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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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8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第二章

企业: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入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第三章

公司: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独立董事: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公司债:指公司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签订贷款合同的方式与非特定人或特定人之间所成立的一种金钱债务关系。

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资本公积金: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

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其整个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其实际财产始终处于一定水平之上

第五章

合同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和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和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以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要约邀请: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一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预期违约: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

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债务承担: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先诉抗辩权: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抓变异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章

中央银行:由政府组建的,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的特殊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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