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设备指令 PED
PED认证相关简介

PED认证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
PED认证全名是:压力设备(PED) 认证。
PED是欧盟成员国就承压设备安全问题取得一致而颁布的强制性法规。
PED 97/23/EC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是一项指令。
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
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PED认证适用范围最大承受压力高于0.5巴的压力设备及组件。
“压力设备”意指容器、管道、安全部件及压力部件。
PED适用于欧洲经济领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国,即欧盟1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再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会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
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l 具备安全性l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l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l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l 具备安全性l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l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PED范畴的所有承压设备均必须强制性的满足基本安全要求:(1)设计:设计承压设备时必须考虑与预期使用相关的所有因素,确保承压设备在整个预期寿命内的安全。
必须用综合的方法加入相应的安全系数,针对所有相关的失效模式,考虑足够的安全裕量。
ped证书范围

ped证书范围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PED证书是欧盟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的简称,是欧洲市场进口压力设备的必备证书之一。
PED证书的范围包括了各种各样的压力设备,例如压力容器、蒸汽锅炉、压力管道、阀门等。
PED证书的颁发是欧洲市场上销售压力设备的必备条件,它标志着产品已经符合了欧盟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PED证书的范围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压力设备,不仅包括了传统的压力容器和蒸汽锅炉,还包括了许多新兴的压力设备,如压力管道和阀门。
这些压力设备在欧洲市场上销售之前,必须通过相应的检测和认证,以确保它们符合欧盟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PED证书的申请和颁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厂商提供丰富的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材料和部件的选择、安全阀的设计和选择等方面的资料。
申请PED证书的厂商还需要接受欧盟认证机构的审核和检测,以确保其产品符合欧盟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PED证书的范围涵盖了各种不同的压力等级和设计温度,以满足不同使用环境和需求的压力设备。
根据PED证书的要求,压力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设计标准和材料规范,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安全可靠地运行。
PED证书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和规格的压力设备,包括了传统的压力容器和蒸汽锅炉,也包括了许多新兴的压力设备,如压力管道和阀门。
申请和颁发PED证书需要厂商充分理解欧盟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提供丰富的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通过欧盟认证机构的审核和检测,以确保其产品符合欧盟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PED 证书的颁发标志着产品已经具备进入欧洲市场的资格,对于厂商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市场准入证书。
