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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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公司报销管理制度

发票公司报销管理制度

发票公司报销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公司内部发票报销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对外发生的费用报销,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差旅费、办公费等。

3.公司员工在执行本制度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销。

二、发票管理1.公司员工在发生费用时,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发票,并在报销时提交原始发票。

2.报销发票应当为合法、真实、完整的发票,并符合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规定。

3.所有发票应当标明公司名称、税号、地址、电话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核对和报销。

4.员工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将报销发票提交至财务部门,超过规定时间的发票将不予受理。

三、报销申请流程1.员工在发生费用后,应当填写《费用报销申请表》,并在上面详细记录相关费用明细。

2.员工应当将费用报销申请表连同原始发票一并提交给直接主管审批签字。

3.主管审批后,员工再将费用报销申请表提交至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和报销。

4.财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销申请表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销操作。

四、报销额度及标准1.公司规定每月员工报销额度不得超过个人总收入的10%,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2.报销标准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得超过国家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

3.对于特殊情况下超标的费用,需要提前经过相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五、报销核查与监督1.财务部门应当对每笔报销进行核查,确保报销资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2.公司内部设立监督机构,对财务部门进行报销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3.对于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并补充规定。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更新,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生效。

以上为公司发票报销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公司财务管理秩序,确保公司财务稳健、规范运作。

发票管理制度2017

发票管理制度2017

发票管理制度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票管理工作,确保发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有效性,提高发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所有与发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发票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凭证,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要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对发票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发票管理工作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发票管理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不得存在任何违规操作和行为。

第二章发票管理范围第五条发票管理范围包括:发票的开具、领用、分发、使用、报销、存储、销毁、核对和管理等。

第六条发票管理工作由专门负责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开展发票管理工作。

第七条发票管理工作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确保发票管理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和领用第八条发票的开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开具发票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任何造假行为和违法操作。

第十条开具发票的程序和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开具发票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第十一条发票的领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由财务人员按照规定领用,并做好相应的领用记录。

第四章发票的分发和使用第十二条发票的分发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发票的安全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发票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发票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存在任何超范围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发票的使用要加强与财务管理的联系,确保发票的使用与财务管理的相互协调和支持。

第五章发票的存储和销毁第十六条发票的存储要求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发票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发票的销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存在违规行为和操作。

公司费用发票管理制度

公司费用发票管理制度

公司费用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费用发票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费用发票申请及报销一、费用申请1.员工出差、业务活动需提前向所在部门填写费用申请,详细说明费用项目及金额,并由直接主管审批后方可报销。

2.费用申请需附上相关支出凭证,如机票、住宿、交通票据等。

3.费用申请需在出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否则视同无效。

二、费用报销1.员工需按照费用申请的项目及金额报销,报销时需将费用发票按费用项目归类,并在报销单上备注清楚。

2.费用报销需附上相关的费用发票原件,若无法提供原件,需提供合理解释及相关凭证。

3.费用报销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财务审核并进行报销。

第三章费用发票管理一、存储管理1.公司内各部门需设立专门的费用发票管理区域,由专人负责存储管理,并按照时间顺序归档。

2.费用发票需定期盘点,确保存储完整、准确。

二、索取管理1.员工索取费用发票需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取,并需确认领取数量与用途。

2.费用发票一经领取,需按照用途及时间进行使用,并在使用完毕后交还给所在部门。

三、归档管理1.费用发票一经使用,需按照费用项目及时间顺序进行归档,便于查找及日后的审计。

2.费用发票需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坏,需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提供相关解释及补充材料。

第四章审核及监督一、审核1.财务部门负责对费用发票的审核工作,确保报销的费用合规、准确。

2.财务部门负责对费用申请及报销流程进行抽查核实,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监督1.各部门负责对员工的费用申请及报销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情况。

2.财务部门负责定期对各部门的费用发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改善。

第五章处罚规定一、违规行为1.员工出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若员工故意提交虚假费用及发票,公司有权要求其退还报销款项,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责任追究1.在费用管理中出现严重失误或疏忽导致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发票管理规定

发票管理规定

发票管理规定合同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乙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为了规范并有效管理发票的开具、使用和报销流程,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发票的开具和领取1. 甲方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乙方提供的有效资料和要求,按时、准确地开具发票。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开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商品或服务明细、纳税人识别号等。

3. 甲方应及时将开具的发票交付乙方,并妥善保管发票的样式和使用。

二、发票的使用和归档1. 乙方必须在发票上按照实际购买金额填写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并妥善保管发票原件。

2. 乙方不得私自将发票用于其他用途或转让给第三方,一经发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将已使用的发票归还甲方,由甲方负责进行相应的报销和记录。

三、发票的报销和核算1.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发票及时报销。

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必要的报销材料。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报销要求和政策进行发票核实和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将报销款项支付给乙方。

四、违约责任1. 若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五、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终止,均应经双方的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修改、补充或终止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

公司的发票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的发票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的发票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和原则为规范公司发票的申请、使用、保管及核销等流程,确保发票管理的合法性、准确性与及时性,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所有涉及发票处理的员工必须遵守此制度,并按照既定程序执行相关操作。

二、发票的种类和用途公司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各种发票需根据业务性质和交易对象的不同进行选择,并确保每一张发票的使用都符合国家税务法规的要求。

三、发票的申请与领取1. 需要使用发票的员工应提前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明确发票的类型、金额等相关信息。

