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遗产“活起来”《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公布全国有工业遗产近千处

工业遗产“活起来乃《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公布全国有工业遗产近千处面对工业遗产保护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工信部近日出台《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和保护利用。
工信部指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有较强的公益属性,同时工业遗产又有较高的经济社会价值,促进丁业遗产合理利用既是国际通行的准则也是实现工业遗产更好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穿过动力管道改造的空中廊桥,来到洋溢着上世纪工业化气息的广场看一出时装展览,在煤池改建的场地里参加一次沙滩派对,逛一逛老仓库里贩卖记忆的怀旧市集,最后坐在老厂房改造的咖啡馆里回味这一段短暂的旅程……老厂房、老设备、旧产品、旧车间,这些曾承续工业文明、书写现代化进程的工业遗产,承载着行业和城市的历史记忆和文化积淀。
如今,在保护好这些丄业遗产的前提下,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一大批老物件儿又重新“活”了过来。
全国现有工业遗产近千处“早就听说这里有个火车头广场,是个既有鲜明工业特色又散发着时尚气息的好地方,但一直没抽出时间过来。
今天特地约了几个朋友来看看老蒸汽机车车头、曾经的火车专运线,顺便拍几张美照,感觉挺好的。
”在751D•PARK时尚设计广场内,刚拍完照的王女士笑着对记者说。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751D•PARK,在国家工业遗产——国营751厂基础上改建而来。
在这里,曾经的北京市首个螺旋式湿式煤气储罐(现名79罐)经过特殊处理保留了铁锈的颜色,摇身一变成为了工业风浓重的发布会场;脱硫塔改成了时尚回廊、动力管廊改为廊桥一空中步道、裂解炉及附属工艺区域改为动力广场....如今,751D•PARK已成为不少游客参观、游玩的好去处。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工业文化遗产研究所副所长周岚向记者介绍,类似国营751厂这样的地方在全国还有很多。
今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全国工业遗产开展了摸底调查,对改革开放前建成的,具有较高价值的工业遗产项目进行了梳理。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尚存工业遗产近千处,主要形成于几个重要阶段,一是古代手工业时期,二是清末洋务运动和民国民族工业时期,三是新中国成立后至60年代,四是从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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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工业遗产开发利用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长江机器制造厂经过保护性改造,现已成为南京工业遗产博 物馆,展示了中国工业发展的历程,并成为当地重要的旅游景点 。
上海市杨浦区
杨树浦发电厂经过功能转型,现已成为城市绿肺和公共休闲空间 ,融合了工业元素和文化创意产业。
湖南省长沙市
长沙机床厂经过综合开发,现已成为集文化、创意、科技于一体的 工业遗产园区,吸引了众多游客和投资者。
认定标准
国家工业遗产的认定需满足历史、科技、 文化、社会和艺术等五个方面的标准,具 体包括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历史地位、 社会影响和保存状况等方面。
VS
认定程序
国家工业遗产的认定需经过企业自评、地 方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公告等环节。
保护措施与政策支持
保护措施
对国家工业遗产进行原状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其外观和内部结构,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其历 史、文化和价值。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国家工 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2023-11-07
目 录
• 背景介绍 • 国家工业遗产认定与保护 • 国家工业遗产的开发利用 • 地方工业遗产的管理与实践 • 国际合作与交流 • 结论与展望
01
背景介绍
工业遗产的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工业遗产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社会价值和 经济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
地方工业遗产认定与保护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长江机器制造厂被认定为江苏省首批工业遗产,该 厂始建于1937年,是中国最早的雷达研制单位之一,具 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工信部: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发展工业旅游

工信部: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发展工业旅游
佚名
【期刊名称】《决策探索》
【年(卷),期】2018(0)23
【摘要】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要加强国家工业遗产合理利用,发展工业旅游,加强协同,形成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合力.
【总页数】1页(P5-5)
【关键词】工业旅游;工业遗产;合理利用;国家;工信部;遗产管理;保护利用;信息化【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92.3
【相关文献】
1.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公告 [J], 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网信办银保监会
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原材料工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09]294号) [J],
3.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的通知工信部信[2013]317号 [J],
4.国家工信部苏波副部长关于《全面推进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加快工业发展方式转变》的讲话摘要 [J], 无
5.工信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合下发推进金融支持县域工业绿色发展通知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进县域工业绿色转型升级 [J], 川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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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遗产保护制度

工业遗产保护制度
工业遗产保护制度是指对已经逝去的工业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一种制度。
工业遗产是指在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源、设施、设备、技术和传统手工艺等各种物品和遗产,通常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对于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工业遗产保护制度的几个方面:
1. 政策和法规: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和管理进行规范。
政策应该包括保护工业遗产的目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措施等方面。
2. 遗产保护:对工业遗产进行实地保护和修复,保持其原有的结构和艺术价值。
对损坏严重的工业遗产进行重建或维修,使其能够继续发挥作用。
3. 文化遗产保护:对工业遗产中的文化元素进行保护和传承,如传统的手工艺、建筑、风景等。
4. 合理利用:对工业遗产进行改造、创新、旅游开发等合理利用措施,使其能够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5. 教育和文化宣传:通过举办工业遗产展览、讲座、研讨会等活动,向公众普及工业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增强公众对工业遗产的认识和了解。
工业遗产保护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制度,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和管理工业文化遗产。
工业遗产保护实施方案

