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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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商经客观题考前点睛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商经客观题考前点睛
商经客观题考前点睛
1.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约定,三方应当分别出资 100 万元,甲、 丙应当于 2018 年 1 月履行出资义务;乙的出资分两期缴纳,2018 年 1 月缴纳 50 万元,2019 年 1 月履行剩余出资义务。2018 年 5 月,甲未履行出资义务,丙仅出资 10 万元,乙按约定 履行了出资义务;2018 年 11 月,乙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专业投资人徐平。对此下列 说法错误的是?()
A.吴汉民与李杉木两次股权转让均合法有效 B.吴嵚崎可在法定期间内通过法院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行使对吴汉民所转让股权的优先 购买权 C.吴嵚崎向法院提出,吴汉民与李杉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其股权转让无效,若其未 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D.若吴嵚崎通过诉讼获得吴汉民所转让股权,李杉木可主张吴汉民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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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某与好友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就公司组织结构事项咨询张律师,若公司章 程没有特殊规定,下列张律师的回答,不正确的是?
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B.公司经理任免财务总监 C.董事每届任期 5 年,连选可以连任 D.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新董事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职务 E.监事会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8.关于公司的股权回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股份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但一直未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某 股东在股东大会对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决议投反对票,反对无效,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 其股份 B.乙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外转让其主要资产,股东表示反对无效,该股东 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股权 C.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对外转让其主要资产,股东表示反对无效,该股 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D.丁有限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召开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股东表示反 对无效,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则公司应当向其退还其资本金以回购其股权

法考商经法知识点

法考商经法知识点

法考商经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股东权利》①基本定义:公司股东权利简单讲就是股东在公司里能拥有啥权力。

比如说分红权,就像你和几个朋友一起凑钱做小买卖,到赚钱分的时候你有份儿。

再比如表决权,就是在一些公司大事上能发言拿主意的权力。

②重要程度:在商经法里非常重要。

整个公司的运行很多时候围绕股东权利展开,要是弄不清楚股东权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啥的根本搞不懂。

你想啊,如果几个股东,自己有啥权力都不知道,公司能不乱套吗?这就像一个足球队,队员不知道自己在场上该干嘛,那比赛肯定输。

③前置知识:需要提前知道公司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基础知识。

就好比你要学炒菜,总得先认识锅碗瓢盆吧。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中,如果打算投资开公司或者参与公司事务,清楚股东权利能保障自己权益。

比如说你想去参股一个公司,要是不明白有啥权利,人家骗你说你没分红权,你还乐呵呵的,那不就是大傻蛋嘛。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这股东权利在商经法的公司法律这个大头里非常核心的部分。

就像人体的心脏一样重要,好多其他关于公司运行管理的知识都是围绕着它转的。

②关联知识:和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股权的转让啥的密切相关。

举个例子,要是股权一转让,新股东和老股东的权利肯定就会有相应的变化,它就和股东权利连起来了。

这就像一条绳上的蚂蚱,都是拴在一起的。

③重难点分析:难度有点大的地方在于股东权利种类繁多而且每种权利还有复杂的情况。

关键点在于要明白不同类型公司股东权利的不同规定。

好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像猫和狗,虽然都是小动物,但是习性还真不太一样。

④考点分析:在法考里必考。

考查方式经常是通过案例,比如给个公司经营出现分歧的情况,让你分析股东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

这就像是侦探推理,给你个犯罪现场,让你从蛛丝马迹里找出线索。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股东权利有很多种。

