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章程(草案)

合集下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6.20•【文号】科协发组字[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经2008年6月18日中国科协七届七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和《非国有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对《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二○○八年六月二十日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2008年6月18日中国科协七届七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企业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企业党组织、企业管理决策层联系企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业务上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企业科协的宗旨是:为企业发展服务,为提高企业员工科学素质服务,为企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企业科协的主要任务:一、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二、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三、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活动;四、接受委托参与、协调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推荐、表彰奖励优秀企业科技工作者;五、反映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自律管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六、支持企业科技工作者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全国学会,积极参加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活动,发挥团体优势,利用社会智力资源,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服务;七、发挥企业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企业参加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企业参加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企业参加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企业参加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赣江新区创发局,各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关于举办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国科发火〔2022〕79号)(附件3)的工作部署,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已经开始报名,现就大赛报名事项通知如下:1.鼓励和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见附件1)的企业,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登录大赛官方网站()积极报名参赛。

2.做好参赛企业报名咨询服务,参赛材料编写、上传工作,确保完成参赛报名任务(见附件1),并注意时间节点(注册截止时间:2022年6月23日、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6月30日)。

3.本届大赛各单位联络员回执单(见附件2)盖章版及WORD版的电子文件于4月29日前报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江西省科技厅高新处*************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心*************南昌市科技局成果科*************电子信箱:***************报名参赛企业QQ群:337015137(二维码附后)附件:1.企业参赛报名数量任务表2.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工作联络员回执单3.科技部关于举办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详见附件)江西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5月5日附件1企业参赛报名任务表说明:一、参赛条件1.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2.企业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且为非上市企业。

3.企业2021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赣科发财字〔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科发财字〔2020〕18号各有关单位:《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2月11日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建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章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西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坚持“聚焦产业、企业主体、改革牵引、开放协同”的原则,实行择优组建、绩效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省科技厅为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布局、组织实施与协调、监督评估等工作;各设区市科技局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本行业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布局建议,参与组建及运行管理;各牵头建设单位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赣府发[1996]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赣府发[1996]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赣府发〔1996〕17号1996年4月10日)为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促进我省科技、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一、民营科技型企业,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及技术密集型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经济实体,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

它既包括实行集体、合作、股份制和个体、私营经济的民办科技型企业,也包括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

二、民营科技型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生力量,是科技进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它的发展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利于培植新的经济生长点。

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地位和作用,不失时机地把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列入改革和发展地重要议事日程。

三、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应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互补、共同发展的方针,立足中心城镇,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扶植一批技术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年技工贸总收入超亿元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全面推动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

四、我省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基本思路是:--抓住当前科技系统调整结构、分流人才的时机,鼓励和动员更多的富余科技人员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政部门分流出来,走向社会,面向市场,领办、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

吸引和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研究生、留学归国人员到这类企业工作或创办这类企业。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赣科规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赣科规字〔2021〕8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管县科技局,赣江新区创发局,各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经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28日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功能与服务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在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等方面实现专业化,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众创空间。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办高技[2014]98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办高技[2014]98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管理的通

正文: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
(赣发改办高技[2014]98号2014年2月24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省纳入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的项目建设,确保其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经研究,决定对此类项目加强调度,对已完成项目加快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项目,是指由你们推荐,我委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批准纳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等专项,并国家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

二、请你们依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好督促指导工作,协调解决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并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每个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报我委。

三、请你们做好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加快对完成投资、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意见及时报我委。

——结束——。

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省科委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认定事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我省目前的具体情况,近期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二)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三)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七)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九)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相关的经营业务。

单纯商业性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或经营管理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以上。

(5)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外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有5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这两类企业应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不低于10%,第二年不低于20%,第三年不低于25%。

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3年修订)

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3年修订)

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创新引导第三章科技创新主体第四章科技创新人才第五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六章区域科技创新第七章科技创新保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及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活动以及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调动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资源的统筹,优化资源配置,制定、实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确定重大科技项目布局,健全科技创新考核制度,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章程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中文: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Jiangxia Associ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y(缩写JASTI)第二条性质协会是由在江西省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和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关单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界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联合组织,是面向它们提供全面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机构。

协会是政府联系会员的纽带,是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形成和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塑造现代企业的助手,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走向世界、增进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合作的桥梁。

第三条宗旨协会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服务为本的原则,充分发挥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基地、窗口及辐射功能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功能,联合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专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推动“火炬计划”的实施,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实现商品化、产业化,促进江西高新技术产业向着国际化方向发展,努力使之成为振兴民族经济的重要力量,促进江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科技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地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68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业务范围(一). 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生产与流通的结合上,对江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组织建设、产业政策、国内外发展趋势和市场动态等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建议。

(二). 促进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的更快发展,真正成为我省的经济增长点。

(三). 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四).发挥联合的优势,创造条件,为政府、会员和社会提供服务。

促进会员之间加强联系,开展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管理交流,扬长避短,相互合作,增强竞争能力,取得规模效益。

(五). 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与有关协会建立联系,促进人才、技术、资金、市场交流与合作。

开拓产品国际市场,加速国际化进程。

(六). 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利用高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新工艺。

(七). 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或参与国内外的人才培训活动。

(八).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火炬计划项目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大专院校的科研机构;关心、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 承担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本协会事理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2年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