2. 财务部门在审核申请无误后,由指定人员负责发票的领取工作,并做好登记备案。

四、发票的使用与开具1. 发票的开具应当真实反映交易内容,不得虚开或伪造发票。

2. 发票应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开具,并保证字迹清晰、内容完整。

3. 任何员工在对外开具发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法及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五、发票的保管与归档1. 未使用的发票应妥善保管在公司指定的安全场所,防止遗失、损坏。

2. 已使用的发票须按月整理归档,并保存在专门的发票档案中以备查验。

3.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发票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六、发票的核销与退换1. 如发现发票有误或客户要求更换发票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处理。

2. 财务部门在确认情况属实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发票的作废、重开或退换操作。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版)(P5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版)(P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发票管理制度 下载

发票管理制度 下载

发票管理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票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涉及发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包括发票的领取、开具、存储、使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发票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严谨细致的原则,确保发票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管理和运用。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发票管理工作,确保发票的合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发票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发票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发票管理台账,对发票的领用、开具、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查。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对发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风险,确保发票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开展。

第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章发票的领取第九条本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务制度规定,向税务部门提出领用发票的申请。

第十条税务部门在审核通过后,将发票发放给本单位,并在发票领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本单位领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数量、种类和金额进行领取,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领用的发票必须由经办人员亲自领取,确保发票的领用和使用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领用的发票应当放置在专用的发票存放柜中,定期核对发票库存及保管情况。

第十四条发票存放柜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保管,不得随意调整、动用或私自使用。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对开具的发票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

第十六条开具发票应当遵循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填写清晰正确的、与实际业务相符的发票内容。

第十七条开具发票应当经过审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在发票及相关凭证上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开具的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存档,便于查询和核对。

第十九条开具的发票应当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入账并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作废的发票应当及时予以注销,并在相应的记录上进行明确标注,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税率】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增值税兼营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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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国税局发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

我公司主要使用三联版。

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2、增值税普通发票(1)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

我公司主要使用两联版。

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包括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继续使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二)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

(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店面。

第二章发票的领用和保管一、领用发票时,必须由发票购票员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由专人专地保管,重要性视同现金。

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三、发票开具后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时放好。

四、对于分开票机及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记账联(包括正数、负数发票),每月末需与开票软件中打印出的发票清单一一对应并装订成册交与公司财务部分公司负责人,确保完整无损。

五、当月作废发票,必须保证联次完整方可在开票系统中作废,并在作废发票正面盖“作废”印章,二者必须一起完成,避免出现只盖章而系统中不作废或不盖章只在系统中作废的情况,月末需与开票软件中打印出的正数发票废票清单一一对应并装订成册交与公司财务部进行妥善保管。

六、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七、月末结账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按月装订成册,并存放档案室。

八、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地使用发票;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变造、虚开发票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一、每个开票系统需配备一个系统管理员及若干个开票人,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开票系统及开票人,每个开票人需经过相关业务培训,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才可上岗,开票人设有系统登陆密码并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不得借用他人身份开票也不得将自己的密码告知别人,谁开票谁负责,因自己原因使他人冒用自己身份开具不合规发票引起的后果由自己承担。

二、开票人必须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虚开发票,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经济业务范围:属于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内的销售货物或者服务。

不得开具经营范围之外的项目。

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向我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需提供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不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五、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开票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如有特殊情况未能自动上传发票信息,需查询未上传发票并手动上传。

七、增值税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1、字迹清楚。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数量金额与实际销售数量金额相符,严禁多开或少开数量以调节单价的情况。

4、开具项目内容与实际销售货物一致,以开票系统中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要求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允许开具统称“服装”项目的发票,应按服装明细项目开具,同类别明细项目可合并为一项,多个明细项目可开具销货清单。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6、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不提前不滞后。

八、根据经办人员提交的经济业务信息开具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记账联背面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第四章发票的作废和退回一、作废发票的开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在当月发生,收到退回的发票联(专用发票还包括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由原开票人在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发票)各联次上加盖“作废”印章,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

作废发票全联次留存并按规定上交财务部保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三、红字普通发票的开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发票联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由开票人在系统中复制原发票开具相应红字发票,收回的原发票与开具的红字发票发票联一同留存,记账联用于财务人员记账。

第五章发票的丢失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第六章月初抄税报税处理按照税务局的规定,月初的15号前要申报并缴纳上月的增值税(遇节假日会有所延长)。

因各地区税控盘发行单位的不同,抄报税流程有些许差异,有的税控系统是每月初自动抄税反写,此处以总公司税控系统操作为例。

一、名词解释1、抄报:把税控设备里开票信息上传到税务局征管系统。

2、申报:把你财务系统中的纳税情况上报到税务局,和税控设备里的开票金额进行比对。

(必须比对一致)3、反写:也就是清卡,税控设备里的金额和申报金额比对一致,比对通过才能反写(也就是清卡),反写后就会将开票截至日期延迟到下一个申报期了。

二、流程1、总分开票机分别抄税→财务人员在税务申报系统进行电子申报并申报成功→总分开票机反写(清卡)三、开票系统中的操作1、插入税控盘,并登录开票系统,进入网上抄报功能项(双击打开)。

2、抄税界面,有几种发票就点几次抄报。

3、抄税后,开票分机及分公司操作人员在开票系统中打印上月开票汇总及明细资料与相应的记账联转交财务部相关报税人员。

4、抄税完成之后,进入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缴税。

5、再进入开票系统里的网上抄报,点击后面的【反写】,有几种发票就点几次(反写=反写监控数据,相当于清卡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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