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的一般规定
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制度与权益保护

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制度与权益保护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长,保障性住房已逐渐成为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和经济困难人口的住房问题,我国建立了一系列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制度,并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一、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制度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保障低收入群体和经济困难人口住房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住房保障法住房保障法是我国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基础,于1998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低收入群体和经济困难人口的住房保障责任,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和机制。
2. 住房租赁合同法住房租赁合同法是为了保护租房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于2019年生效。
该法规定了住房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加强了对租房人的保护。
3. 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保障征收户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于2011年颁布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程序、标准和方式,确保征收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保障性住房的权益保护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和经济困难人口的住房权益,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 房屋供应政府加大了对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力度,通过修建廉租房、公租房和人才住房等方式,为低收入群体和经济困难人口提供了可负担的住房。
2. 价格控制政府制定了保障性住房的价格管制政策,将房租或房价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确保低收入群体和经济困难人口能够承担得起。
3. 补贴与补偿对于无力购房或租房的住房困难人口,政府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补偿,帮助他们缓解住房压力。
4. 加强监管政府加大了对住房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违规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行为,保护购房者和租房者的合法权益。
5. 法律援助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为低收入群体和经济困难人口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住房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制度,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低收入群体和经济困难人口的住房权益。
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

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一、引言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提供给符合一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住或购买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使用和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二、保障性住房的适用范围根据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保障性住房适用于情况:1.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且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低收入家庭;2.具有居住城市合法稳定居住的家庭;3.具有居住城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取得合法稳定收入的家庭。
三、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与认定1. 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房产;•家庭已在当地稳定居住并取得相应的居住证明。
2. 申请程序第一步:家庭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所需的材料和证明文件;第二步: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经济状况调查;第三步:审核合格的家庭将被列入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名单;第四步: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原则,将保障性住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3. 保障性住房的认定保障性住房的认定应符合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与认定应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特定群体;•紧缺优先原则:保障性住房应优先分配给居住条件较差的家庭;•透明公开原则:保障性住房的认定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与管理1.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合理确定,确保不超过家庭可负担的范围。
2. 保障性住房的购买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价格应优惠于市场价格,并根据家庭收入情况确定还款方式和期限。
3. 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维修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维修应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保障性住房的违规使用处理对于故意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取消其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权。
保障性住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保障性住房的类型和标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公共租赁住房;(二)经济适用住房;(三)限价商品住房;(四)政策性租赁住房;(五)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的套型面积、价格标准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
第三章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县)户籍;(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三)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四)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家庭收入证明应当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
第十条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父母;(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亲属。
第十一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十二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三)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将核实情况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核;(五)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六)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摘要:让我们来解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国家规定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保障性住房申请1.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江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保障性住房是指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积极措施。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要求在选址方面,应优先选择城市郊区、县城和乡镇中心地段,便于低收入家庭就业和生活。
同时,选址周边要有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商场等,方便低收入家庭的生活。
其次,在建筑设计方面,要求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居住面积和公共配套面积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的相关标准,保证住房的居住质量和舒适度。
此外,建筑结构要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要求,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人身安全。
再者,在住房配套方面,要求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幼儿园、公园、文化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品质。
最后,在住房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健全的住房管理机制,建立住房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机构,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
总的来说,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只有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要求,才能确保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和效果,真正让低收入家庭受益。
希望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让他们能够安居乐业,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建筑设计篇)1一般规定1。
1.1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坚持“控制面积、完善功能、精细设计、基本装修”的原则,满足“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基本要求。
1.1.2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地块条件选择经济合理的住宅类型,不应建低层住宅。
1。
1。
3保障性住房应采用平面和竖向较规则、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宜选用有利空间灵活分隔、方便改造的结构形式。
1.1.4保障性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建筑风格宜反映时代精神与地方特色,色彩和谐且宜与周围环境协调。
1.1。
5保障性住房宜立面设计宜采用成本较低、能耗较少的造型和材料,减少飘窗、落地窗的使用。
1。
1。
6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多套住房组合的单元。
单元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减少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70%。
1。
1。
7保障性住房的平面应规整,并控制体型系数和窗墙面积比,综合考虑节能和日照、通风、安全要求。
1。
1。
8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套型组合应尽量避免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
1.1.9保障性住房应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住房。
1。
1。
10廉租住房的无障碍住房比例不宜少于10%,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无障碍住房比例不宜少于5%。
无障碍住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的规定。
1.1。
11保障性住房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满足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要求。
1.1。
12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等规范的规定。
2套型标准1。
2.1除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功能应分区明确、合理,每户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基本空间。
1.2.2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按表6.2。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1.收入条件:保障性住房多是专为低收入群体设计的,因此,家庭或个人的收入是最重要的申请条件之一、通常,政府将根据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设定一定的收入门槛。
只有低于该门槛的家庭或个人才有资格申请保障性住房。
2.资产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政府也通常会对申请者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这是为了确保住房资源真正分配给那些最需要的人。
在一些国家,政府规定只有没有其他住房产权的人才有资格申请保障性住房。
此外,一些国家还需要申请者提供详细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以便进行综合评估。
3.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通常优先满足那些居住条件较差或需要改善居住环境的人。
家庭中存在持久性住房困难、临时性住房问题或其他紧急住房需要的人通常会被优先考虑。
另外,一些国家还会对年龄、家庭人口结构、特殊社会群体等因素进行考虑和优先分配。
4.就业情况:政府通常要求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人具备稳定的就业状况。
这是为了确保住房资源能够真正帮助到那些努力争取自己生活改善、可持续发展的人。
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就业证明或户籍证明来证明其就业状况。
5.法律合规:申请者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政府制定的规定来安置和管理保障性住房。
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被取消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每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申请条件应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文件和规定为准。
此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较为紧张,申请者需要进一步接受各种审核和评估,以确保住房资源合理分配。
总的来说,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收入状况、资产情况、住房需求、就业情况和法律合规等方面。
通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保障性住房可以更精确地帮助到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群体,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提供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
保障房认定标准

