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赔偿责任关系
浅议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

浅议缔约过 失责任 的损害赔偿
口郭 艳 石 瑶
(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 10 4 ) 0 0 8
摘 要: 本文简单介 绍了一 下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及其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 成要件和我 国的现有规定, 着重论述 了缔约过失责任 的赔偿范围 并浅谈一下个人见解 , 以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所脾益。
一
、
任。
我国 《 同法》 4 条 确立 了缔约 过 失责任制 度 , 合 第 2 该条 规定 : ” 当事 人在 订立合 同过程 中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给对 方造成 损失 的应 当承 担损 害赔偿 责任 :一) ( 假借 订立 合 同, 意进行 磋商 ;二) 恶 ( 故意 隐瞒与订 立合 同有关 的重要 事实 或者提 供虚假 情况 : 有其 他违 ( 三) 背 诚 实信 用原 则 的行 为 。” 该条 规 定 了需承 担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几 种情形。 根据 《 同法》 合 第五十 四条 、 第五 十 八条的规 定 , 合 同无 效或 在 者 被撤 销后 需追 究过错 方 的责任 ,追究 是谁 的责任 导致 合同无 效 或 者被撤 销 , 这种过 错 当然包括 当事人 在缔 约过程 中存 在的过 失 。
在缔 约过 失责任 的赔 偿范 围 中,目前 理论 界和 司法界所 争论 的 焦点主 要是 : 财产 损 害与非 财产损 害 、 信赖利 益与 固有利 益, 直 接损 失与 问接损 失 中哪些 是应 该赔偿 的,而哪些 又是不 应该赔 偿 的 问题 , 以及赔 偿范 围应 如何确 定等 几个 相关 问题 。 本文 仅就 缔约过 失 的赔偿 范 围予 以探 讨 , 发表一 下个人 简 并 介: ( ) 一 财产损 害与 非财 产损 害 缔约 过失 责任规 定在 《 同法》 主要 是调 整财产 关系 的法 合 中, 律 。 约过 失责 任赔偿 的就 是 因缔约 过程 中一方 当事人 违反诚 实 缔 信 用 原则 而给 另一方 当事 人造成 的财 产损 害 。笔 者认 为,缔约 过 失 中的信赖 利益 损害 不应 该包括 非财 产损 害 。因为 , 财产损 害 非 是 义务人所无 法预 见 的, 以合理确 定其 范围 的, 民事 合同行 为 难 是 所无 法涉及 的 , 形 的、 观的和 缺乏 客观 依据 的。因 此, 无 主 非财 产 损 害不 是信赖 利 益损 失的赔 偿范 围 。 当然 , 财产损 害虽 不适用 缔约 过失 责任而 要求赔偿 的 , 是 非 但 其 完全( ) 二 信赖 利益 与 固有 利 益 信 赖利益 基 于合理 信赖 而产 生 , 护信赖 利益 的结果 是将信 保 赖 利益 回复至 缔 约前 的状态 。信赖 利益 损失是 包括 财产损 失和机 会 损 失,实 际上是财 产成 本和 机会 成本 因无法 回复 而导致 的无意 义 消耗 。 固有 利益 ,是 指任何 人 的人身 或财产 不受 他人侵 害所享 有 的利 益 。 本人 认为 , 缔约 过失 责任 的损失应 限于 信赖利 益 的损 失 , 不应 包 括 固有 利益 的损 失 。为什 么昵 ?回 答这个 问题 ,先来理 解一下 缔 约过 失责任 与违 约责任 的 区别 : 1二 者产 生 的前 提 条件 不同 。缔约过 失责任 产生 需要具 备两 . 个前 提条件 : 是缔约 双方 为 了缔约而进 行 了接 触 : 一 二是这 一接 触 使双 方产 生 了一种特 殊的信 赖关 系 , 即缔约过 失责任 具有相对 性 。 而对 于侵 权行 为 , 不需 要 当事人之 间 存在某 种关 系 。 并 2 违 反 的义务 不 同。缔约过 失 责任违 反 的是依诚 实信 用原则 . 而 产生 的先合 同义 务 。侵 权责任 则 违反 了不得 侵害 他人人 身和财 产 的一般 义务 , 这种 义务 是无 处不 在、 时不在 的 , 无 并为任 何人所 负有 的, 以, 所 侵权 法所规 定的一般 义务较之 先合 同义 务更为广泛 。 通过 以上 的分析 可 以看 出, 首先 , 固有利 益的损 害完全 可以依 据 《 权 行为 法》 求另 一方赔 偿 。而不必 依据 缔约过 失责任 要求 侵 要 行 为人赔 偿信 赖利益 的损 失 。如果 将对 固有利益 的损 害赔偿 也通 过缔 约过 失责任 加 以解决 ,势必 混淆 缔约过 失 责任 与侵 权责任 的 界限。 次, 其 固有利益 并非 信赖 利益所 包容 , 且与信赖 利益 是分 而 属两 个不 同 的利益范 畴 , 里所 讲 的信赖 利益 应该仅 是指财 产利 这 益 的损 失。固有 利益 不仅包 括财 产损 害 , 且也 包括人 身损 害, 而 依 据侵 权行 为法保 护固有 利益 的损 害可 以更全面 的保 护 自己的合法 权益 , 于特 殊情 况可 以要求 精神 损害赔 偿 , 对 能够更 好的保护 受害 人 的利 益损 失 。而缔 约过 失责任 是不 涉及 精神 损 害赔偿 。再 次 , 就 是举证 责任 的承担 不 同 , 约过 失责任 要求 的是 在合 同的订立 缔 过程 中。提 出主张 的 当事 人 必须证 明这 一点 ,而主张 侵权 责任 的 方 当事 人不 需要证 明这 一 点。 因此 , 缔约 过失 责任 的损害 仅限于信 赖 利益 的损 失 , 应包括 不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摘要缔约过失责任首先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
其主要是针对德国保守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无法解决在缔约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而造成缔约相对方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问题而创造性地提出的一项法律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赔偿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机会损失的计算方式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重点也是难点。
关键词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范围机会丧失作者简介:范振男,大连海事大学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15-02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究竟是一种什么责任主要有三种学说: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独立责任说。
