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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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不同情况下,用于界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种责任的定义、适合范围和相关要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导致合同违约的责任。

它是一种由合同法规定的特殊责任形式。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合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普通合同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存在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遵守合同规定。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合同的条款和义务,避免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

- 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或者产生损失的责任。

它是合同法中约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2.2 违约责任的适合范围违约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情况,包括主观违约和客观违约。

主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客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属于故意或者过失。

2.3 违约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 当事人未能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侵权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3.2 侵权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适合于侵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

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

一、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

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就存在一个执法尺度问题。

我们从缔约过失责任在成立基础、要件、功能上与合同责任的不同,起码可以认定二者在赔偿范围上是不同的。

合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

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其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一般说来,在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责任小于合同责任,因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履行利益)较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信赖利益)大。

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

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维持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实事求是,受害人有多大损失,有过错的缔约人就应赔偿多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常见的责任形式。

它们在合同关系和民事责任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详细解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的概念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基于过失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缔约过失的要件要求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存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的定义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违约责任是一种基于合同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定违约两种情况。

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定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等。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情形。

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民事侵权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责任。

当事人应当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行为。

3.3 侵权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缔约过失责任认定

缔约过失责任认定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在合同解除后,如一方因对方解除合同而遭受其他损失, 如可得利益的损失、预期利益的损失等,应认定为损害赔 偿责任,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受损害方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 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如为履行 合同而购买原材料所产生的费 用。
间接损失赔偿
1 2
利润损失
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利润。
转售费用
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转售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3
合同有效成立后可能获得的利益
如合同有效成立后可以获得的商业机会或竞争优 势。
精神损害赔偿
01
02
03
性质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产生原因及构成要件
产生原因
主要包括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失 行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违反保密义务等。
构成要件
包括存在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 同义务的行为、信赖利益损失以 及因果关系等要素。
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
法律后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需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信赖利 益损失。
总结词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详细描述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例如 ,一方违反保密义务、不当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等行为,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 。
03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标准
主观过错标准
故意
一方或双方在缔约过程中明知自己违 反诚信义务,仍坚持违反,具有主观 故意。
如标的物状况、履行能力等。如未如实披露,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合同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这三个概念进行详细阐述,并分别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失误或疏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时,就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1)存在合同关系;(2)违反了合同的义务;(3)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是由于过失或疏忽引起的;(4)违反合同义务导致了对方的损失。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才能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效果缔约过失责任的效果主要是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赔偿的方式可以是金钱赔偿或其他方式,具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而定。

同时,违约方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违约金、履行强制执行等。

二、违约责任2.1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就会涉及到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合同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实际履行责任、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实际履行责任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金责任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方需要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3 违约责任的效果违约责任的效果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方面,违约责任可以促使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另一方面,违约责任可以通过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来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关键信息项1、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与范围明确的定义表述涵盖的具体行为和情形2、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表现形式造成损失的界定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范围其他可能的责任形式4、举证责任与证据要求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方的举证内容反驳方的举证要点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与范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1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即一方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磋商为借口,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11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例如,隐瞒标的物的瑕疵、隐瞒己方的履约能力等。

11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比如,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12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121 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一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则是指一方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122 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如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协助义务等。

123 造成损失损失主要指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因丧失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等。

但损失必须是合理的、可预见的。

13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131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32 其他责任形式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论文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摘要: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被称为“法学上的发现”。

缔约过失责任是从对缔约自由进行限制而逐步发展而来的,它是一种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失性责任。

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本文着眼于我国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与认识,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演变及构成,并针对我国现有的状况提出了完善缔约过失责任的途径。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先合同义务司法案例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直以来,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缔约自由是合同制度的基本理念这一理论都是根深蒂固的。

但是,在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不可避免地支出时间和金钱,而且也会产生因选择一方而放弃另外缔约方的机会损失。

如果在缔约阶段将缔约自由绝对化,则最终会使当事人因对交易安全的担忧而影响到交易的效率。

因此,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大陆法系国家就开始将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于缔约阶段以保护缔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英美法系各国在裁判中也不乏保护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案例及观点。

我国的合同法承继了大陆法系的观念,认可诚信缔约义务的存在并明文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认定缔约当事人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下述条件:(一)行为人有行为能力缔约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其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当事人只有具备行为能力,他才具备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与基础。

(二)缔约过失责任双方存在缔约关系缔约当事人在缔约协商之际存在一种特殊联系:双方是为了缔结合同而进行的磋商谈判,一方做出了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使对方基于其行为对其产生合理的信赖,此时行为人就要依法受到其所为行为的约束。