保障房认定标准
保障房认定标准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收入、户籍、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等方面。
具体来看:
1. 收入水平: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总收入需低于当地规定的中低收入线或低收入线。
2. 户籍要求:申请人通常需要在申请地有合法稳定的居住证明或户籍。
3. 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数量也是考量因素之一,不同城市对于家庭人口的定义和计算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4. 住房状况: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一定标准的家庭可能会被优先考虑。
5. 资产情况:家庭总资产也需要符合一定的限制,如金融资产、不动产等。
此外,对于建设单位而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要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并通过联合验收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改建或改造非居住存量房屋时,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并鼓励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运营单位还需加强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请条件和流程可能会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向当地的住房管理部门咨询最新的保障房认定标准和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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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的一般规定
“保障性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
经济适用房和定向安置住房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再次出让。
法律要点:
1.“保障性住房”上市出卖的类型及特定条件如何?
本合同范本以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安置房”再次上市出卖为对象,研究和设计针对性的合同条款。
(1)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条件: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任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
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教后取得完全产权。
”此外,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第四针对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管理也作了特别规定:“(十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十二)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十三)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
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之和。
”
(2)定向安置房交易条件:目前,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部门规章尚
无全国性的专门针对定向安置房的交易政策规定,各地方政府针对本地情况,相应制定了交易条件。
(3)“保障性住房”交易条件总结:《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国院法办求意见稿)第23条总结了期限、价款两项交易条件,即“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保障性住房;确需转让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原购房的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
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已满5年的,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并按照配售合同的定的产权份额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购人也可以按照配售合同的约定的产权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但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除外。
”
2.“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5条对“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资格作了规定,具体的资格条件细则,各个地方政府作出不同的规定。
申购者通过资料造假或者材料不符申购房屋,但实际仍取得了房屋,符合条件之后再出售的,行政部门发现出卖人不符合条件,申购者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因主体不适格而效力待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地方政府有权追认、继续履行合同或不予追认。
买受人有权要求“无权出卖人”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以及购房过程中产生的损失。
若买受人已经完成产权变更,行政部门发现“出卖人”实际并无申购资格的,此时该出卖人属于“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受人。
地方政府依据相关法规、规章,要求收回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无权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就该风险进约定,由出卖人承诺资格、信息等情况的真实性,以此来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