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分析论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保护人权和监督司法活动。
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这一制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够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现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亟待改进与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该制度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及挑战。
首先,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其次,对于非法证据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此外,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这也给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施带来挑战。
四、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及挑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细化法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修订,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认定程序及排除规则,使司法实践更具操作性。
2. 强化司法监督:加大对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3.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更加完善的保护措施,鼓励证人积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4. 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媒体、法律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使更多人了解并支持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施。
5. 推动国际合作: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加强国际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刑事案件法律分析论文题目(3篇)

第1篇第2篇摘要:本文以XX刑事案例为研究对象,从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与运用角度出发,探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在证据认定、证据运用以及证据规则等方面的实践与理论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旨在揭示刑事证据认定与运用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证据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刑事案件;证据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问题;XX案例一、引言刑事案件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其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其认定与运用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与运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以XX刑事案例为视角,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认定与运用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XX刑事案例简介XX刑事案例涉及被告人XX涉嫌XX罪一案。
案件事实如下:XX在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室,因个人恩怨,持刀将被害人XX杀害。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最终将被告人XX抓获归案。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证据的认定与运用存在较大争议。
三、证据认定与运用中的法律问题(一)证据认定问题1. 证据的合法性在XX刑事案例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到的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均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也存在部分证据可能存在合法性瑕疵的情况。
2. 证据的真实性在XX刑事案例中,部分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可能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
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二)证据运用问题1. 证据的关联性在XX刑事案例中,部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不强,如被告人XX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有限。
2. 证据的证明力在XX刑事案例中,部分证据的证明力较弱,如被告人XX的辩解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证据的证明力,避免因证据证明力不足而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日益规范。
证据作为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文从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日益凸显,导致部分案件出现冤假错案。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有必要对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1. 证据收集方面(1)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
(2)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出现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1)审判机关在证据运用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误判。
(2)辩护人在证据运用方面,存在证据不足、证据效力不足等问题,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导致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1)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规范,存在侵犯人权现象。
(2)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收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误判现象。
(2)辩护人证据运用不足,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证人证言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对策建议1. 证据收集方面(1)加强侦查机关的法制教育,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意识。
(2)建立健全证据收集规范,加强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查处。
(3)提高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
论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

03
外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比较研究
外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概述
美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强调正当程序和对抗式诉讼,通过排除非法证据、传闻证据等 规则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英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以陪审团审判为基础,注重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同时强调证 人证言的可靠性。
德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和法庭认定事实的准确性,强调侦查机关和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
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证据收集、审 查、保全的效率和精度,提升刑事诉讼的科 技含量。
拓展国际合作
关注人权保障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刑 事证据制度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国刑 事证据制度与国际接轨。
更加关注人权保障,强化对被告和被害人的 人权保护,确保刑事证据制度在维护社会秩 序与公平正义的同时,不侵犯人权。
学性和公正性。
