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 暂行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范本)

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营造有利于各类优秀人才集聚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县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办法》等规定,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强化人才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用于保障县本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的部分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短期居住的周转性用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建设、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和只租不售原则。
第四条县经信部门、县科技部门、县人力社保部门等负责人才公寓申请对象的资格初审。
县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入住对象的资格审核、租赁审批及统筹协调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资金管理。
县住建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包括房屋及设施等资产管理和维护、签订租赁协议、办理租住手续、收取房屋租金、委托物业管理等。
第二章入住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县人才公寓入住对象为符合《**县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保障对象类别,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县无房产,且未享受引进人才安家补贴、购房补助等其他形式住房保障政策的县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的部分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
主要包括:(一)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二)引进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重点人才;(三)引进的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千人计划”专家等省级重点人才;(四)引进的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重点人才;(五)引进的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六)入选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和海洋经济高端科技创业领军团队的领衔人员;(七)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八)引进的具有副高职称且45周岁以下人员,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九)引进的与海洋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企业引进的技能型人才、技术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十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具体参照当年度紧缺人才目标);(十二)其他经县人才办认定的各类急需人才。
西安人才公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西安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公寓的建设、管理、使用和退出。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人才;(二)保障性、市场化相结合;(三)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四)持续改进,优化服务。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人才公寓的建设第五条人才公寓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选址合理,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二)建筑风格与城市风貌相协调;(三)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抗震等标准;(四)满足居住舒适度要求。
第六条人才公寓的建设应当优先考虑以下人才:(一)高层次人才;(二)急需紧缺人才;(三)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学科、重点项目的人才;(四)其他经市政府认定的人才。
第七条人才公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人才公寓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才公寓的居住安全。
第三章人才公寓的管理第九条人才公寓的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物业管理资质;(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具备专业管理能力的人员;(四)有与人才公寓规模相适应的物业管理设施。
第十条人才公寓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修缮;(二)负责人才公寓的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绿化等工作;(三)负责人才公寓的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四)负责人才公寓的租赁、收费、退租等工作;(五)负责人才公寓的公共秩序维护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二)物业管理收费制度;(三)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四)物业管理投诉处理制度;(五)物业管理合同管理制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通政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3〕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3年1月21日通州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解决引进人才创业就业初期的住房问题,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和人才扎根的良好生活环境,加快集聚符合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需要的各类优秀人才,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北京市通州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北京市通州区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通州区人才公寓是专项用于人才居住的公寓。
人才公寓根据区人才战略要求和经济发展需要,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社会机构运行管理,以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本区一定范围内的人才作为过渡性居住用房使用。
第二条通州区人才公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条成立区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和主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办公室主任由区委组织部主管副部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副主任兼任。
办公室配备3-4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区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人才公寓政策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决策。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公寓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支持建设的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公寓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章租赁对象第四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及其他符合租赁条件的人才。
第五条租赁人才公寓的个人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2. 在本市有稳定的工作或居住需求;3. 符合本市人才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租赁程序第六条租赁人才公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人才公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2. 审核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3. 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与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4. 缴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5. 入住管理: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入住登记和日常管理。
第四章租赁期限与费用第七条人才公寓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
第八条租金标准由管理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规定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九条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1. 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人才公寓;2. 对人才公寓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3. 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2. 爱护人才公寓的公共设施和环境;3. 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或管理规定,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入住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入住人才公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满足公司人才居住的需求, 不断提升人才居住环境, 实现公司人才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人才住房管理及评定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中“人才公寓”是指公司向政府申请的专项用于人才就业的生活配套租赁公寓。
