以卒年为序。
人物名录主要是金沙籍在县外工作任实职的正处级以上人员、获博士学位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名录列表于相关章节内。
其余上书人员,人随事出。
五、1949年10月后使用公元纪年,1949年10月前使用历史纪年,并括注公元纪年。
“九五”期间指国家第九个五年规划期间,以此类推。
六、各种机构、部门、社会团体和会议名称等,第一次出现用全称,以后均用简称。
七、本志行文规范。
除引文、附录、专记外,一律使用现代语体文记述,执行国家出版物的有关标准规定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制定的《地方志质量规定》。
八、本志有关数据以县统计局提供的为准,县统计局没有的,采用部门提供的数据。
所记内容,以单位提供、档案资料、统计资料为准,辅以报刊、书籍所载资料。
九、本志标引、专业名词、减缩词后面加括注。
涉农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县某村村民王某,自2005年起承包了村里100亩耕地,用于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
2018年,王某因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无力继续经营土地。
于是,王某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将土地流转给本村村民李某经营。
协议约定,流转期限为5年,每年租金为每亩800元。
2020年,王某因突发疾病去世,其子女得知父亲生前与李某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认为李某并非父亲所期望的继承人,于是要求李某返还土地。
李某则认为,他与王某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经营土地。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的子女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 王某去世后,其子女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土地?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土地流转协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依法进行。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是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遵循法定程序签订的,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该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
(二)关于王某子女要求返还土地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王某去世后,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然而,王某生前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李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届满,承包方未提出续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土地。
”因此,王某去世后,其子女要求李某返还土地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涉农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县某村村民王某,因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王某反映,其与村里其他村民共同承包了一片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在承包期间,王某发现村里其他村民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土地用于养殖。
王某多次与村里其他村民协商,要求恢复土地原状,但未果。
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二、案件事实1.王某与村里其他村民共同承包了一片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2.在承包期间,王某发现村里其他村民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土地用于养殖。
3.王某多次与村里其他村民协商,要求恢复土地原状,但未果。
4.王某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三、法律问题1.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受到侵犯?2.村里其他村民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合法?3.王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法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可知,王某与村里其他村民共同承包的土地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知,村里其他村民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增加补偿。
”可知,王某有权要求村里其他村民恢复土地原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咨询意见1.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村里其他村民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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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案例
篇一:农业法案例分析
案例探讨
案例一第二章第三节一、概述(二)与相关概念区别
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某村村民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前就成立了“三农协会”。
在镇政府
的支持下,该协会经常组织农业技术讲座,培养了一大批农村发家致富的好帮手,协会还每年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办歌咏比赛、学秧歌舞蹈,深受村
民们欢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颁布,协会的负责人召集群众,一致认为“咱协会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为法人,否则就成违法了。
”
村民们去咨询“三农协会”怎样注册成为合法的专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却告诉
他们该协会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们大为不解。
案例二第二章第三节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一)设立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制定
某苹果生产乡,在县政府的支持下,乡政府牵头组织所属村的村民,建立苹果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大会上,通过了乡政府起草的一个
苹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规则以作为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
后在相关部门
审批时,因该专业合作社的章程不合法而被驳回。
案例三第二章第三节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一)设立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体现其经营业务的特点
5位种养养殖专业户协议成立一个种羊繁殖、销售专业合作社,于是,他们带
着相关资料来到工商管理管部门进行登记。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其合作社的名
称为“鸿运养殖专业合作社”,没有准确地体现出其合作社经营业务的特点,
因此,工商部门以名称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要求,建议修改其申报的名称。
最后,他们按照规定将名称改为“鸿运种羊养殖专业合作社;”至此,工商部门为他
们办理了登记手续。
案例四第二章第三节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一)成员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比例
为进一步增加时令蔬菜产量,扩大销量,为民果蔬经销公司联合与其常年合作
的龙泉村8位菜农,以及玉龙投资公司,欲三方联合成立一个果蔬合作社,在
技术上相互辅助,共同拓展市场,帮助8位菜农解决缺少经营经验和资金的问题。
三方协商后,备齐相关资料共同前去申报。
工商登记机关审查了三方的申
请文件,以该申请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比例为由予以驳回。
案例五第二章第三节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二)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某养牛专业合作社依照章程由专业合作社大会选举产生了执行监事孙某。
建立
初期,孙某认真履行职责,合作社成员十分满意。
但随着经济效益的不断下降,该理事会调整了部分管理人员的奖金收入,其中就包括孙某。
孙某对此十分不满,认为自己尽职尽责,虽然效益下滑,也不应调低自己的奖金。
于是在工作
中开始混日子,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也不再过问和监督。
因他的工作失职,导
致理事会违规向他人提供无息贷款,后被合作社成员发现。
于是,合作社召开
临时成员大会,半数有表决权的成员依法罢免了孙某执行理事的职务。
案例六第二章第三节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二)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随时有权查阅本社相关帐簿
某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立后每年都定期召开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对一
年的生产经营进行总结,以利下一年的工作顺利进行。
每年都会在本专业合
作社召开社会大会时才允许查阅帐目,其余时间因任何原因都不允许查阅帐目。
社员贾某因农业社销售的玉米出售价格与自己实际收到的价款有根大出入,要
求查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帐目。
但被告知除在召开社会大会时可查阅帐目,其
他时间贾某无权查阅。
案例七第二章第三节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二)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合作社成员有义务执行相关决议
某粮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就理事会提交的明年粮食种植计划进行表决,由2/3以上的成员同意理事会提交的粮食生产计划。
而成员孙某认为成员
大会的决议与自己的生产计划不符,拒不执行该计划。
最终,孙某因没有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决议,收成欠佳,损失严重。
案例八第二章第三节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二)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合作社成员必须与本设进行交易吗
某小麦生产大县,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组织所属成立小麦农民专
业合作社,对小麦的种植、生产、收购、销售进行一条龙的服务。
小麦农民合
作社章程规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种植本农民合作社统一规定的小麦品种,且
全部的小麦必须卖给本农民专业合作社。
这种做法对吗?
