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新旧对比
旧房拆迁新政策

旧房拆迁新政策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增长,旧房拆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2024年开始实施的新政策对于旧房拆迁的赔偿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进,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赔偿,并保障被拆迁居民的权益。
以下是新政策的主要内容。
首先,新政策规定,对于拆迁房屋,赔偿标准应该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和确定。
评估房屋价值时,将考虑房屋的建筑时代、建筑面积、房屋状况等因素,并结合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这样做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房屋的价值,确保被拆迁居民能够得到公平的赔偿。
其次,新政策明确,对于被拆迁的居民,除了基本的货币补偿之外,还应该提供适当的安置补助。
这意味着,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利人将有机会选择接受新的住房安置。
政府将提供适当数量和质量的住房供居民选择,并确保新房的基本设施和条件满足被拆迁居民的需求。
对于一些特殊群体,比如老年人和残疾人,政府还将提供适当的关怀和服务,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更好的生活。
第三,新政策还加强了对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的监督和监管。
政府将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管理,确保拆迁过程合法、公正、透明,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举报。
同时,政府将建立拆迁赔偿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赔偿款项的审核和监督,确保赔偿款项能够真正落实到居民的手中。
此外,新政策还明确了赔偿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根据新政策的规定,赔偿款项将在拆迁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给被拆迁居民,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补偿。
政府还将加强对赔偿款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避免出现挪用赔偿款项的现象,确保被拆迁居民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总的来说,2024年旧房拆迁的新政策对赔偿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进,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赔偿,并保障被拆迁居民的权益。
这一新政策的出台,将有效地解决旧房拆迁问题,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在保障人民利益的基础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些变化论文

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些变化【摘要】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新的征收条例更加维护公共利益,强调了对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强调市场化补偿。
本文就新的征收条例的一些变化进行研究。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公共利益;评估1 新征收条例出台背景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公布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同时废止。
一直以来由拆迁引发的矛盾堪称频频不断,一部立法逻辑缜密而影响深远的新征收条例的出台毫无疑问是众望所归、民心所向。
此次颁布的《征收条例》将旧条例中的“拆迁”全部改为了“征收”。
从“拆迁”到“征收”,不仅仅是两个字的微小变化,而是体现了《征收条例》的人性化,少了随意、多了法治。
而同时,说明它跟物权法的精神趋于一致。
物权法是保障土地、房屋权利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了征收的问题,《征收条例》的这一变化也体现了物权法的精神,同时也强调了征收与补偿,不再是拆迁。
2 新条例的一些变化与进步2.1 提高了对公共利益界定的可操作性新条例颁布前,《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公共利益”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其具体的范围与内容,实践中难以区分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与商业性开发行为,由此产生了很多社会矛盾。
《征收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为一大难点。
《征收条例》第8条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和外交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新拆迁条例,难在哪?

《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张伟 I 北京报道
~: 《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_ _
一
情 况 不 断 出现 ,比 如 住 房 商 品 化 、房
。 : 例 ( 求 意见 稿 ) ( 称 《 征 》 下 征
地 产 市 场 的 形 成 等 等 ,原 有 的 《 迁 拆 条 例 》已 不 能 适 应 社 会 的 发 展 , 于 是 2 0 年 新 版 的 《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01 城
危 旧房 改造 的 补偿 协 议 ,在 签 约期 限 内
签 约率 达到 三分之 二 以上 的 , 方可 生 效 。
2 1 ̄ 第3期 00 1
i7 2
筑 渤 .
这 种 “ 刀 斩乱麻 ”式 的拆迁办 法 。 快
受益 者主 要 是 地 方 政 府 。“ 拆 迁人 几 被
段 。 “ 时对 于 地 方 政 府 来 说 , 出现 了 当
得 以 实 施 的 前提 。 ” 在 “ 护 拆 迁 当 事 人 的 合法 权益 ” 维
上 ,对 被 拆 迁 人 的 权 益 考 虑 较 少 。 “ 所 谓 拆 迁 ,其 实 分 两 步 : 收 和 拆 迁 。 征 因 为 。居 民房 屋 下 面 是 国 家 的 土 地 。 要 拆 迁 ,首 先 是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并 对 居 民 进 行 补 偿 、安 置 ; 后 ,开 发 商 然 也 好 , 关 方 也好 , 入 、 迁 、 建 。 相 进 拆 重
之 后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城 市 化 的 深 入 进 行 ,拆 迁 越 来 越 多 ,新
在 征 收 土 地 环 节 , 当 事 人 只 有 政 府 和 被 拆迁 的居 民 。 2 0 版 《 而 0 1 拆迁 条 例 》 ,
学校代码10207我国现行的《国...