像自益权,就是股东为了自己利益的权利,像分红权,这很容易理解,公司赚钱了,股东拿自己那份利润。

商经考点汇总

商经考点汇总

理论+ 商法(一)(商法部分结合《2019厚大主观题一本通——鄢梦萱》的法条速查进行设计)理论:当天为准商法考点1: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商法考点2:股权内部转让商法考点3:法人治理结构商法考点4:股权转让中的优先受偿权商法考点5:减资程序步骤真题阅读练习:2018年商法真题、2017年商法真题案例阅读任务:《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昌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纠纷案商法案例六:公司的合并——万宝华泰公司与亨达公司合并纠纷案民事进阶案例十一:七星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合同偿债纠纷案今日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转让、执行异议第二部分商法考点【今日商法】(标颜色的为今日复习考点)(1)今日真题回顾2018年商法真题设问:1.如林强以刘珂用于出资的180万元是他所汇为由,主张确认刘珂名下的股权实际为林强所有,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2.季翔向皓轩公司转让股权时,其认缴的出资尚有400万元未缴纳,如认缴期限届满,遥想公司是否可以向皓轩公司催缴?为什么?3.木道公司与麦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过户到麦芜名下,据此是否可以认定麦芜已取得遥想公司的股权?为什么?4.根据题中所述事实,是否可以认定彩虹钢铁公司已取得遥想公司股权?为什么?5.孙淼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6.在银行诉遥想公司和林强的清偿贷款纠纷案件中,林强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涉及知识点:股东资格的确认、股权转让、案外人执行异议、公司债务承担等(2018年法考主观题改革,官方未公布答案,答案不唯一、不统一)2017年商法真题设问:1.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2.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6.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就昌顺公司的后续行为及其状态,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为什么?涉及知识点:公司治理结构、减资程序、董监高职责、股权回购、公司解算与清算等(2)今日真题中涉及的5个考点及相关法条商法考点1: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真题来源:2018年真题第3问商法考点2:股权内部转让商法考点3:法人治理结构真题来源:2017年真题第1问考点内容: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关规定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五P183第1点(2017年真题原型)★请阅读《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五P186扩展分析:公司法人治理与股东权利的行使商法考点4:股权转让中的优先受偿权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五P183第1点(2017年真题原型)商法考点5:减资程序步骤真题来源:2017年刑法第2问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P184第2点第三部分今日重点案例阅读·公司治理结构的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五P182第1问请阅读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P182第1问·股权转让的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六P188第6问请阅读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马武能否取得姚谦、董珠的股权?为什么?P188第6问·名义股东股权转让的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民事进阶案例十一P374第8问请阅读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若法庭同意高天公司加入诉讼,你认为对于高天公司要求确认周某与汤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如何判决?P374第8问理论 + 商法(二)理论:当天为准商法考点6:出资瑕疵商法考点7:名义股东商法考点8:合伙人的劳务出资商法考点9:产生注册资本变更的法律效力商法考点10:增资/减资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真题阅读练习:2016年商法真题、2015年商法真题案例阅读任务:《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二:公司出资制度——三弘公司出资纠纷案商法案例三: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奥雷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纠纷案司考经典主观题及评析P219-222 2016年真题今日关键词:出资、股东权利义务、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第二部分商法考点【今日商法】(标颜色的为今日复习考点)(1)今日真题回顾2016年商法真题设问: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第1问:出资行为及法律效果第2问:投资与借贷的区别第3问: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第4问:资产转移,公司的独立性第5问:债权是否得到受偿,受偿的顺序第6问:资本维持制度与刺破面纱规则2015年商法真题设问:1.《1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2.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3.丁可否主张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什么?4.《2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其与《1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为什么?5.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为什么?6.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1000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涉及知识点:股东会决议效力,未出资与违约责任,新股优先认股权,增资法律效力的时间,债务清偿(2)今日真题中涉及的5个考点及相关法条商法考点6:出资瑕疵真题来源:2018年真题、2016年第3问考点内容:出资瑕疵的认定及处理、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二P162第2问及P166扩展分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处理商法考点7:名义股东真题来源:2015年、2014年第3问、2013年考点内容:名义股东的处分行为性质认定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一P156判断三、商法案例二P163第2问、民事进阶案例十一P377判断五商法考点8:合伙人的劳务出资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七P195第1问商法考点9:产生注册资本变更的法律效力真题来源:2015年第5问法条链接:《2019厚大主观题一本通-鄢梦萱》问29商法考点10:增资/减资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法条链接:《2019厚大主观题一本通-鄢梦萱》问30第三部分今日重点案例阅读·出资的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二P162第4问请阅读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刘某出资的股权是否合法?三宏公司对该瑕疵出资,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处理?P162第4问·股东资格/出资行为的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三P169第1问请阅读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请评价雷奥公司成立时3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的合法性。