案例九第二章第三节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三)成员资格终止
成员终止资格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本社亏损及债务
正值香蕉丰收季节,海南省某香蕉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决议将香蕉运至东北地
区销售。
但当该批香蕉运输至东北地区时,突然从东北传回消息,说时下海南
省的香蕉价格因为云南省的香蕉大量涌入东北市场导致海南省的香蕉价格大幅
下降。
造成10万元的损失,面对这一情况,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许多成员对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失去信心,认为如果自己经营的话不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故
纷纷要求退出该社。
但在如何分担这次出售香蕉所遭受的损失时,产生了争执,许多成员认为,这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失败与自己无关,这一损失不
应该承担。
案例十第二章第三节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三)成员资格终止
成员退社前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应继续履行
某水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赵某因不满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制度,
决定退出该农民专业合作社。
但他与该合作社签订的苹果买卖合同还没有到
达期限,仍需要向该合作社提供苹果3000斤,但赵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此不应该继续履行该合同。
该水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却认为,赵
某虽然退出该社,但与该社签订的合同无关,故应当继续履行该苹果买卖合同。
案例十一第二章第三节四、农业合作社组织机构
经理负责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某地农民联合组建了“新源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成立大会上,选举李某为理事长。
李某担任理事长后,积极为合作社开拓业务市场,但是,李某本身即为大豆种植大户,也没有长期从事管理
经营工作的经验,随即向全体成员大会提议聘任经理。
成员大会经过讨论,认
为李某的建议是符合合作社经营实际的,便授权李某聘任合作社经理。
李某随
聘任长期从事大豆销售工作的陈某为合作社专任经理。
案例十二第二章第三节五、财务管理
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应提前公告
某大豆销售专业合作社成立后,经营有方,蒸蒸日上。
201X年年初,大豆专业
合作社准备于5月20日召开全体成员大会,审议上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及财会报告,理事会随即着手制定此四类文件。
但是,从3月中旬开始,国
内大豆市场出现新转机。
由于进口美国大豆提价,国产大豆随之上涨。
理事会
决定利用此机遇出售库存大豆,于是开始联络买家、卖货收款。
这笔生意做完后,已5月10日,理事会匆忙制定了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财会报告,立即提交5月20日召开的全体成员大会审议。
案例十三第二章第三节五、财务管理
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
春田花卉养殖专业合作社是某村村民联合发起的一个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
员近有300多名农户。
合作社成立后,为每位成员设立了帐户。
此后一年的经
营过程中,合作社业务繁忙,理事会成员及经理等管理人员轮番上阵争取订单,成员帐户除记载了成员的出资额外,竟无其他记载。
年终准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分配盈利,才发现各个成员账簿缺少相关记载,只能回忆与成员间的交易量,引起很多成员的不满。
案例十四第二章第三节五、财务管理
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的盈余中提取公积金
某玉米销售专门合作社经营一年,弥补亏损后仍赢利50余万元,理事会成员考虑到上年度是合作设营业第一年,能做到赢利实属不易,提议提取合作社正常
运营费用后,将剩余的近50万元全部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案例十五第二章第三节五、财务管理
合作社须在可分配盈余的范围内进行盈余分配
某大豆销售专业合作社经过一年的经营,赢利75万元,上年亏损15万元。
理
事会认为,合作社成立不久,为保障成员的积极性,应先将赢利款项全部分配,亏损额和公积金可以在下年度运营中再做弥补和提取。
此提议在全体成员大会
上全票通过。
案例十六第二章第三节五、财务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额不能决定盈余分配
近年来,某县大力发展甜橙,不仅有许多农户种植,也有大型企业种植。
为便
于甜橙外销,在政府的引导下,以某龙头公司为发起人,联合20多户甜橙大户,制定了章程,成立了甜橙生产专业合作社,成立时,每位甜橙大户出资
201X元,龙头公司出资5万元。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和政府的支持下,合作社
201X年实现纯利润20万元,在利润分配时,龙头公司的代表提出要按出资额
比例进行分配,他们公司应得10万元,但这个要求与合作社章程的盈余分配方案不符,所以其他甜橙大户都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