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答辩状
答辩书委托书范文

答辩书委托书范文委托人(甲方):[甲方全称]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地址:[甲方地址]受托人(乙方):[乙方全称]执业证书编号:[乙方执业证书编号]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地址:[乙方地址]鉴于甲方与[对方当事人名称]因[案件名称或案由]一案,甲方已收到[法院名称]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现甲方决定委托乙方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答辩及相关诉讼活动。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第一条 委托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甲方在上述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为进行答辩,包括但不限于起草答辩状、提交证据材料、参加庭审等。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案件相关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材料。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及乙方为诉讼活动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应勤勉尽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案件材料和法律规定,独立进行诉讼活动。
第四条 代理费用甲方同意按照[具体金额或计费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甲方应在本委托书签订后[具体时间]内支付上述费用。
第五条 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案件审理终结 (包括判决、调解、和解或撤诉等)之日终止。
第六条 违约责任如一方未履行本委托书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委托书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 其他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解决。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被告答辩状委托书范本

民事被告答辩状委托书范本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本案的民事被告,因本人不便亲自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特此委托我的代理人(姓名)全权代表我进行答辩。
以下是本人的答辩意见: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1.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XXX元。
被告答辩如下:(1)原告向我方供应货物的事实存在,但双方未就货款支付时间达成书面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原告在未与我方达成书面还款协议的情况下,突然要求一次性支付货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实际意愿。
(2)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过高,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根据该通知,逾期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原告提出的利息计算标准明显超过法定范围,故请求法院依法调整。
2.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案尚未审结,胜负未定,原告在未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要求被告预先支付诉讼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二、关于事实和证据1.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书面还款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原告在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主张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如前所述,原告提出的利息计算标准明显超过法定范围,故请求法院依法调整。
三、关于法律适用1. 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原告与我方之间存在货物供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
2. 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原告与我方之间的交易为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委托代理合同答辩状

委托代理合同答辩状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就_____(原告姓名)诉我_____(被告姓名)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案件基本事实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原被告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代理原告处理_____事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尽到了合理的代理义务。
二、原告的诉求及我方观点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了以下几点诉求:1、声称被告未充分履行代理职责,导致其利益受损。
我方认为,这一说法毫无事实依据。
在代理过程中,被告始终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调,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原告的授权,做出了合理的决策和行动。
原告所主张的利益受损,并非由于被告的过错或失职所致,而是受到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等。
2、认为被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的问题。
事实上,被告在整个代理过程中,一直保持与原告的沟通,并按照合理的频率和方式向原告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对于一些关键信息,被告更是在第一时间告知了原告,并根据原告的意见和要求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原告所称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完全是其主观臆断,与事实不符。
三、关于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1、被告在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制定了详细的代理策略。
在整个代理过程中,被告严格按照既定策略推进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灵活调整,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对于原告提出的各项要求和意见,被告都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予以满足。
同时,对于一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要求,被告也及时向原告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以避免原告因错误的判断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3、在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涉过程中,被告始终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理性、平和的态度进行沟通和协商。
尽管最终未能达成完全令原告满意的结果,但这并非被告的过错,而是由于双方在利益诉求和观点上存在较大分歧。
答辩状(委托合同纠纷)范本5篇