第二篇示例:PED证书(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Certificate)是指符合欧盟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简称PED)要求的产品符合欧盟国家对压力设备的技术和安全要求,并且可以在欧洲市场上销售和使用的证书。
压力设备CE认证PED指令

压力设备CE认证PED指令压力设备类产品从2002年5月27日起想要进入欧洲市场进行销售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ED(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PED,97/23/EC)。
压力设备指令PED 主要是针对产品的安全性,适用于最大压力PS大于0.5bar的压力装置及部件的设计、制造和合格评定。
压力设备指令PED涉及的产品范围:1、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流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空间。
容器可以由多个舱室组成。
2、压力管道:是指承压系统间用于输送流体的管件的总成。
用于加热或冷却气体的热交换器管道视为管件。
3、安全附件:是指设计用于防止压力容器超过允许压强的装置。
包括:直接限制压力的装置,如安全阀、安全爆破装置、带扣棒、减压系统(CSPRS);限制装置,其采取修订或关闭或停机的方式限制压力,例如压力开关、温度开关和液位控制开关、“与安全相关的测量控制及调节(SRMCR)”装置。
4、压力附件:是指具有一定特定功能和耐压能力的装置。
5、组合装置: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压设备组成,具有整体功能的组合设备。
压力设备指令PED不包含产品范围:1、近海或路上设施间输送流体或其它物质的长输管线;2、供水、分配和排水网络及其相连的设备;3、87/404/EEC简单压力容器指令;4、75/324/EEC喷雾器;5、发动机, 蒸汽机, 气体/蒸汽涡轮机, 涡轮发电机, 泵和传动装置;6、最终消费用的碳酸饮料瓶或罐头;7、用于液体上面的气体压力不大于0.5bar的液体容器;8、柔软外壳构成的承压设备(轮胎等);9、在现场由最终用户负责装配(部件符合PED)压力设备指令PED类别判定的重要参数:1、A.最大工作压力(PS):是由制造商设定的承压设备的最高压力,单位为bar。
1MPa=10bar=10Kgf=106Pa=10个标准大气压。
2、最高或最低允许温度:是由制造商设定的承压设备最高或最低温度。
3、容积(V):压力腔的体积,单位L。
锅炉PED认证程序和要求

#锅炉PED认证程序和要求#####摘要:本文将介绍锅炉PED认证的程序和要求,包括PED的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流程、申请材料等内容,旨在帮助企业加强对PED认证的了解和应对。
##1. PED的定义:PED是指欧洲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是欧盟为确保压力设备的安全性、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而制定的法规,也被称为欧洲压力设备指南或欧洲压力设备指令。
##2. PED的适用范围:在欧洲联盟境内,任何符合PED定义的压力设备都需要受到PED认证的管理,包括化工、食品、制药、石油、燃气、核电等领域的多种压力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换热器、管道等。
##3. PED认证的程序:企业申请PED认证需要步骤如下:###3.1 参照PED所需材料准备认证要求:PED认证需要相应的材料支撑,企业可参照PED认证的要求准备所需的材料,通常包括相关手册、设计文件、制造和检验文件等。
###3.2 选择认证机构:在准备好PED认证所需的材料之后,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PED认证机构,以便于完成整个PED认证流程。
###3.3 提交申请:企业需要向选择的PED认证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表格须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通常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信息、产品材料等。
###3.4 安排初审:PED认证机构会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安排初审,主要是审核企业提供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格性。
初审全部通过后,认证机构向企业确认评审时间并发放正式的PED认证证书。
###3.5 现场审查:PED认证的最重要审核步骤是现场审核,认证机构会派遣专业的审核师前往企业现场进行复审,对企业申报的制造设备的制造精度、工艺流程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
###3.6 发布PED认证证书:PED认证机构会在审核前最后一轮审核后向企业发放PED认证证书,这标志着企业通过PED认证程序并获得欧盟的P级别认证资格。
