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发展与诉讼法的制约(1)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民事纠纷的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体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同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是诉讼事件,二是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3、民事诉讼是基本法。
4、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的效力2、对人的效力3、空间效力4、时间效力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我们很难笼统地说某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最合适的方式。
事实上,作为社会矛盾之一的民事纠纷是纷繁复杂的,要想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必须针对其各自不同的特点,构建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现代社会,只有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之形成协调发展的有机体,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效力及司法适用

《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效力及司法适用羊玉倩(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收稿日期:2021-02-13基金项目:2020年度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研究课题(HNCLS(2020)14)作者简介:羊玉倩(1996—),女,河南汝南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摘要:综览《民法典》,绿色原则已经贯彻其中,引导民事权利行使,规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民法典》有力回应了我国资源环境恶化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分则编增加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规则,但立法内容有限且分散。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单独予以适用,发挥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传统民法模式下核心原则和制度受时代局限性影响,立法目的未涵盖绿色发展理念,公民进行民事活动时环保意识薄弱,付出较大的环境成本。
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时间较短,作为裁判唯一依据的案例较少,且无指导案例统一标准,产生同案不同判情形。
只有扩大解释绿色原则,准确适用绿色原则裁判案件,落实旧物回收等新型环保义务,才能充分发挥《民法典》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无可取代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典》;绿色原则;裁判规范;生态文明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18(2021)02-0048-09 我国是人口大国,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历程凸显着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为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缓和人与资源、生态的冲突,十九大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并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武器,良好的法律是善治的必要条件。
长期以来,环境问题主要依靠行政法、环境法等公法予以规范。
民法本身具有的独特制度设计、完整且饱满的法律体系,在预防、规制与惩罚民事主体违法行为上具有不可取代的优势,可以从客观上产生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法律在社会治理中无可取代的作用,2017年绿色原则成功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倡议保护生态环境、节约社会资源,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价值观,为建设法治中国和美丽中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释[2018]2号文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筹
![法释[2018]2号文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筹](https://img.taocdn.com/s3/m/14b9036a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82.png)
法释[2018]2号文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就《解释》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
相关法规——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问: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适用婚姻法相继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为什么还要制定本《解释》?答: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总共82个条文,2017年2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了补充规定。
这些司法解释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因素叠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难度随之加大。
原有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解释》。
《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互相矛盾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以《合同法》与《民法典》中合同效力冲突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互相矛盾的问题。
二、案例介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5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公司未按时交付设备。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5年,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设备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合同法》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存在矛盾,要求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定合同无效。
乙公司认为,《合同法》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由于双方在合同上未签字盖章,故合同未生效。
三、案例分析1.法律冲突《合同法》与《民法典》在合同效力规定上存在矛盾。
