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如何约定风险范围外综合单价的调整办法
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合同谈判要点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谈判要点摘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于施工合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施工合同谈判阶段应注意的十四个方面的问题做了阐述。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工程进度款;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竣工价款结算;索赔程序及费用1.工程合同价款;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不要固定总价)2.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管理费和利润;主要材料和燃料单价在±5%以内(≤5%)的市场价格风险;机械台班费在±10%以内(≤10%)的市场价格风险。
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①单价差在±0%以外的材料和燃料、±0%以外的机械台班费按照市场价找差价据实结算,差价部分不记取管理费和利润,但记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
②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应依照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变更设计、现场签证、洽商文件、发包人认质认价单进行调整。
③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发生变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④措施费的调整方法:A.发包人更改已审定的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的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不予减少。
B.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予以减少。
C.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原中标系数计算。
⑤施工环境风险(当地村民对地材价格的恶意抬高、高价劳务分包及其它各种干扰等):由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发生的费用,承包人配合。
3.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预付中标价10-30%的预付款。
工程款付至合同价50%时起扣,分数次扣完。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承包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4.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本工程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监理公司报送当月已完工程量进度报表,监理工程师在3日内完成核对,发包人在次月5日前按核对工程量的80-90%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清单漏项、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认价等,每月随进度上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对后随工程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工程交工后30日内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0%。
第7章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管理

2、竣工结算工程价款
在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 程,只需办理一次性结算;跨年度工程,在年 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转结到下一 年度。其计算公式:
竣工结算 工程价款
=
预算或 合同价
施工过程中
+ 预算可合同
保证金 的预留 与返还
保证金 的管理
材料价 差
的调整
初始合 同收入
调整 收入
变更调 整的价
款
索赔调 整的价
款
奖励调 整的价
款
合同外 零星项
目
一、工程预付备料款的结算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拨付给施工 企业一定限额的工程预付备料款。此预付款构成施工企 业为该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和结构件.
(1)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 同价格。
(2)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总工程 量估算表,即“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 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
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 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
7.1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合同价款的约定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新 《规范》)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应选用单价合同。 一、单价合同 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
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 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 特点如下:
3. 分段结算方式
当年开工,且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 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划分不同阶 段进行结算。
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

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1.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财经二(2005)103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4.建设部文件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5.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6.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7.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造管[2004]4号关于建设工程要紧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8.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施[2005]802号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9.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质[2004]58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参照文件: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与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者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约定

合同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约定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1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t3302t2201t110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0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 321B ......B ;B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 t3t2t1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 300201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
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 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合同工程价款的调整范围

合同工程价款的调整范围合同工程价款的调整范围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发生,导致工程价款需要进行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合同工程价款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变化法律法规变化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因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风险。
具体调整方法为:根据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项目特征不符等原因,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化的情况。
工程变更的调整范围包括:实际施工的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3. 物价变化物价变化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等原因,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化的情况。
对于物价变化,合同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
4. 工程索赔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化的情况。
工程索赔的调整范围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承包人可以要求调整合同价款;提前竣工导致的赶工补偿,双方可协商确定补偿金额;误期赔偿和索赔等事件,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确定调整范围。
5. 其他调整事项其他调整事项包括现场签证、合同约定以外的工程变更等。
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调整范围,需要合同双方在实际发生时,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总之,合同工程价款的调整范围涵盖了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物价变化、工程索赔和其他调整事项等方面。
单价合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单价合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摘要:一、风险费用的概念与作用二、综合单价的组成三、风险费用在综合单价中的体现四、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五、合同中的风险范围与价格调整正文:一、风险费用的概念与作用风险费用是投标人考虑的以标的额的一定百分比取费添加到投标报价中的费用,一般不再单独列出,而是计算在综合单价中。
它属于一种公允的费用,因为招标人一般不确定这个项目的风险程度,而是由投标人考虑。
在合同实施阶段,风险费用有利于招标人的风险控制,同时督促投标人提高管理水平从而降低风险。
二、综合单价的组成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的费用。
综合单价法是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
其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措施费也可按此方法生成全费用价格)。
三、风险费用在综合单价中的体现在计算综合单价时,风险费用被纳入其中。
一般软件都有综合单价这个计算按钮。
综合单价分析是以定额为基础,分析细目单价中所含人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各项费用的过程,其成果就是综合单价分析。
四、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根据历史数据、行业经验和投标人的管理水平等因素来评估风险程度,并确定相应的风险费用率。
风险费用率乘以标的额即为风险费用。
五、合同中的风险范围与价格调整在合同中,双方需约定风险范围。
例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
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总价合同中的风险范围和价格就不再发生变化。
然而,如果发生风险范围以外的情况,如工程量清单与图纸计算量不符,合同价格则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总之,在单价合同中,风险费用的计算和体现至关重要。
投标人需充分考虑项目风险,合理评估风险费用,并在综合单价中予以体现。
工程价款管理