学校代码:10207 分类号:F23 学号:4907000119 密级:内部硕士学位论文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存在的问题及完善Problems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urrent state-owned land on the housing levy and Compensation Ordinance学科专业: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姓名:李贺指导教师:张洪飞教授硕士学位类型:学历硕士授予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二〇一一年四月三日原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吉林财经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因本学位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本学位论文成果归吉林财经大学所有。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吉林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吉林财经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本论文:□不保密,□保密期限至年月止)。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内容摘要回顾我国房屋征收的立法活动,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收制度阶段到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收制度的阶段再到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制度阶段,这是我国拆迁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深入的过程,是对我国征收活动的一次次的改进和完善,为解决我国房屋拆迁、征收问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拆迁制度具体的细化共经历了一下几个阶段:1953年12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相对比较完整的土地征用法律;第二部是我国在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宪法》,宪法首次公布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土地进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第三部是国务院1958年1月6日颁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入地办法》,这三部法律是我国拆迁制度的第一阶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6.13•【文号】国务院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从执行难问题看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从执行难问题看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摘要】2011年是中国征收时代的第一年。
但在2011年到2012年,我国土地上发生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暴力强拆、屋主自焚等事件层出不穷。
新条款颁布至今不能完全发挥其规范拆迁行为,保障被征收者合法权益的功能,遭遇了拆迁难的窘境。
本文从执行难的表现和原因来看这部新条例。
【关键词】拆迁征收公共管理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
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关系得到理顺,直接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
一、新条例的进步之处(一)条例上的转变对比2001年和2011年的相关条例,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早就从城市扩展到了农村,近些年来发生的强拆血案中的农村地区不断增多,因而旧的条例这种仅限于城市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情况下城市化扩张和城中村改造问题。
新条例则是加强了对于城中村改造、农村土地征收、被征收人法律权益保护等相关内容。
(二)房屋征收和拆迁活动得到进一步规范化相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征收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和拆迁活动进行了更有效的规范,主要表现为:第一,明确了政府征收补偿的主体地位,理顺了行政征收法律关系。
第二,增强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性,如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三,规范了政府征收程序及确立司法救济程序,包括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补偿方案制定程序、强制搬迁程序、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救济程序。
第四,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明确了征收前提条件。
(三)补偿制度日趋完善,有利于确保私人利益不受侵犯新条例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集中体现在强化被拆迁人的补偿规定。
从法律上充分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例如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范围。
新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房屋价值论变化

