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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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司失责案例分析题

招标公司失责案例分析题

四市一模作文评讲材料【材料】有两个台湾观光团到日本伊豆半岛旅游,路况很坏,到处都是坑洞。

其中一位导游连声说:“路面简直像麻子一样,让大家受累了。

”而另一个导游却诗意盎然地对游客说:“我们现在走的这条道路,正是赫赫有名的伊豆迷人酒窝大道,请大家快乐地体验它的与众不同吧。

”一、材料解读:1、伊豆的路况不好是事实,但伊豆的路好走不好走,取决于游客的想法,想法无法改变路况,但可以改变心情;2、伊豆半岛的迤俪风光看到不看到,取决于游客是否愿意走过伊豆的路,还有走时的心情;3、走伊豆的路,走得开心不开心,取决于导游的评价与指导,因为评价与指导将作用于游客的心情。

4、有的人,因为导游的“误导”,心情如“麻子”了,他们后面的行程将有些问题。

教育亦如此,老师和家长的指导与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是否也会产生一种效应?也许我们的一句话,一个举动,在某种程度上会决定孩子的一辈子!5、既然无力改变“伊豆的路”,那就需要让我们改变去往伊豆的路上的心境!二、我们身边的“伊豆故事”他没有完成作业,此时的他立刻热血喷张,连问也不问,直接把他发落到“指定”的位置,他面无表情,慢吞吞拿出书和本子,半天也没见本子上有什么动静……他也没有完成作业,并且迟到了,她蹲下身来,轻轻的说:告诉老师,怎么回事?他半天不说话,她把他送到座位,说:先上课吧,下课再说。

下课后,她把他叫到身边:告诉老师,哪里不会,老师给你讲一讲。

他吭哧半天还是不说话。

她帮他整整歪在一边的红领巾,用纸巾轻轻擦去他淌下来的鼻涕,说:告诉你一个秘密,咱班小朋友都说你画画很好,如果能按时完成作业,老师和小朋友会更喜欢你,你愿意吗?他轻轻点点头。

第二天,他主动交作业,尽管字体不是太好,尽管还有一部分没有写,但,她还是冲他笑笑,说:加油!你能行的!在她的鼓励、感染下,他考取了一所美术专业学校……这也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伊豆故事,如此类比下去,我们会发现:1、工作、生活中处处有“伊豆大道”存在,也需要有懂得引导的好导游出现;2、更需要我们自己学着做一个会用诗意乐观心境走路的“游客”,用积极、乐观和坚持把“坑洞”变成了“迷人的酒窝”,而不能看到“坑洞”时,因为无力改变,就选择了无奈甚至是放弃的态度;3、既然我们无力改变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坑洞”,就让我们以一颗平常心,去悦纳一个有着无穷可能性的生命——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正视每一个个体的不同,让每一个生命各美其美,美美与共。

终止招标法律后果(3篇)

终止招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投标活动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重要的采购方式,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投标活动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如招标失败、投标无效等,导致招标活动终止。

本文旨在探讨终止招标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终止招标的法律后果1. 招标失败的法律后果(1)招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导致招标失败,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招标人承担缔约费用。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需要承担招标文件制作费、公告费、评标委员会组建费等费用。

(3)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欺诈、串通等违法行为,导致招标失败,招标人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2. 投标无效的法律后果(1)投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导致投标无效,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投标人承担投标保证金。

投标无效后,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3)投标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串通投标、行贿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三、应对措施1. 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

2. 完善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等,降低招标失败的风险。

3. 严格审查投标人资格,确保投标人具备投标条件。

4. 加强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5. 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6. 制定招标投标应急预案,应对招标失败、投标无效等突发事件。

7. 强化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降低法律风险。

8. 建立招标投标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结论终止招标的法律后果复杂多样,涉及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降低法律风险。

招投标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招投标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5月发布了一项关于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住宅楼、商业配套、地下车库等,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在招标过程中,共有10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其中包括A公司、B公司、C公司等知名企业。