强化法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03
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审查证据的专业能力和水
平。
强化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和采信标准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和适用程序,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 生。
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通过立法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防止传闻证据导致的误判和冤 假错案。
规范证据的审查和采信程序
建立严格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各类证据符合法定要求,确保证 据的有效性和可采性。
改进刑事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方式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01
通过立法鼓励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
靠性。
建立侦查机关与鉴定机构合作机制
02
加强侦查机关与鉴定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提高鉴定意见的科
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认证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认证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认证与采纳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环节。
随着科技的发展,科学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其认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认证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科学证据的种类及其重要性科学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获取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主要包括物证、痕迹、生物样本、视频监控等。
这些证据对于认定犯罪事实、定性犯罪嫌疑人以及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科学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取决于其采集、鉴定、分析等多个环节。
因此,科学证据的认证和审查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认证的难点尽管科学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科学证据的认证也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
首先,科学技术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不精确性,这可能导致科学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
其次,科学证据的采集、鉴定和分析过程中可能存在人为因素和程序性错误,如不规范的采集方法、不科学的鉴定程序等。
此外,不同领域和不同种类的科学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交叉性也增加了其认证的复杂性。
四、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认证的方法与原则针对上述难点,需要采用多种方法和原则进行科学证据的认证。
首先,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程序,明确科学证据的采集、鉴定和分析程序。
其次,采用科学的统计和分析方法对科学证据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要关注人为因素和程序性错误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这些因素的影响。
此外,还需要考虑不同领域和不同种类的科学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交叉性,综合运用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五、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认证的实践应用在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认证具有广泛的实践应用。
例如,在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方面,物证和痕迹等科学证据往往能够提供关键的线索和证据支持。
在环境犯罪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特殊领域,环境样本、生物样本等科学证据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述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完善论文

论述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完善摘要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司法公正的正确体现,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是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加强了律师对刑事证据的了解,改善了诉讼效率。
我国刑事诉讼是追求案件本身的客观真相为主的,对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环境下的司法体系来说,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影响力十分巨大。
但是目前来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证据开示在刑事案件中很少采用,对刑事诉讼的正确判断提出了要求和发展障碍,本文中在介绍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观念与概念过程中,针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提出了建议,为未来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完善建议一、刑事证据开示的概念证据开示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个概念,是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重要的制度。
在我国的诉讼理论中,又被称为“证据展示”,“证据告知”,“证据先悉”,“证据公开”或“证据发现”。
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做准备。
”美国刑事诉讼法学家大卫·鲍尔说:“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作为一种搜集证据的方法,是审判前在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
综上所述,所谓的刑事证据开示,就是进行相关证据与信息的收集方式。
具体内容为,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庭审调查之前,无论是控诉方还是辩护方都可以根据相关程序以及方式,公开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或者是材料,与对方进行信息的交换,是一种能够获取更多有关案件信息材料的诉讼活动。
刑事证据开示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就是控诉方以及辩护方以及经获得的相关证据或者是在进行诉讼的时候已经使用过的材料信息。
主要包括:已经得到结果的勘验报告、鉴定结果、检查报告,拟传唤出庭的那些已经接受调查的证人的名字以及相关信息,还有已经收集到的物证等。
第二、就是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信息。
在美国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就规定,在进行证据开示的过程中,如果辩护方要想证明自己并没有出现在犯罪现场,就要通过书面的形式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通知检察官,同时要清楚地说明自己在犯罪发生时身在哪里,还要将能够证明自己所说情况是否属实的证人的名字以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告知检察官。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第16卷第6期2023年12月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Vol.16No.6Dec.2023①文中所涉部分法律法规采用业界通用简称,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②对于目前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已有很多学者进行了分析,如:孙长永:《论刑事证据法规范体系及其合理构建———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龙宗智:《进步及其局限———由证据制度调整的观察》,《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樊崇义:《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张栋:《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体系的优化》,《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③相关观点如沈德咏:《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喻名峰:《刑事证据法的价值结构》,《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