《合同法》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这种法律冲突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
2.法律适用在处理此类法律冲突时,法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立法目的:考虑《合同法》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分析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2)维护交易安全:优先考虑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3)公平原则:在法律冲突无法避免的情况下,遵循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
3.案例判决根据上述原则,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合同法》与《民法典》在合同效力规定上的矛盾主要是立法过程中的技术性错误。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准,判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设备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启示1.加强立法工作:在制定法律时,应注意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避免出现矛盾和冲突。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模拟题(五)

2017年司法考试⼀卷模拟题(五)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2017年司法考试⼀卷模拟题(五) ”,跟着店铺来了解⼀下吧。
要相信只要⾃⼰有⾜够的实⼒,⽆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7年司法考试⼀卷模拟题(五) 1.法律体系是⼀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们尽可以以不同的⾓度不同的侧⾯来理解、解释和适⽤这⼀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概念的基本特征。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不能准确地把握这⼀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港的法律制度与⼤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法律体系是指⼀国的全部现⾏法律体系按照⼀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类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的内部和谐⼀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本题选项中C项具有⼀定的迷惑性,⾹港和⼤陆虽然属于不同法系,但是都属于同⼀法律体系,因此C 项是正确的。
我国古代虽然是“诸法合体”,没有划分部门法,但不能因此说不存在法律体系,因此D项是错误的。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这⼀关系?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的存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察“权利本位”思想,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中,权利处于最终地位,义务始终是为权利服务的,因此B项是错误的。
3.从违法⾏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A.该⾏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 B.该⾏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C.该⾏为由具有责任能⼒的主体作出 D.该⾏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2002年试卷⼀第3题)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见教材“违法⾏为的构成要素“。
法律知识学习资料汇编

法律知识学习资料汇编第1章法律基本原理 (2)1.1 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2)1.2 法律的渊源与体系 (3)1.3 法律的效力与适用 (3)1.4 法律关系 (4)第2章宪法 (4)2.1 宪法的基本原理 (4)2.2 国家的基本制度 (4)2.3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4)2.4 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 (4)第3章民法 (5)3.1 民法的基本原理 (5)3.1.1 合法权益保护原则 (5)3.1.2 契约自由原则 (5)3.1.3 平等自愿原则 (5)3.1.4 公平正义原则 (5)3.1.5 诚实信用原则 (5)3.1.6 公序良俗原则 (5)3.2 自然人 (6)3.2.1 民事权利能力 (6)3.2.2 民事行为能力 (6)3.2.3 监护制度 (6)3.3 法人 (6)3.3.1 法人的设立 (6)3.3.2 法人的人格 (6)3.3.3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6)3.4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6)3.4.1 民事法律行为 (7)3.4.2 代理 (7)3.4.3 代理权的行使 (7)3.4.4 代理关系的消灭 (7)第4章物权法 (7)4.1 物权法的基本原理 (7)4.2 所有权 (7)4.3 用益物权 (7)4.4 担保物权 (8)第5章合同法 (8)5.1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8)5.2 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8)5.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8)5.4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9)第6章侵权责任法 (9)6.1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 (9)6.2 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责任 (9)6.3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9)6.4 特殊侵权责任 (10)第7章刑法 (10)7.1 刑法的基本原理 (10)7.2 犯罪与犯罪构成 (10)7.3 刑罚与刑罚适用 (10)7.4 刑事责任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1)第8章民事诉讼法 (11)8.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11)8.2 诉讼参加人 (11)8.3 诉讼证据 (11)8.4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 (11)8.4.1 审判程序 (11)8.4.2 执行程序 (12)第9章刑事诉讼法 (12)9.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12)9.2 立案、侦查与起诉 (12)9.3 审判程序 (12)9.4 刑事执行与刑事赔偿 (13)第10章商法与经济法 (13)10.1 商法基本原理 (13)10.2 公司法 (13)10.3 破产法 (13)10.4 经济法基本原理 (14)10.5 市场监管法 (14)10.6 金融法 (14)第1章法律基本原理1.1 法律的概念与特征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对社会成员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的规范性文件。