经过激烈的角逐,最终C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不久,A公司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称C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经调查,发现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了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未正式发布前就开始进行投标报价的准备工作。

2. 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与招标方进行了不正当沟通,试图影响招标结果。

3. C公司在投标报价中故意压低报价,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二、案例分析1. 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招标文件,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故意压低报价等行为,均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C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

(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因此,C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销中标通知书,重新组织招标。

(2)对C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程度确定。

(3)若C公司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及起止时间

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及起止时间

2012年第9期(总第359期)CONSTRUCTION ECONOMY法律合约64[作者简介]石心刚,男,生于1965年,山东济宁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工程管理。

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及起止时间探讨■石心刚(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河北张家口075000)[摘要]分析并且论证工程招投标阶段的缔约过失责任,且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起止时间是以招标人公开发出招标公告之时起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形式的工程建设合同之时结束。

[关键词]招投标;缔约过失责任;分析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demonstrates the contracting fault liability in bidding phase ,and thinks that the con-tracting fault liability begins at bidding announcement's publishing ,and ends up within 30days from sending out bid-winning notice ,when tenderee and bid winner sign a written contract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Key words :bidding ;contracting fault liability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851X (2012)09-0064-031引言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而言,招标和投标环节属于工程建设合同得以签订之前的重要缔约阶段,既是竞争式采买方式,又是启动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关键环节。

我国《招标投标法》强调保证双方的实体权利,在招投标整个过程中,突出保证招标和投标整个流程的完整和顺畅。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常见的责任形式。

它们在合同关系和民事责任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详细解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的概念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基于过失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缔约过失的要件要求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存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的定义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违约责任是一种基于合同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定违约两种情况。

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定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等。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情形。

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民事侵权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责任。

当事人应当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行为。

3.3 侵权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工程招投标-法院认定投标方隐瞒实情-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工程招投标-法院认定投标方隐瞒实情-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工程招投标—法院认定投标方隐瞒实情-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工程招投标—法院认定投标方隐瞒实情—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判决书主文摘要]宇晟公司在明知其建造师已经担任其他建设工程负责人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仍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中等专业学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案由: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上诉人宇晟公司上诉提出:一、原审未查明案涉工程投标有效期及投标有效期对招投标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招标投标文件只有在有效期内才对招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投标有效期限过后,投标人不再受投标文件的约束。

本案中,三水工业中专学校未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包括中标通知书、取消中标结果文书、没收投标担保金等书面通知,也未对宇晟公司的征询作出任何答复,故宇晟公司不再受招投标文件的约束,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予退还。

二、三水工业中专学校发布的招标公告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宇晟公司参与投标是要约。

三水工业中专学校既未向宇晟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亦未与其签订正式合同,即三水工业中专学校未对宇晟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因此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未成立,招标投标文件自始至终未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片面认为投标文件中的《诚信投标承诺书》是双方关于可能出现的缔约过失责任约定所达成的合意,认定错误.该《诚信投标承诺书》是三水工业中专学校提供的格式版本,是投标人参与投标必须签订的文书,非双方达成之合意。

且该承诺书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依据前述陈述,该承诺书也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本案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已过,宇晟公司无需再向三水工业中专学校承担担保责任。

三、原审依据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的三建发(2016)40号文件认定宇晟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不充分。

招标失误招标公司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它有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公平竞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失误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公正性,也损害了招标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本文将分析招标失误的原因,探讨招标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招标失误的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一些规定过于笼统,给招标公司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导致招标失误现象的发生。

2. 招标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招标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招标文件编制、招标过程监督等方面出现问题。

3. 招标代理机构不专业: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专业水平较低,对招标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无法为招标公司提供专业、高效的招标服务。

4. 招标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个别招标人员受利益驱动,存在徇私舞弊、泄露招标信息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公正性。

5. 招标环境复杂: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企业为获取项目,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给招标公司带来困扰。