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这三大创收策略的实质是合同价外收入,关键是要把握交织在责任中的机会,使三大创收管理策略和前期的不平衡报价策略相互配合,就能在合同执行中实现创收,增加盈利机会。
3.二次经营的成功案例
案例背景
某市财富大厦消防工程公开招标,某承包商的投标价为235万左右,为了能中标,承包商将人工、机械和附材费等费用压低了30万的造价,最终中标价为204.7349万元。而此中标价明显无利润可言。且中标价中,甲供材占136万元。也即实际双方合同价为68万元。
它适用范围比较广,特别适合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如已经具备初步设计图纸等),但工程量计算并不能十分准确的项目。
适用于施工图不全,工期长的工程项目。
广泛适用于工作范围很难确定的工程和在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
(1)合同类型的分类
9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369号)
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
单价合同:合同双方以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的形式,约定合同范围内双方的工作内容、责任与义务的合同形式;总价合同:合同双方以总价形式,约定合同范围内双方的工作内容、责任与义务的合同形式;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双方约定以建设工程要素成本或其他方式计算工程成本,并以该工程成本为基础计算酬金,以此约定合同范围内双方的工作内容、责任与义务的合同形式。
3.二次经营的成功案例
二次经营手段二:分析清单报价中项目的可赢利性
财富大厦消防工程研究清单报价的过程中,当时承包商为了中标,有的报价压的很低。几乎没有利润,基本亏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固定总价合同价格调整的相关问题