答辩状(委托合同纠纷)范本5篇第1篇示例:答辩状被告:XXX 公司尊敬的裁判长:我们作为被告一方,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特此进行答辩,并陈述如下事实和理由:一、关于委托合同的签订1. 原告在诉状中称我们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并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但我们作为被告一方,要澄清以下事实:我们双方并无签订任何委托合同的事实。
我们对原告所提出的委托合同不予认同,并对原告所提出的合同内容予以否认。
2. 据我们了解,在涉及委托合同签订前,我们双方并未进行过相关的合作洽谈,在没有共同商定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委托合同的签订。
我们认为原告所称的委托合同系侵权捏造,请求法庭予以否定。
二、关于原告索赔的合法性1. 在诉讼请求中,原告要求我方支付委托合同履行的费用,但我们作为被告一方认为,原告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们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其索赔请求缺乏合法依据。
2.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委托合同的成立,因此其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具有合法性。
三、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1. 原告在诉状中要求我方支付其由于委托合同履行不力导致的损失赔偿,但我们作为被告一方认为,原告并未能充分证明其损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法庭对其损失赔偿请求进行合法审查。
2.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损失赔偿请求应当依法合理,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并未说明损失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因此其要求的损失赔偿不具有法律依据。
结论我们作为被告一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并请求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们将按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坚决捍卫自身权益,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
特此答辩。
日期:XXXX年XX月XX日(盖章)第2篇示例:答辩状原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个人/公司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个人/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在经济上遭受了重大损失。
民事答辩状委托书范本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告):×××住所地:××省××市××区××路××号被答辩人(原告):×××住所地:××省××市××区××路××号案由:×××××答辩事项: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被告×××,因×××××一案,现委托代理人×××(律师)向贵院提交答辩状。
请贵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
以下是我方的答辩意见: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无事实依据。
原告在诉状中称,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万元。
然而,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实际发生和具体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赔偿请求应予驳回。
2.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
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犯人格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人格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故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3.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无法律依据。
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律师费损失××万元。
答辩状(委托合同纠纷)范本2篇

答辩状(委托合同纠纷)范本2篇篇1答辩人:[答辩人姓名/公司名称]住址:[答辩人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填写职务及姓名]就原告提出的委托合同纠纷诉讼,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基本情况概述答辩人与原告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答辩人为原告提供特定的服务。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未能完全履行其付款义务,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答辩理由(一)关于委托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合同。
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原告应履行付款义务。
(二)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职责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没有依据。
(三)关于证据的说明答辩人在举证过程中,将提供与委托合同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服务记录、付款凭证等,以证明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同时,答辩人将就原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进行举证和说明。
(四)关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条款的解释答辩人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合同解释方面,答辩人将依据合同条款的通常含义和上下文语境进行解释,以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一)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二)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职责和义务。
四、结论和请求综上所述,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委托人答辩状

委托人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委托人,特此向贵庭递交答辩状以应诉。
我非常感谢法庭对此案的认真处理,并希望能就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向法庭做出详尽的陈述,以期得到公正的判决。
1. 案件背景我是被告方的委托人,本案是因为涉及到合同纠纷而引起的法律纠纷。
根据我对合同的理解,我在此次合作中履行了我的义务并尽心尽力地完成了我应该负责的部分。
2. 答辩意见作为委托人,我对原告方所陈述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2.1 缺乏证据支持原告方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未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作为双方约定的法律依据,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来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然而,原告方仅凭口头陈述难以证明其主张,因此,请法庭对原告方的主张进行审慎评估。
2.2 不可抗力及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我作为委托人解除了合同。
我认为这是合同约定和法律的合理适用,并请求法庭支持并确认合同的合法解除。
2.3 合同约定的不完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并未对某些重要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导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争议。
我认为这是因为合同约定不完善所致,并并非是我故意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
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庭进行合理判决。
3. 证据提交为了支持上述答辩意见,我将向法庭递交以下证据:3.1 合同签订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合同签订文件是双方约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我将在法庭传唤的时间内提供合同签订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供法庭审查。
3.2 不可抗力证明材料为了证明合同解除的合法性,我将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的官方报告、相关机构的证明文件等。
3.3 其他相关证据根据法庭需要,我将补充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以支持本答辩状中的观点和主张。
4. 诉求基于上述答辩意见及提供的证据,我请求法庭作出以下判决:4.1 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方仅凭口头陈述难以证明其主张,且缺乏明确的证据予以支持。
答辩状(委托合同纠纷)范本3篇