##4. PED认证的要求:###4.1 相关的材料要求:PED认证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手册、制造文件、试验文件、检验文件、材料证明和设备规格说明等必须完整准确,不能存在重要资料的遗漏或错误。
PED压力设备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压力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7/23/EC指令1997年5月29日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该条约的第100a条;考虑到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的议案;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根据调解委员会1997年2月4日批准的联合文本,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b条规定的程序采取行动;鉴于欧洲共同体市场是一个没有内部边界,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得到保障的区域;鉴于成员国关于人员和家畜的安全和健康保护或财产安全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性条款在涉及现有欧洲共同体立法未包括的压力设备时,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鉴于各成员国对这种设备的认证和检验程序各不相同;鉴于这些差异可能在共同体内足以构成贸易壁垒;鉴于协调各国立法是消除壁垒、实现自由贸易的唯一途径;鉴于此目标无法由各成员国单独地顺利实现;鉴于本指令只规定了对其适用的设备的自由流通所必不可少的基本要求;鉴于承受压力不大于0.5×105Pa的设备不会由于压力而造成重大的危险;鉴于因此这类设备在共同体内自由流通不应产生任何壁垒;鉴于本指令适用于承受最大允许压力(Ps)超过0.5×105Pa的设备;鉴于本指令还涉及将由几种压力设备组成一个集成的功能性整体的组合装置;鉴于这类装置既包括诸如高压锅之类的简单装置,也包括诸如水管锅炉等复杂的装置;鉴于如果一个装置的制造商试图将其作为一个装置,而不是以其未装配的构成要素形式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则该装置必须符合本指令;另一方面,鉴于本指令并不适用压力设备在现场由用户负责装配的情形,例如工业安装;鉴于本指令对各国有关压力造成危险的条款进行了协调;鉴于压力设备相应存在的其他危险已在涉及这种危险的其他指令的适用范围之内;然而,鉴于压力设备可能被列入其他指令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a条而包括的产品中;鉴于某些此类指令所规定的条款涉及由于压力而造成的危险;鉴于与这种设备相关的压力造成的危险不大,则这些条款就被认为足以提供适当的保护;鉴于因而将这种设备排除在本指令适用范围之外是合理的;鉴于针对国际公约中涉及的压力设备,运输和压力造成的危险预期能通过基于这类公约而即将颁布的欧洲共同体指令,或通过对现有指令补充的尽快得到解决;鉴于这种设备相应地被排除在本指令适用范围之外;鉴于某些类型的压力设备,尽管其承受的最大允许压力P s0.5×105Pa,但不会由于压力而造成任何重大危险,因此,只要这种设备是在成员国境内合法制造并投放市场的,则不应阻止其在共同体内自由流通;鉴于没有必要为了保证这种设备的自由流通而将其列入本指令适用范围;鉴于因而它被明确地排除在本指令适用范围之外;鉴于承受最大允许压力0.5×105Pa以上的且压力会造成较大危险、但其自由流通及适当的安全水平得到保证的其他压力设备被排除在本指令范围之外;然而,鉴于应定期检查这种情况,以确认是否需要在欧洲联盟一级采取行动;鉴于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法规必须遵循1985年5月7日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技术协调及标准新方法的决议中提出的新方法,该方法要求确定有关安全的基本要求和社会的其他要求,但不降低成员国范围内现有的合理保护水平;鉴于该决议规定用一个指令涵盖大量的产品,以避免经常修订和过多地增加指令;鉴于关于使成员国有关压力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欧洲共同体现有指令在消除该领域贸易壁垒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鉴于这些指令只在很小程度上涉及到该行业;鉴于1987年6月25日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使成员国有关简单压力容器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7/404/EEC指令是新方法在压力设备行业应用的第一个实例;鉴于本指令将不适用于87/404/EEC指令涉及的领域;鉴于本指令生效后不迟于3年将对87/404/EEC指令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需要将其并入本指令中;鉴于欧洲联盟理事会1976年7月27日关于使成员国有关压力容器及其检验方法共同条款的法律趋于一致的76/767/EEC指令是选