工业遗产保护实施方案工业遗产是指在工业化进程中留下的具有历史、科技、文化价值的遗产,包括工业遗址、工业建筑、工业设备、工业遗物等。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工业遗产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有效保护工业遗产,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工业遗产保护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一、调查与评估。
首先,应对工业遗产进行全面的调查与评估,了解其历史、文化、科技价值以及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与评估,可以为后续的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修缮与保护。
针对工业遗产的实际情况,制定修缮与保护方案,对工业遗产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护。
修缮工作应当遵循文物保护的原则,尊重历史原貌,保留原始风貌,确保修缮后的工业遗产能够长久保存。
三、利用与开发。
工业遗产保护并不仅仅是为了保存历史,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合理的利用与开发,使工业遗产焕发新的生机。
可以将工业遗产转化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旅游景点、文化艺术中心等,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双赢。
四、宣传与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工业遗产保护的认识和重视。
可以举办工业遗产保护主题展览、讲座、文化活动等,提升公众对工业遗产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五、监测与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测与管理机制,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
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业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工业遗产保护的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国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国际化进程。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可以全面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效性,促进工业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为后人留下宝贵的历史遗产。
同时,也能够激发社会对工业遗产的热情,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发展工业文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国家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
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第四条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国家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二)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三)具备丰富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认同;(四)其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产生重要影响;(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工业遗产保护规章制度范本

工业遗产保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继承和发扬工业文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工业遗产是指具有历史、文化、科技等价值,反映工业发展历程和风貌的物质文化遗产。
工业遗产包括但不限于工厂、矿山、机器设备、厂房、遗址等。
第三条工业遗产保护工作贯彻国家文物保护政策,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
第四条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价值、风险程度等情况划分为重点保护、一般保护和临时保护对象。
第五条工业遗产保护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地方各级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六条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遵循保护为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与利用、开发相结合,充分发挥其文化遗产和经济价值。
第二章保护对象和范围第七条工业遗产保护对象包括工业遗产建筑、设施、器物、遗址等。
第八条工业遗产的保护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建筑、设施、场址、遗址等,必要时可对相关环境进行保护。
第九条重点保护对象是指具有极高历史、文化、科技价值的工业遗产,重点保护对象应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档案,加强保护措施。
第十条临时保护对象是指需要暂时保护的工业遗产,一般保护对象是指一般历史、文化、科技价值的工业遗产。
第十一条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护对象及其范围,并在保护规划中明确。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工业遗产保护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一)维修保养:对重点保护对象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其安全、完整、持久。
(二)强化管理:建立工业遗产档案,加强对重点保护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三)修复重建:对破损严重、有必要修复的工业遗产,可以进行修复重建。
(四)合理利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工业遗产,发挥其文化遗产和经济价值。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各级政府应制定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 ,并加强对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共同推动工业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03
工业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修复原则和方法
真实性原则
修复过程中应保持工业遗产的真实 性和历史原貌,不得随意改变或虚 构。
完整性原则
修复时应注重保护工业遗产的整体 性和环境,包括与工业生产相关的 设施、设备、工具、文献等。
各级政府应建立工业遗产认定和评定的专业机 构,明确评定标准和程序,并严格按照程序进 行认定和评定。
经认定的工业遗产应当及时公示,并建立档案 ,永久保存。
保护与利用
工业遗产的保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真实 性和完整性得到充分保护。
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发挥其文化、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促进产 业升级和经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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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性原则
修复后的工业遗产应具有可持续发 展的潜力,能够继续发挥其历史、 文化、社会和经济价值。
多学科合作原则
修复涉及多学科领域,如历史、考 古、建筑、机械等,需要多学科专 家合作完成。
保护措施和制度
建立工业遗产名录
划定保护范围
通过普查、推荐等方式建立全国工业遗产名 录,并实行分级保护。
根据工业遗产的重要性,划定核心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限制对遗产的破坏和改变 。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总则 • 工业遗产的管理 • 工业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 工业遗产的开发和利用
01
总则
立法目的
1
保护国家工业遗产,传承工业文明,弘扬工业 精神,丰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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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发展工业文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国家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
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第四条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国家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
(二)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三)具备丰富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认同;
(四)其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产生重要影响;
(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第八条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同意,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向公司总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总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九条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一)遗产产权证明;
(二)图片、图纸、档案、影像资料;
(三)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保护与利用规划;
(五)其他可以证明遗产价值的文件、材料。
上述材料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国家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
国家工业遗产标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第十二条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十三条鼓励各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
第十四条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
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国家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国家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调整按原申请程序提出。
第十七条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
业公司总部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国家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情况等。
第四章利用发展
第十八条国家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第十九条加强对国家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国家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一条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第二十二条鼓励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街区)、创新创业基地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第二十三条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加强工业遗产资源调查,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的国家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报告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公众发现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
第二十六条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并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国家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