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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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基地认定 (5)第四章基地建设 (5)第五章协同单位管理 (7)第六章监督管理 (7)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切实保证培训质量,根据《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经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扎实药学理论知识和药学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工作的医疗机构药师的规范化培训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

省卫生健康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负责组织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的审核、认定、评估及动态管理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培训基地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成立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或毕业后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基地培训基地建设、培训实施和管理。

指导委员会实行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具体负责人、职能部门和药学部(药剂科)全面参与的协调领导机制。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培训招收、实施、考核及培训对象管理工作。

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培训管理相关制度,提供有利条件保障基地建设。

设置有培训基地的医院的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文件精神,将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基地所需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给予支持;(二)负责建立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机构,组建管理人员队伍;(三)负责遴选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建立师资管理档案,对师资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

医职工培训基地管理制度

医职工培训基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职工培训基地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基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职工培训基地的内部管理,包括培训计划、师资力量、培训课程、培训设施、学员管理、考核评估等方面。

第三条医职工培训基地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2. 以提高医职工素质和业务能力为目标;3. 实施科学管理,注重培训效果;4. 保障学员权益,维护基地声誉。

第二章培训计划第四条培训计划应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第五条培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培训目标;2. 培训对象;3. 培训课程;4. 培训时间;5. 培训方式;6. 培训考核;7. 培训经费。

第六条培训计划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师资力量第七条医职工培训基地应具备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师资队伍。

第八条师资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2. 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教学经验;3.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第九条培训基地应定期对师资队伍进行考核和培训,提高师资水平。

第四章培训课程第十条培训课程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十一条培训课程设置应包括以下内容:1. 基础医学知识;2. 临床技能操作;3. 医疗质量管理;4. 医疗法律法规;5. 医疗信息化;6. 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培训课程应根据学员需求和市场变化及时调整。

第五章培训设施第十三条医职工培训基地应具备良好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第十四条培训设施包括:1. 教室、实验室、示教室;2. 计算机网络系统;3. 医疗器械和设备;4. 图书资料库。

第十五条培训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学员管理第十六条学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医学相关专业背景;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3. 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医疗机构药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药师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制定培训招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的目标是培养符合国家和地方药师规范化培训要求的专业药师。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的范围包括医院、药店和其他相关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的内容包括课程设置、考核标准、学习方式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计划,并指定专门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档案,包括药师的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试成绩等。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进行药师规范化培训的招生工作,包括发布招生公告、接受报名、审核报名材料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招生计划,通过笔试、面试等形式进行选拔,选拔考核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师规范化培训的课程体系,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实践技能、临床经验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为药师提供规范化培训的学习方式,包括课堂培训、实践训练、远程教育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药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涵盖培训内容的全面和实际应用能力的评估。

第十二条:药师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应积极参与学习,按时完成培训任务,达到培训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师的培训成绩,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药师是否获得规范化培训证书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师规范化培训的监督机制,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质量。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药师关于培训的相关政策、要求和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作为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基本依据。

临床合理用药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临床合理用药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文件药教协字【2016】第号临床合理用药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为规范临床合理用药示范基地建设,提高示范基地合理用药水平和示范效应,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合理用药的持续改进,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临床合理用药示范基地的主要任务通过临床合理用药示范基地的建设,发挥基地在行业内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加速临床药师人才队伍培养,优化药物治疗管理,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推动临床药学健康发展,促进整个医疗卫生行业合理用药水平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二、临床合理用药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1.医院资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

医院严格依法执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2.药学学科带头人:应具有主任药师职称,在本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药学人员队伍:(1)编制: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占本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达到8%的规定;(2)人员结构合理,本科以上人员比例应该达到30%以上,高级职称人员比例应该达到13%以上。

4.医院应设立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并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特别是合理用药培训和督导的职责。

5.药学部设有临床药学室(科),并有适宜的临床药师工作室。

医院临床药师制建设运行良好,专职专科临床药师配备不低于5名,其中3名以上已获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

临床药师全职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并取得较好的业绩,工作记录齐全。

6.药学部设有药物信息室和门诊用药咨询室,配有相应的软硬件工作条件,药物信息药师或药物咨询药师分别为医师、护士或患者合理用药提供信息支持和用药咨询。

7.药学部开展个体化用药工作,如血药浓度监测和药物基因组学检测工作,提供药物精准治疗方案。

7、医院领导重视临床合理用药持续改进工作和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临床药学学科建设,为示范基地提供必需的基础建设和经费支持。

8.医院规范医生处方行为,提高处方质量,重点监测用药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处方合格率≥95%。

9.医院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完成各项指标要求,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和目录品种符合规定。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2015 年 4 月13 日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一总则(一)为规范临床药师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加速临床应用型药学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临床药师制体系建设文件的精神,制订本管理细则。

