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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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

定罪量刑的依据。

2.在狱中使其劳作,进行改造。不让其配戴成年人正常的冠带,以示耻辱。这种制度,后人称之为“圜土之制”。

3.明德慎罚: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4.“婚姻六礼”。具体包括:1.纳采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

5.“五听”所谓“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一曰辞听,听当事人陈述,如果理屈则言语错乱,

二曰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果理亏,则会面红耳赤,

三曰气听,即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果他没有理就会紧张得喘息,

四曰耳听,即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果他没有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法官的问话。

五曰目听,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如果没理,眼睛就会失神或浑浊不清。

7.《吕刑》是西周的法典,主要记述了其时的法律原则和详尽的赎刑及一般司法制度。

8.法律答问:是以问答方式表现出来的官方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它对律文、术语、立法意图等都作了明确解释,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简答题

一.秦律的特点

1.秦重视法律的公布和实行。强调百姓学法、懂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2.一切皆有法式: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调整各种经济关系。

3.重刑轻罪

4.严于治吏

二.秦代的法律形式

(一)律“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二)令“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它同“律”

一样也是秦时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

(三)式“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

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式”在文字上指“准则”、“标

准”、“范例”、“模式”或“格式”之意。

(四)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它们

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五)法律文告

“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和范围之内。

(六)程、课、廷行事

三.十恶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四.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其中,“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是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三不去”具体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

不去。

五.

“化外人”犯罪的原则按照唐律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

六.西周区分故意,过失,惯犯,偶犯

区分故意和过失,一贯和偶犯,认为在处刑时,如果是故意和一贯,虽是小罪,也要处以重刑,如系过失和偶犯,虽是大罪,也可减刑。

七.西周同姓不婚原则

一方面是考虑加强同异姓的血缘联系,使近者连宗,远者相亲,以巩固统治;二是长期的婚姻实践,使他们懂得“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八.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开始进行刑制改革。这就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文帝刑制改革。

这次改革改变了原来包括肉刑的奴隶制五刑制度,这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五刑制过度的开始。这次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时期到文明时期的转折点,此后,到南北朝时期,肉刑逐渐被废除,封建五刑制到北齐时出现了雏形,为隋唐封建五刑制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论述题:

1.西周的礼制和明德慎罚思想

一、西周的“礼治”思想

西周的礼治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在西周初期,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传说周公曾“制礼作乐”,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宗法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制定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这就是一般所说的礼或周礼。

与这套制度相适应,西周在政治法律思想上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二.明德慎罚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2.如何批判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继承,古为今用,推陈出新,革故鼎新。面向世界,博采众长

分辨传统文化的精华和糟粕.对于传统文化中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积极向上的内容,应保持和发扬;对于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落后的,腐朽的东西,必须移风易俗,自觉加以改造或剔除

3两汉法制思想变化

汉初至文景时期

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

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即老聃。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武帝以后

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

是“德主刑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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