法考商经法重点归纳

法考商经法重点归纳

法考商经法重点归纳一、法考商经法重点归纳商经法在法考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呢,咱可得好好重视起来。

(一)公司法公司法里的重点可不少呢。

像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常考的点。

比如说股东的知情权吧,这可是保障股东权益的重要部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

还有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它们各自的职能和权限都要搞清楚。

例如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另外,公司的股权转让也是重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呢,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这里面关于入伙和退伙的规定也是重点内容。

入伙的时候,新合伙人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时候,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破产法破产的申请与受理是一个重要考点。

哪些主体可以申请破产呢?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也很关键,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

还有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首先要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

(四)票据法票据的种类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这些票据行为都是考点。

比如说背书必须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是自付票据。

商经2020年法考讲义

商经2020年法考讲义

第一部分商法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大道至简】商法图表1 公司原理商法图表2 公司法原理图【考点体系】考点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考点二、公司的分类商法图表4公司的分类知识体系表考点三、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节公司的设立【大道至简】商法图表6 公司设立原理与制度图商法图表7 股东出资原理与制度图【考点体系】考点一、公司设立商法图表8公司设立知识体系表考点二、公司章程商法图表10 公司章程或股东可特约事项表考点三、公司资本第三节公司的股东【大道至简】商法图表12 股东原理与制度图【考点体系】考点一、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商法图表13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知识体系图考点二、股东权利考点三、股东诉讼制度考点四、股东义务商法图表16 股东义务知识体系表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道至简】商法图表1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图【考点体系】考点一、董监高消极任职资格商法图表18 董监高消极任职资格知识体系表考点二、董监高义务和责任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大道至简】商法图表20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图【考点体系】考点一:公积金制度考点二:公司增减资考点三、公司债券商法图表23 公司债券原理与制度图商法图表24 公司债券知识体系表第六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大道至简】商法图表25 公司合并制度图商法图表26 公司分立制度图【考点体系】商法图表27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知识体系表第七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大道至简】商法图表28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制度图【考点体系】考点一、公司解散商法图表30公司清算知识体系表第八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大道至简】商法图表3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图【考点体系】考点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商法图表3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知识体系表考点二、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商法图表33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知识体系图考点三、有限公司的章程商法图表34有限公司的章程知识体系图考点四、有限公司的出资商法图表35有限公司的出资知识体系表【大道至简】商法图表36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图【考点体系】商法图表3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知识体系表第十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大道至简】商法图表38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图【考点体系】 考点一、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职工考点二、董事会考点三、监事会第十一节、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考点体系】第十二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考点体系】第十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大道至简】商法图表44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制度图【考点体系】第十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大道至简】商法图表46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制度图【考点体系】第十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考点体系】考点一、股东大会考点二、董事会考点三、监事会考点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二章合伙企业法先修重点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先修重点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先修重点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先修重点第六章票据法先修重点第七章证券法先修重点第八章保险法先修重点第九章海商法先修重点第二部分经济法第一章竞争法先修重点第二章消费者法先修重点第三章银行业法先修重点第四章财税法先修重点第五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先修重点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法先修重点第四部分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先修重点第五部分环境资源法先修重点。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商经口诀最新背诵版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商经口诀最新背诵版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商法篇第一章公司法(30-35分)【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1】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名义独、财产独、责任独【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2】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3】公司和股东是两个主体,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表现在:a、股东对公司( 外债)不负责;b、股东对公司(亏损)不负责;c、出资后的出资财产的贬值,股东亦不再负责;【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4】公司是铁打的营盘,股东是流水的兵。

【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5】公司担保分类:对外担保(含投资),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

对外担保(含投资),章定;对内担保,法定。

【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6】公司法外观主义原则:外部有效+内部追责!【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7】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注册资本拆分和不拆。