(二)临床药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为加强临床药师队伍建设,提高临床药学服务能力与实践技能,以及临床带教能力,按照规定进行认定与管理的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医院。

基地培训应坚持应用性、实践性和服务性的培训原则。

(三)培训基地分为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和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两类。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接受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毕业学员的岗位培训或者药学专业毕业学员的转岗培训;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接受临床药师培训基地选派符合条件的临床药师进行教学能力培训。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原则。

(四)三级、二级医院(含民营医院,下同)以培养专科临床药师为主,脱产培训时间为 1 年。

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下同)以培养处方或用药医嘱审核评估能力、感染性疾病和慢病药物治疗通科临床药师为主,脱产培训时间为 6 个月。

二培训基地的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学员初步具备独立胜任临床药师工作的能力,在思想认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上达到以下目标:(一)对临床药师制体系建设的认识及其基本理念有较深刻的理1解。

(二)初步掌握参加临床药物治疗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与沟通技能,知晓临床药师应具有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与临床实践路径。

(三)培养树立临床药学思维,初步掌握药学查房、药学监护、审核评估处方或用药医嘱、药历书写、案例分析、规范记录和资料整理等的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

(四)初步具有参与临床会诊、疑难疾病与危重患者救治,以及协助临床医师选择最佳的药物治疗方案的能力。

(五)具有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者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能力,并能陈述其理由。

(六)具有掌握相关信息与不断更新自身知识的能力,并具有提供药物信息和用药教育的技能。

临床药学培训管理制度

临床药学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提高临床药学人员的专业水平,规范临床药学培训工作,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目标1. 提高临床药学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技能;2. 增强临床药学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能力;3. 促进临床药学工作与临床医疗工作的紧密结合;4. 提升医疗机构用药安全水平。

三、培训对象1. 临床药学专业人员;2. 医疗机构中从事用药管理的相关人员;3. 医疗机构新入职的药学专业人员。

四、培训内容1. 药学基础知识:包括药理学、药剂学、药事管理学等;2. 临床用药知识:包括药物治疗原则、药物相互作用、药物不良反应等;3. 药物信息查询与利用:包括药品说明书、药物数据库、临床指南等;4. 药物警戒与不良反应监测;5. 药物临床试验与评价;6. 药物经济学与药物政策;7. 药物管理规范与质量管理。

五、培训方式1. 集中培训:定期组织专家授课,集中学习相关理论知识;2. 在线培训:利用网络资源,开展远程培训,方便学员随时学习;3. 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提高学员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4. 实地考察:组织学员参观优秀医疗机构,学习先进经验;5. 座谈交流:邀请临床药学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开展学术交流。

六、培训考核1. 考核方式:理论考核、实践考核、案例分析考核;2. 考核内容:培训内容、临床药学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团队协作能力等;3. 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培训证书,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

七、培训组织与管理1. 成立临床药学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2.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等;3. 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学员培训情况;4. 定期对培训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不足。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临床药学部门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医院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医院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为规范医院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5〕257号)及《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一、成立“医院临床药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临床药师培训的组织领导,药学部具体负责临床药师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药学、教学、医务、人力资源部以及相关临床科室的专家组成,负责制订临床药师培训计划,并切实做好对培训的业务指导。

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临床药师培训办公室,负责实施临床药师培训教学、考核和培训质量监督。

药学部主任、办公室主任、药学部临床药师负责培训基地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工作。

三、办公室在培训基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处理与临床药师培训工作相关的带教工作。

培训基地根据培养工作需要成立带教组。

每个带教组由一名临床药师和两名临床医师组成。

临床药师负责学员的药学带教工作,临床医师负责本科室轮转期间的临床带教工作。

每个带教组承担2~3名学员的带教任务。

四、医务部、教学办协助对学员进行管理。

五、培训方式:在临床药师和临床医师指导下,以直接参与临床用药实践为主,理论课程教育为辅,紧密结合临床工作实际,提升学员参与临床药物的能力。

六、按卫健委要求对带教老师和学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专业培训计划,规范工作记录书写。

所有记录资料存档,统一管理。

七、严格规范请假制度,一般不准事假。

特殊情况请假须经批准,缺课时间利用周末及节假日弥补,以确保培训总时间不变。

八、培训基地收支账务独立立账(挂靠药学部),按国家和医院的有关标准收取进修培训费和住宿费。

经费支出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实施方案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实施方案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实施方案哎呀,大家听我说,咱们今天要聊聊一个超级重要的话题——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实施方案。

说到临床药师,大家可能会想:“这不就是医院里那种戴眼镜、捧着药品看得一清二楚的药师嘛?”没错,这个就是!不过他们可不仅仅是那么简单哦,咱们的目标是要把这些药师培养成更加专业、更加高效的临床药学专家。