(三)缔约一方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包括以下几种:(1)不得实施致合同无效行为的义务;(2)不得实施致使合同不能成立的行为的义务;(3)对缔约条款、条件予以必要注意的义务,以防止合同发生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4)订立合同的附随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论文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摘要:本文主要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浅析,在阐述缔约过失责任概念、构成要件、责任及赔偿范围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缔约过失责任的建议。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合同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要对他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的规定与缔约过失责任非常相似,但它并非是完整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从而在立法上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对诚实信用的体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发展,完善我国债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2.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2.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与违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只有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时的主观过错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成立以后因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被宣告无效或撤消时,缔约人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当事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需要为促成合同进行准备,而这期间需要产生一些费用,所以过错方赔偿损失合情合理。

2.2需要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如果合同已经成立,未被确定为无效合同或未被撤销,即使有一方过失导致他方受损失的事实,也应该按照违约责任处理,而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2.3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就是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均为过错行为。

论缔约过失责任——论缔约过失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

经i 斋与 法
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对我国合 同法 的借鉴
一 周 辉 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
[ 要 ] 缔约过 失责任 是指 当事人 在订 立合 同过程 中,因过错 违反依 诚 实信 用原则 负有的先 合 同义务 ,导致 合 同不成立 ;或 者合 同 摘 虽然 成立 ,但 不符 合 法定的 生效条件 而被 确认 无效 、被 变更或被撤 销 ,给 对方造 成损 失时所 应承担 的 民事责任 。随 着我 国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制度 的发展 ,为保 障我 国社会 主 义市场 经济秩序 的稳 定 ,维护 市场 经济 交易安全 ,保 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提 高经 济合 同签约 的效益 和 经济 的安全运 行 ,我 国在 《 同法 》 中明确规 定 了缔 约过 失责任 的法律 制度 。 合 [ 关键 词 ] 缔 约过 失 责任 先合 同 义务 构成要件 诚 实信 用 信赖 利益 允诺禁反 言 借鉴
经济秩 序都 具有重 要 的意义 。

信赖 其允诺 。所 谓合 理 ,主要是 指这 种信 赖要客 观 、真实 。真 实 , 是指 受诺人 必须 是真 实相信 了允 诺入 的允诺 并依 允 诺行事 ,如 果受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 根 据 我 国 立法 和 司 法 实践 材料 ,确 定 合 同成 立 的 时 间应 大 多 诺 人 的行 为未依 赖于该 允诺 ,那 白无信 赖可 言 。客观 ,是指 同样 一
这过程 中 的任何 阶段对诚 信义 务 的违背都应 受 到合 同责任 的强 制。
参 考 文献:
先合 同义务 ,导 致不 同于违 约责任 ,也 不 同于侵 权责任 的责任形 态 即缔 约过 失责任 的产 生 ,并 使 它取 得独 立 的地位 。据 文献 大多 数学

论缔约过失责任相关的法学论文

论缔约过失责任相关的法学论文论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时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解决了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一难题。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中;是对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先契约义务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我国民事法律对此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国大陆的民法对可以引发缔约过失的情形做了概括性表达。

1999年颁发的《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消的。

5、在订立合同中的其他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

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缔约过失责任有如下几种类型:1、恶意缔约。

2、欺诈缔约。

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擅自撤消要约。

5、未尽通知保密文书。

6、缔约之际未尽对固有利益的保护。

7、合同被确认无效、撤消。

8、合同不被追认。

9、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

上述几类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民法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中均有相应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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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作者孙启超学籍批次200303学习中心哈尔滨层次高起本专业法学指导教师於向平论文成绩中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理论,由于它与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合同形式存在一定的联系,所以有的时候很难区分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具备了成立的条件。

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入手,深入剖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含义,并从此展开来论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无效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关系。

通过分析,我们认识到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有着几个明显区别的。

同时也看到无效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关系目录第一章引言 (1)第二章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构成要件………………………………………1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1)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第三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4)一、违约责任 (3)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3)第四章缔约过失责任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的关系 (4)一、可撤销合同 (4)二、无效合同 (4)三、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 (5)第五章缔约过失责任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关系 (6)一、效力待定合同 (6)二、效力待定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 (7)小结 (8)结束语 (9)参考文献 (10)第一章引言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一、规范了订立合同的过程合同的订立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

但是当事人往往基于自身的目的而采取不同方式的欺诈行为,从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就从法律上对当事人的诚信有了规定,使得合同的订立有了一个健康的轨道。

二、维护了缔约当事人的利益由于一方的过错行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了实际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予以赔偿。

但是,如果发生在合同尚未成立时,当事人不可以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要求对方赔偿。

