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和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特点如下:1. 违反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一方违反了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
2. 损害对方利益:违约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对方的损失、承担违约金或支付违约金等。
二、违约责任的定义和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特点如下:1. 未能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
2. 损害对方利益:违约方的不履行行为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对方的损失、承担违约金或支付违约金等。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虽然都是因为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损失,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1. 主体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责任程度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违约方因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责任程度相对较轻;而违约责任是违约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责任程度相对较重。
3. 赔偿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对方的损失来承担责任;而违约责任除了赔偿对方的损失外,还可能需要承担违约金或支付违约金等其他形式的赔偿。
4. 约定的权利不同:在合同中,对于缔约过失责任,一般会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对于违约责任,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虽然它们都与合同履行的失败相关,但其产生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附带责任,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例如,当卖方在交付商品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交付,导致买方无法按时使用商品,卖方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由于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 是一种附带责任- 与合同的主要义务有关- 需要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 赔偿的范围为损失的直接后果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主要责任,即合同的核心义务。
例如,当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商品,或者交付的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点:- 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是一种主要责任- 与合同的核心义务有关- 无需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 赔偿的范围包括损失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3. 区别与联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产生原因和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而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附带责任,与合同的主要义务有关;而违约责任是一种主要责任,与合同的核心义务有关。
此外,缔约过失责任需要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而违约责任无需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
赔偿的范围方面,缔约过失责任仅包括损失的直接后果,而违约责任除了损失的直接后果,还包括间接后果。
尽管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但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是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秩序的稳定和可靠性。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合同法里的一个重要名词——缔约过失责任!
啥叫缔约过失责任呢?哎呀呀,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比如说哈,甲和乙准备签个合同做生意。
在商量合同细节的时候,甲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的信息,像产品质量有问题啦,或者公司财务有大麻烦啦!结果乙基于这些错误的信息做出了决定,最后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这时候,甲就得为自己的这种不诚信行为负责,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呀!
再比如说,甲向乙发出了一个合作的邀约,说得可好听啦,什么前景广阔、利润丰厚。
乙一听,心动了,马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准备工作,还花了不少钱。
可到最后,甲突然反悔说不合作了。
哎呀呀,这不是坑人嘛!这种情况下,甲也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的损失呢!
那缔约过失责任有啥特点呢?哇,这可得好好说说!首先呢,它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还没正式成立合同的时候哟!其次,责任的产生是因为一方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都有可能。
而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得是实实在在的,不是凭空想象的哟!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不一样呢!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之后,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才产生的。
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
合同订立阶段就出问题啦!
哎呀,明白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性,咱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就得小心谨慎啦!别稀里糊涂地就被人坑了,自己也别犯这种错误呀!不然,损失可就大了呢!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法里可是个很关键的概念哟!大家都得重视起来,这样才能在商业活动中保护好自己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哇,是不是觉得很有收获呀?。
试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试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合同过失责任制度,是指当一方违约时,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商业交易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它对贸易关系的稳定性和经济效益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适用范围、解释和引用、缔约过失的成立和赔偿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主要适用于合同法中的各种合同关系,这些合同关系具有个别性、明确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性等特点。
具体而言,常见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等等。
二、解释和引用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时,对方在通知其的情况下未及时或未能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从而导致损失的行为。
在对缔约过失进行解释和引用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承担的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
2、在缔约过失行为发生之前,应该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及时或预见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制止该行为所引起的损失。
3、当缔约过失行为发生时,对未能及时、未能采取补救措施或未能控制缔约过失行为的一方,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缔约过失的成立为了确定缔约过失究竟是否成立,需要依据有关合同中所载明的各项内容和合同的一般规则进行综合判断。
缔约过失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况:1、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且存在过错行为。
2、当被违约方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或未能控制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当损失的发生与被违约方的过错或被违约方应承担的合同责任有关时。
四、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1、责任人应当承担实际损失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赔偿是实质性的救济方法,只有赔偿可以起到真正的保护权益的作用。
2、责任人应当承担违约方的利润或者被违约方已经支出的费用等等。
3、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把与被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有直接、必然、因果联系的所有因素都考虑在内。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商业交易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并且其适用范围广泛,可以用于各种合同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具体来说,它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况和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是指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歪曲事实,导致另一方做出错误的决策而遭受损失。
2. 违反保护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是指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按照保护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一方在合同订立之前,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遭受损失。
3. 违反协助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是指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按照协助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另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遭受损失。
4. 违反保密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是指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按照保密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泄露了与合同有关的商业机密,导致另一方在商业竞争中遭受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义务、协助义务或保密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常见的责任形式。
