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科技厅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科技厅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科技厅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为规范云南省科技厅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管理,完善科普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依据《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0〕4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22〕5号)和《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云科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研究修订了原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科普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技厅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处,邮编:650051。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
附件:云南省科技厅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0月12日云南省科技厅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科技厅科学技术普及项目(以下简称“科普项目”)管理,完善科普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依据《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0〕4号)、《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22〕5号)和《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云科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科普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科普项目,重点支持重大科普活动、科普能力建设、科普政策研究、科普人才培养、科普传播工作、科普交流合作等。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规〔2019〕3号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规〔2019〕3号各州、市科技局,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各项目推荐部门:《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26日云南省科技厅2019年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3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及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予以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申报、管理、验收、评价、科技报告、科研诚信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责任主体与职责第四条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六类:(一)省科技厅(二)项目推荐部门(三)项目承担单位(四)项目负责人(五)专业机构(六)项目评审专家第五条省科技厅的基本职责是:(一)项目组织、实施、服务、监督和评价;(二)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项目评审专家进行分类指导,并进行工作评估和监督;(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科普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科普专项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科普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科普专项管理工作,依据《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云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普专项围绕科普规划组织实施,重点支持重大科普活动、科普平台建设、科普发展研究、科普产业发展、科普人才培养等。
第三条科普项目的管理遵循面向全省、突出重点、注重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采取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追踪问效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省科技厅按科普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发布申报指南及通知。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条件,按照指南及通知规定的征集方向、内容和时限等要求进行申报。
第五条项目申报应提交《云南省科技厅科普专项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第六条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云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预算。
第七条项目申报程序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
第三章评审立项第八条省科技厅分管业务部门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初审工作。
第九条根据项目所涉学科类别,从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随机抽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从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实用性,以及项目团队水平和工作基础条件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条省科技厅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对评审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研究确定立项项目。
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下达后,按规定签订《云南省科技厅科普专项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精编版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暂行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4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06年4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利,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
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部分项目采取备案核准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并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按照全省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计划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年度计划建议,提出年度科技计划议案,报厅长会议审定后,对外发布年度科技计划申报要求。
第六条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二)符合省利技计划申报要求;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所申报计划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云南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推进社科普及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
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决定设立“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文化事业场馆、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并自主运作的以社会科学普及为主要任务,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的内容、载体、方式创新上绩效显著,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三贴近”原则,创新载体,培育品牌,长效运作,服务公众,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精神文化需要,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人文社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省社科联是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省社科联科普部具体负责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审、表彰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条件第五条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文化事业场馆、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并自主运作的以社会科学普及为主要任务,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的内容、载体、方式创新上绩效显著,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实体机构,是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重要场所。
主要包括:1、文化事业场馆(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群艺馆,全国、全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2、历史、文化景区;3、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社科普及教育活动的实体性机构;2.有成文的管理制度,有社科普及的重大项目、实施载体和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3.有社科普及所需的文字及声像资料,有相对固定且不小于200平方米的科普活动场所;4.有10名以上社科普及的专家队伍,组织和聘任有相应的社科普及专业人员;5.能组织社科普及活动或咨询5次以上,开展社科普及工作有成效;6.开展社科普及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本单位财政预算,经费落实到位并逐年增加;7.接受云南省社科联的工作指导和交办的工作任务,接受命名单位组织的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科普工作的参观考察。
云南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科监发〔2011〕3号各有关单位:《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11年4月13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申报评审制、招标项目中重大项目的验收工作流程图(点击下载)2.申报评审制、招标项目中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流程图(点击下载)3.备案核准制项目验收工作流程图(点击下载)4.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点击下载)5.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点击下载)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1申报评审制、招标项目中重大项目的验收工作流程图附件2申报评审制、招标项目中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流程图附件3备案核准制项目验收工作流程图附件4计划类别:项目编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申请单位: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电话:申请日期: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于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验收时填报。
二、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各栏不够时,可自行加页;应字迹清晰,页面整洁;规格为A4纸,用宋体字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三、本申请书与附件统一装订,不使用塑料封面。
四、各表中带“()”的内容,为选择性条款,请填入选定条目的代码。
可复选。
一、基本情况二、项目主要参加(合作)单位.三、验收文件、资料目录四、申请验收单位意见五、科技主管部门意见附件5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编号:计划〔201 〕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合作)单位:验收日期:组织验收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填写说明一、本证书是省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的证明。
二、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各栏不够时,可自行加页;应字迹清晰,页面整洁;规格为A4纸,用宋体字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三、项目通过验收后,完成单位填写本证书相关内容,验收组织单位签署意见后,省科技厅审查并加盖验收专用章。