收稿日期:2021-09-30基金项目:安徽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AHSKQ2018D04);安徽财经大学科研项目(ACKYC19080)。
作者简介:赵艳红(1980—),女,山东济南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刑诉法学、证据法学等方面的研究。
【法律理论与实务】DOI:10.7688/j.issn.1674-0823.2023.06.09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赵艳红(安徽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徽蚌埠233030)摘 要:只有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进行正确定位并使其实现,才能更好地促进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完善。
从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加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司法证明的发展趋势等方面来看,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应以防止冤案为主要功能,以保障程序公正、社会公德、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等重要利益作为次要功能。
为实现上述功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对现有证据能力规则进行梳理和完善;在把握证明规律和经验法则的基础上合理创设证据推理规则,并使之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对证明标准进行更为精细化的界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对包括举证方式和范围、被告人讯问规则、证人询问规则、新类型证据质证规则等在内的举证质证规则进行完善。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的重要法律机制。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二是非法证据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应当予以排除。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等。
这些规定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地区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其次,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措施不够严厉,难以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
此外,现有制度在操作上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如证据审查机制的不足、司法资源的有限等。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应当制定明确的法律标准,规范非法证据的认定程序,确保各地执法尺度的统一。
同时,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明确的参考。
2. 加大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力度。
应制定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如加重刑事处罚、取消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等,以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3. 完善证据审查机制。
应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完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进入审判程序的证据合法、真实、可靠。
同时,应加强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能力,确保其能够准确认定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4. 强化司法保障和投入。
应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投入,提高司法保障水平,确保司法机关有足够的资源来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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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分析论文一、概念与起源刑事证据展示,又称刑事证据开示,是指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了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的制度。
它的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辩护方可以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他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
证据展示制度最早源于西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早期证据展示制度在英国是以司法判例形式存在的,即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将证据展示制度固化下来。
然而,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规则即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展示证据的一项制度,证据展示正式发端于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刑事诉讼。
因为在英美对抗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以及法官消极的仲裁者地位,决定了证据展示极为必要,否则法庭审判将完全演变成一场纯粹的司法竞技,案件的客观真实难以发现,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相互突袭不可避免。
美国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中首次确立了证据展示规则,以后各个州也相继进行了规定,并逐渐扩大了证据展示范围。
建立在庭前交换证据为主线的证据展示制度成为必然。
从1979年修订《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改变控方单方面出示证据成为控辩双方互相出示证据至今,美国大多数州都以成文法形式制定了专门的证据展示制度。
英国上从17世纪中叶开始就陆续出现过证据展示的司法判例,及至本世纪90年代,又对证据展示进行了系统的改革,在皇家刑事委员会的努力下,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CriminalProcedureandInvestigationAct1996)中以实体法典的形式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定。
美国学者在论证《联邦行使诉讼规则》第16条时,指出这一规定中确立的证据展示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刑事政策:有利于使得案件的诉讼程序变得高效、迅捷。
因此,尽管在其产生的过程中也存在过争论,但证据展示制度在英美刑事诉讼中无疑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证据制度。
不仅如此,一些传统上采用大陆职权主义诉讼形式的国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在诉讼模式由纠问式转向对抗式的过程中,摒弃卷宗移送主义的同时,建立了证据展示制度。
,传统上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有英国、美国、加拿大等,都以成文法、法院规则或判例法的形式规定了证据开示制度,原来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和意大利,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相应设置了有关证据开示方面的规定,以便在强化程序公正的同时,维持程序的真正发现功能。
证据开示制度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二、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现状1996年,我国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审判程序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一是律师较早地介入诉讼;二是检察院移送起诉时,不再移送诉讼案卷,起诉书只附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三是庭审采取了主要由控诉方和辩护方举证的所谓控辩式或类似控辩式的诉讼形式,这使我国的审判方式在技术上已具有一定的对抗制特征。
这就使得证据开示成为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问题。
尽管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类似证据开示的规定,但与庭审诉辩对抗式相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并没有建立。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施行,证据展示制度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已初现雏型,这对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一个先导和促进作用。
