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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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明确公路客运实施燃油附加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明确公路客运实施燃油附加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明确公路客运实施燃油附加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11.26•【字号】苏价服[2007]377号•【施行日期】2007.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明确公路客运实施燃油附加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7]377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各省辖市物价局、交通局:11月1日起,国家适当提高了成品油价格。

为保证公路客运正常运营,缓解燃油价格上涨对运输成本的影响,各地要根据省七部门规定对公路客运实施燃油附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燃油附加政策,由各省辖市价格、交通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公路客运开征燃油附加及实施有关扶持措施的通知》(苏价服[2006]230号)规定制定具体方案,并于11月底前出台。

二、燃油附加属票价外加价,不得随票价上浮。

燃油附加增加的收入只用于消化油价变动因素,客运站应全额结算给运输承运人。

三、农村道路客运,已由政府实施了补助,目前不实施燃油附加政策。

四、各地在组织实施燃油附加时,要做好宣传工作,注意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尽可能做到同线同价。

企业在进行价格变动时,要提前公告并做好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价格、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市场的价格监测分析,主动疏导价格矛盾。

要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切实制止搭车涨价、违反规定乱涨价等行为。

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苏价费[2007]365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365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为促进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全省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稳态工况法检测的范围及对象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7]63号文件及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966-2006)等有关规定,我省将分地区、分阶段采用稳态工况法。

第一阶段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南京市区、无锡市区、常州市区、苏州市区、江阴市执行;第二阶段于2007年12月31日起在徐州市、南通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及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所辖县(市)执行;第三阶段于2008年7月1日起在其他地区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DB32/966-2006规定范围,按照GB18285-2005中附录B的要求,对在用轻型汽油车的尾气,进行稳态工况法检测;中型、重型汽油车和所有柴油车的尾气检测,暂不采用工况法检测,可以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采用双怠速法和不透光烟度法。

二、收费标准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的检测机构,在同一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多个属于不同法人注册的机动车检测场站开展社会化检测尾气服务的,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开展稳态工况法、双怠速法、不透光烟度法检测机动车尾气的地区,必须执行以下规定:1、采用稳态工况法对轻型汽油车尾气进行检测的,委托省辖市价格部门在不超过65元/车次的规定范围内,参考各类检测机构的社会平均检测成本,制定具体试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试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1.08.17
•【字号】苏交执法函〔2021〕102号
•【施行日期】2021.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
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完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相关规定,经研究,对《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苏交执法〔2020〕17号)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原第七条第一款调整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将本辖区查处的未取得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或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件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违法违规信息(当事人、车牌照、车牌颜色、违法处罚案由、违法时间)转报至省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经审核后统一抄送江苏联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由江苏联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列入江苏联网高速公路稽核名单。


二、原第十一条调整为“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重新抄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及时抄告纠正,同时抄告给江苏联网高速公路运营管
理单位,移除稽核名单。


三、调整后的《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交执法函〔2021〕102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17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及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交科教发[2003]14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车型分类,鼓励发展高效运力,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全省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二、适当降低我省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一)正常车辆与超限车辆判别标准计重收费货车是否超限按照总轴限(或总质量限)来判别。

当车辆总轴重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轴限和总质量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1、总轴限判别标准。

总轴限标准根据不同货车的轴、胎型按照以下轴限标准计算: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7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苏价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规[2012]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交通运输局、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为规范政府制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结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及《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二0一二年十二月六日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监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实施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收费公路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核定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是指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包括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三条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苏价规[2013]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4.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7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为加强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于2011年制定了《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1〕7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试行以来,对保障全省道路安全畅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试行期间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含桥隧),下同)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由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车辆救援服务收。

江苏省委农工办、省农林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江苏省委农工办、省农林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江苏省委农工办、省农林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农市[2005]1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农林厅江苏省公安厅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05.07.03【实施日期】2005.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委农工办、省农林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市[2005]12号)各市、县(市、区)委农工办(扶贫办)、农林(农业、林牧渔业、多管、林业)局、交通局、公安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05]1号)精神,结合今年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江苏省绿色通道通行证申领表(格式)江苏省委农工办江苏省农林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安厅2005年7月3日附件1:为促进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业产业运行效率,决定2005年继续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苏中、苏北及茅山老区开辟农产品“绿色通道”,采取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形式,对持证车辆除高速公路外免收过路费,以降低运输成本,确保运输畅通,扩大农产品销售。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通行证》的发放范围及数量1.《通行证》的发放范围保持不变,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苏中、苏北各县(市)及茅山老区。

2.《通行证》发放数量暂定为:苏中、苏北每县各25张,茅山老区每乡2张,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家5张。

二、《通行证》的申领及审批1.申领通行证时,须出示车辆行驶证原件、车主身份证原件,龙头企业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并提供前述证件的复印件及车辆5寸照片(须有清晰车牌号及全部车貌)、联系方式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并如实填写《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证申领表》(见附件1)。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省交通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来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原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和统一,现将《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所有公路包括跨江桥梁。

原《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苏价费[1998]50号、苏财综[1998]25号、苏交公(1998)11号,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以及各高速公路、跨江桥梁执行的其他赔(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公路赔(补)偿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X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上述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③、对于汽、柴油类带状或块状严重污染沥青路面的情况,按酸、碱类腐蚀性项目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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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价规[201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1.07.11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1]7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对于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含桥隧),下同)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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