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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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过程中,⼀⽅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原则所产⽣的义务,⽽致另⼀⽅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清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作出了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是固有利益,⼆是信赖利益。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固有利益是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关,它是相对独⽴的。

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并得到履⾏也⽆法恢复,因⽽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致相对⽅⼈⾝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利益为最⾼限额问题。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如为了订约⽽赴实地考察所⽀付的合理费⽤;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付的费⽤,如运送标的物⾄购买⽅所⽀付的合理费⽤;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体受到伤害所⽀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5.因⽀出缔约费⽤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出费⽤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过错⽅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3.因⾝体受到伤害⽽减少的误⼯收⼊;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并且笔者赞同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过错⽅在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或被撤销可能给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及履⾏后所能获得的利益。

由于我国民法典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待在以后的⽴法中予以改进。

希望店铺⼩编整理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信赖利益损害==所受损害+所失利益 所受损害: 、为签订合同而合理支出的交通费(比如赴
订约地或为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车费)、 2、鉴定费(比如企业收购方聘请审计人员的
费用)、 3、咨询费(比如向律师咨询、请律师草拟合
同文本等)、 4、勘察设计费(比如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
事先请人勘察设计)、 5
所失利益: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 的损失 例如:西瓜卖主甲与买主乙拟以每公斤0、90元的 价格成交一万公斤西瓜的买卖合同时,丙提出愿 以更高价格购买,乙转而向他人购买了西瓜,而 丙借故拖延最终没有签订合同,甲无奈以每公斤0、 75元的价格将一万公斤西瓜卖与他人。由于丙的 恶意磋商,使甲丧失与乙订立合同的机会,就此 所受损失,可按缔约上过失由丙予以赔偿。
原告王某是某乡小学的教师。被告为北京天水公 司,其原任公司经理刘某曾主动向王某提出以公司的名义 向其捐赠5万元来建设新住房,王某在刘某的一再坚持下, 同意接受该赠与。双方就具体建设计划和工程进度作了详 细的约定。
此后,王某向银行贷款1万元,作为前期投入,将 自己原有的房屋拆除,进行了初步的建设整理。但在约定 的支付捐款时间到期后,刘某由于公司资金短缺没有支付, 并保证一个月后一定将全部资金支付到位。但在一个月后, 由于经营情况发生恶化,刘某被解除了公司经理的职务。 被告以该捐赠协议是刘某个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对之不 予承认并拒绝支付捐款。而王某家的房子早已拆除,一家 人借住在朋友家里已经有三个多月。在银行所贷的一万元 投入后,无力再自行投资将房子盖起。王某向法院起诉要 求被告北京天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前例中,如果事实是甲开始时的确想做乙 的销售人员,而作为乙的竞争对手做同种生意的 决定则是在甲乘车到乙处之后但在短期培训之前 作出的,但为了掌握乙的生产及销售信息,仍继 续与乙磋商并参加培训。则甲应当对自其决意不 达成合同后但继续磋商而使乙支出的费用负责。

缔约过失责赔偿责任协议书

缔约过失责赔偿责任协议书

缔约过失责赔偿责任协议书
甲方:(全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全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具体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并签署了(合同/协议名称),双方特此就缔约过失责任及赔偿责任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缔约过失责任
1.1 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
约定的条款。

1.2 若甲方或乙方因故意、过失或疏忽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延迟履行或履行严重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条赔偿责任
2.1 甲方和乙方同意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按照以下
方式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方式和金额)
2.2 若甲方或乙方由于违约、过失或疏忽等原因给对方造成人身或
财产损害,责任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
切直接及间接损失。

第三条争议解决
3.1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
协商解决。

3.2 若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受到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

第四条其他约定
4.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只能经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方可成立。

4.2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4.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在本协议生效后,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2024年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范文

《2024年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范文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关注的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

这种过失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失去预期的利益,或者遭受其他形式的损害。

因此,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过失行为通常包括欺诈、误导、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

其核心在于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赔偿范围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困难。

此外,对于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如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定的范围也较为有限。

这些问题使得受害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影响了合同交易的公平与正义。

四、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与分类为了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分类。