承包关系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承包关系,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基于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担一定义务,发包人支付相应报酬的法律关系。
在我国,承包关系广泛存在于农业、建筑、工程、服务等各个领域。
为了规范承包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承包关系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承包关系的概念、类型、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承包关系的概念承包关系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基于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担一定义务,发包人支付相应报酬的法律关系。
承包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性:承包关系以承包合同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2. 双务性:承包关系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互负义务,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应。
3. 期限性:承包关系具有一定的期限,合同到期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4. 特定性:承包关系涉及特定领域,如农业、建筑、工程、服务等。
三、承包关系的类型根据承包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承包关系可分为以下类型:1. 农业承包关系: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土地、山林、水域等农业资源进行的承包关系。
2. 建筑工程承包关系: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的承包关系。
3. 工程承包关系: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承包关系。
4. 服务承包关系: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服务项目进行的承包关系。
四、承包关系的权利义务(一)承包人的权利义务1. 权利: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承包合同约定,享有发包人支付的报酬;(2)在承包期限内,享有承包项目的使用权;(3)在承包期限内,有权要求发包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2. 义务:承包人承担以下义务:(1)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项目;(2)保证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和环保;(3)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支付报酬。
(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1. 权利:发包人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承包合同约定,享有承包人完成承包项目的成果;(2)对承包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3)在承包期限内,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法理学-7 (1)

司法-法理学-7(总分:12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简析题{{/B}}(总题数:2,分数:120.00)某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3)不少于600字。
(分数:20.00)(1).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分数:10.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表现形式。
该民法典的规定体现了制定法、习惯、法理三大渊源,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该条规定的效力体系。
在这个效力体系中,三大渊源的地位不是并列的,而是按照一定的价值位阶呈现出梯度排列,并由此构成了法的适用“轨迹”。
其中,制定法居于效力位阶的首位,具有优先适用性,在制定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排除习惯和法理的适用;习惯居于效力位阶的第二位,当且仅当在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习惯并排除法理的适用;法理居于效力位阶的末位,当且仅当制定法和习惯都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加以适用。
三大渊源的价值位阶、适用梯度与其在法律效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联,由此形成了体现法律价值判断的效力依据。
其中,制定法体现了国家对民事主体行为的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规制,因而具有排除其他法的渊源的效力;习惯与制定法相比,一方面具有补充制定法规定缺失的功能,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可以经权力机关认可而上升为法律,从而具有法定强制性;法理与制定法和习惯相比,更侧重于“完成”性功能,即在制定法和习惯难以调整某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法学理论的推演达到相对公正、科学的法的适用效果,从而实现法的价值的个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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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发展与诉讼法的制约(1)
合同法属于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只有在有效的相应的程序法规则的配合,才能得到落实;实体法与程序法应该互相对应、彼此配合,才能实现法律规范的目的,增进法律制度的成长和发展。
就我国合同法而言,由于缺乏诉讼法规则的配合,某些制度创新和制度发展已经受到制约,需要引起重视。
以下仅以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为例,加以说明。
一、债权人撤销权与诉讼法的制约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专门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是合同法完善我国既有法律规定的典型表现之一。
适用债权人撤销权,首先须明白其法律性质,因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直接决定着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性质、诉的被告、诉的效力以及判决正文的记载事项等。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说素有争论,大致有四种学说:形成权说,认为该权利为否认诈害行为效力的形成权;请求权说,认为该权利是直接请求返还因诈害行为而脱逸的财产的债权请求权;折衷说,认为该权利是撤销诈害行为、请求归还脱逸
财产的权利;责任说,认为该权利是一种伴有”责任上的无
效"效果的形成权。
前两种学说目前已不太常见,我国大多数学者持折衷说,责任说是一种新学说,最能适合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规范目的,值得特别重视。
责任说是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新学说,由德国学者保卢斯最先提倡,影响到了日本,代表学者为下森定教授。
责任说指出,既有的学说认为,是财产从债务人名下转移到受益人处有害债权人,故欲恢复责任财产,须在物权上将取回的财产归到债务人名下。