第二章条件第3条与公司签订全职劳动合同, 且在公司正常缴纳社保或缴税;第4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或中级以上职称, 或取得高级职业技能资格, 或取得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人才认定;第5条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小产权房)或住宅建设用地、未购买或租赁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购房补贴;第6条人员未同时享受任何形式保障性政策性租房补贴政策(包括高、中、初人才安居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等);第7条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第3.4、5、6条才有资格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员工本人或配偶已申请到深圳市人才安居房、保障房的等政府性住房的不可同时申请人才公寓。
第三章原则第8条每年度根据《员工积分入住人才公寓评分细则》对符合入住人才公寓的条件的员工进行评分, 按照评分的高低及人才公寓情况依次分配;第9条人才公寓按一人一套分配, 未婚员工原则上只分配一房或一房一厅户型;第10条租赁合约由公司与政府三年一签, 按相关规定, 公司与员工一年一签租赁协议书。
第11条公司与政府租赁期满后, 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退让房屋, 若公司续租, 员工可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公司相关规定再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资格。
第12条根据政府保障房入住要求, 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人才公寓不得转借或转租, 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
如有违反的, 责令立即退房, 并核销该员工终身入住人才公寓资格;第13条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入住人才公寓资格的员工, 取消其人才公寓入住资格, 并按《员工手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14条入住人才公寓期间, 入住员工(含配偶)购买本市商品房、安居房或申请到租赁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时, 应主动向公司报告, 并及时退让房屋, 对隐瞒不报的, 一经查处, 严肃处理;第15条入住员工离职, 须先办理退租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优秀人才在城市落户,提高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同时也是为了解决人才住房问题,保障人才的基本住房需求而制定的一项政策规定。
这些公寓通常靠近大型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以提供高性价比、高品质的住房,方便人才生活与工作。
一、人才公寓租赁模式人才公寓一般分为企事业单位自建人才公寓和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
企事业单位自建人才公寓一般由他们自主规划,独立建设,管理运营。
而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它们的管理与运营则往往交由第三方物业公司来完成。
二、人才公寓管理方式人才公寓管理一般由专业机构承担,其具体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了人才公寓的运维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和环保管理。
这些方面的工作,需要在保障人才公寓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提高人才公寓生活的质量和方便性。
1. 运维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人才公寓运维体系,规定人员、设备、物资的使用和维护规范,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操作问题。
同时建立一个有效的通讯和信息反馈渠道,方便沟通和工作实施。
2. 物业管理人才公寓物业管理方面,需要实现每日清洁卫生,及时处理各类报修问题,加强安全巡查和管理,为住户提供全面的物业服务。
要建立健全的物业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 服务管理提供适用的生活服务,如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垃圾管理、环境维护等,为住户提供全面的服务保障。
还要建立服务评价机制,及时了解服务质量和用户反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4.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人才公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因素。
因此,人才公寓管理方应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实行严格的门禁、巡逻等制度,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5. 环保管理环境保护是人才公寓管理的重点。
管理方应制定环保计划,实施垃圾分类、清理垃圾、植树造林、节约用电等多项环保措施,提高居住人员对环境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人才公寓租赁管理规定1. 住户资格人才公寓所面向的居住人员均为符合国家人才政策,拥有高学历、技能、创新能力等优秀人才的优秀人才。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东丽政办〔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丽政办〔2015〕1号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东丽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15日东丽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东丽区“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津丽党发[2011]10号),落实我区人才政策,规范人才公寓的使用和管理,服务我区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补贴、有偿使用、统一管理、周转安置”的原则,提供给本区一定范围内的人才,作为过渡性居住用房使用。
第二章组织和服务保障第三条为加强人才公寓的管理,成立区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主管经济、人才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及科委、国资委、合作交流办、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由人力社保局局长兼任主任。
第四条区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负责人才公寓入住审批。
区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申报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的政府补贴和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的保障,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人才公寓坐落的街道、园区负责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面积第七条到东丽区创业或与东丽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东丽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人才本人及配偶在东丽区无住房,原则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人才公寓:(一)区政府统筹引进的市级以上科研院所及研发中心、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带头人或主要骨干。
人才公寓暂行办法

新乡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优化我市创业环境,打造区域人才竞争优势,加强提升人才培养,走“人才兴市”的创新之路,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的优秀人才,有效解决人才住房难问题,营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规范人才公寓的分配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解读人才是兴市之本、强市之基,人才公寓是引进人才的必要条件。
按照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人才兴市、筑巢引凤的要求,本着政府主导、租补并举、周转使用的原则,人才公寓根据入住人才类别给予相应优惠,结合得分情况,进行租金减免,作为引进人才和稳定人才生活周转房,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人才出租。
二、基本情况新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需求情况,决定分批次从公租房中指定部分房源作为人才公寓。
东郡府苑56#楼是我市壹号人才公寓,以后根据需要逐步增加。
该公寓位于新二街与荣校东路交汇处东郡府苑项目二期东区56#楼。
三、申请条件(一)政府机关接收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
—1 —(二)政府机关引进的在职人才(指政府机关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三)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纳税,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引进的人才:1、上一年度实缴税收(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经市委组织部认可,市政府重点支持发展的企业。
在上述企业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2、申请时在我市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3、在本企业缴纳养老保险。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市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20平方米。