而要实现这一点,光靠理论知识可不行,必须得有一个扎实的培训基地,才能真正培养出优秀的药师来。

今天,就让我们来唠一唠这个实施方案到底怎么做。

培训基地的选址可得大有讲究。

选择哪里作为临床药师培训的基地呢?得找那种医疗条件完善、师资力量雄厚的医院,最好是能与顶级的药学研究机构合作,这样才能提供更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支持。

说白了,咱们得让学员们在最好的环境下“练兵”,才不会白白浪费了他们的时间和精力。

你想啊,咱们培养出来的药师,走出去得是顶尖的专业人才,岂能马虎?然后,咱们要搞好课程的设置。

这课程嘛,不能光是死记硬背的那些书本上的知识。

你知道的,现在的药学可不仅仅是单纯的配药那么简单了,药师们要根据每个病人的情况来调整治疗方案,起到的作用堪比医生了。

所以,咱们得设立一些真实的临床实习项目,让学员们亲身参与到病人治疗中去。

通过这样实践性的教学,学员不仅能学到临床经验,还能真正理解药物治疗在病程中的应用,做到“学以致用”。

如果只是纸上谈兵,谁也不知道那药方到底合不合适,患者能不能得到更好的治疗呢?培训基地还得注重学员的综合素质培养。

这可不是光让学员学会拿药瓶、配药粉那么简单。

作为临床药师,得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懂得与医生、护士以及病人沟通,才能确保治疗方案的顺利实施。

想想看,药师要与医生讨论病例、调整药物方案,还得给病人耐心讲解药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如果这沟通不上,那药物再好也白搭。

所以,培训课程要特别加强这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模拟临床的情境,让学员们在不断的练习中提升自己的沟通技巧。

说到这里,咱们不得不提一下学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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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2015年4月13日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一总则(一)为规范临床药师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加速临床应用型药学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临床药师制体系建设文件的精神,制订本管理细则。

(二)临床药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为加强临床药师队伍建设,提高临床药学服务能力与实践技能,以及临床带教能力,按照规定进行认定与管理的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医院。

基地培训应坚持应用性、实践性和服务性的培训原则。

(三)培训基地分为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和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两类。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接受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毕业学员的岗位培训或者药学专业毕业学员的转岗培训;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接受临床药师培训基地选派符合条件的临床药师进行教学能力培训。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原则。

(四)三级、二级医院(含民营医院,下同)以培养专科临床药师为主,脱产培训时间为1年。

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下同)以培养处方或用药医嘱审核评估能力、感染性疾病和慢病药物治疗通科临床药师为主,脱产培训时间为6个月。

二培训基地的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学员初步具备独立胜任临床药师工作的能力,在思想认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上达到以下目标:(一)对临床药师制体系建设的认识及其基本理念有较深刻的理解。

(二)初步掌握参加临床药物治疗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与沟通技能,知晓临床药师应具有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与临床实践路径。

(三)培养树立临床药学思维,初步掌握药学查房、药学监护、审核评估处方或用药医嘱、药历书写、案例分析、规范记录和资料整理等的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

(四)初步具有参与临床会诊、疑难疾病与危重患者救治,以及协助临床医师选择最佳的药物治疗方案的能力。

(五)具有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者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能力,并能陈述其理由。

(六)具有掌握相关信息与不断更新自身知识的能力,并具有提供药物信息和用药教育的技能。

(七)经带教师资培训的学员,除应具有上述临床药师在思想认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外,应掌握基本的带教方法和带教技能。

三培训基地组织管理(一)中国医院协会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全国临床药师岗位培训工作。

具体工作和组织实施由其所属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承担,组织制定《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以及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与考核的有关制度,并对全国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和相关培训工作进行质量监控和督导检查。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本项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监控。

(二)各省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申报、评审管理和临床药师转岗或岗位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省级医院协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临床药师培训工作。

具体组织工作和实施由其所属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承担。

并组建省级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临床药师培训工作的实施。

(三)未建立省级医院协会或者尚未组建“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当地省级卫生工计生行政部门指导配合下,暂由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直接管理、并组织实施。

四申报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证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者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口腔除外),开院营业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2.设置的临床药师培训专业应有相对应的临床专科,医院已取得国家或者省级相关临床专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3.现阶段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占本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并制订有具体培养和配备计划,应在3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8%;4.每100张床位配备不低于名专职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实践的临床药师5.医院领导重视临床药师制和培训基地建设,能为培训基地提供必需的基础建设和经费支持。

