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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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GB 50500-2013GB 50500-2013)) 合同价款调整(9.9~9.15)

内容提要

本讲主要内容:

合同价款调整

(9.9暂估价、9.10不可抗力、9.11提前竣工即赶工补偿、

9.12误期补偿、9.13索赔、9.14现场签证、9.15暂列金额)内容讲解

合同价款调整

9.9 9 暂估价暂估价暂估价 共

共4条9.10 10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共

共3条9.11 11 提前竣工即赶工补偿提前竣工即赶工补偿提前竣工即赶工补偿 共

共3条9.12 12 误期补偿误期补偿误期补偿 共

共3条9.13 13 索赔索赔索赔 共

共9条9.14 14 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现场签证 共

共6条9.15 15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暂列金额 共

共2条

暂估价

9.9 9 暂估价

暂估价

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项目,由于标准不明确,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为了不影响招标效果,由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因此,本节规定了确定暂估价实际价格的四种情形:

一是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二是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 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是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1【新增】

规范性条文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新增】

规范性条文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工程价款。

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不可抗力

10 不可抗力

9.10

本节规定了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9.1010..3【新增】

规范性条文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办理。

操作与解读

——99.1010..3 3 操作与解读9.1010..1——

操作要领:

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调整原则: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调整原则:由发包人给予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办理工程结算。

9.1212..1【新增】

规范性条文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操作与解读

——99.1212..3 3 操作与解读9.1212..1——

操作要领:

1.误期补偿费的法律性质:误期赔偿属于业主索赔

的范畴,是指对业主实际损失费的计算,而不是罚款。2.误期补偿费与罚款的区分:

一、误期赔偿是对承包人误期完工给予发包人损害的一种的补救措施;

二、罚款则是通过征收一笔罚金,纠正合同的履行,带有惩罚性质。由于在工程合同中,误期赔偿标准是在合同签订时确定下来的,只是在合同签订时对误期损失的一种合理预见,因此,与实际的误期损失可能不一致。但如果误期赔偿标准明显高于发包人的损失,或被认为带有惩罚性质,则有可能被法律认定此规定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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