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居间合同、中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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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合同纠纷答辩状

2024合同纠纷答辩状

2024合同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卢杰,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

我在此就2024年合同纠纷一案向贵庭提交答辩状,特此陈述如下:一、案件经过回顾根据原告提供的诉状,原告称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首告于2024年X月X日,要求我作为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经我认真阅读原告提供的材料,并充分理解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的实质纠纷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是要求我支付违约金,理由是我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合同规定的产品。

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对应,我在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合同约定不明确根据我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合同中关于交付时间只有一句简单的约定,即“双方商定交付时间为2024年X月X日或双方协商达成的其他日期”。

这里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交付日期,因此,我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前,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我无法按时交付合同规定的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由于某一产品的生产线出现突发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生产,这是一个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双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我没有违约行为。

3. 原告的索赔请求不合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要求我支付巨额的违约金。

然而,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约定对违约金数额没有明确规定时,应由受损害方根据损失情况合理确定。

原告在此没有提供任何具体的损失证据,因此,要求我支付如此巨额的违约金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

基于以上辩护意见,我请求法庭做出以下裁判:1. 判决本案不存在合同违约行为;2. 否认原告的违约金请求;3. 终结本案。

最后,我保证上述陈述属实,请求贵庭公正、公平的审理我的答辩意见,并做出公正的裁判。

特此声明!被告:卢杰日期:2024年X月X日。

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

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

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1】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胡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在广州市xx区xx 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费用。

本案中,本案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方陈某某、李某某2011年x月x日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性质上看属于居间合同,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

真正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需要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本案买、卖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合同并未成立。

而对于201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就买卖的部分内容约定,该内容充其量属于房地产买卖的意向性约定,但绝不能视为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被答辩人未促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正式签署,依法不得收取报酬。

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5000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何况,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

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被答辩人提供的报酬条款与《合同法》相冲突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被答辩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署后,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可是,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的《房屋买卖合同》却在第九条只字未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署,仅仅签署了本居间合同就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违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中介合同纠纷答辩书模板

中介合同纠纷答辩书模板

中介合同纠纷答辩书模板引言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中介合同纠纷一事提出答辩,诚恳地希望得到您的公正和客观的审理。

特此提供此答辩书供各位法官参考。

事实背景事实背景如下:我方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中介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方应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并协助原告方购买一套房屋。

然而,原告方在购买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并认为被告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提起了本案的诉讼。

以下是我们对原告方主张的实际反驳:1.原告方主张被告方未按时提供房屋信息。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被告方确实按时提供了多个房屋信息给原告方,并根据原告方的要求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2.原告方主张被告方提供的房屋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被告方所提供的房屋信息是根据卖方的描述和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的,如有不符之处,是因为卖方隐瞒了相关情况,而非被告方的责任。

3.原告方主张被告方未尽到咨询义务。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被告方在购买过程中积极向原告方提供了相关咨询,并给予了恰当的建议。

原告方自行决策导致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责,与被告方无关。

综上所述,被告方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原告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根据中介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以下法律依据支持我们的答辩:1.中介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中介服务商应当按照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不保证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被告方已履行了提供信息的义务。

2.民法通则第四百零七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告方并未违反公平原则,原告方主张的违约应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3.民法通则第四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为减少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方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并未与该纠纷相关损失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请求庭审时法院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判决。

诉讼请求综上所述,被告方对原告方的主张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方未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方的主张无法成立。

中介合同纠纷答辩书模板

中介合同纠纷答辩书模板

中介合同纠纷答辩书模板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代理律师,现就原告方提起的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如下答辩:一、关于合同成立的事实问题原告方声称本案中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

但我认为原告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下是我对合同成立问题的观点:(一)合同主体问题原告方声称我方与其之间成立了中介合同,但未提供任何合同书面证据。

根据《合同法》第13条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我方对原告方提出的合同成立存在质疑。

(二)合同要件问题合同的成立需要达到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的标的、报酬、合同履行地点等。

原告方从未提供任何有关要约、接受以及合同要件的具体内容和证据,只是凭空指责存在中介合同关系,并以此诉求违约赔偿。

因此,本案缺乏合同要件的认定,合同成立存在疑问。

二、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问题原告方声称本案中属于我方违约,但我方对原告方的主张提出如下观点:合同履行问题是本案的核心之一。