三、招标公司应承担的责任1. 法律责任:招标公司应严格按照招标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活动,如因违规操作导致招标失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经济责任:招标失误可能导致招标项目延期、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给招标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招标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 道德责任:招标公司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招标投标的公正性。

如因招标失误损害他人利益,应承担道德责任。

4. 资格责任:招标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专业能力。

如因招标失误导致项目失败,应承担资格责任。

四、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明确招标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2. 加强内部管理:招标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过程监督等工作。

3. 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专业水平:招标公司应选择具备专业水平的招标代理机构,确保招标活动顺利进行。

“中标通知书”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析

“中标通知书”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析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于这种责任到底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法律却没有具体规定,学术领域和司法审判中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那么,为什么一定要区分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到底争论的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问题呢?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合同法》中新设立的一项合同责任制度,它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使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其作用在于弥补或补偿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具有很多相似点,它们都以过错为构成要件,都同属民事责任,并且适用同一诉讼时效。

但两者又有本质的不同,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责任的主体、产生的前提、违反义务的性质、责任承担形式、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构成要件和产生的时间不同上,鉴于篇幅有限,这里不一一为大家赘述。

上述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责任性质的争论主要在于两种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对象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通常情况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是使受害人因信赖合同己成立生效或合同将成立、生效而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回复到合同未订立之前的状态。

中标后发标方拒绝与投标方签订合同,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中标后发标方拒绝与投标方签订合同,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2015年10月19日,某招标采购代理处发布招标公告,对某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工程包括装饰工程、强电工程、综合布线系统等,项目计划工期为60天,项目计划工期为60个日历天,项目建设单位为甲单位。

招标文件发布后,乙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投标。

2015年12月20日,该招标采购代理处向乙公司下达中标通知书,告知乙公司中标,通知要求乙公司在中标公示后5个工作日缴纳中标价5%的履约保证金。

乙公司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于2016年1月26日按规定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及招标服务代理费,并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必要的工程准备工作。

2016年2月16日,甲单位向乙公司发出《工程暂缓施工的函》,告知乙公司暂缓工程的投资建设。

中标后,甲乙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乙公司为该工程施工购买了50000元设备并聘请了部分工作人员准备入场施工。

后,乙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要求甲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中标甲单位招标的工程后,按照中标文件要求按期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及招标服务代理费,并组织人员、购买设备,为该工程进行正式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但甲单位未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与乙公司签订正式的建设施工合同,于2016年2月16日单方面宣布乙公司中标的工程暂缓投资建设,甲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其应当对乙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甲单位关于因上级机关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不可抗力,甲单位不应承担责任的辩称意见,法官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_招标人拒不签订_省略_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承担违约责任_朱小平


同的核心内容,中标通知书一旦
(二 )从 程 序 上 看 ,招标投标 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综合评价标
发出,则承诺生效,招标人和投标 过程作为订立合同的过程,在招 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
人合同关系已然确立,只因未满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被 划分 成 五 个 阶 质要求,并已经评审的投标价格
足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所以合 段,即:(1)要约邀请阶段,招标人 最低,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
是要式合同,即法律要求,中标通 力只能证明招标人与投标人合同 部分,会对将来合同的履行产生
知书发出后,招标投标双方应当 关系的存在,而不能证明合同成 较大影响。
订立书面合同。有学者认为:招标 立并生效。《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
综上所述,若第三种观点成
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是书 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 立,那么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270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 通知书的发出并非意味着整个订 条款、合同款支付方式、工期和维
当采用书面形式”。中标通知书的 立合同过程的终结,签订合同作 修期及其它有关改善合同条款的
发出,证明招标人的承诺已生效, 为一个独立的程序尚未开始,在 问题。这些虽然不是合同的核心
但通过招标投标形式订立的合同 未签订合同前,中标通知书的效 条款,但它们是合同内容的组成
告,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 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从 合 同 形 式 要 求 看 ,建 通知书;(5)合同签订阶段,即按 以外的所有事项,可能涉及到承
筑工程类合同作为《合同法》的特 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包内容和范围的确认、技术要求、
别合同形式,根据 《合同法》第 订立书面合同。从程序上看,中标 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案、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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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损害对方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招标投标活动是一种相对复杂和特殊的合同缔约过程,在合同成立前因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故意或过失行为损害对方信赖利益,受损害方通常只能主张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常见问题之一,笔者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过程中,常有咨询单位提出招标人单方终止招标、不当泄露投标人信息等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