首先,应将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为直接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因过失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如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等。

其次,根据损失的性质,可将损害赔偿范围分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金钱损失等;非财产损失则主要指精神损害等。

五、完善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

首先,应明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使司法实践中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更加明确。

其次,应扩大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如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

买卖合同参考典型案例—假意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买卖合同参考典型案例—假意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假意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罗某素与刘某不和。

因此,当罗某得知陈某要转让自己的服装店,并且价格非常优惠,而刘某也有意向购买时,罗某便想从中作梗,使刘某不能以那么优惠的价格购买陈某的服装店。

罗某虽然根本没有购买陈某的服装店的意图,但还是与陈某进行了谈判,并且罗某所出的价格比刘某的出价高10%。

当陈某与罗某谈到实质性问题——即何时签订合同时,罗某总是以自己还没准备好货源为由拖延时间。

面对这高价的诱惑,陈某并没有把罗某拖延时间的做法放在心上,而是有意将服装店转卖给罗某,并与罗某进行了很长时间的谈判,也坚决拒绝了刘某的意向。

然而,当刘某购买了另一家服装店后,罗某立即找到陈某,表示自己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暂时不想购买陈某的店了。

在这种情况下,陈某错过了转让时机。

由于陈某急需资金,因此,陈某只能以非常低的价格将服装店转让了。

为此,陈某认为在服装店的转让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罗某的行为造成的,要求罗某赔偿损失。

罗某不同意。

陈某只得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为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本案中,罗某在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的情况下,为了阻止刘某购买而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进行谈判,致使陈某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其行为符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首先,罗某的行为发生在与陈某谈判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其次,罗某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罗某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为了达到阻止竞争对手购买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陈某进行谈判,这属于一类比较严重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且罗某在主观上是故意这样做的,存在主观过错;再次,罗某的行为给陈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致使陈某以更低的价格将服装店转卖。

缔约过失案例分析

缔约过失案例分析

缔约过失构成要的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之前,依诚实守信原则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 事人承担的附随责任。常见的先合同义务有通知、协助、告知、保护、保密、禁止 恶意磋商等。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违反通知、说明、保护照顾等先合同义务。 符违 合反 构先 成合 要同 件原 则 本案中,被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告知,厂房存在严重污染的情况及环保局要求 治理而尚未治理的情况告知原告,因为这些问题可能使原告租赁该厂后随时面临被 关停的危险,影响正常经营,违反《合同法》第42条第二款。
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 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 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 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 用原则的行为。
第43条: 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 的商业秘密,无论合 同是否成立,不得泄 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 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被告行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该承担什么责仸缔约过失责仸概述概念缔约过失责仸诞生二德国为著名法学家耶林所创又称先契约责仸是指在合同缔结接触过程戒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亊人违反基二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因故意戒过失造成对方当亊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该承担的民亊赔偿责仸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缔约过失构成要件 之一:
缔约过失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成立前
保护在缔约过程中因另一方当事人过失而承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是缔约过失 责任的初衷。 案 情 使 用 这 一 要 件 本案中,被告在租赁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故意隐瞒该厂存在严重污染并未彻底 有效防治以及县环保局要求治理污水做到达标排放等重要真实情况,而这一行 为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

【判例过法考民法027】——缔约过失责任

【判例过法考民法027】——缔约过失责任

【跟着判例过法考民法027期】——缔约过失责任本期案例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典型判例(判例来源于最高院网站)一、典型判例鞍山财政局与标榜公司合同纠纷案1、基本案情事实一:2011年11月29日,鞍山财政局为委托方,沈交所为受托方,双方签订一份《产权转让挂牌登记委托协议》,约定鞍山财政局作为出让方将鞍山银行6.93亿股国有股权出让信息委托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并挂牌公布。

事实二:2012年3月28日,标榜公司摘牌上述股权2.25亿股。

事实三:2012年4月17日,鞍山财政局(甲方)与深圳市标榜公司(乙方)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2.25亿股份(9.9986%)以5亿元(每股2.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并约定本次转让依法应上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本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获得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事实四:鞍山财政局于2013年6月6日以国有资产明显增值为由,向沈交所发出鞍《终止鞍山银行国有股权转让的函》,沈交所根据该函,于2013年6月14日向标榜公司发出终止鞍山银行国有股权转让的通知。