我方并未违反与原告方之间的约定,提供的中介服务与合同要求相符,并且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另外,我方提出了合同无效的辩护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对方采取了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利用对方之困难状态肆意订定不合理的合同,对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原告方缺乏提供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以及违约事实的证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存在无效的可能性。

基于上述观点,原告方的违约主张不成立。

即便合同成立,我方也已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供了合适的中介服务,不存在违约问题。

三、请求鉴于上述理由,被告方请求贵庭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特此答辩。

被告方代理律师:XXX日期:地点:。

居间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居间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居间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以下是为您起草的一份居间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1.1 答辩事项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的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11 关于居间服务的履行情况答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了合理的居间服务义务。

在促成相关交易的过程中,积极为双方提供信息交流、协调沟通等服务。

1.12 对被答辩人主张的反驳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答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完全等观点,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在整个居间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

1.2 事实与理由1.21 合同的签订与约定双方于[具体日期]签订了,明确约定了答辩人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22 答辩人的服务工作答辩人积极收集、整理相关交易信息,并及时准确地传达给双方。

为双方的洽谈和协商提供了必要的场所和条件,推动交易的进行。

1.23 交易的促成与后续在答辩人的努力下,交易得以促成。

但被答辩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约定的居间服务费用。

1.3 法律依据1.31 根据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32 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1.33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综上所述,答辩人在本次居间服务中已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答辩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具体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日期]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帮助。

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

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

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答辩人:_____地址:_____联系方式:_____被答辩人:_____地址:_____联系方式:_____答辩事项:就被答辩人提起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已经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在本次居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答辩人始终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促成合同的成立。

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答辩人提供了准确、详尽且有效的居间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及时向被答辩人传递重要的交易条件和对方的意向,为双方的沟通和协商搭建了畅通的桥梁。

在整个过程中,答辩人严格遵守合同的各项条款,没有任何故意隐瞒、误导或者疏忽之处。

所有提供的信息均经过了认真核实和筛选,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被答辩人主张的违约行为并不成立被答辩人声称答辩人存在违约行为,然而这一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

首先,被答辩人提出的答辩人未充分披露某些信息的指责是没有根据的。

在居间服务中,答辩人已经将所掌握的所有重要信息毫无保留地告知了被答辩人,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者遗漏的情况。

其次,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未能促使交易顺利完成,但事实上,交易的最终结果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并非完全取决于答辩人的居间服务。

例如,市场环境的变化、双方在交易条件上的分歧等,这些都是超出答辩人控制范围的因素。

三、被答辩人自身存在过错在本次交易过程中,被答辩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答辩人在与交易对方沟通和协商的过程中,未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导致双方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产生误解和分歧。

此外,被答辩人在对交易条件进行评估和决策时,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过于草率地做出了一些决定,从而增加了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四、被答辩人的损失与答辩人的居间服务无关被答辩人主张其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这些所谓的损失并非由答辩人的居间服务直接导致。

如前所述,交易未能最终完成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答辩人的居间服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2024年合同纠纷答辩状书(2篇)

2024年合同纠纷答辩状书(2篇)

2024年合同纠纷答辩状书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我代表被告方对原告方提起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答辩。

首先,我想对法庭对本案给予的审理机会表示感谢。

一、案情概述本案是关于原告方向被告方追求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

原告方声称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被告方却未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导致原告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被告方对原告方的主张提出了以下答辩。

二、合同缔结过程存在瑕疵被告方对原告方声称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的事实提出否认。

被告方认为,原告方仅凭一纸协议书并不能证明双方确实达成了合作协议。

合同的缔结应遵循法定程序,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然而,在本案中,双方之间缺乏充分协商和谈判的过程,也未有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仅凭一个所谓的合作协议书无法证实合同的有效性。

因此,本案中的合同缔结存在瑕疵,合同的存在和合同的内容有待进一步证明。

三、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合理原因即便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被告方也有合理的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的义务。

被告方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辩称:1.不可抗力事件被告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了一系列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合同义务。

这些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意外灾害、政策调整等。

不可抗力是合同法主要的免责事由之一,被告方在双方合作协议中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其应履行合同的义务受到合理限制。

2.原告方违约行为原告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原告方未如期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导致被告方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被告方的未履行合同义务也是由于原告方的违约行为所致。

四、原告方的索赔金额不合理即便被告方承认存在合同关系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方对被告方的索赔金额也是不合理的。