股份公司拆分,有限公司不。

(1)注册资本=股票总量=股本总额。

(2)增资即增发新股,减资则回购并注销股票。

【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8】【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9】设立公司过程中,所签订合同的责任归属:谁的名义谁负责,例外相反;【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10】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适用原则:不同事项,各自适用;相同事项,(1)内部,哪个新用哪个;(2)外部,用章程;【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1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名、住(著)、范、本、东、出、代(等待)、机、会。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12】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名著范本发设出,代(等待)董监会通告,解(结)清利润。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商经法必背考点

2016-08-11商经法必背考点(第一篇)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阻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

(1)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典型情形:①股东转移公司财产;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担保能力(1)外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2)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瑕疵不影响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4)一人公司与证券公司内保禁止(5)上市公司1年内担保数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经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

3、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1)公司设立失败A外部: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债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B内部: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2)公司设立成功A合同责任a对外合同(发起人名义):发起人担责。

但公司确认该合同或实际享有合同权义,相对人可以向公司主张合同责任。

b对外合同(设立中公司名义):合同有效,公司成立后,公司担责。

但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的,且相对人恶意的,公司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

法考商经法考点

法考商经法考点商经法考点是商法和经济法方面的考试重点内容,涉及到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关系。

本文将围绕商经法考点展开,从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法考点1. 合同法:合同法是商业活动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

在商经法考试中,合同法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事项,对于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2.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业活动中涉及到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考点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

在商经法考试中,对于公司法的熟悉程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公司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组织形式之一。

3. 商标法:商标法是商业活动中涉及到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法律规范。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商标法考点包括商标的注册条件、商标权的保护和维权等方面。

在商经法考试中,对于商标法的了解程度能够帮助企业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二、经济法考点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点包括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的义务、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等方面。

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必须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金融法:金融法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

金融法考点包括金融机构的组织和运作、金融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等方面。

金融法对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来说非常重要,也是商经法考试中的常见内容。

3. 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中涉及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

不正当竞争法考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必须遵守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秩序。

商经法考点涵盖了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于参加商经法考试的人来说,熟悉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文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对商法和经济法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才能在商业活动中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

法考资料-商经知识点

商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经济法:《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第一章《公司法》公司的三个基本特征: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盈利性。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基本特征: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公开性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出资瑕疵:1、出资违约;2、评估不实;3、无权处分;4、非法资金出资瑕疵的处理方式:1、可以限制股东权利;2、剥夺股东资格(限于有限责任公司);3、另行募集(股份公司);4、瑕疵股权转让;5、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发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出资(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公司的债务不负其他责任。

商经知识点总结 2017

商经知识点总结 2017一、市场经济和企业行为市场经济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商品和劳务的分配由供求关系来决定的一种经济活动形式。

市场经济的特点是资源配置由市场来决定,政府只起到保护产权和维持秩序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和供求关系。

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是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销售者,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

企业的行为受到市场经济的约束和调节。

二、企业的一般理论企业的一般理论有生产理论、成本理论、盈利理论、组织理论、管理理论等。

生产理论是研究企业的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的理论。

成本理论是研究企业生产成本的理论。

盈利理论则是研究企业利润和盈利方式的理论。

组织理论是研究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的理论。

管理理论则是研究企业管理活动的理论。

企业的一般理论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指导。

三、市场与市场机制市场是商品和劳务交易的场所,市场机制是指市场交易中的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

市场和市场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市场机制调节商品的供求关系,通过价格来影响市场交易行为,起到资源配置的作用。

市场机制的发挥需要政府的保护和监管。

市场机制的发挥需要健全的市场秩序和健康的竞争环境。

四、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企业的生产活动是企业的核心活动,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

企业的生产活动是通过组织生产过程,对生产要素进行组合和配置,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活动。

企业的生产活动需要适当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需要合理的生产组织和管理。

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对市场进行营销和销售,对企业的财务进行控制和管理,对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组织和指导。

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实现企业盈利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保证。

五、企业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企业的企业文化是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是企业的精神标志。

企业的企业文化包括企业的宗旨、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组织文化等。

企业的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的精神家园。

企业的企业精神是企业员工的共同信仰和行为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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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复习资料题型:简答(4个);论述(2个);案例(2个)1、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当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两种诉讼途径的补救措施来保护其在公司的利益。