择性的框架指令;鉴于该指令所规定的双边承认的压力设备测试和认证程序的实施并不令人满意,因此必须用欧洲共同体有效的措施予以取代;鉴于本指令的适用范围必须基于术语“压力设备”的通用定义,以利产品的技术开发;鉴于要确保压力设备的安全符合基本的安全要求;鉴于这些要求已细化为压力设备必须满足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鉴于特殊要求要考虑特定类型的压力设备;鉴于第Ⅲ类和第Ⅳ类压力设备中有些类型必须经过包括最终检验和验收试验在内的最终评定;鉴于成员国应能允许在交易会上展示尚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压力设备;鉴于在展示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成员国的通用安全规则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保证人员的安全;鉴于为了有助于证明符合基本要求,欧洲协调标准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对于压力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测试来说,因为符合这些协调标准就能使产品被推定为符合上述基本要求;鉴于欧洲协调标准是由非政府机构制定的,且必须保持其非强制性地位;鉴于为此目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是按照欧洲联盟委员会与这两个机构于1984年11月13日签署的合作总指导原则批准协调标准的主管机构;鉴于在本指令中,协调标准是由上述两个机构之一,或两个机构共同应欧洲联盟委员会的请求,依据欧洲联盟理事会1983年3月28日关于在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提供信息程序的83/189/EEC指令,按照上述总指导原则而批准的技术规范(欧洲标准或协调文件);鉴于对标准化来说,欧洲联盟委员会需要得到依据83/189/EEC指令建立的常设委员会的帮助;鉴于必要时常设委员会应向技术专家进行咨询;鉴于制造压力设备要求使用安全材料;鉴于在没有协调标准时,对要重复使用的材料规定其特性很有用;鉴于这种规定是由欧洲材料批准书确定的,而这种批准书是由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指定机构发布;鉴于符合欧洲批准书的材料应被推定为满足本指令的基本要求;鉴于考虑到使用压力设备时所涉及的危险的性质,必须建立用于评定是否符合本指令基本要求的程序;鉴于这些程序必须依据压力设备内在的危险程度来设想;鉴于因而每一类压力设备必须有一个适当的评定程序,或在同等严格的各种评定程序中选择一种;鉴于所采用的评定程序是理事会在1993年7月22日有关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程序模式及加贴和使用CE标志规则的93/465/EEC 决定所要求的,鉴于根据压力设备所要求的验证的性质,证明增加这些程序的细节是合理的;鉴于成员国应允许用户检查组进行本指令范围内的某些合格评定工作;鉴于为此本指令提出了成员国批准用户检查组的准则;鉴于在本指令规定的条件下,有些合格评定程序可以要求由指定机构或用户检查组对每个设备进行检验和测试,作为压力设备最终评定的一部分;鉴于在其他情况下,应当做出规定,以保证可由指定机构通过随时查访对最终评定进行检查;鉴于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将CE标志加贴在压力设备上;鉴于CE标志是表明压力设备符合本指令的条款及关于CE标志其他适用的欧洲共同体指令的规定;鉴于本指令中规定的压力设备压力危险极小,因而对其不存在规定认证程序的理由,所以不需给它们加贴CE标志;鉴于在《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a条中规定,如果压力设备对人员、家畜和财产的安全构成特定的危险,则只要经过欧洲共同体控制的程序,成员国就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以限定或禁止其投放市场、交付使用和使用;鉴于根据本指令做出的任何决定的接受者应当了解做出这些决定的原因及对其提出申诉的方法;鉴于必须制定一个过渡性的决议,使依照各国现行法规制造的压力设备在本指令生效之后可以上市和交付使用;鉴于附录中规定的要求应尽可能明确,以便所有使用者,包括中小型企业易于遵照执行;鉴于欧洲议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联盟委员会关于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b条规定的程序通过的法案实施办法已于1994年12月20日达成暂行协议;兹通过本指令:第1条适用范围和定义1适用范围本指令适用于最大允许压力P s大于0.5×105Pa的压力设备和装置的设计、制造及合格评定。
CE-PED压力设备指令

CE-PED压力设备指令依据欧洲共同体1997年5月29日发布之压力设备指令(97/23/EC)规定各会员国应于1999年1月1日以前订定法律配合该指令,并于1999年11月29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缓冲期订于2002年5月29日(电磁兼容性指令实施缓冲期订于1995年底,低电压指令实施缓冲期订于1996年底),压力设备自2002年6月1日起所有输欧产品均需符合欧市相关安全规定并黏贴CE标志,才能进入欧洲共同市场。