原告方所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并没有充分充分证据证明其所声称的损失确实与被告方的违约行为直接相关,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方的违约行为带来了原告方的损失。

原告方提供的损失计算方法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符合普遍认可的损失计算标准。

2024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文)

2024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文)

2023合同纠纷答辩状尊敬的仲裁委员会:您好!我是被申请人,递交此份答辩状,主要针对2023年合同纠纷一案。

在此,我将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进行逐一辩驳,详细陈述我自己的立场并提供相关证据,希望仲裁委员会能够做出公正的裁决。

1. 案件背景2. 指控一:违反合同付款义务首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时间。

根据合同条款,被申请人有权在产品A交付后的30天内支付款项。

然而,在产品交付后,被申请人并未履行支付义务,这并非是被申请人的过错。

其次,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产品交付的时间节点,但原告未能按时履行交付产品的义务。

由于原告未能按时交付产品A,被申请人无法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款项。

因此,原告不应单方面指责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最后,根据我所提供的证据,我已经就产品A的交付完成向原告发出了书面通知,并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然而,原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 指控二:违反合同交付义务首先,我们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A的交付时间为合同签署之后的60天内。

然而,由于多种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我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A的生产和交付。

这些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原材料供应链中的突发问题以及生产设备的故障等,使得我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产品。

其次,在遭遇这些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下,我与原告积极沟通,并提出延期交付的请求。

然而,原告拒绝了我的请求,坚持要求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产品。

由于原告的拒绝,我无法按期交付产品A,并且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最后,我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尽快解决问题,并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对应的证据。

尽管我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产品,但我已经尽力与原告协商解决,并积极寻找替代方案,以减轻双方的经济损失。

4. 答辩结论综上所述,我坚决否认原告的指控,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和辩解。

我认为原告所提起的合同纠纷诉讼缺乏实质性的依据,同时原告自身存在违约行为。

我请求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确保正义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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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八百桥镇大唐村汤家湾号,电话.
被答辩人:南京****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答辩人王**与被答辩人南京****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被告代理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置业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依法不能收取居间佣金。

本案中,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人张汝人所共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无论从合同的形式上还是从合同的内容上看,该合同的在性质上都属于居间合同而不是买卖交易合同。

从形式上看,该合同是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从内容上看该合同是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该合同中之所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只是为进一步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且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被答辩人一直向答辩人强调该合同中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只是买卖双方的买卖意向的确定,具体的买卖合同在买方和卖方间另行签订。

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规定,被答辩人依法不得向答辩人主张居间佣金。

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六分之一(2680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将保留
要求被答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的权利。

二、由被答辩人提供的该份居间合同中关于居间佣金报酬的规定与国家的强制性法律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

该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中关于“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丙方已经促成交易”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被答辩人试图用居间合同的成立来作为佣金报酬的支付条件,被答辩人显然在用格式条款来免除其主要义务、排斥居间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严重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

居间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显然已经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居间合同的当事人所共同确定的受托方的义务居间人并未实际履行,故委托人有权利拒绝支付义务报酬。

合同确定了被答辩人6项主要义务,但被答辩人并未履行该合同中的第一项义务,也是该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的实际交易未能完成,所以答辩人有权利拒绝支付居间佣金。

四、根据该居间合同第12条第十二项约定,被答辩人的佣金应该由合同的甲方张汝仁支付。

根据该合同条款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房价2.4%的中介公司的全部佣金”,显然答辩人并非本居间合同的违约方,是出售人即张汝仁拒绝向答辩人卖售房屋导致买卖合同未能成立,交易未能促成。

然本案的被答辩人不向合同的违约方张汝仁主张佣金反而向合同的守约方答辩人主张佣金行为是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

此外,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被答辩人和其提供的房屋卖方存在恶意串通,提供虚假售房信息促成所谓的买卖合同,骗取买房人佣金的可能。

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因房屋的所有人拒绝买卖房屋而无效,由于其提供信息的无效导致其居间合同的主要标的失去最起码的存在根基,根据《合同法》第425
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故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佣金。

五、该居间合同中关于佣金额度2.4%的确定条款超过了(苏价服(2003)233号)《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额度标准,超出部分恳请法庭不予支持。

根据《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

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

”显然该公司的佣金额度的确定已经超出了上诉文件规定,就此,答辩人保留依法向物价管理本门投诉的权利。

综上,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要求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予以驳回;并判决由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南京律师QQ:2426672690)
此致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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