2013年10月11日,宏运集团代表标榜公司向鞍山财政局发出《关于要求返还交易保证金的函》。

事实五:2013年12月31日,鞍山财政局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将上述股权重新挂牌转让。

后以2.5元/股的价格将涉案股权另行出售。

事实六:标榜公司向辽宁高院起诉,请求:鞍山财政局赔偿标榜公司交易费用损失27.846535万元及利息损失、交易保证金利息损失、交易可得利益损失11250万元。

事实七:辽宁高院认为,《股份转让合同书》成立但未生效,鞍山财政局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只赔偿给标榜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未支持标榜公司请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

故判决:鞍山财政局赔偿标榜公司交易费本金27.846535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金利息。

事实八:标榜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

2、裁判结果最高院审理认为:(一)涉案《股份转让合同书》认定为成立未生效合同正确。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不同的情况,涉及到合同关系、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缔约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要求缔约过失责任成立,需要证明一方存在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另一方遭受了损失、损失与疏忽或者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举例例如,甲方在合同中明知乙方的特殊要求,却未按照要求履行,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那末甲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类型违约责任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律违约两种类型,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律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违约责任的后果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履行法定责任等,具体后果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伤害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等,这些要件是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

3.3 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包括经济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危(wei)险等,赔偿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四、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联系与区别4.1 三者之间的联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是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交叉点。

4.2 三者之间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疏忽行为,违约责任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侵权责任主要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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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案例:
某科技公司A与某远东公司B协商订立生产篮球、打气筒等文具的合同;B提出A先根据B提供的图纸制作出样品,样品完成后双方在香港某地会面洽谈;A于是根据要求制作出模版和样品,在指定日期前往香港将样品提交给B,并向B提出了价款要求;B未对价格予以回应,但对样品提出了修改要求;后A按B的要求对样品做出修改,并将修改后样品提交给B,此时,B以A提出的价格缺乏市场竞争力为由拒绝对与A签订合同。

A花费模版制作费38.5万元,缔约交通费2万元,以及这些费用的利息。

并且,在与B的缔约过程中,A拒绝了与C公司签订另一生产文具的合同的要约,合同标的额为60万元。

对于此案,在协商过程中B对A提出的价格未提出异议,可认为采取了默认的方式同意了A提出的价格,而后对协商的价款出尔反尔。

对于A,制作样品必须先要制作出模版;B的做法显然违反商业规则,意图在A已做出模版而处于劣势的情况下恶意压低价格。

因此,B应对A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念
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因当事人过错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下,过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责任是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缔约责任是违反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即,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因缔结合同而依法应承担的彼此遵守信用的一种法定义务。

二、构成要件
(一)主观过错
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当事人有过错。

而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则合同的缔结失败仅仅是一种商业风险,双方各自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比如,A与B商议将A的一幅名人字画卖给B,由B亲自到A所在的城市对画进行鉴赏无误后,双方再商议是否交易及价金等问题;但当B刚刚赶到A的住处时,不幸A家发生火灾,字画被大火焚毁。

在此种情况下,买卖合同因标的物灭失而无法成立,而A对标的物的灭失不存在过错,因而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问题。

我国的立法将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过错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假借订立台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这里的“其他”,《合同法》没有列举,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来具体阐释,常见的有:缔约一方未尽必要的通知、帮助义务,而导致对方缔约成本增加而致财产损失,缔约一方未履行告诉义务而导致对方利益损失的等等,案例中B的行为就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泄露和不正当使用相对人的商业秘密,这里指的是在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泄露和不正当使用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①。

(二)因缔约不成立而给合同另一方造成了损失
这种损失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

所谓信赖利益,即: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或者已经成立有效,但因某种事实的发生,该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当事人所蒙受的不利益或损失。

这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为订立合同的准备活动的花费,包括:1、缔约费用,如邮电费用、考察费用等;2、准备履行的费用,如制作生产需要用到的模版的费用、运送标的物或接受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4、商业秘密泄露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基于信赖与责任人从事缔约行为,而丧失的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机会。