与庭审诉辩对抗相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并没有建立,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法律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应向检察院提供证据,有违证据开示制度的双向性原则;第二,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材料仅限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辩护律师通过法院得到的证据有限,其知悉权不能完全保障;我国刑诉法对证据开示仍旧缺乏明确的规定,如对审判前律师到何处去查阅检察官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就欠缺说明,而检察机关否认律师有权到检察院阅卷,这就使律师只能十分有限地了解检察官所掌握的证据,使得原来刑诉法中的律师查阅全部证据的权利在新法中处于一种虚置的状态。
这无疑会对律师辩护以及整个刑事诉讼发生重要的。
第三,没有证据开示的程序性规定,证据开示的主体、时间、方式以及不进行开示的法律后果均无法律依据。
三、中国现有证据展示程序产生的问题由于证据展示这一方面存在的许多缺陷导致不能适应新的审判方式,司法实践中出现诉讼活动动作不顺畅的局面。
第一、表现在降低了诉讼效率,妨碍了公平竞争。
控辩双方相互隐瞒主要证据,很难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很少进行证据交流,辩护方从控诉方所得到的证据材料也非常有限,这样就会导致庭审中双方都会提出一些令对方措手不及的证据,不利于双方进行充分的质证、辩论,其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不能及时收集到有利于己方的相关证据而败诉,影响司法公正。
如果一方因此而申请延期审理,就会造成拖延诉讼,法庭的不间断审判原则得不到贯彻。
同时也增加了法院对证据的调查、核实的负担,降低了诉讼效率。
没有证据开示制度的对抗式庭审机制只能带来控辩双方非正常的对抗和资源浪费,这与当初设立对抗式庭审机制的初衷背道而驰,第二、辩护方取证困难,辩护方无法充分履行辩护职能。
中国证据展示的作法弱化了律师的阅卷权,导致辩护功能萎缩,加剧了控辩双方之间力量对比的失衡,无法实现“平等武装”的诉讼理念。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是一些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因此,辩护律师无论是在法院还是在检察院,所能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非常有限的。
虽然辩护方可依法向法院、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然而此举在实践中却难以实行。
第三、控方进行指控难度的加大。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辩护方向控诉方开示证据的义务。
然而,如果庭审前不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交换,难免会造成辩护方在审判过程中突然抛出一些具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而检方对此毫无防备,即使能够提出相应的证据也会因时间关系而未能收集,从而陷入不利境地,丧失诉讼中的主动权或者败诉。
同时,由于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方指控犯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以达到的定罪量刑标准。
远远超出英美法系的定罪标准。
对于一些案情复杂,举证困难的案件,辩护方如果进行证据突袭,必将会给控诉方带来很大的挑战,不利于惩罚打击犯罪。
四、国外刑事诉讼的证据展示制度英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主要包含两方面,即控诉方向辩方开示证据和辩护方向控方出示证据。
检察官要向辩护方开示将要在法庭上使用的全部指控证据,辩护方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承担向检察官开示证据的义务。
英国的证据规则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司法判例中,检察官将其所有准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有利和不利证据展示给辩方,使辩护方在庭审前充分了解控方所掌握的证据,从而为庭审辩护做好准备。
在特定情况下,检察官也可根据公共利益豁免原则,拒绝将一些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进行开示。
辩方也不负有向控方开示证据的义务,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辩方才承担出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被告人精神不正常和一些专家证据。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通常发生在预审和审前动议提出阶段。
美国联邦地院和各州基层法院通过预审,对检察官提起重罪的指控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指控是否存在合理性。
检察官为证明其指,需要将起诉证据交给法庭,辩护方因此获得了质证、询问证人的条件,这就要求辩方对检察官在预审中的证据有所了解。
美国规定,检察官在预审开始之前,必须将其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的目录提交给法庭和辩护方,并在法庭和辩护方提出要求时进行解释和说明。
这样,本来是为了对指控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而设计的预审,在实践中就成为辩护方了解控诉方证据的重要场合。
在预审阶段检察官向法庭证明重罪指控的义务,客观上为辩护方获得证据展示提供了便利。
然而,检察官在预审阶段对指控的合理性证明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不需要将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全部展示,实践中检察官为避免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被辩护方获悉,常常会隐藏一些关键证据或证人。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美国实行审前动议阶段的证据展示作为补充。
法院在开始对案件的审判之后,组成陪审团之前,控辩双方就证据展示、禁止提出某一证据等向法官提出动议和申请阶段。
法官对双方存在分歧的问题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支持某一动议或申请的决定。
地点问题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只规定了控辩双方向法官申请证据展示,而未对展示地点进行规定,在实践中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的。
而在日本,辩护律师带上应展示的证据材料,到检察院,作彼此的证据展示。
二战后日本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建立了起诉书一本主义的诉讼模式。
起诉时,控方只提交一份起诉书,不附带任何有可能使法官对案件形成预断的证据材料,以此来避免法官在审前的预断的偏见。
控辩双方只要准备向法院提出证据,就有向对方开示证据的义务。
但这种方式的证据开示需要以对方提出请求为前提。
换言之,日本的证据开示只是要控辩双方的相互要求下进行的,法官并不参与其中,以此确保不会形成先入为主的偏见和擅断,确保庭审对抗的公正性。
意大利在保留大陆法系传统作法的基础上,吸收大量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而形成一种混合式的审判制度。
在废除卷宗移送起诉方式的基础上,确立了两方面的证据展示机制。
即在预审前允许辩方对检察官的书面卷宗进行全面查阅,在预审结束后法庭审判前,允许辩方到检察机关和法院特设的部门查阅卷宗材料。
尽管由于预审采取的是秘密的书面的形式,容易导致程序的不公,但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还是要求检察官在预审之前必须将其卷宗材料全部移送给预审法官,并允许辩护方查阅。
这一规则事实上已形成一道证据开示程序。
由此看来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展示制度的确可以使控辩双方平等地享有证据资源,增强辩护方的辩护力量,有利于控辩平衡的实现。
而在我国这样一个注重实体真实和实质公正的,如何借鉴证据展示建立我国自己的证据展示制度问题急需加以解决。
五、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构建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英美对抗式审判程序的一些特点,大大减少了检察官向法庭移送卷宗的范围,使得辩护方无法获得对检察官掌握的证据进行全面查阅的机会,这在客观上导致证据展示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具有极大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刑事诉讼永恒的价值目标,是衡量刑事诉讼模式优劣的根本标准。
在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对于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与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我国的证据展示还没有得到制度化,给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活动造成了诸多弊端。
例如不利于刑事诉讼活动公正、高效进行,与防止法官预断的司法改革相违背等等。
因此,建立我国的证据展示制度,对于充分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提高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减轻庭审质证的工作压力,优化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都有很大的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