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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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不给开发票?——房地产公司预收款开票问题

凭什么不给开发票?——房地产公司预收款开票问题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凭什么不给开发票?——房地产公司预收款开票问题【标 签】营改增,房地产业务,预收款开票【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牛眼看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公司预收款到底开不开发票?这是一个未明确的问题,各地对此解读并不相同。

甚至大相径庭,有的地方开发票,有的地方开收据,有的地方不准开发票,五花八门,怎一个乱字了得。

现将各地对这个问题的解读汇总下,做一个对比。

第一种:不开发票,不申报,以河北为代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开具发票,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既然不开具发票,自然在申报表也就不体现。

第二种:开发票,零税率,以山东为代表。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

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 第三种:可以开发票或者收据,以浙江为代表。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我们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纳税人的普通发票或其自行印制的收据,待不动产移交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专用发票。

” 第四种:开具普通发票,以青岛为代表。

“2016年5月1日以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收回原发票,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简单回顾下,规定,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房开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三个口径

房开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三个口径
第五、六条相应废止(注)。
五、关于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
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
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
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
否有清算事项,清算时点如何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根据总局 2016 年 53
号公告开具编码为“602”的不征税发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按以下方式确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
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凡是购房合同没
房开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三个口径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
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
值税。
一般认为,预收款是指房开企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收到
的款项,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就
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房开企业的缴税现金流出、纳税
税款。
3、房地产申报时,应将当期确认纳税义务的销售行为按适
用的税率(征收率)申报应纳税款,将当期收到的预收款
按预征率申报预缴税款。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5〕165 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
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
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收讫销售
款项或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或开具发票,满足此

房地产各个税种纳税义务时间

房地产各个税种纳税义务时间

一、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确定;1、先开发票的,为发票开具的当天;2、转让开发产品并收讫销售款的当天;(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21)书面合同签订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产生日期;2(2)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没有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日;2(3)房开企业在开盘前收取的诚意金、订金未签订合同,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业务,在其他应付款核算;2(4)销售的期房在未完工期间,尚未移交给购房者,所以未产生增值税真正纳税业务;(增值税纳税业务确认总结:转让开发产品并收到款项产生真正的纳税义务;)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纳税时间对于现房销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一致;对于期房销售二者存在差异,预售业务在会计和税法处理上有较大的差异;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间 :开发的产品完工并移交时税法上确认收入:无论产品是否完工,签订了销售或者预售合同并取得款项,确认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负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1、一次性全额收款,实际收到款项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款项和日期分期确认收入;3、按揭销售,按合同约定,首付款按实际收到日期确认,按揭款按贷款办理转账日确认收入实现;委托销售方式的 ;,4(1)支付手续费方式的:收到受托方开具已销开发产品清单日按合同价款确认收入;4(2)收到受托方开具已销开发产品清单日期确认收入(买断价格或者销售合同价格:)4(3)保底价销售的,收到受托方开具已销开发产品清单日确认收入;(合同价格或者保底价格 +分成)4(4)包销方式销售:包销期内按上述1-3 方式,包销期外按包销价格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完工产品的确认的三个条件: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作者:李延勇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1)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确定甲房地产以下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按揭贷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预计2017年底交房。

2015年6月25日签订销售合同,同时收到首付款450万元;当月签订按揭贷款合同获得按揭贷款金额为900万元,该按揭款于2015年7月10日划入房地产公司账户;2015年6月26日向王女士收取购房方诚意金20000元,7月5日与王女士正式签订销售合同。

1、首付款:
于6月25日收到,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6月25日。

2、按揭贷款:
对于销售期房的,在未实际交房之前,收取的所有款项都应该视为预收款项。

应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本案中按揭贷款部分于7月10日收到,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7月10日。

3、诚意金:
原则上,虽然于6月26日收到,但是,此时没有签订销售不动产合同,销售行为还没有发生,取得的款项还不能视为销售不动产收入,应计入“其他应付款”处理;但是,7月5日签订销售不动产合同后,即应将其视为预收账款处理。

因此预售的订金20000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7月5日。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的纳税义务发⽣时间如何确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纳税⼈⾃建的房屋,⾃建成之次⽉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委托施⼯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续之次⽉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在办理验收⼿续前已使⽤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地有国有⼟地和之分,且使⽤国有⼟地是需要缴纳税额的,为了规范公民或者单位的纳税,相关单位对和城镇的纳税义务发⽣时间进⾏了规定,在义务发⽣后,纳税⼈需要依法纳税。

城镇⼟地使⽤税的纳税义务发⽣时间的确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的⼟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地使⽤税:(⼀)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地使⽤税;(⼆)征⽤的⾮耕地,⾃批准征⽤次⽉起缴纳⼟地使⽤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关于征⽤的耕地与⾮耕地的确定征⽤的耕地与⾮耕地,以⼟地管理机关批准的⽂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0〕89号)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发⽣时间问题(⼀)购置新建,⾃房屋交付使⽤之次⽉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屋使⽤或交付之次⽉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86号)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发⽣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式有偿取得⼟地使⽤权的,应由受让⽅从合同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地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涉税管理与风险控制-2019年文档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涉税管理与风险控制-2019年文档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涉税管理与风险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楼房销售大多采取期房预售方式,由于经营活动的特殊性,预售款收取从预收账款至符合条件确认收入的时间不确定,使其形成了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一些涉税方面的特殊处理。

