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处罚决定书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赣环行罚字〔2021〕94号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赣环行罚字〔2021〕94号【主题分类】环保【发文案号】连赣环行罚字〔2021〕94号【处罚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34831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204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2973783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2973783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29737885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297378850200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15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1.09.26【处罚机关】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处罚机关类型】生态环境部/厅/局【处罚机关】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连云港市【处罚对象】王玉松【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2.11 15:13:57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赣环行罚字〔2021〕94号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赣环行罚字〔2021〕94号当事人:王玉松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银河村李瓦沟二队88号王玉松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赣公(城)移字[2021]1号,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3日对王玉松环境违法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王玉松于2018年12月4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李瓦沟与陆瓦沟村交界的桥东河北沿处,将四个盛有染料的塑料桶利用河水进行冲洗,致使大量红色染料污水流入河中,监测结果显示清洗后河水pH值8,COD65mg/L,氨氮8.66mg/L,色度160倍。
范县环境保护局与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与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赵钟张昕欣李小菲
【审理法官】赵钟张昕欣李小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范县环境保护局;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范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范县环境保护局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范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范县环境保护局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范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连艳国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刘晓霞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复议机关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1-27 02:14:42
范县环境保护局与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与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71行终347号
润杨化工不服范县环保局范环罚决字〔2020〕第1号《范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范县人民政府范政复决字【2020】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至一审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范县环保局对本县域内的水污染行为具有法定监督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范县人民政府对润杨化工不服范县环保局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法定行政复议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范县环保局被诉行政处罚书认定润杨化工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被诉范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对以上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评述如下: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凤)环责改字〔2023〕2号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凤)环责改字〔2023〕2号河(凤)环责改字〔2023〕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对你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请你局严格遵守上级监管部门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动整改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以维护公众的利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你局所在河池市xxxx县xxxx镇的某某企业违法行为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环境保护手续,擅自开展污染物排放活动;(2)未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导致企业产生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周边河流,严重污染水环境;(3)未履行环境监测报告的提交和公示义务,违反了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经查证,上述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了公众利益和企业的形象。
二、责令改正要求:1. 你局应立即责令某某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关闭生产设备,暂停生产活动,并进行彻底整改。
2. 你局要督促某某企业尽快申请环境保护手续,并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达标。
3. 你局要督促某某企业履行环境监测报告的提交和公示义务,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公众知情权的保障。
4. 你局要加强对某某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检查,确保企业持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三、处罚措施: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7条和第45条的规定,对某某企业处以罚款xx万元。
2. 对某某企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总额xx万元。
四、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池市环境资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告方式:本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公告于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提醒公众有关情况。
此决定书正本一份,自备副份给激某某企业执行,保留检查记录,并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不正当竞争案件处罚决定书

不正当竞争案件处罚决定书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西岗镇后寨村法定代表人:陈__________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监测。
经监测,外排烟气二氧化硫浓度为216mg/m3(排放标准为50mg/m3),超标3.32倍。
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__________]第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柒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页共1页。
汤阴县环境保护局、安阳市东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二审行政判决书

汤阴县环境保护局、安阳市东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豫05行终1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武明武丽霞段新【审理法官】袁武明武丽霞段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汤阴县环境保护局;安阳市东立建材有限公司【当事人】汤阴县环境保护局安阳市东立建材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汤阴县环境保护局安阳市东立建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鹏丽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赵爱民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鹏丽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赵爱民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鹏丽赵爱民【代理律所】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被告】安阳市东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2018年8月10日汤阴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李双红的笔录,是在被调查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制作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查封扣押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8年8月10日汤阴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李双红的笔录,是在被调查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制作的。
该两份笔录中的见证人申某系汤阴县城关镇环保所所长,与汤阴县环境保护局存在利害关系。
安阳市东立建材有限公司对该两份笔录中的内容不认可,汤阴县环境保护局也未能提供其与安阳市东立建材有限公司法人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与调查询问笔录内容一致。
汤阴县环境保护局提供的视频光盘也不能证实安阳市东立建材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生产。
综上,汤阴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汤环罚决字(2019)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_行政公文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环保局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一 xx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 ] 号: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详细地址: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2、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上述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丹东市商业银行东港支行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解缴专户账号:20xx00xxx 2、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1 / 8邮编:1183xx联系人:电话:xx市环境保护局年月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二被处罚人:王xx身份证号:51xx21196602xxx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村11社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xx年8月26日对王帮云经营的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进行调查,发现该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成立于20xx年,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从事牛仔裤和布料洗涤,生产设施包括水洗机6台、在用3台,甩干机2台、在用1台,打磨机1台,烘干机11台、在用3台。