三、总价合同概述、定义及对价、特点及适用范围 、计价方式、风险范围及风险分担原则
总价合同的特点 • (1)业主可以以不变应万变;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 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 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 ”的妙招。这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超预算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批准支付的外资企业 尤为重要。 • (2)容易控制总造价,不超预算; • (3)业主风险较小,承包人将承担较多的风险,量和价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 首先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 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 主不会给予补偿。 •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 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 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 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 的风险。
三、总价合同概述、定义及对价、特点及适用范围 、计价方式、风险范围及风险分担原则
• • • • • • 《1999施工合同范本》固定价格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 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 用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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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如何约定风险范围外综合单价的调整办法明确约定风险发生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在签订合同时,发、承包双方不但应约定双方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及风险幅度,而且还应明确约定风险发生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方法,防止结算时发生争议。
如前面提到的综合单价的调整可按如下原则在合同中约定。
3.2.1 工程量增减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量的增减对中标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及如何调整,可按以下原则规定:(1)当清单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增加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清单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10%,其综合单价应做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关费用确定;(3)当清单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调减或因设计变更被取消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3.2.2 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方原因设计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按下列方法确定其综合单价。
(1)合同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3.3 市场波动对综合单价的调整由于市场风险较大,这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的施工企业来说,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可低估的。
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当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达到不合理程度时,仅施工企业一方是无力承受这种风险的。
所以,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应当对风险分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否则,发包方方既不负责材料采购,又不对材料认质认价,将材料涨价风险全部让承包方承担,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和诚信双赢的原则。
因此,对综合单价所包含内容变动的风险可按照如下方法约定:3.3.1 人工工资、规费、税金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成本变化,并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方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3.3.2 材料价格对于主要由市场波动导致的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可约定在5%的幅度内,不调整综合单价;超过5%,则应当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承包方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方核对,由发包方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3.3.3 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由于汽柴油价格变动等原因造成上涨幅度在10%以内时,可不调整综合单价;超过时则予以调整。
篇二: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是结算的重要依据,任何变更、洽商,一旦认定,下面就要确定值多少钱了,这时,计算的依据是什么,应该如何计算,就变得非常关键。
目前的现状是针对价款调整部分,业主在合同中都规定的很少,或者不详细,最终的结果都需要通过结算时施工方和业主进行反复讨价还价、协商才能解决。
工程已经完事,此时再决定如何计算,往往就要看双方造价人员的水平了,谁的水平高,谁就更有利。
因此,对于常见的价款调整在合同中提前给予详细约定,将更有利于业主的造价控制。
那么,如何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呢?下面就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价差约定方式方式1:a) 本工程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汇率或其他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只有当钢材、商砼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正在施工部分工程实际数量补材料差价;b) 价格波动浮动=(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00%;c) 差价=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价格波动幅度%);d) 差价部分只能取税金,费率为3.41% 。
1. 调整范围:是全部材料还是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区别对待;2. 调整的界限:? 如主要材料3%,其他材料5%才能调整;? 是补超出部分的价差还是补全部的价差,如投标价为1000,实际价为1100,价差按(1100-1000)还是按(1100-1030)。
3. 市场价确定依据:? 采用当地信息价还是实际材料购买发票;? 分期单独计算还是取平均值。
4. 相关影响:补差部分只计算税金,或者还要计算管理费、规费等。
5. 是否多退少补:高则补,低则扣。
注:暂估材料的价差结算办法类似。
二、工程量变化的相关约定08规范中给出了工程量变化时调整综合单价的原则,如合同没有约定,则按一下原则调整:a)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b)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但这个规定不够明确,下面给大家提供一个案例:约定工程量变化时如何调整综合单价,要注意如下几点:1. 调整的界限:如工程量变化在10%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才能调整综合单价;2. 明确工程量:如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对于增加的概念一定要明确,如招标工程量为1000,实际工程量为1200,则是1200-1000,还是1200-1100;3. 综合单价的确定:如必须套用政府定额、价格采用信息价、管理费、利润费率给予明确约定,是否考虑让利幅度等。
三、措施项目的调整对于特定的措施项目,可以给予特定的结算办法,如模板:措施项目调整办法约定时应注意:1. 调整的范围:哪些措施可以调整,哪些不调整;2. 根据不同措施项目的性质,分别约定? 如模板根据砼量的变化比例调整;? 脚手架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组织措施正常情况不调整,但实体造价超出一定幅度时允许调整。
3. 考虑让利的因素只要我们多总结,找到更好的结算办法,并在合同中给予约定,那么就可以为业主的造价控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有利于结算的进行,同时减少不必要的扯皮。
清单计价下业主如何制订合理的合同以规避风险建设施工合同是业主和中标人为完成法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研究基于工程量清单的施工合同风险分析及对策,有利于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广和实施,使之满足新形势下建筑市场的需要,更好的规范建设各方行为。
对于完善项目管理、加强工程的风险管理有重要的作用。
在此浅析一下清单计价下业主方如何制订合理的合同以规避风险。
一、合同的选择(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不同的计价模式应采用不同类型的合同,这将有利于合同管理、造价的控制和风险的合理分摊。
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
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要求有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在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工作量较小,结算工作也十分简单,且便于进行投资控制。
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
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合理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的计算方法的确认。
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在实施过程中,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适用于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工程,一般建设工程很少采用。
工程量清单是一份与技术规范相对应的文件,详细说明了合同中需要或可能发生的工程细目及相应的工程量。
在工程结算时,结算单价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执行,而工程量则依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
单价合同与清单做法正好吻合。
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决定了建筑施工合同宜采用单价合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4.3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当然,清单计价模式下并不排斥总价合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有其优点,如业主的风险较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
但又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如果合同对一些相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话,就会在结算中产生很多的问题。
等到结算的时候再进行谈判的话,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总之,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一般情况下是发包人占有主动权。
但发包人不能单独考虑己方的利益,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各种因素、考虑承包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
所以,建议业主在规模不大(总价200万元以内)、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半年以内)、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中选用总价合同,其他情况下尽量优先采用单价合同,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风险。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选择鉴于施工合同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宽,为了避免施工合同的编制者遗漏某些方面的重要条款,或条款约定的责任权利不够公平合理,国家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些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作为规范性、指导性的合同文件,在全国或行业范围内推荐使用。
目前,在工程建设中运用比较多的施工合同文本主要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比,在条款设置以及条款内容上都更为合理详细。
特别针对我国建筑行业在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交通运输、测量放线、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方面管理水平不足,提出极为详细的合同管理内容,促进发承包双方对于这些工作的重视。
在质量控制以及验收保修这两块我国建筑行业最为重视的环节,也编制了详细的条款,通过合同来规范发承包双方的行为。
总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相比,在合同词语定义、合同履行方式、变更及价格调整方面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更契合,内涵更加广泛,也更与国际接轨,所以,建议业主在选择合同文本的时候,不要因循守旧,固守经验丰富却不够完善的老一套文本,而要与时俱进改变单纯凭经验管理,依靠行政协调的习惯,大胆尝试更加完善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降低工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