一般工商企业中,预收账款结转收入时才会涉及到有关税费. 而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则需缴纳相关税费,尤其是营改增后预收账款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预缴及发票管理产生一定变化。

一、预收账款如何预缴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建设周期长,一个项目的开发从拿地到开工建设再到交付使用通常需要二至五年时间。

为了降低资金成本缓解资金压力,一般当项目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对外预售商品房从而收取售房款。

这部分款项尚达不到确认收入的条件,暂不能作为经营收入入账,根据有关会计准则规定应记入预收账款科目。

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以下称18 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现举例说明如何进行预缴增值税及相关会计处理过程。

例:ZY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A房地产项目,2016年5月10日,预售房屋一套,售价2000 万元,同时,收到客户乙交付的预售款1110 万元,该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征收率5%。

会计处理如下:1. 预收房款入账(1)收到预售款时借:银行存款1110贷:预收账款1110(2)预缴申报应预缴税款=1110一(1+5% X 3%=31.71万元。

借:应交税费一一预交增值税(简易预缴)31.71贷:银行存款31.712. 房屋交付(1 )确认收入公司2016年6月20日交房,同时收取房款的差额890万元。

借:银行存款890预收账款1110贷:主营业务收入1904.76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95.24(2)预缴税款的抵减18 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问题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业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行业之一。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部分,纳税义务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

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以及开票方面常常存在一些疑问和困惑。

本文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问题进行探讨和解答。

首先,我们来讨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当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每月确定的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和缴纳时间计算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纳税义务发生的主要时间节点包括取得预售许可证和取得售房资格。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即视为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此时企业需要按照预售许可证规定的税率和时间节点进行纳税申报与缴税。

预售许可证颁发后,纳税义务即发生成为企业的责任,企业需要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另外,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售房资格时,即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房产权证,企业同样需要按照相关税务规定的时间节点申报和缴纳税款。

售房资格的取得标志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入了售房阶段,使得企业的纳税义务进一步扩大和增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售房资格后,应当尽快按照法定的申报时间节点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准确把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纳税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纳税义务能够在合适的时点得到履行,减少不必要的纳税争议和风险。

其次,让我们来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票方面遇到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中需要开具发票,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然而,由于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开票的方式及其规定也相对较为复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印发〈房地产业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0〕75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一般采用预缴税款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颁布时间:2009-3-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一、收入:(一)收入范围原分:预售收入和完工产品销售收入新: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和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二)收入实现——时间和金额四+41.一次收款2.分期收款3.按揭贷款4.委托方式:收取手续费、买断、基价分成、包销(三)视同销售:1.范围2.视同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和方法(四)代收款项的处理:新31号第五条(五)预租价款的处理:新31号第十条二、预计毛利(一)阶段划分的标志——完工(二)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毛利额的确定和处理1.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2.预计计税毛利率3.纳税调整——完工前调增,完工后调减三、扣除项目(一)销售成本——已售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1.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1)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新增的,第26条(2)计税成本的内容:土前基建公(第17条、18条)开,第34条(3)计税成本核算程序:第一步:区分成本和期间费用,考虑预提和待摊,第32条第二步:区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直接成本直接计入,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分配计入第三步:分配方法:适用成本项目和方法运用第四步:区分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本期未完工成本对象,并进行成本分配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的成本分为三个部分:已销开发产品成本、未销开发产品成本和固定资产成本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成本分为三个部分:已销开发产品成本、未销开发产品成本和固定资产成本本期未完工成本对象单独归集2.未完工和已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未售和已售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的计算公式:第14条已销开发产品成本的计算公式:第14条(二)期间费用1.总的原则:第12条2.维修费用3.保证金4.境外代销手续费和佣金5.利息支出6.财产损失:第22、23条7.自用开发产品的折旧(三)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土地增值税)四、特殊事项(一)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第31条、第37条(二)合作建房的:第36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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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泳
一、一次性收全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约定:收款方式为一次性;约定交房日期。

一次性收全款计入预收账款。

问以上行为是否属于预收款并按3%税率预缴税款,并按税率为不征税开具发票?何时开具适用税率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房地产项目销售特点,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具体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款项应作为预收款,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如果未到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也未实际交房,即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预收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预缴计算: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11%或者5%)×3%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选择发票代码为602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进行开具,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具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二、30%以上首付款(含0首付、分期收款)+贷款形式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约定:收款方式为首付款XX元,公积金/商业贷款XX元;约定交房日期。

收到首付款、贷款时分别计入预收账款。

问题1:收到首付款时,是否按预收款3%预缴税款并开具不征税发票或收据?答:收到首付款时,应按3%的预缴率预缴税款,按照2016年第53号公告要求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问题2:贷款到账后,是否可以按3%税率预缴税款并开具不征税发票或收据?答:贷款到账后,应按3%的预缴率预缴税款,按照2016年第53号公告要求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问题3:如首付款及贷款均按3%预缴并开具不征税发票或收据,何时开具适用税率发票?
答: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正式交易完成后开具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三、以上两种销售方式:期房与现房是否有区别?
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一致。

四、房地产企业收到的定金是否按预收款3%预缴税款,是否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与日后收到首付款或全款一同开具发票?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

定金属于预收款,应按预收款的3%预缴税款,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待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即正式交易完成后,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总结:
1.房地产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具体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2. 房地产企业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3. 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款项应作为预收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预缴计算: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11%或者5%)×3%;
4.预缴税款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开具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待正式交易完成后,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时,开具的不征税项目的发票,可不收回。

来源:清茶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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