有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当事人就可以依据《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要求对方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缔约过失责任也是一个很难掌握的概念,尤其是它与违约责任、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都是很难把握的。

而能否正确认识并把握他们之间的区别,对于合同当事人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于缔约过失责任与他们的区别分别进行论述。

第二章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所谓缔约过失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例如,张某欺骗李某说:“我有一个工程需要发包,你是否想承揽这个工程?”李某说:“当然,我很想承揽这个工程。

”张某说:“很好,如果你想要承揽这个工程的话,你就回去购置施工机具,招聘人员然后来与我签订工程合同就行了。

”李某按照张某的说法回去购置了施工机械,也同一些人员签订了用工合同。

当他准备就绪来与张某签合同的时候,才知道这是一场骗局。

但是,自己为了签订这个合同已经有了实际损失。

为此,李某可以要求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其赔偿自己为了这个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所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四个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这也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一个重要的区别。

“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意味着合同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成立。

这可能会有三种可能:一是当事人没有签订合同,也就是客观上不存在合同。

二是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但是该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例如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后来经过当事人申请,该合同被撤销。

三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属于违法合同,后来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不管是这三种情况中的哪一种,其事实上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没有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而没有合同就意味着没有合同中的“约”,自然就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了。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看到张某与李某事实上并没有订立一个有效的合同,但是,他们计划要签订一个合同,所以这处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之中。

李某在这个过程中有实际损失,在时间上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二)缔约人一方有过错这也是与违约责任的一个重要区别。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要求当事人有过错。

这种过错既包括主观上的故意,也包括客观上的过失。

而且这种故意或过失导致的结果是当事人违反了签订合同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法定义务。

也即所说的违反了先合同义务的。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通过上面的案例和《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我们看到,这种主观上的过错是有着直接的目的的,那就是要给对方造成一种合同会成立的假象。

所以,是否有过错也是判断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缔约人另一方受到实际损失这一点与违约责任也不同。

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以另一方当事人有实际损失为前提。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看到李某由于购置了施工机械并签订了用工合同导致了实际损失的发生。

他可以要求张某赔偿他的这个损失。

但是,如果李某没有实际损失,则张某就不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了。

对此,《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

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能够看到,赔偿必须是基于对方有损失的基础之上的。

所以,缔约人另一方有实际损失也是要求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

(四)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面的案例表明,李某的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张某的欺骗行为。

如果没有张某的欺骗行为,及时李某有怎样的损失也不能要求张某对之予以赔偿。

而且这种因果关系应该是对应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李某的损失应该是“恰好”源于张某的欺骗行为。

如果李某在为签订该合同而做出的准备之中存在不恰当的行为,致使由于自己的原因使得不该增加的成本增加,那么就可以说李某的这种损失有一部分与张某的欺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则李某就不能就这部分增加的损失要求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了。

所以,判断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与欺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是能否要求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尺度。

第三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签订和履行合同中两个非常重要又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那么,他们之间有哪些区别和联系哪?掌握他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对于我们正确运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前面我们已经谈过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现在我们来看一看什么是违约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所谓违约责任就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例如,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工程施工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承包商首先修建工程,建设单位每月按照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但是,在承包商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按期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后,建设单位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

这样,由于建设单位事实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履约,就要向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了。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从主观要件上看,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在主观要件上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

从客观要件上看,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即应当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一)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从违约责任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来,违约责任指的是违反了合同中的“约”,也即违反了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

所以,违约责任必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上。

如果没有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合同中“约”的存在,当然也就谈不上是违约了。

从前面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前。

(二)二者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的要求不同违约责任不要求当事人有过错,只要事实上没有按照合同去履约就属于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而缔约过失责任则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例如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了上面的案例中的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竣工,承包商依然属于违约,依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只不过承包商的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导致,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对当事人免责或者部分免责罢了。

但是,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承包商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导致建设单位不能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商就都不必为自己的不能签订合同的行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不能签订合同的客观事实不是源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而是客观情况导致。

(三)二者对当事人是否有实际损失的要求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必须要求当事人有实际的损失。

如果没有实际的损失,则责任方不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但是承担违约责任却不是以当事人有实际损失的前提,即使当事人没有实际损失,违约方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某商店与电视机生产厂家签订了一个电视机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

如果该商店不履行合同。

此时,电视机生产厂家并没有实际损失,但是商店却也要按照约定的比例向电视机生产厂家支付违约金。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有很大区别的。

这也要求合同当事人要根据实际情况正确判断出对方应当承担哪种责任,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生的时间是否要求当事人有过错是否要求对方有实际损失缔约过失责任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要求要求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成立以后不要求不要求第四章缔约过失责任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的关系一、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合同法》第53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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