典型表现 , 其一是拆迁房的货币补 得 的土 地 出让 金 又绝 对是 “ 头 ” 小 .
绝 适 由国务院于 20 年 6月份 颁 偿金额 ,其二是产权交换中偿还建 因此 . 不是 所谓 的 “ 当补偿 ”问 01 布 的 《 市房屋拆迁 管理 条例 》( 筑 面 积不足原 建筑 面 积部分 的价 格 题 , 城 以 而是 “ 大的补偿 对于城 市拆 大 !
一
系列的价 值论 变化 。首先 一个 变 以上 ,而房 屋重 置价格 差别则 不 到 的房地 产 以及纷 繁复杂 的房地 产价 新 旧条例 对 比的再一 个价 值论 房 屋面 积计价 ,补偿 价 格只有 建筑
化就 是从分 散 的房地 产价值理 论 到 l 0 0 0元 / 方米 。新 条例 的 发展 表 格 。 平
称旧条例) 两者在拆迂房屋所潜含 物安置 , , 结算中一律使用包括房屋 、 十足 的 、完 全 的地价 补偿 。这是 因 的价值 论上 有很 太变化 。这 一 价值 土 地 内涵在 内的房 地产 市场价值 标 为 ,根据 我 国各地 现行 的房地产 转
论变化包 括从 “ 土地无 价 ” “ 地 到 土 有 价” “ 从 房地分散 价值 论” “ 到 房 地 整体价值 论 ” 以及 房地产 价值 论 中从 “ 实物 ” “ 到 实物 、 权益 和 区位 的 准 这 一标准 变化 就是 上文提 到 的 让 税费 ,拆迁 房 转让 时不需要 补 交 从“ 土地 无价 论 ” “ 地有 价论 ” 出让金 , 了 “ 到 土 。 除 一点点 ” 税费 外 , 个人 “ 土地无 价 ” 的实质是指 土地 使用权 ( 地使用 权人 ) 土 获得 的是 完全 的收 无 价 ,这 来 源于 我国长期 实行 的土 益 或 许有人 会 说 ,国家仅仅 是 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段不同补偿有别
建设部今年6月出台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11月1日起施行,突出了规范拆迁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内容。
记者昨日采访获悉,广州市有关拆迁管理办法的细则预计明年将出台。
实施细则或明年出台
有关人士透露,广东和广州的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目前正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调整细则,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
有关人士透露,广州市预计明年将出台拆迁方面的地方法规。
广州市的拆迁工作将会依照新《条例》规定的内容作出适当的调整,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对于广州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否改变、增加的幅度有多少,目前还很难言说。
广州市房地产信息中心主任黎文江认为,新《条例》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这种做法比较合理的,否则举例而言,同一区位的新房和旧房拆迁如果适用一个补偿价格,明显对新房业主不公平。
据了解,不同于北京、上海等地近年大搞拆迁,广州从1998年以来严格上不搞大的拆迁,拆迁以小规模为主,主要为满足市政建设的需要。
事实上,广州拆迁货币补偿方式已经实施了六七年,在全国大城市中处于领先位置,目前搬迁补偿办法包括两种:一是实物补偿,提供两个地方供选择;二是由中介根据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即被拆迁房屋的地段、新旧程度、用途、建筑面积等对房子评估,然后货币补偿。
拆迁补偿资金不得挪用
危旧房屋拆迁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据统计,1999年至今年上半年,建设部接到来信来访总量为1.8万多件,其中,拆迁问题约占总量的18%,在集体上访中有80%是反映拆迁问题的。
拆迁补偿资金无疑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广州荔湾区、越秀区的一些横街窄巷内,仍然有一些低矮破旧的房子亟待改造。
越秀区的王女士昨向本报咨询,对于老城区的已拆迁户的补偿资金究竟该怎么算。
记者向广州市拆迁部门了解到,在新
修改的《条例》实施前,广州的拆迁补偿安置仍执行原来的办法,新修改的《条例》对实施之前的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没有溯及力。
新拆迁《条例》四大修改
*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明确了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重点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将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的租赁行为作为拆迁法律关系的从属关系,尊重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利。
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能够解除租赁关系的,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解除不了租赁关系的,实行产权调换。
在租赁协议中约定拆迁解决办法的,从其约定。
这一规定更加注重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解除不了租赁协议之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条例缘何修改
1991年6月1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司长谢家瑾介绍了修改原因:
一是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
导致房屋所有人对拆迁的积极性不高,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二是原《条例》规定的安置方式单一。
主要以实物安置为主,缺乏选择的余地,导致被拆迁人迟迟不搬,影响拆迁进度。
沈阳市曾一度有13万人在外过渡,最长的过渡期限达八年。
三是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在实践中引发许多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流动频繁,户口变动情况复杂,按户口安置,容易被一些人所利用,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是原《条例》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
强制拆迁的条件比较模糊,手续复杂,操作性差。
五是原《条例》对拆迁单位的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
由于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抽逃资金,导致安置房不能及时建设、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资料来源:广州日报200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