新的市场规则(New Approach)排除贸易障碍,让货物自由流通是欧洲单一市场的基础,为此,欧洲议会通过了一系列的指令以规范各种和安全健康相关的产品。
藉由欧盟一体适用的法规以取代原来各国的相关产品法规。
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则是其中的一项指令。
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
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 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
因此,压力设备厂商应及早因应,以免届时被拒于欧洲市场大门之外。
PED适用于欧洲经济领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国,即欧盟1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再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会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
根据PED规范,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具备安全性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具备安全性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
PED-97-23-EC压力设备指令-中文版
PED-97-23-EC压力设备指令-中文版欧共体官方公告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97/23/EG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1997年5月29日通过)内容提要指令的背景第1条范围和定义第2条市场监督第3条技术规定第4条产品的自由流通第5条合格的假定第6条欧洲理事会的技术标准和法规第7条欧洲理事会有关压力设备的规定第8条安全保证条款第9条承压设备分类第10条合格评定第11条欧洲官方文件的批准第12条授权机构第13条承认的第三方组织第14条用户检验机构第15条 CE 标识第16条滥用CE 标识第17条无题第18条需要拒绝或限制的决定第19条法令的撤消第20条转换和过渡规定第21条指令的收件人附件1 基本安全要求附件2 合格评定表附件3 合格评价程序附件4 在设计第12条所指的授权机构和第13条所指的认可的第三方组织时,所满足的最低准则附件5 在授权第14条所指的用户检验机构所满足的准则附件6 CE标识附件7 合格声明欧共体官方公告——统一欧共体成员国的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 (本公告为强制性法令)指令的背景欧州议会依据欧共体成立的条约特别是第100a条款和欧洲理事会的建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依照条约189b条款的过程,根据1997年2月4日研究欧洲理事会批准的草案,考虑以下原因:1.鉴于欧共体市场是一个没有内部限制的市场,在市场内保证商品自由流通,人员自由流通,服务和资金自由流通;2.鉴于各欧共体成员国对安全、卫生、家畜和财产保护的法律和管理规定在内容和范围是有区别的,而欧同体法律规定没有包括有关承压设备;对于设备的许可和检验过程在欧共体成员国之间也不一致,这些不一致能在欧同体内产生贸易壁垒;3.鉴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是排除贸易壁垒的唯一办法;这个问题不能被一个欧共体成员国很好的解决;必要的是,本指令仅确定了其应用范围内的承压设备规定。
4.鉴于一个承受最高压力为0.5bar承压设备,没有出现重大的风险;它不应成为在欧同体内的自由流通的障碍;本指令对最大许可压力大于0.5bar承压设备同样有效;5.鉴于本指令也是关于由成套压力设备的一些组件构成其完整结构和功能的压力设备成套装置的规定;鉴于这些成套装置包括从简单的装置如高压锅到复杂的装置如水管锅炉。
PED标准学习稿共20页
PED认证允许采用三种类型的材料:
--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材料; --获得欧洲批准的材料 --通过特殊批准的材料。 国内制造企业很难获得按欧洲协调标准 生产的材料,其他国家标准(如美国ASME、 中国GB、YB)材料,要获得欧洲批准,在 程序上是可能的,但实践中包括ASME规范 中的成熟材料在内,迄今尚无一项获得欧 洲批准。因此,在实际生产中可行的途径 是通过授权机构执行材料评定,获得材料 特殊批准(PMA)证书,用于产品制造。
PED标准学习
1-范围; 2 – 压力设备的类型和分类; 3 – 组合装置; 4 – 评审; 5 – 设计方面的安全基本要求; 6 – 制造方面的安全基本要求; 7- 材料方面的安全基本要求; 8 – 其他方面的安全基本要求; 9-其他; 10 – 综合性问题
四、 PED认证模式
