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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挂靠法律案例(3篇)

社保挂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社会保险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人选择了社保挂靠的方式参加社会保险。

所谓社保挂靠,是指个人或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却通过挂靠在他人名下参加社会保险,以规避法定缴费义务。

本文将以张某案为例,分析社保挂靠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私营企业员工。

2018年,张某因工作原因离职,由于未找到新的工作,他选择了社保挂靠的方式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张某找到一位退休老职工李某,将自己的社会保险挂靠在李某名下,每月支付给李某一定费用。

2019年,张某因工作原因再次离职。

此时,张某发现自己挂靠的社会保险账户中已经积累了较高的缴费年限,便试图将社会保险账户转移到自己的名下。

然而,在办理转移手续过程中,张某被相关部门查实其社保挂靠行为,并被责令补缴相应费用。

三、法律分析1.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也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 社保挂靠行为的违法性张某的社保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应当以实际劳动关系为基础,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缴纳。

社保挂靠行为实质上是规避法定缴费义务,损害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3. 补缴费用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补缴相应费用。

张某在挂靠社会保险期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应当补缴相应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社保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张某应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纠纷案例(3篇)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08年,张某在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0年,张某因工作原因离职。

在离职前,张某已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年限达到10年。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张某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然而,在张某离职后,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张某离职后,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现养老金数额与预期不符。

经查询,发现是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2. 争议焦点张某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企业则认为,张某在离职时已签订离职协议,同意放弃社会保险待遇,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调解过程张某向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投诉,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

4. 案件判决经调解无效,张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张某在离职时未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待遇的协议,故企业应赔偿张某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本案中,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问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是指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离职协议与社会保险待遇的关系离职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签订的协议。

社保引起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社保引起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1980年1月出生,某市某区居民。

张某于2002年1月进入某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工作,担任车间工人。

自入职以来,该公司一直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张某于2010年10月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并与公司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此后,张某发现自己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张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张某于2011年1月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投诉,要求社保局责令该公司补缴张某自2002年1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社保局受理了张某的投诉,经调查核实,确认该公司确实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保局作出责令该公司补缴张某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理决定。

然而,该公司不服社保局的处理决定,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社保局是否有权责令该公司补缴张某的社会保险费?2. 如果社保局有权责令补缴,张某是否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该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保局有权责令该公司补缴张某的社会保险费。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社保局作出的责令补缴决定合法有效。

3. 张某作为该公司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一家民营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生产销售业务。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员工人数约200人。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一直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9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引发员工不满。

随后,员工们纷纷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拖欠的社保费。

二、争议焦点1. 某企业是否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 若某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1. 某企业是否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本案中,某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2. 若某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某企业进行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责令某企业限期缴纳拖欠的社保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某企业进行罚款,罚款数额为欠缴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3)将某企业拖欠社保费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某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介入下,某企业最终承认了拖欠员工社保费的事实。

社会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社会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原告李某因与被告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就其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私营企业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李某入职后,该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014年,李某因工作原因离职,此后一直未再就业。

2015年,李某向社保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保局在收到李某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李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遂按照规定为其发放了失业保险金。

然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李某发现其社会保险待遇存在问题。

具体如下:1. 社保局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时,未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待遇,导致李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其应得待遇。

2. 社保局在李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李某在失业期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针对上述问题,李某多次与社保局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被告社保局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失业保险金待遇。

2. 判令被告社保局为李某补缴其在失业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在被告社保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期间,社保局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李某在失业期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社保局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时,未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待遇,导致李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其应得待遇。

法院认为,被告社保局在履行社会保险职责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判令被告社保局按照原告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失业保险金待遇,补足李某在失业期间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 判令被告社保局为原告李某补缴其在失业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基金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社会保险基金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在职工和居民中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职工和居民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现将一些社会保险基金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如下:一、某省某市养老保险基金违规管理案1.简要案情:某省某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违规设立了数个投资公司,将养老保险基金以高息债券、股票等形式投资,导致大量养老保险基金遭受损失。

2.分析:该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违规设立投资公司,违反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将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高风险投资,违背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稳健性和保值增值原则。

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养老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二、某国有企业社会保险基金挪用案1.简要案情:某国有企业存在将社会保险基金挪用作为企业发展资金的情况,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缺口较大,无法按时足额发放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

2.分析:该国有企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稳定和和谐。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严重威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某地方医疗保险基金贪污案1.简要案情:某地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存在贪污行为,将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个人私人消费和挪用。

2.分析:医疗保险基金的贪污行为严重损害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健康发展,也给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以上反面典型案例表明,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严重的违规、贪污、挪用等现象,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要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行,防范和惩治各种违法行为,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和评估,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合法权益和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955年10月出生,原系某市某国有企业职工。

根据企业改制政策,张某某于2008年12月办理了内退手续,并与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签订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

协议约定,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其原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社保局负责审核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