环保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环保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环保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局对某企业涉及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该企业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本文档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情况。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概述1:被处罚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违法事实描述- 违法事实概述:- 违法行为具体描述:-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后果分析:3: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条、第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该企业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4: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类型:- 处罚金额:- 处罚决定执行期限:- 处罚决定执行情况:5:制定日期和备案情况- 处罚决定制定日期:- 备案单位:- 备案日期:- 备案情况:6: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分析- 处罚依据是否充分:- 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处罚决定是否适用恰当: - 处罚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 处罚期限是否合理:7:持续监督和执法建议- 对于企业的监督建议: - 对于执法工作的建议:三、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1:处罚决定书正本及副本。
2:相关的证据材料。
3:其他有关文件。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国家基本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修复等方面的内容。
2:处罚依据:即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3:备案情况:指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备给上级主管部门的情况。
上诉人江阴市江南热处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江阴市江南热处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5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迎姜立刘尚雷【审理法官】陈迎姜立刘尚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阴市江南热处理有限公司;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江阴市江南热处理有限公司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公司】江阴市江南热处理有限公司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代理律师/律所】承洪良、钱煜斌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宦秀慧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承洪良、钱煜斌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宦秀慧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承洪良、钱煜斌宦秀慧【代理律所】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阴市江南热处理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江阴生态局是否具有调查取证和处罚会商的职权;2、江阴生态局所作现场检查笔录是否真实合法;3、11045号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江阴生态局是否具有调查取证和处罚会商的职权;2、江阴生态局所作现场检查笔录是否真实合法;3、11045号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对其行政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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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处罚决定书
篇一
xx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 ] 号: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详细地址: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2、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上述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丹东市商业银行东港支行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解缴专户账号:20xx00xxx 2、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
邮编:1183xx
联系人:电话: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二
被处罚人:王xx
身份证号:51xx21196602xxx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村11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xx年8月26日对王帮云经营的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进行调查,发现该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成立于20xx年,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从事牛仔裤和布料洗涤,生产设施包括水洗机6台、在用3台,甩干机2台、在用1台,打磨机1台,烘干机11台、
在用3台。
有下列证据为证:
年8月26日对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经营者王帮云所做《现场调查笔录》;
年8月26日《现场影视资料》。
证据1、2证明王帮云经营的顺发服装经营部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违法主体是王帮云。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三十日(不需进行试生产的在竣工后十五日内),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一)对环境的影响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竣工验收监测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对环境的影响以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竣工验收调查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二)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报表,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xx年9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xx]430号)和《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xx]212号)告知王xx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xx年9月8日,王帮云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了一份《听证申请书》。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xx年9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
王帮云在听证会上述称:1、我经营部洗涤产生的废水不外排环境;2、我多次到渝北区环保局咨询办理手续问题,因该土地属于江北机场中远期归划用地,均无法办理;3、我经营部规模小,可能达不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4、现在服装清洗行业竞争太大,经营十分困难,对环境影响小,请求免予或减轻处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王xx经营的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生产车间未经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王xx所述“我经营部洗涤产生的废水不外排环境”的理由不是事实,今年渝北区对当事人经营部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为外排水COd超标。
王帮云又述“我多次到渝北区环保局咨询办理手续问题,因土地原因,均无法办理”的理由不是法定免责理由,王帮云在已认识到无手续的情况下应主动停止生产,不能以无法补办手续为由继续生产。
王帮云再述“我经营部规模小,可能达不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的理由不成立,王帮云经营的服装经营部不属于《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目录》规定的豁免项目,依据渝北区的管理规定,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王帮云最后述“现在服装清洗行业竞争太大,经营十分困难”的理由不能成为法定免责理由,企业作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主体,应当同时承担环保责任。
但鉴于当事人上了一套污水处理设施,而且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环境污染较小,故从轻予以处罚。
3.王xx务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申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在环境保护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决定对王帮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执法人员建议从轻处罚)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
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
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uexila
xx年xx月xx日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三
福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安市鼎富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xx
地址:
福安市鼎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位于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春路西侧的鼎富豪庭建设项目于20xx年11月18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352226201xx),并正式开始施工至今,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20xx年3月3日福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鼎富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鼎富豪庭项目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备案表;鼎富豪庭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xx年3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至陈述、申辩和听证期满,你公司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的申请,因此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xx年3月16日我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
2、立即停止鼎富豪庭项目的建设,限你公司于20xx年5月31日前补办该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安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福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