这两种方式,一种是股东直接诉讼,另一种是股东派生诉讼。

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诉讼。

在法律上对这两种诉讼进行严格的划分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般来说,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保护利益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保护的是股东个人利益;股东派生诉讼保护的是公司整体利益。

(2)原、被告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是股东,被告是公司、公司高管;股东派生诉讼原告是股东(有限公司的任一股东、股份公司持股时间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被告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公司作为第三人。

(3)有无诉讼前置程序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没有前置程序,股东派生诉讼存在着前置程序即内部救济程序:①原告书面申请监事会、董事会或董事、监事起诉;②监事会、董事会或董事、监事拒绝起诉或30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4)诉讼归属不同。

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所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无论原告股东胜诉抑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原告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互相分离的。

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

倘若原告股东败诉,则不仅由原告股东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而且该案的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不仅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派生诉讼,公司的机关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为公司提起直接诉讼。

2、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3、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上面的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4、票据的性质特征有哪些?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文义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5、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上有哪些具体表现?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各国公司法普遍采用的调整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原则之一。

股份有限公司在存续期间应当依法保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实际财产,以防止因经营亏损和无形财产贬值使公司实际财产减少或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实现这一原则的方式主要有:(1)强制性禁止公司折价发行新股,允许公司溢价发行股票;(2)严格实物出资的估价评估和审查程序,禁止随意确定实物出资的价值;(3)强制性禁止以劳务形式出资,限制以劳务形式分派股份;(4)公司分配股利前必须依法提取一定比例的法定公积金;(5)严格限制公司亏损时分配股利。

我国公司法贯彻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要义,规定了若干强制性规范以确保公司拥有充足的财产。

主要有: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公司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可视为资本储备,主要用途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而增加资本;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等。

6、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一)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其特征包括股东的单一性、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股东责任的有限性等。

(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和出资要求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严格。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即表明了此点。

(2)规定了设立限制。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即表明了此点。

(3)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

《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即是对公示和透明要求。

(4)强调会计审计的要求。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即是对会计审计的要求。

(5)规定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是对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6)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即是对管理方式的规定。

7、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价值以及适用条件?(1)含义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2)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

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

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如同自然人的独立人格除有自然死亡之外尚有宣告死亡制度予以取消一样,法人之独立人格除有消灭制度之外也有否认制度,法人人格之确认与法人人格之否认构成了法人制度的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两个方向。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共公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

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3)①前提条件: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

②行为条件: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股东不当使用控制权,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存在规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的违法行为。

③危害后果: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④因果关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则不得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此时,股东可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也叫代位诉讼、代表诉讼)。

8、从受案依据、原被告条件、共同诉讼方式、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失赔偿范围、归责原则等方面论述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若干规定的突破与不足。

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曾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这就是被人称作证券民事赔偿“开闸”信号的“1.15号通知”。

由于过于抽象和概括,该通知备受法学界和实务界的质疑。

2003年1月9日,作为“1.15号通知”操作性细则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终于出台,一直备受关注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终于迎来新的司法解释。

新司法解释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认定、受理范围、诉讼时效、受理程序及管辖权、诉讼方式、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认定等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为广大受虚假陈述之累的投资者提供了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

一、七大突破1、如果把1.15通知理解为证券民事赔偿的“开闸”信号,那么这次《规定》就是证券民事赔偿操作规则的细化,使民事赔偿案件由无法可依到有章可循,这本身就是证券民事赔偿法律规范的重大突破。

2、受案依据的放宽。

1.15通知规定,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从而将证监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作为人民法院受案的唯一条件。

《规定》扩大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除了证监机构的处罚决定外,明确规定财政部等其它行政机构的处罚决定及司法机关对上市公司的刑事判决也可作为证券民事诉讼受理的条件,从而大大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使更多投资者得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3、原告条件与被告范围的明确。

1.15通知对原告的具体条件和被告的具体范围未加明确,究竟哪些主体有权提起此类诉讼,哪些主体需承担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相当大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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