它们在合同关系和民事责任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详细解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的概念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基于过失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缔约过失的要件要求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存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的定义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违约责任是一种基于合同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定违约两种情况。
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定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等。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情形。
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民事侵权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责任。
当事人应当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行为。
3.3 侵权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点认识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点认识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
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写道:“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者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
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
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耶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缔约过失责任,通说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基础、赔偿范围等问题学术界讨论的也比较激烈。
学者们意见不一,各抒己见。
我是初学者,抱着学习的态度,在这里就缔约过失责任中赔偿范围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认识。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若因违反保护义务,侵害相对人的身体健康或所有权,而此种情形亦可认为得构成契约上过失责任时,则加害人所应赔偿的,系被害人于其健康或所有权所受一切损害,即所谓维持利益,而此可能远逾履行契约所生的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界的问题。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处理与合同有关之债时,往往注重过错方违反合同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对过错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处轻视态度。
因此有必要在理念上对缔约责任予以重视。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参照传统民法理论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此,必须明确三点内容:(一)与违约责任相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缔约责任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撤消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由于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合同成立时间是衡量过错方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如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尚未成就之前,一方因过错导致了条件成就的延迟,虽然合同尚未生效,但该合同已经成立,故过错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约阶段,但当事人之间必须存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即为缔结合同,甲方实施了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乙方则依据甲方行为产生双方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
若双方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双方并不存在缔约关系,则因一方因过错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害,过错方则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错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以善意的方式对待权利并履行义务。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在订立时或成立后,当事人都负有某种法定义务。
如果缔约方违背该义务,造成了缔约关系的破坏,则可认定其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缔约方必须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与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相一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关键信息项1、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与范围明确的定义表述涵盖的具体行为和情形2、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表现形式造成损失的界定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范围其他可能的责任形式4、举证责任与证据要求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方的举证内容反驳方的举证要点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与范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1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即一方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磋商为借口,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11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例如,隐瞒标的物的瑕疵、隐瞒己方的履约能力等。
11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比如,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12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121 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一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则是指一方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122 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如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协助义务等。
123 造成损失损失主要指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因丧失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等。
但损失必须是合理的、可预见的。
13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131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32 其他责任形式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
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因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都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这时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合同责任的一部分,在很多合同中都有体现。
本文将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承担方式和范围、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的一种形式,是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的过失,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针对合同中的义务履行问题,因此其性质属于合同责任中的违约责任。
在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中,有一些流言,比如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豁免合同责任,但实际上这种情况极为罕见。
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是合同责任,因此无法根据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来进行豁免。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替代责任和补偿责任两种方式。
对于替代责任来说,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第三方遭受损失时,应当为承担责任的那一方承担责任。
而补偿责任则是承担损失的责任,例如,在质量担保期内,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发现质量问题后的责任范围和补偿方式。
在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上,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判。
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失时,承担责任的范围是这个过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对于涉及到因缔约过失产生的合同损失,应该首先确定其中的直接损失,例如因物品质量问题损失了材料,销售机会等等。
对于包含了多个因素造成的损失,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来判断这些因素中,哪些因素为违约责任所属,如何分摊责任。
如果因为另一方的过失而导致损失,双方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协商处理,这种协商方式通常被称为“减少损失协议”。
三、相关案例分析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提供服务,收费一万五千元。
