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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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可靠。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指的是各类发电、输电、配电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变压器等。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以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由电力设施所有人承担,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和推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电力行政部门应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电力设施所有人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违法占用、破坏或损害电力设施。

第八条电力设施所有人应定期进行设施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电力设施的施工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整洁,不得存在危险物品或堆放物品影响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与管理第十二条各级电力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体系,明确部门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行政部门应做好对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单位应成立专门的保障部门或职能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相关管理要求,保障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单位应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及时发现设施的问题和隐患,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的措施第十七条电力设施所有人应在设施附近设置警示标识,明确设施的性质和禁止性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输电设施和配电设施等。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第六条发电设施的所有权人、经营者、管理者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变电设施的所有权人、经营者、管理者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条输电设施的所有权人、经营者、管理者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确保其安全高效运行。

第九条配电设施的所有权人、经营者、管理者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确保其安全供电。

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责任人在履行保护责任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确保保护工作的质量。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一)设立围墙或者篱笆,加强外部防范。

(二)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监测。

(三)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修缮。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关键设备、重要部位和危险环节的保护,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执法监督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执法监督,并依法处罚违反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保护执法监督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一)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电力供应的稳定,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设施指的是输配电设施、电力生产设施、电力变电设施以及其他与电力供应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维护。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第五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国家的发展规划和电力规划进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并保证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维护与运行第九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并保证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加强设备的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对于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运行,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电力设施的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的投资和融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并保障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所有。

附件:相关法律和规定1.电力法2.电力设施建设管理条例3.电力设施运行与维护规程4.电力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力设施:指输配电设施、电力生产设施、电力变电设施以及其他与电力供应相关的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4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4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遵循依法规划、安全可靠、科学合理、资源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促进电力事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资源支持。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巡视和报警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在建设、使用和维护电力设施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第十二条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政策要求。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设施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和评审意见,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建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确保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电力设施运行第二十条电力设施运行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2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2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运维企业以及其他电力设施管理单位。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管理、科学技术”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依靠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科学防范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协同作战和联防联控。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发挥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联防联控作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责任、社会参与的保护格局。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电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明确设施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电力设施运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承担电力设施的日常保护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落实责任,确保设施的安全。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涉及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的工作,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综合运用技防、物防、人防等手段,制定相关保护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周边环境整治,保持设施周围的安全与整洁。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巡查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设施运维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监管第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完成相关的检查和评估。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提高电力运行的安全稳定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国家将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鼓励各级政府、电力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分类及保护要求第五条电力设施根据安全重要性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设施为最为重要的设施,需要特别加强保护。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1.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2.维护设施的安全可靠,预防事故的发生;3.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的故障隐患;4.加强设施的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5.加强设施的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环境控制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6.建立健全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和维护设施信息,并定期进行设施巡查和评估。

第七条对一级电力设施应进行重点保护,包括但不限于:1.设立专门的保安部门,加强对设施的巡查、监控、防护等工作;2.设立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3.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4.对临近设施进行有效的隔离和限制,防止非法入侵和干扰;5.设立设施报警系统,对设施周边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第八条对所有电力设施都应建立完善的设施台账和档案,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维护和巡查记录、事故故障情况等,以及设施的平面图和立体图等。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和执法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保障供电安全稳定,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力设施,是指电力输配电线路、变电站、变电设备及配电设备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增强法律意识,确保电力设施的合法权益。

(二)综合协调,加强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沟通,形成合力。

(三)科学管理,采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保护水平。

(四)预防为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减少事故和损失。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责任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包括电力输配电线路、变电站、变电设备及配电设备等配套设施。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由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电力设施使用单位、社会公众等相关方共同承担。

第六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全面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七条电力设施使用单位应按照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的要求,正确使用电力设施,做好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上报设施故障和危险情况。

第八条社会公众应增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意识,不得擅自改变、损坏或占用电力设施,如发现电力设施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电力设施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九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电力设施的巡查和监控工作,建立健全保护设施的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隐患。

第十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使用单位应加强电力设施的监控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使用单位应按照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不得在电力设施周边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不得进行违法建筑等活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供电秩序,依照《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包括变电站、电线电缆、输电线路、配电装置、发电机组等。

第三条保护原则电力设施的保护原则是防灾减灾、保障供电、优化供电结构、提高供电质量。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第四条运营者责任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

第五条监管部门责任电力设施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监管,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设施问题。

第六条用户责任电力设施的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设施,确保设施安全,防止损害设施。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七条安全防护措施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对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第八条消防安全措施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演练,确保设施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第九条运维管理措施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运维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施巡检、抢修和清理,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电力设施运营者和使用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先进单位奖励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条例解释对于本条例的解释和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过去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内容,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供电秩序。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word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单位】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公安部【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日期】1999-03-18【生效日期】1999-03-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对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准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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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9年3月18日颁布实施,共计二十二条。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行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

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

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范围500米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推。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
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

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产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迁拆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

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

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井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值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3.5米4.0米
154-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O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任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
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支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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