云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云科农发[1997]008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云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云科农发[1997]008号)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地(州、市)科委、科协,财政局:为推动我省科普工作深入广泛开展,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科普专项经费,为管好用好此项经费,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省财政厅、省科委、省科协共同研究,制订了《云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1997年9月9日,经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省级科普专项经费。
为管好、用好此项经费,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立云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旨在推动群众性、社会化科普工作,发展我省科普事业,更好地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强化全民科技意识,提高劳动者素质。
第二章省级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资助范围第三条云南省省级科普专项经费按照“联席会议主管,政府最终审定,科协为主使用,财政监督落实”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云南省省级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省级科普工作。
各地科普专项经费由各地财政解决。
省级科普专项经费根据各地开展科普活动的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和补助。
科普活动、项目所需经费,应以主办单位自筹为主,省级科普专项经费只作适当补助。
第五条云南省省级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一、重要科普活动;二、科普创作和科普宣传;三、科普设施、设备购置;四、科普政策法规及理论研究;五、科普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科普计划的申报和管理第六条在第五条规定的资助范围内,由承担单位按全省科普工作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申报活动计划和项目。
2012年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立项公告

2012年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立项公告2012-11-07 15:04:20 点击:26342012年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立项工作已正式结束,经专家评审审定,现将2012年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立项名单公布如下:2012年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名单序号课题名称负责人申报单位SKPG(2012)001 云南斑铜工艺文化保护与开发陈晓鸣云南艺术学院SKPG(2012)002 云南少数民族织绣纹样文化解读徐人平昆明理工大学SKPG(2012)003 低碳社区与低碳生活方式解读何强昆明理工大学SKPG(2012)004 癌症帝国兴衰史王羽丰昆明医科大学SKPG(2012)005 云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指南杨增雄云南财经大学SKPG(2012)006 出口华章:实用演讲与口才教程李志勤云南省演讲学会SKPG(2012)007 职场真言录(就业指导丛书)冯书云南省演讲学会SKPG(2012)008 云南民族知识读本何守伦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SKPG(2012)009 丽江文化记忆张波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SKPG(2012)010 儒家经典与现代生活谢青松云南省社会科学院SKPG(2012)011 云南历史文化十讲秦树才云南大学SKPG(2012)012 西南联大人物故事集杨绍军云南大学SKPG(2012)013 当代云南宗教概览马居里云南大学SKPG(2012)014 云南历代爱国词选注傅宇斌云南师范大学SKPG(2012)015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禁毒知识宣传手册莫关耀云南师范大学SKPG(2012)016 云南传统书院刘丽辉云南师范大学SKPG(2012)017 云南古道古驿站文化之旅李江梅云南师范大学SKPG(2012)018 中国语言文字游戏研究周春林云南师范大学SKPG(2012)019 惠农政策简读师佳英云南师范大学SKPG(2012)020 缅北云南籍华人概况林丽云南省东南亚研究会SKPG(2012)021 云南民族中草药文化简介熊官旭云南中医学院SKPG(2012)022 大理世居民族的习俗礼仪李海情大理学院SKPG(2012)023 玉溪米线节民俗志黄龙光玉溪师范学院SKPG(2012)024 知法用法护权益--“农转城”居民法律知识读本邓博中共云南省委党校SKPG(2012)025 听力障碍幼儿家庭教育指导李劲松云南省家庭教育研究会SKPG(2012)026 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符明弘云南省家庭教育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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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的创作出版,向广大干部群众传播普及社会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在我省范围内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创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四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为面向社会公众的通俗读物,立项规模和资助标准根据财力情况具体确定。
第五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由省社科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的确定
第六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由省社科联每年发布社科普及读物创作选题指南或由社科工作者根据社会的需要提出。
第七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成果形式为社科普及读物。
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最长的不得超过2年。
第八条少量题材重大、党委政府和社会亟需的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以委托项目的方式,由省社科联单独组织。
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州市社科联申报,统一报送省社科联。
申请人填写《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州市社科联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
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州市社科联负责申报及初审。
第十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项目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三十岁以下的申请人,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
3、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
4、每个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如果原来已经承担过该类项目的,该项目已结项。
第十一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由省社科联负责组织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1、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合格的,提交有关专家评审。
2、评委须有三分之二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到会评审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署评审意见交省社科联。
3、省社科联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立项批准后,省社科联向项目负责人下达《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
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回执,回执在一个月内返回省社科联。
第四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的经费,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分两次拨款:第一次以负责人立项通知书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60%;第二次以结项通知书为凭,拨付余款。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撰稿人研究费、通讯费、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费、鉴定费等。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财务政策和法规执行。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同时,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省社科联财务审查。
第十七条因故撤销的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省社科联核销。
第十八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的,一经发现,将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九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主要检查项目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二级管理体制。
省社科联负责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的管理;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受省社科联的委托,负责本单位的项目的管理。
各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社科联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年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省社科普及规划项
目列为本单位科研课题,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要定期对规划项目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规划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课题组按时高质完成任务。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联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读物内容有重大调整;
4、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5、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6、终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第二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调查属实的,由省社科联撤销该项目:
1、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成果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的;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两次延期仍不能完成的;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
第六章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五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由省社科联社科普及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鉴定须达到以下条件2项以上:
1、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的正式出版物(含报刊连载);
2、未出版的项目成果,形成规范的正式书稿;
3、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规定,思想健康,没有政治性错误或严重常识性错误。
第二十七条出版的项目,须在封面标明“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字样。
凡未按要求注明的最终成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未通过鉴定的项目成果,省社科联不予拨付资助经费的余额部分,最终成果也不得使用“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字样。
第二十九条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结项审批书》1份,最终成果未出版的书稿3份,已出版的书籍10份。
验收合格后,由省社科联发给《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七章成果宣传、出版与推广使用
第三十条各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省社科联,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使用,使其在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要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
其中通俗性、实用性的社科普及读物还可以通过“农家书屋”覆盖农村,服务农民。
第三十二条省社科联根据经费筹集情况对部分优秀作品资助出版。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或协助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社科联。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