答辩状(委托合同纠纷)范本3篇篇1答辩状原告:XXX公司被告:XXX个人尊敬的法庭:我方作为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一、关于合同的签订1. 我方与原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没有任何强制或欺骗行为。
2. 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内容。
3. 我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合同的签订程序合法有效。
二、履行合同义务1. 我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提供了委托服务,确保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 我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违反合同规定行为,一直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3. 我方对委托事项及时反馈工作进展,确保了双方之间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
三、涉及合同纠纷1. 我方对于原告提出的合同纠纷并不认同,我们认为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2. 原告所提出的纠纷事项并无事实依据,我方有充分的证据和数据证明我方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3. 我方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裁决。
四、请求鉴于上述情况,我方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审理此案,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驳回。
同时,我方也保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答辩。
被告:XXX个人日期:XXXX年XX月XX日(盖章)篇2答辩状原告:被告:法庭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如下答辩:一、案件事实原告声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委托金。
然而,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委托金,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二、答辩意见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 委托合同效力被告认为,原告所称的委托合同并不存在或者并未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份有效的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并且具有合法的目的和内容。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并未签署任何与原告有关的委托合同,因此不存在原告所声称的委托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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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答辩状答辩状【2】答辩人:颜**,男,194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4501**615。
对于颜**诉陈**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南宁市西乡塘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陈**返还原告颜**委托费用18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250元。
陈**不服提出上诉。
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理由有二:1、本案上诉人并没有完成委托代理事务,即并没有为答辩人办理任何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
由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南宁市毅立木业加工厂年产旋切单板生产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表明该研究报告为谭锁成的项目之研究报告,两份收据也均为谭锁成所有的南宁市南宁市毅立木业加工厂的项目可行性编制费用和会员费,上述证据均与答辩人无关,都不能证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
上诉人称答辩人已经实际使用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这简直是荒谬,因为既然证件没有办得下来,何来实际使用之说法?况且,上诉人明知答辩人现在状况并不符合办理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的特定条件,谎称可以为答辩人办到证,拿到钱款之后就寻找各种借口推卸责任,上诉人的做法实质上规避了国家对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审批)的规定,不仅违法,还有诈骗的性质。
一审判决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上诉人应返还委托费用18000元,这个也是依据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也不应有任何疑义。
2、上诉人根本没有为答辩人做任何事情,只会收钱,不会办事。
上诉人称其已经完美的完成了代理事项,明显是睁眼说瞎话。
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办不到答辩人颜**的名下就不能说已经完成了代理事项,上诉人的说法简直是无稽之谈。
上诉人没有给答辩人办到证,也没有证据显示其为办证做过任何实质性工作,所以,也无所谓合理开支。
上诉人根本没有为答辩人做任何事情,只会收钱,不会办事。
上诉人不办事又不退回钱款,其贪婪之心,昭然若揭。
综上,南宁市西乡塘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义。
此致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民事答辩状【3】答辩人(被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法定代表人:洪磊被答辩人(原告):天津汉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秀水街1号建国门外交公寓2栋2单元112室法定代表人:刘扬关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答辩人天津汉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汉红)诉答辩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名誉权纠纷一案([20XX]西民初字第22784号),基金业协会认为,天津汉红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基金业协会的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基金业协会对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誉光控)的纪律处分和《重拳打击非法私募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新闻稿(以下简称新闻稿)是根据法律授权和行政委托,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天津汉红的诉讼请求实质在于改变基金业协会的公共管理行为,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天津汉红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基金业协会公开发布的首誉光控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XX】6号)和新闻稿中涉及天津汉红的内容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一)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决定书(首誉光控)中天津汉红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调查的表述,事实依据充分。
1.首誉光控在受到基金业协会调查时,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了天津汉红向其发出的《紧急情况通报(续)》。