耶林首先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也将其定位于合同责任的一种。
耶林认为,合同上的之勤勉义务,不仅适用于已经形成的合同关系,而且适用于正在形成中的合同关系,当事人违反勤勉义务产生损害赔偿义务。
合同责任说的主要观点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几点:其一,合同法律关系理论在合同缔结时也应有适用之余地;其二,合同关系存续时应负责之归责程度,与合同形成之际应负责之归责程度相同;其三,关于应就过失负责之人,仅限于缔约当事人,不及于参加缔结合同之第三人。
侵权责任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提出的根源在于德国侵权行为立法的模式,使缔约人难以通过侵权行为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即缔约过失赔偿的对象中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保守主义的侵权立法模式无法提供救济。
梅迪库斯教授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侵权法的缺陷应由侵权法自身来解决。
独立责任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一项特殊的责任,它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德国学者卡纳里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介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的第三类责任类型即“信赖责任”。
我国大陆地区的学者,大部分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探析

缔约过失责任 的赔偿 范 围探析
黄 邦道
( 庆 教 育 学 院 通识 教 育 部 , 庆 4 06 ) 重 重 0 0 7
摘 要 : 立 科 学合 理 的缔 约 过 失 责 任 赔偿 范 围 , 于维 护 契 约公 正安 全 , 护 当事 人利 益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 建 对 保 本文
认 为 信 赖 利 益 的直 接 损 失 是 缔 约过 失责 任 赔 偿 范 围 的 主要 内容 . 会 利 益 应 该 纳 入 信 赖 利 益 的 赔 偿 范 围 , 机 固有 利 益 损 害 包 含 在 缔 约过 失 损 害 赔偿 范 围 中 . 约 过 失责 任 损 害 赔偿 范 围 中还 应包 含 非 财产 损 害 的赔 偿 。 缔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而言 , 同尚未履行 , 合 履行利 益则无 从谈起。信赖利益指合 同当事人的一方 因基于对 另一
收稿 日期 :2 1 — 2 9 0 1 0 一l
损失 。关于机会利益是否应该 纳入信赖利益 的赔偿范
作 者 简 介 : 邦道 (9 9 ) 男 , 庆 奉 节 人 , 学硕 士 , 庆教 育 学院 教 授 , 要 从 事 民 事 法 学研 究 。 黄 16 一 , 重 法 重 主
的赔偿 范围所要解决 的问题 . 是指在缔约过程 中. 因一
在缔约过 失责 任中 .信赖利益首先是一种 现有财
产利益的损失 .即由于对方在缔结合 同过程 中存 在过
方或双方的缔 约过失行为 .致相对 方造成 的相应损失 应该得 到法律 救济 , 以使该损失得到补偿 。合同法》 《 第 4 条 第 4 2 3条规定 了缔 约过失行为所应 承担的损害 赔偿责任 , 但对损害赔偿 的具体范围没有确定 。 于缔 关 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 围. 学界争议较大 . 有不 同的
论缔约过失责任下的损害赔偿

论缔约过失责任下的损害赔偿作者:孙怡文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1期【摘要】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完善了有关合同法的责任体系规定。
而对于涉及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一直以来,围绕赔偿范围都存在着一定争议。
尤其是信赖利益间接损失问题,即机会利益损失相关问题,因为存在着不确定性和举证困难等因素,被一些学者认为并不是信赖利益。
不过,有关信赖利益的损失确实应包含机会利益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关键词】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信赖利益;机会利益;损失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起源和概念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曾经发表的《缔约过失责任——无效或未完成之契约中之损害赔偿问题》文章中,对契约关系成立之前关于缔约当事人因为接触而产生的类似契约信赖关系概念界定成法定债的关系。
由此认为,其所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相关调整,并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为过错造成对这一法定义务的违反,便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要使缔约过失责任得以具体承担,则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确定其具体并合理的赔偿范围。
首先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仅限于信赖利益还是还应包括固有利益,对此,学者们意见不一。
以王利明教授、杨立新等教授为代表,第一种观点认为,有关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问题只能限于信赖利益损失。
他们认为,缔约过失行为侵害对象本身就是一种信赖利益,并且,只有当信赖人遭受了一定信赖利益损失时才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请求的损害赔偿。
反之,如果缔约方没有遭受一定的信赖利益损失,就不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笔者认为,应支持第一种观点。
虽然,德国著名的“亚麻油地毡案”中,法院最终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产生过程中负有一定注意义务为由,判决由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成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第一个具有创设性的判决。
但是,在现代侵权法中此种损失完全可以获赔,侵权责任足以解决此种类似案件。