责任说对此提出批评,认为准确地说,是财产物权流失的反射效果使它不再构成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有害债权人,故欲恢复责任财产,只要撤销这一反射性效果,使之归于无效即可。
撤销的效果是使撤销的相对人处于以其取得的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责的状态,换言之,撤销的相对人只是被置于一种物上保证人的地位,因而对于债务人的地位并不产生任何影响;撤销权诉讼的被告,仅受益人或者转得人即可,并不必以债务人为被告。
就债权人与撤销相对人之间的责任关系的具体实现而言,债权人可以请求通过强制执行来直接实现,不必将脱逸财产实际归还给债务人。
使责任关系具体实现的手续,是根据与撤销诉讼一起或者另行提起的”责任诉讼”。
假设A对B享有70万元的债权,B除了一套时价60 万元的房产外,别无其他财产。
如果B以40万元的价格将
房产卖与C,C随后又以6 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与D, 上述买卖均已办理了登记。
后来房产时价上涨至7 0万元。
按照责任说的
立场,A可以受益人C为对象提起撤销诉讼,主张该房产仍然构成B的责任财产,但由于房产已由C转卖与D,不可能再以现物的形式实现责任回复,因而作为替代,可以主张C作出7 0万元的价格赔偿。
另外,A也可以对D 提起撤销之诉,这时,作为撤销对象的法律行为是BC间的行为,作为撤销的结果,该房产在C处时便构成了B的责任财产,这一地位由D继承了下来,D相对地并不丧失对于房产的所有权,在其所有的前提下,对B的债务负物的有限责任。
这样,A在对于B的7 0万元债权取得债务名义后,便可对D名义下的该房产请求强制执行,其债权便可以获得满足。
在这时,对于B的其他债权人而言,也是有机会参与分配的。
分配后如有剩余财产,自然仍归属于D。
不过,由于D仅就该房产负物的有限责任,A的债权即使没有获得充分的满足,也不能再对D的其他一般财产执行。
依责任说,无需实际取回财产,因而也就不需要借助于给付之诉,为了实现责任关系,只需要对受益人或转得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该诉讼性质上为强制执行容忍诉讼,或称责任诉讼。
就责任说而言,认为不需要以债务人为被告,可作为被告的是受益人或者转得人。
依据该说,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对于既有法律关系和交易安全的影响最小,既可满足债权人的需要,又能保障最小限度地影响交易安全,与其他学说相比,是最为理想的制度设计。
不过,责任说虽然理想,这一理想的实现需要程序法制度的
配合,需要有"强制执行容忍诉讼"或者"责任诉讼"这种诉讼制度。
这种制度据说在德国是有的,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上则并不存在,因而责任说在日本仍然停留在立法论的层面。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欠缺"强制执行容忍诉讼"或者"责任诉讼"制度,因而,在目前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作解释论构成时,也只能按照折衷说进行。
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在制度创设阶段,自取法乎上的角度考虑,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或者全国人大修正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上作制度创新,进而带动合同法中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设计的改进,实应作为下一步努力的目标。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与诉讼法的制约
在合同法之前,中国大陆的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过程中,人们习惯于采用”诉"与"反诉”
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比如施工方以工程欠款为由起诉建设方,建设方则以工程质量为由反诉施工方,回击对方的主张。
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即使合并审理,也仍然是高成本的,最显而易见的,由于是两个诉,故须缴纳两份诉讼费。
同时履行抗辩权基于双方债务在履行上的牵连关系,运用得当,有利于辨别是非曲直,解决纠纷。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民法学上虽非新鲜事物,但在中国的民事审判实务中却的确是个新鲜事物。
虽然合同法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已经作了规定,但由于程序法上配套制度不到位,新体制与旧机制不协调,限制了这一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实践中慎用、误
用甚至滥用的情形均有之。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实务中的应用,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于判决的方式。
被告没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履行。
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应当如何判决这便是问题的所在。
从比较法来看,德国民法第322条第1款就此特设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就其应受之给付提起诉讼时,相对人如主张于对待给付前行使拒绝给付之权利者,仅发生交换履行之债务人之败诉判决之效果。
"此种判决在学说上被
称为"同时履行的判决"或者"交换给付判决"。
在日本,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场合,裁判中亦是作出交换给付判决。
在台湾判例上,"被告在裁判上援用’民法’第2 6 4条之抗辩权时,原告如不能证明自己已为给付或已提出给付,法院应为原告提出对待给付时,被告即向原告为给付之判决,不能遽将原告之诉驳回。
"台湾学者通说见解认为,就双务合同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牵连性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功能而言,上述判例的见解,应值赞同。
就我国大陆状况而言,法律就此没有规定。
实务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尚乏"同时履行的判决"的规定,此种案件,一旦被告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成立,法院便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相当于原告败诉,并负担诉讼费用。
就我国大陆学说而言,有的主张法院应当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比如梁慧星先生曾指出,"原告不能证明自己已履
行或已提出履行其债务,或不能证明被告有先履行之义务,法庭或仲裁庭应宣告被告之同时履行抗辩成立,并作出使原告和被告同时履行各自所负债务的裁判。
"
自解释论的立场,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欠缺同时履行的判决形式,司法实践的做法自然有其道理。
自立法论的立场,创设同时履行的判决形式,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这样,在目前的框架内,比较可行的做法,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填补诉讼法中的漏洞,以达到民事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相辅相成的理想效果。
这样,原告可以通过一次诉讼达其目的。
另外,法院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不必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即使被告没有请求法院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只要他已经主张了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也应当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
另外,这种附有对待给付条件的判决,应当认为是原告全部胜诉的判决,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