该通报显示,天津汉红总裁刘扬因上海泓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生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上海市经侦总队采取了边控措施,并要求刘扬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根据上海市经侦总队向基金业协会通报的情况,天津汉红已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上海市经侦总队立案侦查。
2.天津汉红副总裁梁君明于20XX年1月到基金业协会谈话时表示上述两企业由天津汉红控制。
另外,20XX年4月,上海泓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的实际控制人为梁君明。
3.20XX年12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到基金业协会对天津汉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有关情况进行执法查询。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向基金业协会通报的情况,该局已经于20XX年1月25日对天津汉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新闻稿中首誉光控因其合作机构涉及非法私募活动已被基金业协会暂停备案3个月的表述事实依据充分。
1.基金业协会在调查首誉光控时发现天津汉红有关情况,于20XX 年初,通知天津汉红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否则基金业协会将按照规定开展相应的调查。
天津汉红副总裁梁君明代表天津汉红到基金业协会谈话时表示,天津汉红不会申请注销登记,欢迎基金业协会进行检查。
2.基金业协会将天津汉红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后,中国证监会将天津汉红列入国务院统一布置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名单。
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派出检查组对天津汉红进行检查,基金业协会派人参加检查组。
3.根据中国证监会检查组向基金业协会通报的情况,天津汉红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发行的私募基金未全部备案,二是发生重大情况未按规定报告,三是不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
此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涉及非法私募活动。
此外,中国证监会检查组还发现了天津汉红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因有关调查正在进行当中,根据有关规定不能对外披露。
4.中国证监会于20XX年5月29日发布新闻稿,强调了非法私募活动的几个特征,其中包括:未依法登记备案,或借用登记机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情形。
天津汉红的相应行为符合上述特征,涉及非法私募活动。
三、基金业协会对首誉光控实施纪律处分并公布有关纪律处分决定书以及发布新闻稿是按照法律授权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委托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行政行为,于法有据。
(一)基金业协会是根据《基金法》第十条,以及第十二章成立的社会团体。
基金业协会是全国性的基金行业法定自律组织,根据法律授权和行政委托,承担基金行业的部分公共管理职能,是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的法定机构。
(二)首誉光控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XX】41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统计监测工作移交基金业协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委托,基金业协会在风险监测中发现首誉光控的有关问题,并按照《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作出暂停备案三个月的纪律处分。
(三)天津汉红是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天津汉红于20XX年5月20日到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登记。
20XX年5月,根据《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京打非办发【20XX】2号),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业协会、北京证监局联合开展整治非法私募专项行动,共同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中基协字【20XX】97号)。
根据前期中国证监会检查组通报的情况,天津汉红的非法私募活动类型是本次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
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作用,基金业协会选择在开展专项行动时,同步公布首誉光控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并在有关新闻稿中进行了引述。
因新闻稿该句表述主要是警示类似首誉光控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审慎开展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作,避免为非法私募活动提供便利,该新闻稿中并未对天津汉红进行点名。
(四)天津汉红在登记完成后,在其网站宣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批准汉红股权基金,`成为开展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且将登记证书进行公示。
天津汉红在上述表述中使用了批准的字样,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为其不当增信。
根据中国证监会检查组向基金业协会通报的天津汉红涉及非法私募活动的情况,基金业协会作为法定的登记机关,需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相关情况,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
四、基金业协会对首誉光控的纪律处分和有关新闻稿的发布严格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一)基金业协会严格按照理事会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对首誉光控实施纪律处分:20XX年11月5日,基金业协会向中国证监会移交天津汉红和首誉光控的违法违规线索,同时启动了对首誉光控的调查取证工作;20XX年1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业协会向首誉光控送达了《关于暂停受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函【20XX】55号);20XX年2月2日,首誉光控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20XX年2月11日,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召开审理小组会议,对首誉光控纪律处分案进行复核审理,决定维持事先告知的纪律处分;20XX年2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业协会正式作出对首誉光控的纪律处分,但为了稳妥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首誉光控的纪律处分暂未公开;20XX年5月26日,鉴于有关项目未能按照首誉光控前期报告的情况完成重组,为配合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基金业协会在网站上公布了对首誉光控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二)发布新闻稿是基金业协会与北京证监局联合开展的专项行动第一阶段集中宣传,搜集线索的重要环节,是应专项行动要求采取的重要举措。
新闻稿向各大新闻媒体提供,对开展专项行动的意义、部署和作用进行了介绍,是对专项行动方案的客观描述,履行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的内部审批程序。
除首誉光控外,新闻稿中还对其他涉嫌违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了点名。
(三)20XX年5月29日,中国证监会也在其网站发布了《基金业协会、北京证监局联合打击非法私募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正式启动》的新闻稿,指出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强调了判断非法私募活动的几个特征。
综上所述,基金业协会通过网站发布对首誉光控的纪律处分以及《重拳打击非法私募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新闻稿,是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