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否成 立与 生效 , 均 应 对 固有 利 益损 失予 以赔偿 , 因为 固有 利益 与 的有王 泽鉴 、 崔 建远 等教 授 , 他 们认 为机 会损 失是信 赖利 益概 念
订立 合 同本身 并无 关系 , 即使合 同成 立生 效后 , 固有利 益 的损 害
中的应 有之 义 。
也无法恢复原状 。 有学者提出, 对于固有利益的损害应该由侵权
做 出明确 的规 定 , 不利于 实 际操作 , 因此 仍 需加 以完善 和健 全 。
一
括通 信 费用 、 咨询 费、 赴实 地考 察 以及 检验 标 的物等所 支 出的 各
、
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赔偿 范 围应否 包括 固有 利益
种合理费用。( 2 )为将来履行合同义务做准备所支出的各种费
作 者简 介 : 蓝静 , 暨 南大 学法 学院知 识产权 学院 , 硕 士研 究 生 , 研 究方 向 : 民商法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6 文献 标 识码 : A
缔 约过 失责任 制度 是 1 8 6 1 年耶林 提 出 的, 其确 立 对于 实践 要有 两种 观点 。一种 观 点认 为, 在缔 约过 失责任 中 , 信赖 利益 损 而言 , 最关键 是解 决缔 约过程 中因一 方过错 所造 成的 哪些损 失应 失的赔 偿 范围 只限于 直接 损 失, 所 谓 直接损 失 , 是 指因信 赖合 同
得 到 法律 救济 的 问题 , 即缔 约过 失责任 的赔 偿 范围 。 而 我 国合 同 将 会成立 并 生效而支 出 的各 种 费用 , 或者 说是一 方 因他 方的缔 约
法 关 于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信 赖利 益 的损 害赔偿 范 围及 其 限制 并未 过失行 为所 导致 的现 有财产 的减少 , 主要 包括 : ( 1 ) 缔 约费用 , 包
举例说明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举例说明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案例:某科技公司A与某远东公司B协商订立生产篮球、打气筒等文具的合同;B提出A先根据B提供的图纸制作出样品,样品完成后双方在香港某地会面洽谈;A于是根据要求制作出模版和样品,在指定日期前往香港将样品提交给B,并向B提出了价款要求;B未对价格予以回应,但对样品提出了修改要求;后A按B的要求对样品做出修改,并将修改后样品提交给B,此时,B以A提出的价格缺乏市场竞争力为由拒绝对与A签订合同。
A花费模版制作费38.5万元,缔约交通费2万元,以及这些费用的利息。
并且,在与B的缔约过程中,A拒绝了与C公司签订另一生产文具的合同的要约,合同标的额为60万元。
对于此案,在协商过程中B对A提出的价格未提出异议,可认为采取了默认的方式同意了A提出的价格,而后对协商的价款出尔反尔。
对于A,制作样品必须先要制作出模版;B的做法显然违反商业规则,意图在A已做出模版而处于劣势的情况下恶意压低价格。
因此,B应对A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念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因当事人过错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下,过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责任是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缔约责任是违反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即,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因缔结合同而依法应承担的彼此遵守信用的一种法定义务。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过错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当事人有过错。
而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则合同的缔结失败仅仅是一种商业风险,双方各自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比如,A与B商议将A的一幅名人字画卖给B,由B亲自到A所在的城市对画进行鉴赏无误后,双方再商议是否交易及价金等问题;但当B刚刚赶到A的住处时,不幸A家发生火灾,字画被大火焚毁。
在此种情况下,买卖合同因标的物灭失而无法成立,而A对标的物的灭失不存在过错,因而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问题。
我国的立法将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过错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假借订立台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这里的“其他”,《合同法》没有列举,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来具体阐释,常见的有:缔约一方未尽必要的通知、帮助义务,而导致对方缔约成本增加而致财产损失,缔约一方未履行告诉义务而导致对方利益损失的等等,案例中B的行为就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泄露和不正当使用相对人的商业秘密,这里指的是在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泄露和不正当使用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试析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

推 置 一 旁 , 慎 掉 落 下来 , 中 了 B及 其 旁 边 站 立 不 击 的孩子 , 致使 B和孩 子摔 倒在 一旁 , 成伤 害 [。在 造 此 案 中 , 院 以在合 同产 生 过 程 中双 方 当事 人 负有 法 注 意 义务 为 由 ,判令 商 店 承担 缔 约上 的过失 责 任 。 在 此 案后 , 有 “ 还 香蕉 皮 案 ” “ 叶案 ” 和 菜 是关 于 采 纳
的现有 财产 和人身 权益 的损 害也包 括在 内 。
保护 消 费 者 的合 法权 益 , 日本 的判 例及 学 说 确立 这 制度 , 扩展 其 适用 范 围 。英 美法 系也 以判 例 形 并
一
式确 认 了缔 约 上过 失 责任 制 度 。《 国际 商 事合 同通 则》 缔 约上 的过 失责 任 也做 了 明确规 定 [, 对 3 如其 中 3 第 21 .4条 中对 以非 诚信 进 行 谈 判 的规 定 和 第 2l 。 5 条对 保 密 义务 的 规定 , 承认 了缔 约过 失 责 任 。我 都
缔 约过 失 责 任 理论 经过 了 10多年 的发展 . 0 在 众多学 者中产生 了许 多不同 的主张 。 耶林提 出的缔约 过失 上 的过 失理 论 . 被学 者 称为 “ 学 上 的发现 ” ] 法 ¨ 1