(二)药学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药学部具有正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科带头人,主任、副主任对临床药师制体系建设的认识及其基本理念清晰;2.药学部技术力量较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医院领导层和医护人员认同药学部在医院药事管理和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工作的作用;3.药学部组织体制架构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要求,药学部管理和基础技术工作扎实,科领导能团结全科同志,积极向上、具有创新精神,患者对药学服务满意度较高;4.药学部设有临床药学室(科),并有适宜的临床药师工作室。

开展临床药师制建设已5年以上,并且运行良好。

(三)应具备的基本教学条件1.具有能满足培训专业相对应的临床专科和相关辅助科室;2.具有培训工作所需的基本诊疗、教学设备以及授课教室与相关图书资料;3.具有适宜的信息平台与相关设备、设施,能提供培训学员学习、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4.能为学员提供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四)有适宜的教学组织和培训计划1.建立临床药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组成人员应包括药学、科教、医务、护理、人事以及相关临床科室负责人组成,职责与分工明确;2.临床药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培训办公室,由药学部主任或者负责临床药学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组成人员由药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临床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培训与考核工作、以及监管每个培训带教专业组的培训工作质量等事宜;3.每个培训专业建立培训带教组,由临床药师和临床医师组成,负责学员的日常培训工作和指导学员参加临床诊疗活动与药物治疗工作实践;4.临床药师培训模式,以参加临床药物治疗实践为主,理论学习为辅的培训模式;带教工作由临床药师为主,临床医师为辅,逐步过度到临床药师独立带教;5.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细则》和《临床药师专业培训大纲》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和组织实施安排;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管理、学员管理和考试考核管理等制度。

(五)设置有适宜的培训专业。

首次申报的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医院,设置培训专业不少于2个、不多于4个,在取得培训经验后,再逐步增加培训专业。

(六)申报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医院,均应当配备抗感染药物专业临床药师;儿童医院培训基地,应当在新生儿病区、重症医学科、儿内科、儿外科配备临床药师;肿瘤医院培训基地,应当配备能覆盖肿瘤化疗及辅助药物治疗的临床药师。

(七)有符合规定的带教师资队伍1.带教临床药师应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有3名以上临床药师已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回医院后专职从事临床用药实践6个月以上;2.至少有2名经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取得临床药师师资培训证书和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带教临床医师应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带教临床药师和临床医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身体健康,能胜任带教工作。

为保证培训质量,带教临床药师不得承担双重带教,既承担国家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带教任务,又承担当地省里组织的带教培训工作。

五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与管理培训基地实行区域性行业管理。

符合本管理细则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医院,可向所在地省级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提出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

(一)自评与材料准备。

申报医院应当根据本管理细则和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自身评估,如实填写“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并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申报医院。

应当按规定在培训基地信息系统填写“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申报表,医院加盖公章后以扫描电子版发送至省级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医院,应以纸质版的形式将申报表与相关资料带到评审现场、接受专家评议。

(三)申报受理。

省级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申报的结论。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通知其参加集中现场评审;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向申报医院书面说明原因。

(四)专家评审。

省级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管理细则,坚持公平、公正与透明的原则,对申报医院进行集中审议评估,并做出评审结论:同意、不同意、需弄清某些疑点或需进行现场评估。

集中现场评审工作应于当年7月底前完成,9月招生开学。

(五)公示。

评审结果在中国医院协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药事管理研究部网站()以及本省相关的固定网站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

(六)征求意见。

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或者省级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反映,并应当提供相应的理由与依据。

受理协会应对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通报。

(七)批复。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医院协会正式批复申报医院,同意其为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获得相应专业招生和培训资格。

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上报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备案。

(八)培训基地资格复审。

资格认定有效期为5年,在到期前6个月内培训基地应当向省级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5年来临床药师制建设和培训工作情况以及相关资料。

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上报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备案。

(九)复审方式应当以书面材料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公示等方式。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培训质量与效果,以及带教临床药师带教职责、带教质量、学员满意度等考核和监督管理办法。

六培训学员条件与招生、考核管理(一)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转岗培训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转岗培训是对高等医药院校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员的临床药师培训,对转岗培训学员应重视加强和引导学员学习临床药学专业基础知识与临床医学基本知识。

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学员应具有高等医药院校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招收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学员,应具有高等医药院校药学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2)在药学部门从事药剂工作(包含处方调剂、药物制剂和药品物流管理)满2年和专职从事临床药师工作1年以上;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学员,从事药剂和临床药师工作各2年以上。

2.岗位培训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岗位培训是对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毕业学员的临床药师培训,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毕业以上学历:(1)临床药学专业毕业学历的,应在药学部门从事药剂工作2年以上;(2)临床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以上学历的,应在药学部门从事药剂工作1年以上;3.培训学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临床药师工作,身心健康,在培训期间未参加其他培训学习或者学位教育学习,能坚持正常的学习和临床实践工作;4.学员结业后,选送医院能确保其专职从事临床药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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