2019年,张某某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与协议约定不符,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2.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应当由社保局负责审核和发放?3.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仲裁委员会依法向张某某、社保局及原企业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张某某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企业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凭证等。

2. 庭审查明:仲裁庭组织了庭前会议,明确了庭审程序和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3. 证据分析: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逐一审查,并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张某某与社保局签订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低于协议约定的金额,且低于相关规定。

(3)社保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审核和发放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4.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认为:(1)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且低于相关规定。

(2)社保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社会保障法律援助案例(3篇)

社会保障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35岁,某市一家国有企业员工。

由于企业转型升级,张先生所在部门被裁撤,张先生成为了失业人员。

在失业期间,张先生按照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失业救济金。

然而,由于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不足,张先生在申请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在无奈之下,张先生寻求了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二、案件经过1. 申请失业救济金受阻张先生在失业后,按照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失业救济金的申请材料。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张先生发现,由于对相关政策的不了解,他在申请材料中存在一些错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材料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了张先生的申请。

2. 寻求法律援助面对困境,张先生感到十分无助。

在朋友的推荐下,他联系了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在了解张先生的情况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 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法律援助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决定介入案件。

律师首先对张先生的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维权方案。

4. 沟通协调,争取权益法律援助律师与张先生一同前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张先生的失业救济金申请问题进行了沟通协调。

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先生对申请材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同时,律师还就相关政策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说明,帮助张先生理解了相关政策。

5. 成功获得失业救济金经过多次沟通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认可了张先生的申请,并批准了他的失业救济金申请。

张先生成功获得了失业救济金,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三、案例评析1. 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本案中,张先生由于对相关政策的不了解,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下,张先生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这充分说明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2. 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许多弱势群体在享受社会保障过程中仍然面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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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1.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的缴纳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就应该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时缴社保的前提,在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时候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并且依《劳动法》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比如说,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这种解除是属于违法解除还是合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合同法》46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双方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不交保险的后果《社保法》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杜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

不办理登记的后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新农合之间的异同(在关系上)?侧重于不同点。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农保有什么区别?1、保障对象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保证城镇就业群体;而新农保保障的是农村居民群体。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施的,是雇主、用人单位包括劳动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费的;而新农保强调的是自愿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的,这也是根据农村现阶段实际,由政府加以引导,但是不搞强迫命令。

3、新农保政策中“有弹性”,这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没有的。

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有规定的缴费比例、规定的领取资格、规定的支付标准,总体来讲是没有太大的弹性的。

而新农保里有一条原则叫做“有弹性”,比如设计的缴费标准从100元到200元、300元、400元、500元。

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进行选择,同时允许地方增设缴费标准,可以向上增设,也可以向下增设,这就是为了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民收入水平差异相对较大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

4、筹资结构是不同的。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筹资方是用人单位,虽然个人也缴费,但用人单位缴的是主要部分。

而新农保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给了现在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同时对中青年的缴费也予以补助。

城镇职工医保和农村新农合有什么区别?1、定义不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2、缴费不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高,交的钱也就多。

3、报销比例不同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8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70%左右和75%左右。

而且,新农合可报销的医药目录比城镇医保少,新农合在乡镇医院报销比例高,在市级医院平均报销比例比城镇医保低,最高封顶也比城镇医保少。

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里返的钱一直可以累计,用不完的的自动累计到下一年,而新农合到了一年就清零。

5、管理的部门不同城镇居民医保主要有人社部门管理,新农合多数地方由卫生部门管理。

6、保障待遇的侧重点不同城镇居民医保主要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兼顾普通门诊,所以住院及门诊大病待遇都要高于新农合,新农合的门诊待遇水平要低于城镇居民医保。

比如说参加了新农保之后,可不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对农村的新农合有没有什么规定,如何处理两者的竞合?就是说我是农村户口,在城镇打工,我可以既参加新农合(保)又参加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吗?同时参加新农合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吗?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不冲突,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被城镇用人单位招用继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

否则,可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该制度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参加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可以吗?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能同时参保。

如果农村居民已经参加了新农保后可以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每个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不能存在重复的保险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应办理新农保停保手续。

以后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到社保局个体分局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同时参加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可以吗?依法是不允许同时参加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更不能在生病时重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因此,只要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企业和农民工个人都应当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如果农民工返回农村,仍可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自己的医疗保险权益。

3.工作场所工伤问题注意:对工伤认定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工作有关(即工作原因)这三因素如何判定(认定)?即什么是工作时间,如何认定工作时间?在实践中应当认定或者视为“工作时间”的情形: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二、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三、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包括非法延长的时间四、在工作场所,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五、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喝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六、在工作场所,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七、松散型管理企业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性质相关的活动的时间八、因工外出期间如何认定工作场所?“工作场所”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还要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如何认定与工作有关?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七种认定的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况1、退休返聘人员与实习生的“工伤”处理——均按雇佣关系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非全日制人员的工伤处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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