磋商 、 缔约欺 诈 、 违反保 密 义务 和其他 违背诚 实信 用
原则 的行为 。但 对于 发生缔 约过 失责任 时 的损 害赔 偿 对 象和损 害赔偿 范 围缺 乏明确 规定 。
收 稿 日期 :0 2 0 — 0 2 1 — 3 1
作者简介: 柯佳 容 (9 7 )女 , 18 一 . 广东 惠 州 人 , 南 师 范大 学 法学 院硕 士 生 , 华 主要 从 事 民商 法研 究 。
《2024年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范文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关注的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
这种过失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失去预期的利益,或者遭受其他形式的损害。
因此,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过失行为通常包括欺诈、误导、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
其核心在于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赔偿范围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困难。
此外,对于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如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定的范围也较为有限。
这些问题使得受害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影响了合同交易的公平与正义。
四、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与分类为了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分类。
首先,应将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为直接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因过失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如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等。
其次,根据损失的性质,可将损害赔偿范围分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金钱损失等;非财产损失则主要指精神损害等。
五、完善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
首先,应明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使司法实践中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更加明确。
其次,应扩大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如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与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的关系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考察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及一般理论,指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信赖利益赔偿的一种类型。
在我国,一向只注重探讨缔约过失责任而忽略对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的研究,或者,把缔约过失责任视为是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的全部容,这一认识是有所偏失的。
本文主,用信赖利益赔偿责任替代目前在我国流行的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克服上述缺陷,并且有利于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重新构建与完善。
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产生及意义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它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的。
1861年,耶林于在其主编的《耶林学院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题为《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善时的损害赔偿》的论文,指出:“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的障碍被排除时,也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
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不是说不发生任何效力。
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者,应对信其契约为有效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该文是针对当时德国普通法注重意识说,对合同不成立与无效时,信赖合同成立或有效的一方所受的损害,有过错的一方不负责任而言的。
耶林这段话提出了现代合同法上一项十分重要的实体法原则,其最大贡献在于“肯定当事人因缔约行为而产生了一种类似契约的信赖关系,此种关系属于法定债的关系,从而完善了债法的理论。
”耶林缔约过失责任的提出对古典契约法无疑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彻底改变了古典契约法所确立的“无合同则无责任”的原则。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缔约过失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指依据何种法理确立和追究缔约过失人的法律责任,大陆法系学者对此历史有多种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和诚实信用说四种主。