但由于甲方迟迟未支付服务费用,乙方停止了服务,甲方为此向乙方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乙方的行为是一种过失,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的行为直接导致甲方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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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缔约过失责任目; 录;一、摘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立法理由…………………………………‥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的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二)缔约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四)缔约上的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四、缔约过失的表现形式………………………………………………‥(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四)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五、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产生的前提不同……………………………………………………………………………‥2、当事人约定不同……………………………………………………………………………‥3、任形式不同…………………………………………………………………‥4、赔偿的范围…………………………………………………………………‥七、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及其请求权竞合的可能……‥八、参考文献……………………… …………………………………‥;摘; 要本文主要论述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及缔约过失的表现形式、赔偿范围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
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依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往往需要具备四个要件:‥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主观上有过错‥缔约上的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
缔约过失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当事人依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缔约相对人的缔约过失行为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虽然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以下区别:‥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当事人约定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赔偿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两者仍存在竞合的可能。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立法理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
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为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缔约上违反这些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就是缔约上过失责任。
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作出承诺。
要约发出之后,承诺作出之前,合同当事人必然要进行磋商。
在磋商的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
如果当事人不把这种义务视为义务,任由自已的意志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运用侵权行为责任理论来寻求救济,则可能性由于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较为严格而难以达到目的。
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促成交易,维护交易的安全。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一方面促使人们在市场中大胆寻求交易伙伴,一旦遭受损害可以以缔约过失责任寻求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提醒人们在从事交易准备活动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诚实地对待缔约过失相对人,否则,因为自已的过错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缔约过失的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合同的时间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对于不要式合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合同尚未成立,属于缔约阶段;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但是,当事人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或者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也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合同方为有效成立。
虽然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但未获批准或未经登记,则当事人仍处于缔约阶段。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欺诈,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的一方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应有之意。
(二)缔约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告知、协助、保护和保密等义务。
它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
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
从法律关系上的角度讲,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产生的时间对于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先合同义务并非自缔约双方一开始接触即产生,而是随着向有效成立合同关系的逼近而逐渐产生,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
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的联系日益紧密,使他们产生了合同极有可能订立成功的信念,于是为履行合同开始作程度不同的准备工作,若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往往给对方造成损害。
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法律便有必要规定先合同义务。
通常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先合同义务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作为法定义务的先合同义务,随着缔约双方的接触而产生,并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笔者认为,先合同义务不仅存在于要约生效后至合同成立前,而且存在于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前这段期间。
多数合同是在成立时生效,而有些合同在成立后还不能马上生效,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
如果合同成立后,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当事人施加影响使合同不生效,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由于此时合同并未生效,显然不能适用违约责任,而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心理上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已行为的后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主观过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无过错则无责任。
(四)缔约上的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民事责任的发生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要件,即无损害无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就在于损害事实的发生。
但与一般民事责任不同的是,作为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是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因缔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导致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缔约相对人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遭受的其它损失。
信赖利益是信赖关系所产生的利益,也是信赖关系所保护的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是建立在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信赖利益,就没有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基础,没有信赖利益,就没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前提,当然,缔约相对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应当有充分的理由,是基于合理的信赖,即在一般人看来合同显然不能成立而当事人依然为合同的订立或履行作准备,则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此外,缔约过失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信赖利益。
只有在缔约相对人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害,且这种损害是直接缔约过失行为所导致,相对人才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损害赔偿。
三、缔约过失的表现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上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从现实的经济生活,结合其它国家以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大概有以下几种: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擅自撤回要约,显然属于缔约上的过失,要约人应赔偿对方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受到的损失。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未把有关情况(如已把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等)通知受要约人,致使受要约人徒劳往返,支出费用。
或者受要约人有义务通知受要约人不似承诺却未通知,致使要约人坐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均属违反通知义务,可以构成缔约过失上的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时的缔约过失上的责任。
在缔约之际,因缔约人一方的过错,使对方的人身权、物权遭受损害。
对此种情形,我们不妨承认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竞合,使受害人有选择权,更能实现我国民法的立法目的。
4、合同不成立时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这里的合同不成立,是从狭义上讲的,仅指合同在外表上已经成立,但实际上因缔约人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未成立。
5、;合同无效时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这种类型的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已经得到了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明确承认,由于合同已经无效,合同债权债务自始消失,因此合同无效产生的责任不是合同责任。
虽然合同无效了,但当事人双方毕竟进行了要约和承诺,并且合同已告成立,所以先合同义务已以产生。
适用这种类型的过失责任,应注意:合同无效的原因若属于缔约双方的故意时,法律没有保护恶意之人的必要,在双方恶意串通并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时,尤其如此,就是说,这种情况不成立缔约上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