4.1. 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 4.2. 模式A1:带最终评定监督的内部制造检验 4.3. 模式B:EC型式批准 4.4. 模式B1:EC设计批准 1.5. 模式C1:型式符合 4.6. 模式D:生产质量保证(ISO 9002) 4.7. 模式D1:生产质量保证(ISO 9002) 4.8. 模式E:产品质量保证(ISO 9003) 4.9. 模式E1:产品质量保证(ISO 9003) 4.10. 模式F:产品验证 4.11. 模式G:单台验证 4.12. 模式H:全面质量保证(ISO 9001) 4.12. 模式H1 全面品质保证 (ISO 9001)加上设计 检查及最终评定–最后评定; –标志和标签; –操作说明书。
3.4材料要求:
–用于制造压力设备的材料必须在规定使用 期限内适用于该用途,除非预期更换(如抗 化学腐蚀,不会太大的受到老化的影响等); –具体要求; –有过热危险的防火或加热压力设备; –管道; –对某些压力设备有具体的定量要求(如适 当加压,联合参数,压力限制仪器,静水力 学的压力测试,材料特性等)
PED压力设备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压力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7/23/EC指令1997年5月29日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该条约的第100a条;考虑到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的议案;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根据调解委员会1997年2月4日批准的联合文本,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b条规定的程序采取行动;鉴于欧洲共同体市场是一个没有内部边界,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得到保障的区域;鉴于成员国关于人员和家畜的安全和健康保护或财产安全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性条款在涉及现有欧洲共同体立法未包括的压力设备时,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鉴于各成员国对这种设备的认证和检验程序各不相同;鉴于这些差异可能在共同体内足以构成贸易壁垒;鉴于协调各国立法是消除壁垒、实现自由贸易的唯一途径;鉴于此目标无法由各成员国单独地顺利实现;鉴于本指令只规定了对其适用的设备的自由流通所必不可少的基本要求;鉴于承受压力不大于0.5×105Pa的设备不会由于压力而造成重大的危险;鉴于因此这类设备在共同体内自由流通不应产生任何壁垒;鉴于本指令适用于承受最大允许压力(Ps)超过0.5×105Pa的设备;鉴于本指令还涉及将由几种压力设备组成一个集成的功能性整体的组合装置;鉴于这类装置既包括诸如高压锅之类的简单装置,也包括诸如水管锅炉等复杂的装置;鉴于如果一个装置的制造商试图将其作为一个装置,而不是以其未装配的构成要素形式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则该装置必须符合本指令;另一方面,鉴于本指令并不适用压力设备在现场由用户负责装配的情形,例如工业安装;鉴于本指令对各国有关压力造成危险的条款进行了协调;鉴于压力设备相应存在的其他危险已在涉及这种危险的其他指令的适用范围之内;然而,鉴于压力设备可能被列入其他指令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a条而包括的产品中;鉴于某些此类指令所规定的条款涉及由于压力而造成的危险;鉴于与这种设备相关的压力造成的危险不大,则这些条款就被认为足以提供适当的保护;鉴于因而将这种设备排除在本指令适用范围之外是合理的;鉴于针对国际公约中涉及的压力设备,运输和压力造成的危险预期能通过基于这类公约而即将颁布的欧洲共同体指令,或通过对现有指令补充的尽快得到解决;鉴于这种设备相应地被排除在本指令适用范围之外;鉴于某些类型的压力设备,尽管其承受的最大允许压力P s0.5×105Pa,但不会由于压力而造成任何重大危险,因此,只要这种设备是在成员国境内合法制造并投放市场的,则不应阻止其在共同体内自由流通;鉴于没有必要为了保证这种设备的自由流通而将其列入本指令适用范围;鉴于因而它被明确地排除在本指令适用范围之外;鉴于承受最大允许压力0.5×105Pa以上的且压力会造成较大危险、但其自由流通及适当的安全水平得到保证的其他压力设备被排除在本指令范围之外;然而,鉴于应定期检查这种情况,以确认是否需要在欧洲联盟一级采取行动;鉴于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法规必须遵循1985年5月7日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技术协调及标准新方法的决议中提出的新方法,该方法要求确定有关安全的基本要求和社会的其他要求,但不降低成员国范围内现有的合理保护水平;鉴于该决议规定用一个指令涵盖大量的产品,以避免经常修订和过多地增加指令;鉴于关于使成员国有关压力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欧洲共同体现有指令在消除该领域贸易壁垒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鉴于这些指令只在很小程度上涉及到该行业