下面,笔者就结合几个典型案例对招标投标中的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以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保密、忠实、告知、协作等先合同义务和损害相对方基于缔约而产生的信赖利益为前提。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三类主要的缔约过失情形,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缔约过失责任,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中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准,而不包括《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可得利益。

具体到招标投标活动中,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主要情形为合同订立前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未能成立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缔约过失产生的责任也进行了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招标投标活动常见的缔约过失案例
(一)招标人终止招标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1:在某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水利公司”)与某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投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中,水利公司(投标人)中标城投公司(招标人)组织的某市政工程项目招标。

在合同订约过程中,城投公司因上级单位要求变化而决定终止招标活动,通知中标人水利公司
终止合同签订。

水利公司认为招标人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随即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标书购买费、投标文件编制费、差旅费、投标保证金融资费用、预期收益损失、资金和人员准备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城投公司在中标通知发出后终止合同签订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侵害了水利公司基于信赖关系产生的信赖利益,造成了水利公司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城投公司赔偿水利公司的标书购买费、投标文件编制费、投标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等实际损失。

法院亦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仅限于赔偿实际利益损失而不包括基于合同成立后的可得利益损失,未支持水利公司提出的预期收益等损失赔偿要求。

(二)投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2:在某电梯有限公司(简称“电梯公司”)与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发展公司”)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展公司作为招标人就其工程所需的电梯设备进行招标采购,电梯公司为招标结果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在招标结果公示期间,电梯公司通知发展公司因其公司重组决定放弃中标项目,在公示期内撤销了投标要约。

随后,发展公司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电梯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3万余元,电梯公司则要求发展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在招标结果公示期间发展公司提出撤销要约,此时合同尚未成立。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电梯公司在开标之后撤销投标要约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而电梯公司已向发展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应视为缔约保证金。

法院在最终判决中驳回了发展公司要求电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亦未支持电梯公司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三)投标人弄虚作假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3:在某工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工投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工投公司作为招标人因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群众安置点工程招标。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真实可信且不存在虚假,并应如实披露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建设公司中标后在合同签订前,因其他案件执行原因投标保证金被法院强制执行。

工投公司随后以恶意隐瞒诉讼、弄虚作假为由取消了建设公司的中标资格,经重新招标与其他中标人订立了合同。

工投公司随后以建设公司弄虚作假导致合同无法签订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拆除其在工程现场搭建的临时设施,赔偿重新招标造成引起工程延期造成的经济损失370余万元。

建设公司则要求工投公司赔偿其搭建临时设施的费用250万元,并赔偿未按原中标结果签约的损失4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须披露近三年的诉讼情况,而在合同签订前建设公司的投标保证金被强制执行,工投公司有理由对建设公司的履约能力表示怀疑,工投公司重新招标确定投标人的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合同关系因建设公司存在虚假投标行为未能建立,建设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判决建设公司限期清除在工程现场搭建的临时设施,因工投公司未能证明其经济损失的客观性而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确认。

三、相关建议
招标投标是一种程序要求较为严格的合同缔约过程,招标人和投标人不但要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开展合同缔约。

招标人不当终止招标、随意变更中标人、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以及投标人弄虚作假、虚假投标等不诚信行为都可能导致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招投标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往往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成本,为了保障在信赖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可以客观证明实际损失,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及时完整地留存己方投入实际费用和成本的证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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