其中,侵权行为说认为,除法定情形外,因缔约上过失导致他人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畴,应按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法律行为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契约或事先达成的默契是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法律规定说则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既不是侵权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说法均具有明显的缺陷:缔约过失责任有时并不侵犯相对人的具体权益,且侵权行为法有关免责、举证和时效的规定,使缔约过失责任的惩戒力度和保护有效性大为降低;法律行为说以尚未成立的合同或事先达成的订约默契作为责任基础,实际上是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一般违约责任的巢臼,混淆了缔约过失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之间的界限;法律规定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将遭遇到严重的适用困难。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说法因存在理论或实践上的困难,均不足取。
笔者赞同诚实信用说,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先契约义务。
合同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的要约承诺关系。
从而引出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双方为签定合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信等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合理,因为依第一种观点,如果违反先合同义务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或造成的损失非信赖利益损失时,根本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理解不同,导致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归纳也不一样,持前述第一种观点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须具备下列条件:①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②未违反先合同义务者受到损害;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这一观点在我国得到大多数学者认同。
⑸持前述第二种观点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三:①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②一方违背诚信原则所负义务;③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第一种观点对此没有限定,围过于宽泛。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违背了其负有的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契约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缔约上的过失。
不管行为人在实施违背义务的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⑺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把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围限定为信赖利益;但不赞成信赖利益的赔偿,只有赔偿人存在过失时才成立。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主要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是侵权责任还是缔约责任,亦或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
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区别主要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主要保护信赖利益的损失,所以当事人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信赖关系,而侵权责任通常产生于不存在信赖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通常表现为一方在订立合同中支出的各种费用,而侵权责任保护的一般是他人不得侵犯的各种绝对性的权利。
缔约过失责任也不同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的场合;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多种,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对方处于合同履行以后的状态,即赔偿对方的积极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单一,只有损害赔偿一种,目的是把对方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即赔偿对方的消极损失,两者方向正好相反。
五、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理论及意义关于信赖利益及赔偿责任,两大法系学者的理解基本一致。
王泽鉴先生认为“信赖利益者,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消极利益之损失。
”林诚二先生认为“信赖利益赔偿者,乃法律行为外形虽已成立,但实质上无效,当事人一放善意无过失信其有效致受损害之赔偿也。
”上述二观点基本一致,唯二者适用围有所区别,前者既适用合同无效,也适用于合同不成立;而后者只适用合同成立但无效一种情形。
笔者认为前者更加合理,因为合同不成立也可以产生信赖利益损害。
在英美合同法中存在信赖利益赔偿问题应是美国的富勒为代表。
他和他的学生发表的文章《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被认为是在契约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该文中,富勒通过对损害赔偿目的的认真研究,发现了隐身于现实实定法契约责任背后的基础-信赖利益,并提出,如果原告基于被告允诺的信赖,而改变了自己的处境,或者错过了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那么就应该赔偿原告因信赖被告的允诺而遭受的损害。