;鉴于1987年6月25日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使成员国有关简单压力容器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7/404/EEC指令是新方法在压力设备行业应用的第一个实例;鉴于本指令将不适用于87/404/EEC指令涉及的领域;鉴于本指令生效后不迟于3年将对87/404/EEC指令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需要将其并入本指令中;鉴于欧洲联盟理事会1976年7月27日关于使成员国有关压力容器及其检验方法共同条款的法律趋于一致的76/767/EEC指令是选择性的框架指令;鉴于该指令所规定的双边承认的压力设备测试和认证程序的实施并不令人满意,因此必须用欧洲共同体有效的措施予以取代;鉴于本指令的适用范围必须基于术语“压力设备”的通用定义,以利产品的技术开发;鉴于要确保压力设备的安全符合基本的安全要求;鉴于这些要求已细化为压力设备必须满足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鉴于特殊要求要考虑特定类型的压力设备;鉴于第Ⅲ类和第Ⅳ类压力设备中有些类型必须经过包括最终检验和验收试验在内的最终评定;鉴于成员国应能允许在交易会上展示尚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压力设备;鉴于在展示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成员国的通用安全规则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保证人员的安全;鉴于为了有助于证明符合基本要求,欧洲协调标准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对于压力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测试来说,因为符合这些协调标准就能使产品被推定为符合上述基本要求;鉴于欧洲协调标准是由非政府机构制定的,且必须保持其非强制性地位;鉴于为此目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是按照欧洲联盟委员会与这两个机构于1984年11月13日签署的合作总指导原则批准协调标准的主管机构;鉴于在本指令中,协调标准是由上述两个机构之一,或两个机构共同应欧洲联盟委员会的请求,依据欧洲联盟理事会1983年3月28日关于在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提供信息程序的83/189/EEC指令,按照上述总指导原则而批准的技术规范(欧洲标准或协调文件);鉴于对标准化来说,欧洲联盟委员会需要得到依据83/189/EEC指令建立的常设委员会的帮助;鉴于必要时常设委员会应向技术专家进行咨询;鉴于制造压力设备要求使用安全材料;鉴于在没有协调标准时,对要重复使用的材料规定其特性很有用;鉴于这种规定是由欧洲材料批准书确定的,而这种批准书是由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指定机构发布;鉴于符合欧洲批准书的材料应被推定为满足本指令的基本要求;鉴于考虑到使用压力设备时所涉及的危险的性质,必须建立用于评定是否符合本指令基本要求的程序;鉴于这些程序必须依据压力设备内在的危险程度来设想;鉴于因而每一类压力设备必须有一个适当的评定程序,或在同等严格的各种评定程序中选择一种;鉴于所采用的评定程序是理事会在1993年7月22日有关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程序模式及加贴和使用CE标志规则的93/465/EEC 决定所要求的,鉴于根据压力设备所要求的验证的性质,证明增加这些程序的细节是合理的;鉴于成员国应允许用户检查组进行本指令范围内的某些合格评定工作;鉴于为此本指令提出了成员国批准用户检查组的准则;鉴于在本指令规定的条件下,有些合格评定程序可以要求由指定机构或用户检查组对每个设备进行检验和测试,作为压力设备最终评定的一部分;鉴于在其他情况下,应当做出规定,以保证可由指定机构通过随时查访对最终评定进行检查;鉴于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将CE标志加贴在压力设备上;鉴于CE标志是表明压力设备符合本指令的条款及关于CE标志其他适用的欧洲共同体指令的规定;鉴于本指令中规定的压力设备压力危险极小,因而对其不存在规定认证程序的理由,所以不需给它们加贴CE标志;鉴于在《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a条中规定,如果压力设备对人员、家畜和财产的安全构成特定的危险,则只要经过欧洲共同体控制的程序,成员国就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以限定或禁止其投放市场、交付使用和使用;鉴于根据本指令做出的任何决定的接受者应当了解做出这些决定的原因及对其提出申诉的方法;鉴于必须制定一个过渡性的决议,使依照各国现行法规制造的压力设备在本指令生效之后可以上市和交付使用;鉴于附录中规定的要求应尽可能明确,以便所有使用者,包括中小型企业易于遵照执行;鉴于欧洲议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联盟委员会关于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b条规定的程序通过的法案实施办法已于1994年12月20日达成暂行协议;兹通过本指令:第1条适用范围和定义1适用范围本指令适用于最大允许压力P s大于0.5×105Pa的压力设备和装置的设计、制造及合格评定。
