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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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
份公司)发票管理,强化基础工作,明确管理责任,
完善管理流程,防范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相
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
或接受服务、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
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一)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取得的发票,
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增值税普通发
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农产品收购发
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
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
缴款书,税收缴款凭证,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
等同发票管理。
(二)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对外提供的发票,主
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
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进项侧发票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各级主管领导是进项侧发票管理的
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外来发票接收部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直接
责任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及时取得发票;
(二)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三)更换不合规发票;
(四)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时间内传递给财务部
门;
(五)配合财务部门对发票开展检查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取得发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门是进项发票管理的专业归口部
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二)对接收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
(三)对不合规发票退回接收部门进行更换;
(四)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抵扣;
(五)对合规发票进行归档保管;
(六)负责本单位发票检查工作; (七)对发票管理知识、真伪鉴别方法等进行培
训;
(八)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发票取得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含供货商、服务
提供商、其他合作商等)准入的审核管理,以确保供
应商提供合规发票。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供应商开具发
票的条件及送达时限,确保及时取得发票。
第九条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

务,主
动向对方单位索取合规发票,并对双方单位全称、纳
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地址及电话、开
票时间、经营项目、商品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联次、签章等要素进行审核。
第十条业务经办人员应借助税务网站等渠道对非
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面额 500 元及以上的定额发
票,单张面额 5000 元及以上的其他发票)的真实性
进行验证,并打印网上验票结果作为报账凭据。
第三节不合规发票处理
第十一条不合规发票包括以下情形:
(一) 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
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 发票打印错格压线;
(三) 发票折叠损坏;
(四) 客户名称填写有误(含未按全称填写);
(五) 发票内容有涂改、挖补;
(六) 发票大小写金额不符;
(七) 发票联未经复写;
(八) 购买实物无对应清单;
(九) 假发票或已换版作废的发票;
(十) 白条或收据(含公司内部收据);
(十一) 开具日期为以前年度;
(十二) 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合规情形。
第十二条如果发现不合规发票,必须由业务经办
人员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
第四节发票传递
第十三条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应在开票之日起 15 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
务部门。其他发票的传递按照各单位报销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应
对发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
人员应办理票据移交手续,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
登记表(进项税)》(附件 1)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传递给财务部门的发票,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
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第十六条对于超过开票日 120 天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应经所属法人单位总会计师审批以后,方可提
交财务,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节发票认证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 2
日内进行认证。
基本流程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报账流程》
(附件 2)。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收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应在 15 日内进行稽核比对。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
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
第 50 号)规定条件,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
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逾期(超过开具日期
180 天),应及时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经主管税

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
比对相符后,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二十条如果增值税抵扣凭证超过认证期限(开
具日期起 180 天内),不能认证抵扣的,应经所属法
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以后,进项税金方可作为成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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