这就打破了美国契约法上传统的损害赔偿原则,即“要么赔偿期待利益,要么没有责任”,为英美传统的契约法理提供了另一种救济方式。
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理论在于避免严格约因主义的适用,填补受害人因信赖允诺而遭受的损失,其功能和大陆法系的因缔约过失而赔偿受害人的信赖是一样的。
信赖利益的赔偿围,系赔偿义务人在经济上使被害人回复到未信赖法律行为成立或有效时的状态⑾即消极利益。
与履行利益相对,后者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但因债务不履行而生之损失,又称积极利益之损害。
信赖利益的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指被害人既存财产减少而受之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花费的费用等;间接损失通常指另失订约机会之损害。
信赖利益理论的产生,也引发了合同法理论上的一次革命。
传统合同法只保护履行利益不保护信赖利益;只承认违约责任,不承认合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
而信赖利益及其赔偿责任的提出,扩大了人们在合同法领域上的视野。
目前,无论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反映于合同立法上,信赖利益受到了极大的关注。
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相并列共同构筑统一的合同利益理论:信赖利益赔偿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构件统一的合同责任体系。
六、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缺陷及其与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的关系现代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建立在耶林1861年所提出的缔约过失的基础上的。
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有两个必备条件:一是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和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二是致害方有过错。
并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上一种与违约责任相并存的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
对此,提出以下疑问:第一、从各国立案规定看,有许多信赖利益赔偿并不能归入缔约过失责任的畴。
如前述德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的“因错误而撤消意思的损害赔偿责任”,第179条第2款规定的“无代理权人的赔偿责任”都不以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为要件。
德国学者Larenz教授明确指出该两条规定系法定担保责任,不是过失责任,也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虽然王泽鉴先生认为该两条尽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但也是建立在缔约过失思想基础上的。
即使如此,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概念也是引人误解的,它的词语含义与其规意旨是相互矛盾的。
无论如何,缔约过失责任都不能涵盖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相反,缔约过失责任只能是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的一部分。
第二、从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看,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只有致害方有过错时才能成立。
这样,无过错的致害方给受害方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得不到赔偿,在法律上也缺乏其他救济途径,明显失之公平。
即使双方都无过错时,信赖利益损失作为一种风险也必须要事先在当事人之间予以分配,而缔约过失责任对此却无力调整。
第三、缔约过失责任既然不能解决整个信赖利益的赔偿问题,那么把其作为合同法上与违约责任相并列的独立责任形态的地位是有否合适。
所以,如果我们不用信赖利益赔偿责任而用缔约过失责任去构造合同法的责任体系,显然是不完善的。
我国学者长期以来只注意缔约过失责任而忽视信赖利益赔偿责任。
认为缔约果实责任就是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的全部,二者在涵与外延上都是相同的。
把过失作为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的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合同责任体系也是建立在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基础上的。
这些思想也反映到立法上,把本来不需要过错的信赖利益赔偿按过失责任来处理(如因重大误解而导致合同被撤消的赔偿责任),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违背民法之公平正义理念。
然而,上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缺陷并非不可弥补。
从上述信赖利益的探讨中,笔者得出: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信赖利益赔偿责任容一部分,二者是不可替代的。
只有在这个围,探讨缔约过失责任才有意义,才不会发生误解和错误。
耶林当初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信赖利益的赔偿只有在致害方有过失时才成立,是受历史条件限制,⒀目前已被各国立法所突破,所以不能采取拿来主义,为我国合同立法作样板,应以信赖利益赔偿责任为基础重新构建我国合同责任体系,廊清我国合同法上的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的适用类型,对有关的条文予以重新斟酌。
七、缔约上的信赖利益赔偿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的适用类型信赖利益赔偿责任是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系一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