欧盟PED压力设备指令特点
欧盟PED压力设备指令特点I. 引言A. 背景介绍B. PED压力设备指令的意义II. PED压力设备指令概述A. PED的定义B. PED的适用范围C. PED的标准和规定III. PED压力设备指令的特点A. 压力设备分类B. 设备安全要求C. 设备制造和标记D. 设计规范和技术文档E. CE标志申请和授予程序IV. PED压力设备指令的影响A. 经济影响B. 技术影响C. 市场影响V. PED压力设备指令的未来展望A. 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发展趋势B. PED的更新和完善C. 国际标准化趋势VI. 结论A. 成果总结B. 研究不足和展望C. 启示和建议第一章:引言A. 背景介绍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压力设备在生产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些设备包括蒸汽锅炉、压缩空气系统、石化厂设备等等。
以往这些设备的制造和使用相对自由,国家法律只规定了基本的安全要求,如安装一些简单的安全装置、提供标识等。
但是,随着工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压力设备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同时安全隐患也变得越来越大,从而需要对压力设备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B. PED压力设备指令的意义为了规范压力设备的使用和制造,欧盟国家在1989年正式发布了“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该指令对于生产、销售和使用压力设备的企业和个人,都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PED指令的目的在于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PED强制性要求对压力设备的制造、销售和使用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安全标准。
第二章:PED压力设备指令概述A. PED的定义PED指令是欧盟制造压力设备的统一指南,现已成为欧盟内规范压力设备的唯一标准。
该指令是1997年1月1日在欧洲范围内生效,旨在建立压力设备制造的标准规范。
B. PED的适用范围PED指令适用于一切压力在0.5个巴(7.25 psi)及以上,并且产品在5公升以上的压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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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设备指令PED
一、压力设备指令2014/68 / EU
压力设备指令适用于允许压力PS大于0.5 bar的压力设备和组件,该指令包含与设计,生产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安全性相关的要求和规定。
通过压力设备是隐含的压力容器,安装管道,安全件和加压件包括附连到加压部件,如法兰,小管和联接元件。
制造商或进口商应确定压力设备是否可以直接评估或是否应涉及认证机构。
取决于产品特性(允许压力,压力设备的体积/直径和预期的材料含量),压力设备属于指令的四个类别之一,如果将不同类别的压力设备组装成集成的功能单元,则高类别的压力设备决定整个组件,根据适用的类别,应用适当的模块。
每个模块都描述了要遵循的一致性程序。
通过在压力设备上粘贴CE标志,制造商或进口商声明该产品符合压力设备指令2014/68 / EU的基本要求,CE标志的压力设备可以在欧洲经济区(EEA)内自由交易。
二、压力设备产品范围:
该指令适用于压力设备和组件的设计,制造和合格评定,其允许压力大于0.5 bar表压(即1.5 bar绝对压力),包括容器,管道,安全配件和压力配件。
1、压力设备的典型例子包括:
(1)外壳和水管锅炉
(2)换热器
(3)植物船
(4)加压储存容器
(5)工业管道
用于化学,石化,生物化学,食品加工和能源工业,然而,还包括气缸(包括用于呼吸空气的气缸)和某些压缩空气设备,如将在任何一般工程过程中使用的那样。
2、安全附件的典型示例包括:
(1)安全阀
(2)爆破片安全装置
(3)屈杆
(4)受控安全减压系统
(5)和压力开关、温度开关、液位开关、这些用于安全相关的应用。
三、压力设备指令包含超出指令范围的产品列表:
1.用于将任何流体或物质运输到设施(陆上或海上)的管道;
2.简易压力容器(指令2014/29 / EU);
3.气溶胶分配器(指令75/324 / EEC);
4.根据压力设备指令分类为不高于I类的设备;
5.高炉;
6.压力设备由柔性外壳组成(例如轮胎和气垫);
7.用于碳酸饮料的瓶子或罐子;
8.温水加热系统中的散热器和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