在案例中模版制作费38.5万元、交通费2万元及两项费用的利息都为直接损失;而A 丧失的与C订立合同的机会为间接损失。

(三)缔约过错行为与相对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一点是对相对人求偿权的一种限制,防止相对人利用缔约过错人的过错行为漫天要价。

比如:在上述某科技公司与某远东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某科技公司A对法院主张模版制作费用为40.5万元,而法院聘请专家对模版价值进行评估,得出其价值为38.5万元,其中的差价2万元为A在制作时的不必要支出,并非B的过错行为导致,因此,B无需对2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在实践上,一般认为缔约过失给相对人造成得损失基于信赖利益,因此对该种损失的赔偿应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对赔偿范围的主要争议集中在过错人是否需要对相对人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

对过错人赔偿相对人的直接损失这一主张并无异议。

我认为,要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所谓受害人基于信赖与责任人从事缔约行为,而丧失的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机会。

是否是一种一般的商业风险;
第二,如何确定间接损失;
第三,如果赔偿间接损失,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第四,如果法律规定了赔偿间接损失,会引起什么样的社会效应?
首先,我们要明确商业风险的概念。

商业风险(commercial risk),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因对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分析、把握不足,造成经营失利而应承担的正常风险。

②因而我们这里所说的,与间接损失相对应的商业风险是指: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因对交易对象的不确定因素分析、把握不足,而造成的缔约机会的损失。

在缔约活动中,选择什么样的交易对象对缔约活动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对交易对象分析把握的不足常常给缔约过失责任人实施过错行为创造机会。

以本案为例,A 在与B的交易中应知道B的要求其先制作样品的做法不符合行业惯例,而继续选择与有较大交易风险的B进行缔约活动,而不选择C,不能不说是A的失误。

因而,我认为即便不能将间接损失完全等同于商业风险,也没有充足的理由将间接损失完全归因于缔约过失责任人。

其次,假设需要赔偿间接损失,那么如何确定间接损失?以案例为例,对于确定A与C 订立契约的机会确实存在过,并且如果没有B的行为这种机会就不会丧失,虽然证据较难搜寻,但是并非没有证据确凿的可能性;因而对于确定间接损失存在的必然性、其失去与B 过错行为的关联性都并非不可能。

然而,A与C间仅仅存在缔约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变成现实是无法判断的。

有可能A与C确实能签订合同,那么这种机会的丧失确实是一种损失;但同样有可能A与C无法达成协议,那么这种机会的丧失就是对一种浪费时间及精力的行为的回避,间接损失也就不是一种损失,反而因B的行为变成了“间接收益”。

因此,我认为对间接损失的确定,除非受损一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这种机会的丧失导致了不利益,否则不能确定其性质为损失还是利益,也就不能赔偿。

再次,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一个很现实也很棘手的问题。

我们假设A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了其与C确有十分的可能订立合同,却因B而流产。

那么此时,我们该如何确定对B对A的赔偿数额呢?间接损失是一种机会,机会的价值可以说无价,也可以说一文不值,必须要将这种机会以一种有价的载体体现出来。

有人提出要求赔偿至其履行价值,这显然是不合适的:要求B赔偿A与C订立合同后应获得的收益,将使A从该事件中获益。

这有违合同法补偿损失而不是惩罚的初衷。

因此,在合理的赔偿标准出现之前,不应也不能要求缔约过失责任人对相对人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我认为如果法律规定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及于间接损失,使对缔约过失行为
的惩罚力度加大,将使先合同义务的范围在实践中随着当事人索赔的热情而越来越扩大,从而使合同的潜在订立人们对于缔约行为畏首畏尾,不敢参与其中,人们缔约热情的减退将导致我国本来活跃的市场经济渐渐降温,最终使法律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裹脚布。

综上,我认为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不应及于间接损失。

注释:
①:《先合同义务二题》,姜淑明,《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第134页;
②:《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比较探讨》,张建军,甘肃政法学院院报,第74期
参考书目:
《合同法要义(第二版)》,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二版;
案例改编自:《民商事合同案例精选》,主编:王信芳,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10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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