四、优先入住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优先申请入住(可不受缴纳养老保险限制,按得分高低排序选房):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2、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荣誉称号或市级以上(含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3、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4、其他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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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县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切实解决人才居住困难问题,推动人才向聚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即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县委、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人才服务需要筹集或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等在县创业就业期间租住的周转性、过渡性租赁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辖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县纳税),各乡(镇、街道),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
第四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筹建人才公寓,指导运营单位做好人才公寓租住和运营管理工作、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人才公寓房屋租金基准价格等相关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人才公寓申请、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租金补贴县级应承担部分预算申报、申报租金补贴市级承担部分、补贴兑现。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人才公寓筹建的资金保障,县委组织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申报上专资金补充用于人才公寓筹建,将政府投建的人才公
寓投入运营后的后续管理经费、租金补贴县级应承担部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其中后续管理经费纳入属地街道后续管理工作经费预算从租金收入中列支,租金补贴县级应承担部分纳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预算,从人才发展经费中进行列支。
属地街道办作为人才公寓后续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内配备的家具家电等资产的管理、人才公寓的日常维护、运营及入住对象的日常管理服务等。
第五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应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租住人员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兑现发放人才租房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中申领人才租房补贴条件的,可按文件中申报流程自主申报租房补贴。
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物管费等的人才租住人,取消其租金补贴申请资格。
第二章租住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申请范围
申请对象为符合《人才分类认定目录(2021年)》的人才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才。
1.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师及以上等级技能人才;
2.在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或在《重点发展产业目录(2021年)》中县域内民营企业就业,或在县域内自主创业。
3.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急需紧缺型人才或其他特殊人才可纳入申请范围。
第七条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家庭成员在范围内无住房,在县正常缴纳社保,社保处于参保状态,且参保时间满半年以上,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必须是单位在岗人员;临聘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4.申请人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必须已经与所在企业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5.申请人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必须已经与所在企业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所在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人纳税关系必须均在县;所在企业需符合县产业经济发展方向;
6.申请人为自主创业的,所创办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人纳税关系必须均在县,企业需符合县产业经济发展方向。
第八条申请资料
1.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婚育状况证明、用人单位开具的就业证明、彩色一寸近照两张、用人单位推荐材料;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同时提供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企业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的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聘用证书(劳动合同);
自主创业的同时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创业项目证明(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若复核发现资料数据造假,该申请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申办程序
第九条初审受理。
申请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订担保书,经本部门党委(党工委、党组)会议审议后,报送至县人才服务窗口受理。
企业及自主创业的,经用人单位初审后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用人单位将资料报送至县人才服务窗口受理。
第十条审批。
县人才服务窗口复审通过后,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请示,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委政法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核研究后,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当人才公寓房源数量不能满足符合租赁条件人才的需求时,采取集中抽签或摇号方式进行分配,未中签人员按要求定期进行复审的可直接参加下一批次抽签或摇号。
第十一条公示。
审定的拟入住人才名单在县级媒体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分配入住。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入住批复,由负责运营管理单位与个人、用人单位签订入住协议,办理租赁相关手续后入住。
第四章租金标准
第十三条租住人员必须按照入住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定,及时缴纳租金,并维护好住房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由租住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是引进人才短期周转性住房,实行动态管理,租金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的房屋租金80%进行设定。
租住协议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人才公寓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确有特殊需要的需经县级人才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续租一年。
租金补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兑现发放人才租房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租住人才公寓仅供本人及其家属使用。
夫妻双方同时符合租住条件的只能租住一套人才公寓。
第十六条正常情况下,运营管理单位在租住到期前1个月,告知入住人及用人单位。
租住期满或者不符合继续租住条件的,应在租住期满前或停止租住截止日期前退房。
第十七条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所属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有关事宜(含:制定人才公寓入住协议,负责对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和维
护,建立入住档案,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核实、记录租住情况等),每半年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县市场监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做好人才公寓动态管理工作,对通过本部门申报入住后终止在县创业、就业的,要及时将情况报相关运营管理单位及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运营管理单位要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及有关用人单位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虚报瞒报、伪造材料等手段获取租住的,一经查实,终止入住、收回住房;对私自改动房间水电气设备及管线的,按照原貌进行恢复,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公寓房内配备物品的,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1.租住人已由单位或个人解决住房的;
2.本人及共同家庭成员在范围内已购置住房,且交房满6个月的;
3•调离县、终止在县创业或在县内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5.入住人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6.不配合定期查房及巡查工作的;
7.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协议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超过30天的;
8.私自改动房间水电气设备及管线、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公寓房内配备物品的;
9.转借、转让、转租、调换、改变房屋用途、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10.提交虚假信息和资料的;
11.违反入住协议等相关规定的;
12.违反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规定的;
13.其他影响人才公寓正常运行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人才公寓一年集中申报受理一次,已申请过人才公寓且进行过审核,在下次申报前尚未解决住房问题的,可直接进入审核程序,只需提供该期间新增评审材料即可。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